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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四 2月 27, 2020 3:56 pm
由 dtemer92
去年十二月,台大知名整形醫師黃慧夫於醫療糾紛蒙冤十二年後,再審獲改判無罪。黃醫師受訪時含淚訴說司法對他的傷害。黃醫師與其義務律師詹義豪,日前至民間司改會演講,顯然問題是出在秘密作業的醫事審議制度。
現行醫事審議制度,是在衛生福利部下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選,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醫審會下設「醫事鑑定小組」,負責醫療糾紛的鑑定。現行司法實務上,法院往往依賴醫審會的書面鑑定,來判斷醫師有無疏失。
然而,醫審會的委員名單是不對外公開的,鑑定意見也都以機關名義行之。因此,外界無從得知做成鑑定結論的是哪些專家學者?其等的學經歷、專業背景、做成判斷的依據各為何?故無從進行有效的監督。事實上,早在數年之前,即有醫師投書媒體抨擊:「醫界不公開,何來公正?」「醫審會的不夠好,原因很簡單:個別案件的醫審成員名單是不能透明的,不透明公開如何能公正?」
由黃醫師的案件,更可以看到現行醫審採秘密審議的危害。該案中,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一審法院即據此做出無罪判決。
二審審理時,高等法院面對醫審會兩份前後不一的鑑定報告,或許是因為不知道鑑定人是誰,無法傳喚到庭具結作證,藉由交互詰問釐清疑點;或許是法官過度自信,未再詳加調查,即逕行採信第一份鑑定,將黃醫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確定。黃醫師因此蒙冤多年,直到近年取得榮總、三總的有利鑑定報告,冤屈才得以平反。
當務之急,是要檢討現行的醫事審議制度,讓醫審會的委員於鑑定報告上具名以示負責,並讓法院於必要時得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作證,接受交互詰問,釐清疑點。
是時候檢討現行的醫事審議制度了!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4138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四 2月 27, 2020 5:08 pm
由 image
dtemer92 寫:去年十二月,台大知名整形醫師黃慧夫於醫療糾紛蒙冤十二年後,再審獲改判無罪。黃醫師受訪時含淚訴說司法對他的傷害。黃醫師與其義務律師詹義豪,日前至民間司改會演講,顯然問題是出在秘密作業的醫事審議制度。
現行醫事審議制度,是在衛生福利部下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選,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醫審會下設「醫事鑑定小組」,負責醫療糾紛的鑑定。現行司法實務上,法院往往依賴醫審會的書面鑑定,來判斷醫師有無疏失。
然而,醫審會的委員名單是不對外公開的,鑑定意見也都以機關名義行之。因此,外界無從得知做成鑑定結論的是哪些專家學者?其等的學經歷、專業背景、做成判斷的依據各為何?故無從進行有效的監督。事實上,早在數年之前,即有醫師投書媒體抨擊:「醫界不公開,何來公正?」「醫審會的不夠好,原因很簡單:個別案件的醫審成員名單是不能透明的,不透明公開如何能公正?」
由黃醫師的案件,更可以看到現行醫審採秘密審議的危害。該案中,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一審法院即據此做出無罪判決。
二審審理時,高等法院面對醫審會兩份前後不一的鑑定報告,或許是因為不知道鑑定人是誰,無法傳喚到庭具結作證,藉由交互詰問釐清疑點;或許是法官過度自信,未再詳加調查,即逕行採信第一份鑑定,將黃醫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確定。黃醫師因此蒙冤多年,直到近年取得榮總、三總的有利鑑定報告,冤屈才得以平反。
當務之急,是要檢討現行的醫事審議制度,讓醫審會的委員於鑑定報告上具名以示負責,並讓法院於必要時得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作證,接受交互詰問,釐清疑點。
是時候檢討現行的醫事審議制度了!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4138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怎麼覺得哪裡怪怪的
名為替醫師發聲
但.....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9:05 am
由 hjh
這篇作者有點天真
實名制對被告無益
原告去找具名的醫審人員抬棺抗議怎麼辦
傻傻
二審審理時,高等法院面對醫審會兩份前後不一的鑑定報告,或許是因為不知道鑑定人是誰,無法傳喚到庭具結作證
醫審會發報告時早就具結了 (雖然匿名)
何必再傳喚到法院具結
如果有疑慮
法院就請醫審會不同人再鑑定
才是正道
去追究過去的鑑定人
他們也只能堅稱鑑定無誤
這對被告根本無濟於事
難道要法官起訴他們造假還是亂鑑定?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9:22 am
由 min
官員說的才算,隨便他們要怎麼說。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9:30 am
由 Einstein
hjh 寫:這篇作者有點天真
實名制對被告無益
原告去找具名的醫審人員抬棺抗議怎麼辦
傻傻
二審審理時,高等法院面對醫審會兩份前後不一的鑑定報告,或許是因為不知道鑑定人是誰,無法傳喚到庭具結作證
醫審會發報告時早就具結了 (雖然匿名)
何必再傳喚到法院具結
如果有疑慮
法院就請醫審會不同人再鑑定
才是正道
去追究過去的鑑定人
他們也只能堅稱鑑定無誤
這對被告根本無濟於事
難道要法官起訴他們造假還是亂鑑定?
+1應該醫審會成員匿名和被告互相詰問,以現在的科技應該不難做到,等了解被告的說法後再下鑑定會比較好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9:41 am
由 cchic
image 寫:dtemer92 寫:去年十二月,台大知名整形醫師黃慧夫於醫療糾紛蒙冤十二年後,再審獲改判無罪。黃醫師受訪時含淚訴說司法對他的傷害。黃醫師與其義務律師詹義豪,日前至民間司改會演講,顯然問題是出在秘密作業的醫事審議制度。
現行醫事審議制度,是在衛生福利部下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選,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醫審會下設「醫事鑑定小組」,負責醫療糾紛的鑑定。現行司法實務上,法院往往依賴醫審會的書面鑑定,來判斷醫師有無疏失。
然而,醫審會的委員名單是不對外公開的,鑑定意見也都以機關名義行之。因此,外界無從得知做成鑑定結論的是哪些專家學者?其等的學經歷、專業背景、做成判斷的依據各為何?故無從進行有效的監督。事實上,早在數年之前,即有醫師投書媒體抨擊:「醫界不公開,何來公正?」「醫審會的不夠好,原因很簡單:個別案件的醫審成員名單是不能透明的,不透明公開如何能公正?」
由黃醫師的案件,更可以看到現行醫審採秘密審議的危害。該案中,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一審法院即據此做出無罪判決。
二審審理時,高等法院面對醫審會兩份前後不一的鑑定報告,或許是因為不知道鑑定人是誰,無法傳喚到庭具結作證,藉由交互詰問釐清疑點;或許是法官過度自信,未再詳加調查,即逕行採信第一份鑑定,將黃醫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確定。黃醫師因此蒙冤多年,直到近年取得榮總、三總的有利鑑定報告,冤屈才得以平反。
當務之急,是要檢討現行的醫事審議制度,讓醫審會的委員於鑑定報告上具名以示負責,並讓法院於必要時得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作證,接受交互詰問,釐清疑點。
是時候檢討現行的醫事審議制度了!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4138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怎麼覺得哪裡怪怪的
名為替醫師發聲
但.....
這案件是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顯然是法官的問題較大,台灣的法官素質為人垢病,人民信任度超低,今天自由時報還看到某法官去排隊領愛心便當,所以應該是先改革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獨斷制,殺人不用償命,救人反而被關 (打小人)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9:50 am
由 鳴人
法官自由心證制度早該檢討了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9:55 am
由 newshine
上一屆的立法院的確有提出這個修正法案
把團體鑑定改成必須具名
全聯會認為不宜
並且應該要大幅提高目前的鑑定費用
現在鑑定費用指有6000-8000元/件
和日本每件10幾萬台幣起跳的
差太多了
台灣的專業沒有價值
卻被要求比照國外的做法
恐怕真的是太誇張了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11:14 pm
由 dtemer92
cchic 寫:
這案件是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顯然是法官的問題較大,台灣的法官素質為人垢病,人民信任度超低,今天自由時報還看到某法官去排隊領愛心便當,所以應該是先改革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獨斷制,殺人不用償命,救人反而被關 (打小人)
但我覺得問題在這裡,
也就是醫審會給出完全南轅北轍的看法
導致法官無所適從
法官也不是醫療專家,只得參考我們出具的審查意見來判決:
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8, 2020 11:25 pm
由 dtemer92
dtemer92 寫:
但我覺得問題在這裡,
也就是醫審會給出完全南轅北轍的看法
導致法官無所適從
法官也不是醫療專家,只得參考我們出具的審查意見來判決:
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醫學本來常常不是0跟1,
但諸如法庭要求醫師團體幫忙 「醫審」,
與其怪法官
不如先自我檢討是否醫醫相害。
臨床治療行為在很多方面,是無法論斷的,
但台灣的「非醫界」已經被我們養成一種錯覺,
也就是臨床治療行為「可以被論斷」;
例如一個cellulitis,我想讓患者住院打IV antibiotics打5天再改口服,但你只想住院打3天再改吃藥,誰對?
而問題是「誰對?」的這個問題本身,已經隱含了要他人醫師去論斷那2天了
但只要醫師不是惡意欺瞞,則
這個醫療決定攸關不同醫師的養成背景,對風險的自身承受能力跟患者藥物生活配合度等等,
這是要怎麼個事後論斷法?
只是「事後論斷」這概念在法界跟健保審查被發揮的淋漓盡致而已,
而很多醫師同行幫忙「促成」
我覺得這個文章重點是對已經是合格醫師去「論斷醫療行為」是很荒謬的,
要嘛就整體檢討醫師養成的水平是否有瑕疵,
醫療行為不是這樣論斷就會變好的
不然假若有人來推行「論斷法官的判決行為」是否合理,
你覺得法官會不會抓狂,
法官獨立性會不會受影響 (姑且不論個別法官素質)
若法官吞不下這口氣,
為何醫師被健保審查搞,吞了這麼久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9, 2020 10:10 am
由 cchic
dtemer92 寫:cchic 寫:
這案件是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顯然是法官的問題較大,台灣的法官素質為人垢病,人民信任度超低,今天自由時報還看到某法官去排隊領愛心便當,所以應該是先改革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獨斷制,殺人不用償命,救人反而被關 (打小人)
但我覺得問題在這裡,
也就是醫審會給出完全南轅北轍的看法
導致法官無所適從
法官也不是醫療專家,只得參考我們出具的審查意見來判決:
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也對,這個醫審會為何會有兩次判定,是因為告訴人上訴嗎?有聽過兩大不同醫療系統為了鬥爭故意給不同的醫審會報告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9, 2020 10:16 am
由 image
花園外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9, 2020 1:46 pm
由 Einstein
dtemer92 寫:dtemer92 寫:
但我覺得問題在這裡,
也就是醫審會給出完全南轅北轍的看法
導致法官無所適從
法官也不是醫療專家,只得參考我們出具的審查意見來判決:
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醫學本來常常不是0跟1,
但諸如法庭要求醫師團體幫忙 「醫審」,
與其怪法官
不如先自我檢討是否醫醫相害。
臨床治療行為在很多方面,是無法論斷的,
但台灣的「非醫界」已經被我們養成一種錯覺,
也就是臨床治療行為「可以被論斷」;
例如一個cellulitis,我想讓患者住院打IV antibiotics打5天再改口服,但你只想住院打3天再改吃藥,誰對?
而問題是「誰對?」的這個問題本身,已經隱含了要他人醫師去論斷那2天了
但只要醫師不是惡意欺瞞,則
這個醫療決定攸關不同醫師的養成背景,對風險的自身承受能力跟患者藥物生活配合度等等,
這是要怎麼個事後論斷法?
只是「事後論斷」這概念在法界跟健保審查被發揮的淋漓盡致而已,
而很多醫師同行幫忙「促成」
我覺得這個文章重點是對已經是合格醫師去「論斷醫療行為」是很荒謬的,
要嘛就整體檢討醫師養成的水平是否有瑕疵,
醫療行為不是這樣論斷就會變好的
不然假若有人來推行「論斷法官的判決行為」是否合理,
你覺得法官會不會抓狂,
法官獨立性會不會受影響 (姑且不論個別法官素質)
若法官吞不下這口氣,
為何醫師被健保審查搞,吞了這麼久
醫師養成的水平有瑕疵,沒有法學素養
鑑定的人有問題,沒有法學的訓練只以MM的邏輯來寫鑑定報告,MM被提出來是要求看有無改善的空間,90分還不行看對於個案的治療處置能不能有100分,之後遇到類似的個案能更精境醫術,但法律的標準是60分,所以灰色地帶只要沒有明顯疏失,都不應該寫說若這樣這樣會更好(100分的標準事後諸葛),應該是判斷這樣的處置有無達到60分的標準(一般標準),這個判斷需要訓練,所以醫師的訓練不足,法學素養不夠,很多寫鑑定報告就以morbidity&mortality 的精神雞蛋裡挑骨頭 (壓力) (壓力) (壓力) ,明明已經99分了,雞蛋裡挑骨頭的醫師還是會把那1分挑出來說被告醫師有疏失,還差那1分。只能說醫師的訓練過程缺乏那60分的判斷(法律標準),只要求追求那虛無縹緲的100分,久了就養成習慣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9, 2020 2:19 pm
由 Einstein
cchic 寫:dtemer92 寫:cchic 寫:
這案件是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顯然是法官的問題較大,台灣的法官素質為人垢病,人民信任度超低,今天自由時報還看到某法官去排隊領愛心便當,所以應該是先改革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獨斷制,殺人不用償命,救人反而被關 (打小人)
但我覺得問題在這裡,
也就是醫審會給出完全南轅北轍的看法
導致法官無所適從
法官也不是醫療專家,只得參考我們出具的審查意見來判決:
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也對,這個醫審會為何會有兩次判定,是因為告訴人上訴嗎?有聽過兩大不同醫療系統為了鬥爭故意給不同的醫審會報告
灰色地帶,第一份的鑑定報告有問題,第一份是以MM的精神來寫,其實血管攝影不是常規,第一線還是以理學檢查病史為主!就像跌倒撞到頭腦部電腦斷層是否為常規一樣??
Re: 自由廣場》醫事審議制度該檢討了!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9, 2020 4:42 pm
由 gandihuky
dtemer92 寫:cchic 寫:
這案件是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顯然是法官的問題較大,台灣的法官素質為人垢病,人民信任度超低,今天自由時報還看到某法官去排隊領愛心便當,所以應該是先改革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獨斷制,殺人不用償命,救人反而被關 (打小人)
但我覺得問題在這裡,
也就是醫審會給出完全南轅北轍的看法
導致法官無所適從
法官也不是醫療專家,只得參考我們出具的審查意見來判決:
醫審會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出具第一份鑑定指出:「縱執行血管攝影,(病患)亦非無導致截肢之可能。惟該院醫師未執行血管攝影,難謂無疏失之嫌」。而一審審理過程中,醫審會又於一○二年十月間出具第二份鑑定改稱:「本案病人於術後未接受血管攝影檢查,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我覺得法官難辭其咎, 他有義務去了解事實的真相, 做正確的裁決, 不可以說不是他們的專業就沒有任何責任!!
我認為就是因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所以感覺很多案件的結果都很草率!!!
倘若誤判法官也必須承擔一部分的責任的時候, 那他就會更認真的去面對每一件案件,
當然, 這又牽扯到案件太多, 人力不夠等等的問題, 哀, 應該很難有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