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可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衛福部:不行
衛福部上周函文各地方政府,再次強調同性伴侶可代簽手術同意書,「無證明文件也可」,也令外界再次想起月中才過世的法籍退休教師畢安生,討論畢過去在其其同性伴侶過世前、能否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DNR」?衛福部回應,根據法規,同性伴侶目前不能替代簽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當病人處於臨終、瀕死或無生命跡象時,經評估,在進行包括心臟電擊、急救藥物注射、氣管插管等積極治療下,病人生命依然無法獲得有意義的延續時,可以簽署DNR,本人清醒時可自行簽署,失去意識時改由家屬代簽,若無家屬代簽,醫師有權利自行決定。
去年10月,畢安生的同性伴侶曾敬超因癌症復發住院,在失去意識、肺部幾乎失去功能情況下,儘管畢安生希望能放棄急救、讓對方早日脫離痛苦,但對方家屬仍在和醫師討論後,讓曾戴上高壓呼吸器維持生命,讓畢相當不捨又無力。
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指出,根據法規,一般的手術、麻醉同意書,因不具有順位問題,親密的同性伴侶可代為簽署,但若是DNR,因具有順位問題,並無「關係人可代簽」一事,決定權依序為病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等旁系血親(叔伯、阿姨、姪女、外甥等),再來是一親等直系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丈人等)。
呂念慈強調,在上述所有親屬都因故無法簽、拒簽等情況下,醫師有權利決定是否繼續急救,同性伴侶也只能在此刻、提供自身意見供醫師參考,也就是依現行法規,無法自行做決定。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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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可簽醫療同意書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有不少民眾反映持同性伴侶註記文件也無法幫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對此,衛福部醫事司今(24)日重申,同性伴侶可以幫忙簽署同意書,且不需要任何證明文件。
綜合媒體報導,不少地方政府陸續開放同性伴侶註記,但有民眾陳情,拿A縣市的同性伴侶註記文件到B縣市,想幫伴侶簽手術同意書卻被拒絕。醫事司科長呂念慈表示,醫療法中的關係人,包括同居人、摯友等,都可幫忙簽醫療同意書。
呂念慈指出,民國93年就已做過解釋,所謂的關係人是指有親密關係者,包含同居人、摯友,同居人裡面有一種叫做「同性伴侶」,都屬於關係人的範圍。
對於有醫院拒絕同性伴侶替伴侶簽同意書,衛福部已在18日再次發出函釋給各地政府,要求轉知轄內醫院,同性伴侶註記文件全國適用,不能拒絕,就算沒有相關文件,仍可簽署同意書。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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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討厭衛福部每次都自行宣布"喂, 醫院我又沒說不行, 你一定要讓病人和家屬這樣那樣", 不顧實際操作的困難點, 所以仔細看了這一系列新聞, 整理重點如下:
1. 一般的醫療同意書, 如Procedure, 麻醉, 手術同意書都可以由"關係人"代簽, "關係人"包括同性伴侶。但DNR有嚴格的簽署順位, 順位裡沒有"同性伴侶"這一項
2. 父母兄弟說自己是關係人, 醫院不會叫他出示證明文件; 成年的同性伴侶要簽, 也不需要出示證明文件, 這算合理
*同性伴侶註記不會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上出現, 只是戶政事務所的內部參考資料, 要另外申請一張公文
3. 有爭議時, 請不要責怪「醫院為什麼讓自稱是關係人的人簽名?」, 請找簽名的人負責
我覺得第3點很不現實啊 (無盡漩渦)
同性伴侶可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衛福部:不行
版主: 版主021
Re: 同性伴侶可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衛福部:不行
也許多推行一段時間lnc0903 寫: 1. 一般的醫療同意書, 如Procedure, 麻醉, 手術同意書都可以由"關係人"代簽, "關係人"包括同性伴侶。但DNR有嚴格的簽署順位, 順位裡沒有"同性伴侶"這一項
2. 父母兄弟說自己是關係人, 醫院不會叫他出示證明文件; 成年的同性伴侶要簽, 也不需要出示證明文件, 這算合理
*同性伴侶註記不會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上出現, 只是戶政事務所的內部參考資料, 要另外申請一張公文
3. 有爭議時, 請不要責怪「醫院為什麼讓自稱是關係人的人簽名?」, 請找簽名的人負責
我覺得第3點很不現實啊 (無盡漩渦)
就可以變現實...
(賊)
其實也該如此
醫院又不是檢調
怎可能一直去查是誰誰誰簽的名
簽名的人本來就該負責
不然呢
隨他開心挖洞給醫院跳?
簽了都沒責任的?
(印堂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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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同性伴侶可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衛福部:不行
所以才說要等合法身分證註記後再實施image 寫:有多位"同性伴侶" 怎麼辦?
沒註記的叫小三四五六七.............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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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同性伴侶可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衛福部:不行
沒錯, 同性婚姻合法後, 同性伴侶可以有"配偶"身分, 就變成DNR的第一順位forester 寫:順序反了就變偷跑
等同性婚姻合法後
身分證上註記明確
自然有資格簽同意
簽同意書的時候, 都有一欄"關係"讓簽名的人自己填hjh 寫: 也許多推行一段時間
就可以變現實...
(賊)
其實也該如此
醫院又不是檢調
怎可能一直去查是誰誰誰簽的名
簽名的人本來就該負責
不然呢
隨他開心挖洞給醫院跳?
簽了都沒責任的?
(印堂發黑)
一個清醒的成年人敢簽, 就應該自己負責
只是大家都知道: 告醫院才會有錢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