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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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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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g96510083 »

立委陳宜民等十六位委員為緩和醫病關係,建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制度,參考國外成功案例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https://tw.news.yahoo.com/%E9%86%AB%E7% ... 00629.html

(失魂) (失魂) (失魂)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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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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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newshine »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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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image »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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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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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wing11 »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國之將亡
必有妖~~~~
(我不依) (我不依) (我不依)
荒野沙漠北辰引
枯脊貧土甘泉湧
雙手合十默祈禱
天使羽翼舞翩翩
幽暗陋室光明啟
萬般絕望福音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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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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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newshine »

請大家參考一下法案內容
附加檔案
47陳宜民版_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doc
(115.5 KiB) 已下載 3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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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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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hjh »

草案 節錄

第十二條 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之刑事案件涉及醫療糾紛爭議時,應函請或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但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經調解會通知到場進行調解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第二十三條 於調解事件不成立後,病人或各該請求權人依法向管轄法院提出民事起訴者,免納裁判費。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付之費用。
六、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醫療風險分擔金按醫療機構每年醫療費用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繳納,實施第一年定為千分之一;第二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衡酌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於千分之三範圍內,調整其比率。
第一項規定繳納期限,前項醫療費用總額認定方式、分擔比例、加權、繳納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者,其醫療風險分擔金得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於支付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時,逕予扣繳撥入補償基金。


**

基本上
如果 第三十二條 能夠守好
接下來其他法條就勉可接受
反之
如果 第三十二條 守不好
那麼就有很多條 都是問題

醫療價格已經被健保鎖死,根本無法反映風險成本,
也因此導致五大皆空,
憑什麼還要 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付費用 !!
醫方有錯,被告上法院 !!
醫方沒錯,還要繳付費用 ??
什麼東西啊 ??
財源應為 病方風險互助金 -- 使用者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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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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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22, 2013 7: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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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Einstein »

hjh 寫:草案 節錄

第十二條 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之刑事案件涉及醫療糾紛爭議時,應函請或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但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經調解會通知到場進行調解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第二十三條 於調解事件不成立後,病人或各該請求權人依法向管轄法院提出民事起訴者,免納裁判費。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付之費用。
六、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醫療風險分擔金按醫療機構每年醫療費用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繳納,實施第一年定為千分之一;第二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衡酌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於千分之三範圍內,調整其比率。
第一項規定繳納期限,前項醫療費用總額認定方式、分擔比例、加權、繳納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者,其醫療風險分擔金得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於支付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時,逕予扣繳撥入補償基金。


**

基本上
如果 第三十二條 能夠守好
接下來其他法條就勉可接受
反之
如果 第三十二條 守不好
那麼就有很多條 都是問題

醫療價格已經被健保鎖死,根本無法反映風險成本,
也因此導致五大皆空,
憑什麼還要 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付費用 !!
醫方有錯,被告上法院 !!
醫方沒錯,還要繳付費用 ??
什麼東西啊 ??
財源應為 病方風險互助金 -- 使用者付費 !!
補償財源應該用病方互助金的形式附加在醫療費上,使用者付費原則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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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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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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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空空空 »

簡介

屆別:第9屆
姓名:陳宜民
英文姓名:Chen, Yi-Ming
性別:男
黨籍:中國國民黨
黨(政)團:中國國民黨
選區:全國不分區
委員會:
第9屆第1會期: 經費稽核委員會
第9屆第1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9屆第2會期: 經費稽核委員會
第9屆第2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到職日期: 2016/02/01

學歷

國立陽明大學醫學士(第一屆)
陽明大學微生物暨免疫學研究所第一屆碩士
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科學博士
美國國家衛生院癌症醫學中心分子腫瘤實險室博士後研究員
美國國家衛生院癌症醫學中心HIV抗藥研究計畫訪問科學家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246
高雄服務處:07-740-8970

經歷

高雄醫學大學學術副校長、傳染病與癌症研究中心主任、醫學研究所特聘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醫學研究所合聘教授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合聘教授
國立陽明大學兼任教授
臺北醫學大學兼任教授
「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工作小組召集人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副執行長
臺灣預防醫學會常務監事
臺灣減害協會監事
考選部高普考生物醫學類典試委員兼召集人
國立陽明大學公衛所所長
國立陽明大學國際長
國立陽明大學研發長
臺灣預防醫學學會理事長
臺灣減害協會創會會長
希望工作坊創辦人
臺灣愛滋燭光紀念活動發起人
臺灣關愛之家協會理事
臺灣愛滋紀念被單國際展策展人
消基會衛生保健組召集人
微生物學會理事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醫事教育小組召集人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共衛生小組召集人
考試院醫師國家考試微生物學門召集人
臺北市政府顧問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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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gary »

或許要用骨科洪醫師的建議
採附加捐
或掛號費附加
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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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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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521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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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newshine »

用任何的方式處理
都可能讓醫療機構變成三個可以查你的收入的官方機構
這是全國唯一最特殊的行業
不可不慎

更何況如果是無過失
為何要醫界出錢

不可避免之風險
應該是國家和個人要出錢負責的

據說已經有一位立委撤簽了
真是內行
Shangyih
CR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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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5, 2011 1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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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Shangyih »

空空空 寫:簡介

屆別:第9屆
姓名:陳宜民
英文姓名:Chen, Yi-Ming
性別:男
黨籍:中國國民黨
黨(政)團:中國國民黨
選區:全國不分區
委員會:
第9屆第1會期: 經費稽核委員會
第9屆第1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9屆第2會期: 經費稽核委員會
第9屆第2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到職日期: 2016/02/01

學歷

國立陽明大學醫學士(第一屆)
陽明大學微生物暨免疫學研究所第一屆碩士
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科學博士
美國國家衛生院癌症醫學中心分子腫瘤實險室博士後研究員
美國國家衛生院癌症醫學中心HIV抗藥研究計畫訪問科學家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246
高雄服務處:07-740-8970

經歷

高雄醫學大學學術副校長、傳染病與癌症研究中心主任、醫學研究所特聘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醫學研究所合聘教授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合聘教授
國立陽明大學兼任教授
臺北醫學大學兼任教授
「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工作小組召集人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副執行長
臺灣預防醫學會常務監事
臺灣減害協會監事
考選部高普考生物醫學類典試委員兼召集人
國立陽明大學公衛所所長
國立陽明大學國際長
國立陽明大學研發長
臺灣預防醫學學會理事長
臺灣減害協會創會會長
希望工作坊創辦人
臺灣愛滋燭光紀念活動發起人
臺灣關愛之家協會理事
臺灣愛滋紀念被單國際展策展人
消基會衛生保健組召集人
微生物學會理事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醫事教育小組召集人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共衛生小組召集人
考試院醫師國家考試微生物學門召集人
臺北市政府顧問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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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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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hjh »

gary 寫:或許要用骨科洪醫師的建議
採附加捐
或掛號費附加
的方式來處理
+1


現在卡在.. 有些民眾認為
為什麼自己必須出錢去幫醫師避免醫糾?
醫師太爽了吧?

殊不知
醫療事故及其風險 是源自於疾病本身
沒有疾病 自然不須接受醫療 也不會有醫療所產生的風險
病患接受醫療風險 是為了降低疾病風險
換言之醫療風險跟疾病風險一樣都是本來病人就該自己承擔的
要不然就不要醫了
那去找民俗調理好了 (民俗也一樣不會幫病患承擔調理的風險)
而過去醫方能夠承擔風險
是因為風險已經含在醫藥費裡面轉嫁給病方
但自從健保開辦 --- 嚴重干預醫藥費
風險已經無從轉嫁給病方
醫方無法負荷 ... 因此導致五大皆空.. 高風險科別無一倖免

政府必須教育民眾這些資訊
不能一直假裝我國民智不足、無法理解、不能接受
然後任憑民粹發作
這樣不對
哪有說民眾一走進醫療機構
醫藥費叫醫師去籌 (健保)
風險叫醫師去擔
太扯了吧

政策應
1. 上策,解除健保的訂價權,將之歸還自由市場機制。
2. 其次,健保不願釋出訂價全,可用附加捐/互助金方式,使用者付費,由需要接受醫療的人共同分擔風險。
3. 再其次,由政府其他預算 + 健保【另編總額】來因應。
4. 最下策,叫醫院/醫師出錢,沒做錯事也要出,根本莫名其妙。


弄這種補償政策
最重要的是避免濫用
即便有財源
到時候每個病人為了補償
都嘛假裝不滿意、假裝有醫糾
還嫌醫師不夠累嗎
已經無償 (沒收半毛行政費用) 當健保理賠員了
將來還要再當醫糾補償理賠員嗎
訟棍奧客和公務員不會爽過頭嗎
Boogy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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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Boogy »

newshine 寫:用任何的方式處理
都可能讓醫療機構變成三個可以查你的收入的官方機構
這是全國唯一最特殊的行業
不可不慎

更何況如果是無過失
為何要醫界出錢

不可避免之風險
應該是國家和個人要出錢負責的

據說已經有一位立委撤簽了
真是內行
+1

(怕怕)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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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上周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文章 g96510083 »

第十一條 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民事訴訟之人,未依法申(聲)請調解者,不得提起醫療糾紛事件之民事訴訟。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補償之請求權人如下:
一、死亡給付:病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嚴重傷害給付:病人本人。
前項請求權人申請補償之程序、給付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跟34條範圍不完全重合
民法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是繼承權 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配偶 (這時父母應該並非死亡給付請求權人)

這時如果父母拒絕調解並提起民事訴訟 , 已經成立並支付之醫療事故補償 應該如何論斷 ??
可否直接適用第38條追回 ((二、同一醫療事故於補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2. 如果有多數請求權人只有一個人提出請求, 醫療事故補償(跟補償金)的效力是及於其餘所有請求權人嗎??
法律沒有明定 就不能限制權利
會不會給了A 20W B明天也來申請 C後天又來申請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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