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手提式滅火器?
發表於 : 週一 3月 13, 2017 3:47 pm
什麼是手提式滅火器?
(咦)
衛生局每年診所檢查,都包括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每三年都要換新有效日期標籤,
也就是被標籤綁架,每三年被強迫必須要換藥劑,不環保。
下文取自:新北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依據CNS 1387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鹵化烷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各種滅火器。故懸吊式滅火器應屬於CNS 1387適用範圍。
乾粉滅火藥劑沒有效期規定!
1、自民國91年起(CNS 1387於91.9.23第9次修正),CNS的主管機關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隨後亦修訂相關規定時刪除「乾粉滅火器藥劑有效使用期限3年」的規定。
2、經濟部於93年函釋「滅火器應依商標法針對該商品整體予以標示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該法所稱之「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係整具滅火器(包含瓶體、押板…..)之期限,並未包含乾粉藥劑。
3、96年4月30日修訂公佈之CNS 1387及消防相關法規,確實沒有乾粉滅火器藥劑效期規定。
乾粉滅火藥劑經檢查不合格仍應重新充填!
目前各地消防局及消防隊見解不一,但依法而言,應依據檢修基準測試檢查是否應作更換。
雖然乾粉藥劑並無有效期限的問題,消防設備士確實依據滅火器檢修基準執行性能檢查,除大型滅火器外,也不太可能有滅火器從未放射測試、無須再行充填乾粉藥劑的的情況。
市場上有站在消費者立場的言論,大力鼓吹乾粉滅火藥劑沒有效期,因此不需要更換,也有不少人士站在消防安全立場認為三年便應更換,但實際上的規定就是:沒有效期規定,但必須依據檢修基準作放射測試,任何場所的乾粉滅火器經過幾年下來都必然需要重新充填。
建議以手提式滅火器替代乾粉懸掛式滅火器! (咦)
懸吊式滅火器是78年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自動滅火器,依據下列決議,或許改以手提式滅火器替代,不但更方便使用,費用應該也更划算。
內政部97年7月17日內授消字第0970823077號函
提案7:78年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自動滅火器(即懸掛式簡易自動滅火裝置,俗稱西瓜)設置規定,業於85年修正刪除,當時依法設置之自動滅火器後續汰換檢修疑義。
決議:按78年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自動滅火器設置規定,業於85年修正刪除,已非現行法定消防安全設備。依當時法令設置之自動滅火器如有損壞、故障等情形,得依現行設置標準第31條檢討設置滅火器以資替代,其設計圖說並須報經當地消防機關審查通過。
懸掛式滅火器補充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條:
(中華民國78年7月3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715824號令發布)
自動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1、各類場所之配電室、電氣 (機)房、鍋爐房及電影片映演場所之放映室應增設自動滅火器兩具,超過30㎡者,每超過10㎡,加設1具。
2、加油站之小包裝產品儲藏室應以耐火性材料建築,其面積在10㎡以下者,應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1具,每增加 (包括未滿)10㎡。加設1具。
3、經營礦油業及液化石油販賣場所,其鋼瓶上方應增設自動滅火器-具。
4、附表1及附表2之各類場所,樓地板面積未 達200㎡者,每10㎡設置自動滅火器1具。
乾粉懸掛式自動滅火器必然會產生放射死角,其實際放射情況也不符合CNS 1387的滅火效能值測定模型的滅火操作方式,加以配電室、電氣 (機)房等屬於深層火災,乾粉懸掛式自動滅火器根本無法達到應有的功能。
(咦)
衛生局每年診所檢查,都包括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每三年都要換新有效日期標籤,
也就是被標籤綁架,每三年被強迫必須要換藥劑,不環保。
下文取自:新北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依據CNS 1387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鹵化烷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各種滅火器。故懸吊式滅火器應屬於CNS 1387適用範圍。
乾粉滅火藥劑沒有效期規定!
1、自民國91年起(CNS 1387於91.9.23第9次修正),CNS的主管機關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隨後亦修訂相關規定時刪除「乾粉滅火器藥劑有效使用期限3年」的規定。
2、經濟部於93年函釋「滅火器應依商標法針對該商品整體予以標示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該法所稱之「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係整具滅火器(包含瓶體、押板…..)之期限,並未包含乾粉藥劑。
3、96年4月30日修訂公佈之CNS 1387及消防相關法規,確實沒有乾粉滅火器藥劑效期規定。
乾粉滅火藥劑經檢查不合格仍應重新充填!
目前各地消防局及消防隊見解不一,但依法而言,應依據檢修基準測試檢查是否應作更換。
雖然乾粉藥劑並無有效期限的問題,消防設備士確實依據滅火器檢修基準執行性能檢查,除大型滅火器外,也不太可能有滅火器從未放射測試、無須再行充填乾粉藥劑的的情況。
市場上有站在消費者立場的言論,大力鼓吹乾粉滅火藥劑沒有效期,因此不需要更換,也有不少人士站在消防安全立場認為三年便應更換,但實際上的規定就是:沒有效期規定,但必須依據檢修基準作放射測試,任何場所的乾粉滅火器經過幾年下來都必然需要重新充填。
建議以手提式滅火器替代乾粉懸掛式滅火器! (咦)
懸吊式滅火器是78年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自動滅火器,依據下列決議,或許改以手提式滅火器替代,不但更方便使用,費用應該也更划算。
內政部97年7月17日內授消字第0970823077號函
提案7:78年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自動滅火器(即懸掛式簡易自動滅火裝置,俗稱西瓜)設置規定,業於85年修正刪除,當時依法設置之自動滅火器後續汰換檢修疑義。
決議:按78年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自動滅火器設置規定,業於85年修正刪除,已非現行法定消防安全設備。依當時法令設置之自動滅火器如有損壞、故障等情形,得依現行設置標準第31條檢討設置滅火器以資替代,其設計圖說並須報經當地消防機關審查通過。
懸掛式滅火器補充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條:
(中華民國78年7月3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715824號令發布)
自動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1、各類場所之配電室、電氣 (機)房、鍋爐房及電影片映演場所之放映室應增設自動滅火器兩具,超過30㎡者,每超過10㎡,加設1具。
2、加油站之小包裝產品儲藏室應以耐火性材料建築,其面積在10㎡以下者,應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1具,每增加 (包括未滿)10㎡。加設1具。
3、經營礦油業及液化石油販賣場所,其鋼瓶上方應增設自動滅火器-具。
4、附表1及附表2之各類場所,樓地板面積未 達200㎡者,每10㎡設置自動滅火器1具。
乾粉懸掛式自動滅火器必然會產生放射死角,其實際放射情況也不符合CNS 1387的滅火效能值測定模型的滅火操作方式,加以配電室、電氣 (機)房等屬於深層火災,乾粉懸掛式自動滅火器根本無法達到應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