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及各醫師公會 理事長 直選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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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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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46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9: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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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及各醫師公會 理事長 直選先.

文章 MARKHSU »

資訊時代早已來臨,請改革老舊的的選舉方式
為了
1.公正性.
2.效率.
3.同時更可以保障各醫師的權益。
min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4228
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13, 2012 8: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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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全聯會及各醫師公會 理事長 直選先.

文章 min »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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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9149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擁有感謝: 11 次

Re: 全聯會及各醫師公會 理事長 直選先.

文章 newshine »

直選好啊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只是要先改醫師法
醫師法第37條 寫:第37條(理監事名額與任期)

  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各縣(市)、直轄市醫師公會至少一名理事。
  四、各級醫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醫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目前釋憲733案過了之後
釋憲733號 寫: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人民團體法第17條 寫: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解釋/判例】釋字第733號
還在等政府怎樣修法(人民團體法)咧
(壓力) (壓力) (壓力)
MARK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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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46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9:58 am
來自: Taiwan

Re: 全聯會及各醫師公會 理事長 直選先.

文章 MARKHSU »

這是改革.
1.醫師身份的立委和縣市長已經佔有多數,要積極推動 政府修(人民團體法).
2.其他的人民團體亦可獲得改變.
Alle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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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53
註冊時間: 週四 9月 07, 2006 9:41 am

Re: 全聯會及各醫師公會 理事長 直選先.

文章 Allendo »

先建立每個人可以直接投票的網站吧

(可以查得到投票著的名字但是不顯示)
MARK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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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46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9:58 am
來自: Taiwan

Re: 全聯會及各醫師公會 理事長 直選先.

文章 MARKHSU »

Good idea to do it ==>建立每個人可以直接投票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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