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的實體病歷,強制以個人為單位貼在紙上,法源依據何在﹖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01, 2015 3:20 pm
列印的實體病歷,強制以個人為單位貼在紙上,法源依據何在﹖
newshine回答:沒有
min回答:衛生局來查過.彰化不用貼上病歷.
除了min所在的彰化,
還有那些縣市可以允許“不一定要貼”﹖
請各位學長學姊提供資訊,謝謝!
附:
衛生署署長信箱 列管編號 : 20050804004
問題主旨 : 建議電腦(列印存檔待查的)病歷“得以”日期為單位儲存,既環保,又防偽
回覆內容 : 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醫療法中並未針對病歷貯存方式做規定,惟病歷保存須符合醫療法第70條所規定。
保存年限係以個人為單位,且就醫療上之考量,病歷為紀錄個人之就醫過程,
因此以個人為單位始能給予完整的醫療照護。
台端意見,本署已留供參考。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
醫療法第 70條條文
第 70 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建議:
電腦列印的實體存檔病歷“得以”日期為單位儲存。
說明:
衛生署署長信箱回覆:醫療法中並未針對病歷貯存方式做規定。
實際看診,電腦中的病歷,即是以個人為單位儲存。
實體病歷,目前衛生局強制以個人為單位儲存,浪費用來粘貼的空白A4紙張,造成環保問題。
實體病歷,看門診時用不到,只有應付衛生局檢查的形式功能。
實體病歷,保存的形式,與醫療品質無關。
實體病歷,以日期為單位儲存,整疊,列印的紙張及油墨顏色深淺幾乎一樣。不易事後篡改。
newshine回答:沒有
min回答:衛生局來查過.彰化不用貼上病歷.
除了min所在的彰化,
還有那些縣市可以允許“不一定要貼”﹖
請各位學長學姊提供資訊,謝謝!
附:
衛生署署長信箱 列管編號 : 20050804004
問題主旨 : 建議電腦(列印存檔待查的)病歷“得以”日期為單位儲存,既環保,又防偽
回覆內容 : 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醫療法中並未針對病歷貯存方式做規定,惟病歷保存須符合醫療法第70條所規定。
保存年限係以個人為單位,且就醫療上之考量,病歷為紀錄個人之就醫過程,
因此以個人為單位始能給予完整的醫療照護。
台端意見,本署已留供參考。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
醫療法第 70條條文
第 70 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建議:
電腦列印的實體存檔病歷“得以”日期為單位儲存。
說明:
衛生署署長信箱回覆:醫療法中並未針對病歷貯存方式做規定。
實際看診,電腦中的病歷,即是以個人為單位儲存。
實體病歷,目前衛生局強制以個人為單位儲存,浪費用來粘貼的空白A4紙張,造成環保問題。
實體病歷,看門診時用不到,只有應付衛生局檢查的形式功能。
實體病歷,保存的形式,與醫療品質無關。
實體病歷,以日期為單位儲存,整疊,列印的紙張及油墨顏色深淺幾乎一樣。不易事後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