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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3 16:43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1月6日上路。衛福部今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醫事司表示,新法上路後,民眾可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於限定疾病下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人工營養;至於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等4類患者,醫師也可依臨床診斷標準實施預立醫療決定。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該法讓病患尊嚴善終權利邁進一大步,民眾可以到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往後分別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的5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勾選4種選擇。
石崇良說,4種選擇包括接受、拒絕,或是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以及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此預立醫療決定書將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石崇良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相關配套辦法重點包括臨床醫療決定的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的法律效力等同正本。
另外,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者可以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但如果患者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書面明示意思,但如是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石崇良說,施行細則更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5種臨床狀況判定基準,以利醫師判別,但如果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保障意願人善終權利
至於在「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石崇良說,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若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其諮商團隊需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再成為諮商機構。(沈能元/台北報導)
善終權利《病主法》明年1月上路 可拒絕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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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善終權利《病主法》明年1月上路 可拒絕維生醫療
診所也可以做喔gary 寫:陷阱很多
一不小心
荷包大失血
醫院可能要準備24小時的律師諮詢
以免工作同仁觸法
只是不知道有多少診所想做
(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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