老實說 這種官方回文我看不太懂耶~可以請看懂的大大簡單說明嗎?
發表於 : 週三 6月 18, 2008 11:52 am
本會於97年2月27日函詢行政院衛生署有關「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相關問題,行政院衛生署97年3月25日函復如下:
Q1. 若醫師於71年12月15日取得醫師證書,其後有二次工作異動,第一次在94年11月14日、第二次在96年11月14日,並於96年11月14日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之執業執照上之有效日期為100年11月13日,請問下次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執照上之有效日期(即100年11月13日)或依照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五條第1項規定之98年4月22日?
A: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92年4月23日前已取得醫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98年4月22日」。倘醫師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醫師證書(71年12月15日),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94年11月14日),申請執業登記,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98年4月22日;惟至98年4月22日期間醫師執業異動,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6年。
Q2.醫師執業執照之有效日期為98年4月23日,至遲應於何時提出申請才能在到期日前取得新的執業執照?
A: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規定: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3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原領執業執照。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專科醫師應檢具者,為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即專科醫師為18點「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非專科醫師為162點醫學課程、及18點「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但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得免檢具。
執業執照費。 Q3.「醫師於96年8月17日公告修訂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前,已修滿18點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是否應另外修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積分?
A:「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92年4月23日制定,並於9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倘醫師於96 年 08 月 17 日前,已修滿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之積分,合計至少達18點,依信賴保護原則,該醫師於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不需檢具感染制及性別議題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
Q1. 若醫師於71年12月15日取得醫師證書,其後有二次工作異動,第一次在94年11月14日、第二次在96年11月14日,並於96年11月14日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之執業執照上之有效日期為100年11月13日,請問下次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執照上之有效日期(即100年11月13日)或依照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五條第1項規定之98年4月22日?
A: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92年4月23日前已取得醫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98年4月22日」。倘醫師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醫師證書(71年12月15日),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94年11月14日),申請執業登記,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98年4月22日;惟至98年4月22日期間醫師執業異動,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6年。
Q2.醫師執業執照之有效日期為98年4月23日,至遲應於何時提出申請才能在到期日前取得新的執業執照?
A: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規定: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3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原領執業執照。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專科醫師應檢具者,為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即專科醫師為18點「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非專科醫師為162點醫學課程、及18點「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但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得免檢具。
執業執照費。 Q3.「醫師於96年8月17日公告修訂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前,已修滿18點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是否應另外修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積分?
A:「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92年4月23日制定,並於9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倘醫師於96 年 08 月 17 日前,已修滿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之積分,合計至少達18點,依信賴保護原則,該醫師於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不需檢具感染制及性別議題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