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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出自大清新刑律 84年未修正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7, 2019 10:30 am
doctoryml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1208

司法話題/略誘罪立法不周延 慈父面臨重刑 法官喊卡

2019-08-17
父帶女兒赴美讀書挨告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經營旅遊業的余姓負責人與妻子離婚,由前妻獨任5歲女兒監護權,但被告為了孩子的教育,把女兒帶到美國就學及取得綠卡,1年多後,前妻赴美帶回女兒,並對丈夫提告涉及略誘罪。承審的台北地院刑十庭法官發現,被告觸犯的「移送被誘人出國罪」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若宣判,這位愛孩子的爸爸將遭重判坐牢,認為立法不夠周延,聲請大法官釋憲。
本案因為是前妻主動帶回女兒,合議庭最多只能減半刑期一次,被告仍要要坐牢3年6月、不得緩刑。合議庭認為太過嚴苛,有違憲法的罪刑相當、法律明確性等原則,因此於日前裁定停止訴訟,送交大法官解釋。

過去類似情況,大多發生在離婚外配把小孩帶回母國,挨告後,通常會告知小孩所在地或再帶回台灣。法院對此除可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還可依244條「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再減刑,兩度減半刑期可降至2年以下,就能緩刑免關。余姓被告無法2次減刑,是罕見案例。

本案中的夫妻個性不合,2015年離婚。2016年元月,余男跟前妻說要帶女兒出國旅遊,實則把孩子帶到美國就學,過了約定時間,余男未送回女兒還失聯,前妻訪查,驚覺女兒被前夫帶往美國讀書,赴美帶回女兒,母女再見已隔了1年9個月,同時控告前夫涉及略誘罪。
余男表示,安排女兒在美國獲得良好教育,並幫她申請綠卡,身分有保障;余男盼和前妻共同監護孩子,但未達共識。前妻除提告,並附帶提出200萬元民事賠償,檢察官依略誘罪嫌起訴余男。

北院由審判長林孟皇、蔡英雌、趙書郁組成的刑十庭認為,余男涉及加重略誘「移送被誘人出國罪」,遍查近年相關判決,多為2次減刑後獲緩刑,但本案是前妻自己找回孩子,余無法二度減刑,宣判有罪即須入獄,法官認為此對小孩影響甚鉅。

王文洋也曾告呂安妮略誘

近年只有一件略誘案被判坐牢,爸爸把兒子交給人在加拿大的母親撫養,遭前妻控告,法官發現被告有前科,不適用緩刑,減刑後判2年入獄;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去年也曾告「人生伴侶」呂安妮略誘19歲兒子王銓勵,呂女獲不起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1210

「略誘罪」出自大清新刑律 84年未修正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刑十庭審判長林孟皇承審余男略誘女兒案,一度對「略誘」有疑,經查法律史書,才知道此罪出自「大清新刑律」,當時為了避免未滿20歲者被迫簽字畫押當成「豬仔館」的苦力,因而制定,後來我國刑法依舊引用,1935年施行至今從未修正。

刑十庭的釋憲聲請書指出,刑法241條的「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及242條的「移送被誘人出國…」,文意不清、規範對象不明,而且刑責過重,恐違反憲法的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清律定義「略誘」是「以強暴、脅迫或詐術拐取」,但刑法把這些字拿掉,以致出現語意不清問題。而略誘罪放在「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卻未說明是否處罰「被誘者的父母」,因為父母就算離婚,另一方只是「暫時停止」親權,而非「拋棄」,帶走小孩是否構成「脫離家庭」要件,不是民眾所能理解,違反法律明確性。

再者,把略誘罪放在妨害家庭罪章,目的是要處罰父母子女以外的第三人,但相關法條未區分外人與雙親的罪責,違反明確性;法條也沒區分行為手段是否平和或使用暴力,一律以同罪處罰,最重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有違比例原則。

刑十庭認為,父母一方為使子女獲得更妥善照顧,以和平手段帶出國,卻要面臨無期徒刑或7年徒刑以上重罪,若與刑法297條「妨害自由罪」為了營利使用詐術把人帶出國,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相比,父母帶孩子出國情節輕微,罪責反而更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Re: 「略誘罪」出自大清新刑律 84年未修正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7, 2019 10:44 am
mowball
7年徒刑以上重罪 (omg)


離婚前沒得到監護權應詳閱相關法條

Re: 「略誘罪」出自大清新刑律 84年未修正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9, 2019 11:15 am
doctoryml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96922 ... s-1-0-news
越南配偶與夫家小姑吵架 擅帶7歲女兒返鄉獲緩刑 2019-08-19 10:09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越南吳姓女子2002年與許男結婚,產下一女,因與許的妹妹相處不睦,2011年將年僅7歲女兒帶回越南,經許男提出告訴,法官查出吳女已於去年帶女兒回台灣,台中地院今天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將吳女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

法官審酌,34歲的吳女因家族相處所生糾紛,行為雖有不當,惟她攜女離家事出有因,非惡性重大之人,且她為外籍新娘,遠嫁台灣,難免就文化差異、生活習慣、價值觀之隔閡,而有相處矛盾情事,因母愛之牽掛致難以割捨幼女而犯案,予以減刑。

判決書指出,吳女於2002年與許男結婚後,申請來台定居而歸化成我國人民,並生下女兒,共同居住在台中市清水區,因吳女於2011年9月間與許男的妹妹相處不睦而發生口角,同月21日將年僅7歲的女兒帶回越南,並同留在越南,經許男提出告訴。

吳女坦承帶女兒回越南,並稱於寒暑假期間帶女兒回台灣與許男團聚,獲得許男同意女兒在越南就學,先前在台灣工廠打工,目前在越南賣魚。法官認為吳女犯後有悔意,並已取得許男原諒,許男並同意給予她緩刑的機會。

Re: 「略誘罪」出自大清新刑律 84年未修正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9, 2019 4:17 pm
gary
(GOODJOB)

Re: 「略誘罪」出自大清新刑律 84年未修正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9, 2019 4:43 pm
K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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