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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國家補助12000元..其條件要件如下

發表於 : 週五 4月 05, 2019 8:01 pm
希望
低收入戶國家補助12000元..其條件要件如下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7年度及10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皆為1萬2,388元)

2.動產: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每戶不超過350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
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
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
,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已領取前項生活補
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
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三目
之三限制。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
之基本工資。

第三條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
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
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
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
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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