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的5大給付保障
五項給付保障廣
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另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因此,女性被保險人如在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可按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則按比例增給。
身心障礙年金是按投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如果因為年資過短,算出來的金額不到最低保障,而且沒有欠繳保費、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等情形,就會發給最低保障5,437元(自113年1月起最低保障金額由5,065元調整為5,437元)。
若在保險期間(65歲前)身故,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領取5個月的喪葬給付,而遺屬年金部分,是按投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若是在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身故,遺屬年金則是按照原來領取的年金數額折半發給。遺屬年金也有最低保障,如果算出來的金額不到最低保障,會發給最低保障4,049元(自113年1月起由3,772元調整為4,049元)。此外,合格遺屬如果有2個人以上,每多1個人可以加給25%的年金,最多加給50%。
至於老年年金,則依A、B兩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 加計金額
(加計金額於105年1月至108年12月為3,628元,109年1月至112年12月為3,772元,113年1月起為4,049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https://www.bli.gov.tw/0017438.html
如果我符合國民年金給付請領條件,需要自己提出申請嗎?還是勞保局會主動發給我?如果要提出申請,該怎麼辦理?有沒有限制要在多久期限內提出?
四、國民年金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如果在符合給付請領條件的5年後才提出申請,會有下列狀況發生:
(一)、「喪葬給付」、「生育給付」不予給付。
(二)、「老年年金給付」只能發放最近5年的年金,例如被保險人於年滿72歲時才提出申請,只能追溯發給最近5年(即67~72歲)的老年年金給付。至於65~ 66歲期間的老年年金,因為已經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所以不予給付。
(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不能補發,都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
(四)、「遺屬年金給付」部分,受益人如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可追溯發給。
(五)、「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此外,要提醒的是,符合「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被保險人,必須要在參加國保期間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