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知簡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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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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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函知簡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程序

文章 tomcat »

衛福部函知簡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程序

衛生福利部近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8319號函文釋示,私立醫療機構僅單純更換負責醫師,並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服務設施裝備,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於新舊負責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情形下,得簡化醫療法第14條之許可程序,依同法第15條第1項後段「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辦理,至於核准變更登記前,應否派員履勘,屬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權,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另非屬上開情形之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仍應依該部106年9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61666936號函辦理,由原任負責醫師申請歇業,註銷原領開業執照及所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新任負責醫師應符合法定資格,其人員及設施,並經審查及重新履勘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始得核准開業,重新核發開業執照及所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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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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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知簡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程序

文章 hjh »

interesting...
方便金主調人?
chen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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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知簡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程序

文章 chenped »

也不只方便金主,家庭繼承也有方便性。
k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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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知簡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程序

文章 kcfc »

請問
若 只
變更機構名稱 拿掉"專科" 其他沒改變
以便將來 別的醫師銜接.
是否也可以 如此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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