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12中華民國醫師公會訊息-針對4/13國健署對成人預防保健業務提出說明,造成醫界、檢驗界同步震撼!
發表於 : 週四 5月 12, 2016 5:22 pm
針對4/13國健署對成人預防保健業務提出說明,造成醫界、檢驗界同步震撼!
全聯會在接獲反應後,蘇理事長清泉即刻指示進行了解與溝通,首先向國健署表達有關慢性疾病之追蹤,優先應尊重醫師專業臨床裁量權,而非不分個案需求逕予核扣費用;另一方面,為共同珍惜有限之醫療資源,對於與成人健檢重複之檢驗項目,也籲請醫師注意避免同時(或短期)重複實施。
國健署初步回應如下: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新增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第15點第2項及第26點規定之說明
(一) 新增第15點第2項規定之說明:本項修正主要目的在避免代檢機構之權益受損,減少代檢重複案件必須經由申復才能獲得費用給付之相關行政程序之成本。由於在成人預防保健業務上發現,因代檢機構無法確認受檢人是否有重複受檢情事,致使代檢機構在申報成人預防保健檢驗費用時,恐有受檢人因重複受檢,而有被核扣費用之情況,增加後續辦理申復等行政作業,惟實際上,仍尊重代檢之檢驗機構與委託醫療機構之契約規定之經費申報方式。
(二) 新增第26點規定之說明:本署歷年爭取成人預防保健經費常有不足,為能珍惜國家預防保健之寶貴資源,提醒醫療院所落實個案資格確認,以避免重複實施檢驗。本次新增規定之目的在於提醒醫師對慢性疾病之追蹤,若與成人健檢雷同處,不應於短期內重複檢驗,並尊重醫師對於診治個案的專業判斷。
參考資料: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http://ppt.cc/eenj
全聯會在接獲反應後,蘇理事長清泉即刻指示進行了解與溝通,首先向國健署表達有關慢性疾病之追蹤,優先應尊重醫師專業臨床裁量權,而非不分個案需求逕予核扣費用;另一方面,為共同珍惜有限之醫療資源,對於與成人健檢重複之檢驗項目,也籲請醫師注意避免同時(或短期)重複實施。
國健署初步回應如下: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新增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第15點第2項及第26點規定之說明
(一) 新增第15點第2項規定之說明:本項修正主要目的在避免代檢機構之權益受損,減少代檢重複案件必須經由申復才能獲得費用給付之相關行政程序之成本。由於在成人預防保健業務上發現,因代檢機構無法確認受檢人是否有重複受檢情事,致使代檢機構在申報成人預防保健檢驗費用時,恐有受檢人因重複受檢,而有被核扣費用之情況,增加後續辦理申復等行政作業,惟實際上,仍尊重代檢之檢驗機構與委託醫療機構之契約規定之經費申報方式。
(二) 新增第26點規定之說明:本署歷年爭取成人預防保健經費常有不足,為能珍惜國家預防保健之寶貴資源,提醒醫療院所落實個案資格確認,以避免重複實施檢驗。本次新增規定之目的在於提醒醫師對慢性疾病之追蹤,若與成人健檢雷同處,不應於短期內重複檢驗,並尊重醫師對於診治個案的專業判斷。
參考資料: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http://ppt.cc/een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