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7年12月26日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3條,生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已修改為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此外,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展望醫管舉例及說明:
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採標準扣除額為且全戶儲蓄特別扣除額5萬為例: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x6人=102.6萬元)
基本生活費 102.6萬 < (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 +身障 +教育 +幼兒 +儲蓄特別扣除額)= 81.8萬,申報時除了原本的81.8萬,可以再多扣一個基本生活費差額20.8萬 (102.6萬 - 81.8萬)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1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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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17.1萬元
三胎以上應再增加免稅額,鼓勵生產forester 寫: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攤下來每月有一萬五
夫妻倆就三萬
在台北會活不下去
在南部應該過得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