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5 勞動部至全聯會說明會【勞動檢查及工時等事宜】
(錄影)2015.10.25 勞動部至全聯會說明會【勞動檢查及工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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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4076
-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7, 2006 4:24 pm
-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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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錄影)2015.10.25 勞動部至全聯會說明會【勞動檢查及工時等事宜】
勞動部至全聯會理事會溝通說明
勞動檢查等相關事宜紀錄
時間:104年10月25日(星期日)下午2時
地點:臺北市安和路一段27號9樓 (第一會議室)
主席:蘇理事長清泉
出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劉署長傳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
等司黃副司長維琛、理事會當日出席人員
記錄:高于婷
1、 主席報告:
蘇清泉理事長
要求勞動部實施勞動檢查時以輔導為主,且不要開罰。立法院決議要檢查勞動條件,是近來勞動檢查的原因。目前查核情形,勞動部僅要求宜蘭縣提出4家查核報告,但宜蘭縣卻查核55家;僅要求雲林縣提出8家查核報告,但雲林縣卻查核63家;僅要求台南市提出34家查核報告,但台南市卻查核446家。
2、 勞動部說明: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劉署長傳名:
今年因為增加到4萬場次的檢查量,增加325位勞動檢查人力,所以會感覺到檢查頻率提高。在診所部分抽樣386家,在4萬場次裡面算是很小的數目,但因媒體披露醫療院所的血汗環境,各縣市政府因應訂定各自的檢查量。最近台北市政府針對醫療院所也會規劃專案檢查。在訓練檢查員的時候,也告訴他們在檢查特別行業的時候,需傾聽業者之說明,以輔導的心態進行檢查。每月都會召開勞動檢查的聯繫會報,也會將全聯會所反映的意見,進行討論。也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副司長維琛針對法令上做一些說明,並解答在執行面疑難之處。今天主要來傾聽大家的聲音,協助解決遵守勞動基準法上的困難之處。留20到30分鐘,請大家表達意見,尤其對檢查方面有所指教,我們也會審慎處理。蘇委員也表示,要先解決醫療院所的困難之處,再來適用勞基法,我們的政策也採行這樣的思考。醫師為特殊救命行業,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能尋求其他方式解決,勞動部與衛福部會合作處理。勞動檢查時採輔導為主。勞動條件的檢查權已經下放到地方,地方有三個勞動檢查的單位即安全衛生中心,基本上不太執行檢查,除專案性或急迫性之檢查會介入外,基本上皆由地方處理。如果有陳述意見可以接受,也不一定要處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副司長維琛:
1. 工時:
醫療保健服務業可適用二週彈性工時、四週彈性工時(4*40=160小時)、八週彈性工時(8*40=320小時),最寬的為四週彈性工時,如果一天排10小時,16天就排完了。16天內每兩個禮拜要有兩天的例假,其他的12天皆為加班的時段。八週彈性工時,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7天要有一天例假。
2. 勞資會議:
第30-1條需經勞資會議的同意,勞資會議的代表為2名以上,勞資會議選出的代表名單要報給縣市政府。第一次勞資會議即要決定包含彈性工時的適用(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1條)、第32條加班、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各縣市政府的網站皆有勞資會議的格式範例,可供運用。
3. 加班:
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可以離開工作場所的時間為休息時間,不算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即為加班。
4. 例假:
7日內需有1日例假,例假排哪一天都可以。醫療保健服務業,經勞資會議運用4週彈性工時,可在14天內排2日例假即可。
5. 工作時間的紀錄:
工作時間需核實記載,如無工作時間記錄,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處9萬元到45萬元之罰鍰。記錄會影響到加班費是否有發給、職業災害的認定問題。
蘇清泉理事長
1. Q&A的問題要求勞動部作書面回答。
2. 針對各縣市若有擴大勞動檢查權,針對勞基法條文望文生義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勞動部盡量統一規定。
3、 Q&A時間:
Q1:勞資會議代表是否有任期?開會時間有無規定?之前代表開會的決定是否適用於後來的員工?午休時間前後是否需打卡?
A1:
1. 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四年,配合工會,如無工會就不用。
2.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為制度上的同意,前人通過後人必須要認帳,可向新進員工說明先前勞資會議的決定。
Q2:勞資會議於員工1人時應如何開?
A2:
1. 如果雇用人數較少,例如2人,就是雇主跟2個勞工一起開,勞工如僅1人,還是建議報給縣政府,如員工6人,選2人為代表,基於勞資會議和諧原則,勞資同數代表,雇主除本身需再指派1人為資方代表。
2. 醫療保健服務業已不適用84-1條,彈性工時適用第30-1條。
Q3:醫師的上班時間有限制嗎?勞資會議需全員到齊嗎?診所員工人數少一定要經過勞資會議選舉代表的程序嗎?
A3:
1. 醫師並未適用勞基法,尚無工時的規定。
2. 勞資會議的代表選舉日需全員到齊,勞資會議的當日為代表出席。
3. 依據勞基法第83條所授權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勞資會議選舉代表的相關規定,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如診所有三個人,可選其中兩人為代表,建議還是可以辦理選舉。
Q4:如無涉及變形工時、加班等問題,是否需召開勞資會議?
A4:依據勞基法第83條規定,需召開勞資會議,但未召開勞資會議未有罰則,但如不小心涉及加班、女性勞工晚間十點後工作等問題,未召開勞資會議會被處罰。
Q5:醫師公會會員被開罰者,大部分皆因文書問題,如未備置工資清冊、
勞工出勤紀錄,但實際上並未違法即被開罰,是否開罰前能有輔導的措施?遭開罰的會員是否有彌補的措施?
A5: 有些雇主是故意規避,所以沒有勞工出勤記錄,故修法將違反備置勞
工出勤記錄規定之罰則提高。建議開始準備出勤的核實記錄、超時上班者即發給加班費。另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出勤記錄為雇主的管理事項,勞工的早到晚退時常衍生爭議,故於勞動檢查時,會確實查核出勤記錄,如當場有表示異議會詢問勞工本身當天工作情形。如果是一般性或專案檢查,會檢查三個月前的資料。以後針對出勤記錄,會保留時間給各位核實確認。如果有異議應於裁罰前之意見陳述時提出。
Q6: 兼職者是否需參與勞資會議?
A6: 兼職者需算入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Q7: 診所的門口會顯示營業時間,且於健保局及衛生單位都有登記,工作
時間已為法定事實,是否可於未有出勤記錄時作為參考?
A7: 不排除在表訂時間外,仍在上班的情形,還是需有核實的出勤紀錄。
Q8: 加班費怎麼訂定?
A8:一個禮拜超過40小時者;或使用4週彈性工時者,超過160小時者、一天超過10小時者,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予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建議給1.34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建議給1.67倍)
Q9:一天10小時,一個禮拜50小時,超過一個禮拜40小時的規定,是否
算加班?選舉是否需有選票?
A9: 依勞基法第30-1條四週彈性工時,4週160小時,第一週使用50小時(10小時排5天),後面三週剩110小時,第一週的50小時為正常工時,但之後如果每天也都排10小時,到第四個禮拜的第一天就排滿160小時,則第四個禮拜的後面四天(40小時)皆算加班。
Q10:一個禮拜上40小時,可以加10個小時到50個小時,不算加班,這
樣的算法對嗎?
A10:用四週彈性工時通通都不算加班,但若沒使用彈性工性,一個星期超過40個小時部份就算加班。
Q11: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
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很多診所為老公是醫師,老婆為掛號人員,要怎麼開勞資會議?
A11:一個老闆和一個員工之間稱為對談,但勞基法並沒有說一個員工不用開勞資會議,所以兩個人談好後做成記錄,也稱為勞資會議,並將員工一人報主管機關備查。如醫師老婆不領薪水的話,為無酬家屬工作者,不能稱為勞工。
陳夢熊常務理事:
根據法規要二人至十五人才稱為勞資會議,主管機關不能擴權解釋,使實務面無所適從。
Q12: 勞動檢查權下放地方,對口應為何單位?小診所輪班,一週可能上
20-30小時,一定要有一天例假嗎?另檢查三個月前的出勤紀錄,實務上有發生藥師已經離職,檢查者要求醫師將藥師找回,查核實際上班情形,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可否有通融之處?
A12:對口單位為地方的勞工處或勞工局。在檢查員會報時,已經告訴檢查員,除了申訴外,盡量不要查非在職的員工。縱使是兼職員工,七天也要有一天例假。
李建成理事:
宜蘭縣醫師公會已與勞工處處長、副處長溝通達成共識,寫成勞動契約,將勞動契約作為勞動檢查的指標。謹將診所三種勞動契約的模式提供大家參考。劉副處長也希望署長能幫忙確認契約是否OK?藥師、檢驗師、X光師應屬委任契約,應跟勞動檢查無關。三份契約是依勞基法30-1條、施行細則第7條訂定的,口頭契約較無保障,最好以書面形式訂定,也希望能以勞動契約作為勞動檢查的指標。
Q13:醫界也很想配合勞動部的政策,想要模仿標竿企業做為學習的標準,
結果查詢後發現台北市勞動檢查,銀行有32家不及格,包括公股的彰化銀行,裁罰9百萬元,銀行是要繼續被罰,還是要改善?銀行可以改善,則診所也可以改善?
A13: 銀行超時加班無給付加班費,常以要等待家人下班為由留在公司,但事後要求補提資料時,10個有9個說簽切決書都拿掉了,所以我們都不太採證。銀行已經實行責任制多年,在一次兩次檢查下來,銀行已經逐步改善。
蘇清泉理事長:
1. 銀行在對帳的時後,能力越不好的人越會留下來加班,加班費領得越多,這樣不公平。署長說可以考核來解決,這樣的說法令人無法認同,完全站在勞工的立場。勞基法為帝王條款,對勞方百分之百保護,加以地方的勞工團體等,對勞工的輔導都是免費的,勞資爭議告到法院的,資方贏的不到百分之一(署長補充:百分之二十)。
2. 把現在遇到的問題彙整,要求勞動部回答之後,要求專案小組訂定標準作業,如勞資會議格式、如何報備,甚至打卡鐘也可以統一招標,使大家可以有所依循。勞動契約要訂的,如剛才李建成理事說的,也可以做參考。加班費建議給1.34倍(或1.67倍),把產生的費用極大化後,當作總額談判的籌碼。勞資會議會議記錄、上下班記錄都非常重要,如發生職災時,該準備的東西要準備好,以免處於弱勢的情況。
3. 要求勞動部注意各縣市的勞動檢查標準不要差太多。
吳梅壽理事:
政府機關應該要有公平正義原則,各部會不能各行其事,要求加班費要給付一又三分之一(或一又三分之二),但醫界的點值一點不到一塊錢,勞動部實施勞動基準法的時候,是否有跟衛福部協商再執行,否則對醫界是莫大的傷害。
Q14: 員工一個人時要如何召開勞資會議,請勞動部一定要解釋清楚。兼
職的員工一天上兩個小時,七天內要給一天八個小時的假?或兩個小時的假?兼職者是否為勞資會議的代表之一?
A14:
1. 員工兩人以下,就以兩人或一人為勞資會議的代表,是可以符合現行法規定。
2. 兼職者七天還是要有一天例假,例假部分不用再給錢。因為自民國96年起,例假的工資已經折合至每小時工資裡。
3. 兼職者為勞資會議選舉人數之成員。
Q15:護理人員可能因病人的拖延或季節性流行感冒而超時,超過約定時間
皆算加班,是否有緩衝期,超過半小時內不算加班?超過正常工時之加班起算點為何?如遇國定假日、例假日等,甚麼時候加班費用以1.67倍給付?
A15: 四週彈性工性,有160小時可運用,可能一天排8小時,一天排10
小時,以當天排8小時的班為例,超過的第1小時、第2小時加班費需給付1.34倍,第3小時、第4小時需給付1.67倍;以一天排10小時的班為例,上限是再加班兩小時,超過的第1小時、第2小時需給付1.34倍。當然如果有非常臨時的狀況,為了救人命延遲,可以突破一天12小時的限制,但是超過的部分要給予2倍薪資。
Q16:早上8-12點看診,中午休息,下午4-6點看診,實際看診只有6小
時,勞動檢查員卻說已經上了10個小時,認定上有很多的問題?
A16:如果中午休息四小時,對於勞工沒有拘束性,中間休息時間不算入工
作時間。但如果早班有延後,晚班有提早的實際工作部分,仍算加班時間,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加班費依法定加成給予。
張煥禎常務理事:
建議1.以全聯會專案小組之名義詢問,取得勞動主管機關書面之正式回答。2.今天討論的意見、投訴都由小組處理,全聯會處理後要經由網站公告。3.小組要持續下去,跟主管機關溝通。
八仙樂園的例外,醫界不應該接受,平常在救病人還是照罰,難道只有八仙樂園在救人嗎?同情醫界功勞變他們的,不應該接受!
主席結語:蘇清泉理事長
醫界一直以來都是很特殊的行業,醫師也是最後一批納入勞基法。明年1月1日後,除了醫師沒有勞基法的限制外,其他所有醫療人員都納入勞基法。勞基法是帝王條款,專案小組(法規、醫政、醫輔),把所有的Q&A都丟出來,跟勞動部做對口。勞工只要加班就是給錢,每天上班不要超過12個小時,員工懷孕不能上超過晚上10點的班。全聯會及各縣市的領導人皆有責任,將這件事情圓滿解決。總額變成0.8、0.9,勞動部也認為不合理,我們在爭取的時候請勞動部替我們發聲。昨天在全國醫師盃桌球錦標賽有講,三個總統候選人看誰敢承諾,一點一塊錢,所有醫療費用占GDP的7.5%,勞動單位也樂觀其成,因為收入高,才能增加薪資,改善勞動條件。
4、 結束時間:下午3時30分
勞動檢查等相關事宜紀錄
時間:104年10月25日(星期日)下午2時
地點:臺北市安和路一段27號9樓 (第一會議室)
主席:蘇理事長清泉
出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劉署長傳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
等司黃副司長維琛、理事會當日出席人員
記錄:高于婷
1、 主席報告:
蘇清泉理事長
要求勞動部實施勞動檢查時以輔導為主,且不要開罰。立法院決議要檢查勞動條件,是近來勞動檢查的原因。目前查核情形,勞動部僅要求宜蘭縣提出4家查核報告,但宜蘭縣卻查核55家;僅要求雲林縣提出8家查核報告,但雲林縣卻查核63家;僅要求台南市提出34家查核報告,但台南市卻查核446家。
2、 勞動部說明: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劉署長傳名:
今年因為增加到4萬場次的檢查量,增加325位勞動檢查人力,所以會感覺到檢查頻率提高。在診所部分抽樣386家,在4萬場次裡面算是很小的數目,但因媒體披露醫療院所的血汗環境,各縣市政府因應訂定各自的檢查量。最近台北市政府針對醫療院所也會規劃專案檢查。在訓練檢查員的時候,也告訴他們在檢查特別行業的時候,需傾聽業者之說明,以輔導的心態進行檢查。每月都會召開勞動檢查的聯繫會報,也會將全聯會所反映的意見,進行討論。也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副司長維琛針對法令上做一些說明,並解答在執行面疑難之處。今天主要來傾聽大家的聲音,協助解決遵守勞動基準法上的困難之處。留20到30分鐘,請大家表達意見,尤其對檢查方面有所指教,我們也會審慎處理。蘇委員也表示,要先解決醫療院所的困難之處,再來適用勞基法,我們的政策也採行這樣的思考。醫師為特殊救命行業,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能尋求其他方式解決,勞動部與衛福部會合作處理。勞動檢查時採輔導為主。勞動條件的檢查權已經下放到地方,地方有三個勞動檢查的單位即安全衛生中心,基本上不太執行檢查,除專案性或急迫性之檢查會介入外,基本上皆由地方處理。如果有陳述意見可以接受,也不一定要處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副司長維琛:
1. 工時:
醫療保健服務業可適用二週彈性工時、四週彈性工時(4*40=160小時)、八週彈性工時(8*40=320小時),最寬的為四週彈性工時,如果一天排10小時,16天就排完了。16天內每兩個禮拜要有兩天的例假,其他的12天皆為加班的時段。八週彈性工時,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7天要有一天例假。
2. 勞資會議:
第30-1條需經勞資會議的同意,勞資會議的代表為2名以上,勞資會議選出的代表名單要報給縣市政府。第一次勞資會議即要決定包含彈性工時的適用(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1條)、第32條加班、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各縣市政府的網站皆有勞資會議的格式範例,可供運用。
3. 加班:
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可以離開工作場所的時間為休息時間,不算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即為加班。
4. 例假:
7日內需有1日例假,例假排哪一天都可以。醫療保健服務業,經勞資會議運用4週彈性工時,可在14天內排2日例假即可。
5. 工作時間的紀錄:
工作時間需核實記載,如無工作時間記錄,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處9萬元到45萬元之罰鍰。記錄會影響到加班費是否有發給、職業災害的認定問題。
蘇清泉理事長
1. Q&A的問題要求勞動部作書面回答。
2. 針對各縣市若有擴大勞動檢查權,針對勞基法條文望文生義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勞動部盡量統一規定。
3、 Q&A時間:
Q1:勞資會議代表是否有任期?開會時間有無規定?之前代表開會的決定是否適用於後來的員工?午休時間前後是否需打卡?
A1:
1. 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四年,配合工會,如無工會就不用。
2.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為制度上的同意,前人通過後人必須要認帳,可向新進員工說明先前勞資會議的決定。
Q2:勞資會議於員工1人時應如何開?
A2:
1. 如果雇用人數較少,例如2人,就是雇主跟2個勞工一起開,勞工如僅1人,還是建議報給縣政府,如員工6人,選2人為代表,基於勞資會議和諧原則,勞資同數代表,雇主除本身需再指派1人為資方代表。
2. 醫療保健服務業已不適用84-1條,彈性工時適用第30-1條。
Q3:醫師的上班時間有限制嗎?勞資會議需全員到齊嗎?診所員工人數少一定要經過勞資會議選舉代表的程序嗎?
A3:
1. 醫師並未適用勞基法,尚無工時的規定。
2. 勞資會議的代表選舉日需全員到齊,勞資會議的當日為代表出席。
3. 依據勞基法第83條所授權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勞資會議選舉代表的相關規定,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如診所有三個人,可選其中兩人為代表,建議還是可以辦理選舉。
Q4:如無涉及變形工時、加班等問題,是否需召開勞資會議?
A4:依據勞基法第83條規定,需召開勞資會議,但未召開勞資會議未有罰則,但如不小心涉及加班、女性勞工晚間十點後工作等問題,未召開勞資會議會被處罰。
Q5:醫師公會會員被開罰者,大部分皆因文書問題,如未備置工資清冊、
勞工出勤紀錄,但實際上並未違法即被開罰,是否開罰前能有輔導的措施?遭開罰的會員是否有彌補的措施?
A5: 有些雇主是故意規避,所以沒有勞工出勤記錄,故修法將違反備置勞
工出勤記錄規定之罰則提高。建議開始準備出勤的核實記錄、超時上班者即發給加班費。另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出勤記錄為雇主的管理事項,勞工的早到晚退時常衍生爭議,故於勞動檢查時,會確實查核出勤記錄,如當場有表示異議會詢問勞工本身當天工作情形。如果是一般性或專案檢查,會檢查三個月前的資料。以後針對出勤記錄,會保留時間給各位核實確認。如果有異議應於裁罰前之意見陳述時提出。
Q6: 兼職者是否需參與勞資會議?
A6: 兼職者需算入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Q7: 診所的門口會顯示營業時間,且於健保局及衛生單位都有登記,工作
時間已為法定事實,是否可於未有出勤記錄時作為參考?
A7: 不排除在表訂時間外,仍在上班的情形,還是需有核實的出勤紀錄。
Q8: 加班費怎麼訂定?
A8:一個禮拜超過40小時者;或使用4週彈性工時者,超過160小時者、一天超過10小時者,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予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建議給1.34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建議給1.67倍)
Q9:一天10小時,一個禮拜50小時,超過一個禮拜40小時的規定,是否
算加班?選舉是否需有選票?
A9: 依勞基法第30-1條四週彈性工時,4週160小時,第一週使用50小時(10小時排5天),後面三週剩110小時,第一週的50小時為正常工時,但之後如果每天也都排10小時,到第四個禮拜的第一天就排滿160小時,則第四個禮拜的後面四天(40小時)皆算加班。
Q10:一個禮拜上40小時,可以加10個小時到50個小時,不算加班,這
樣的算法對嗎?
A10:用四週彈性工時通通都不算加班,但若沒使用彈性工性,一個星期超過40個小時部份就算加班。
Q11: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
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很多診所為老公是醫師,老婆為掛號人員,要怎麼開勞資會議?
A11:一個老闆和一個員工之間稱為對談,但勞基法並沒有說一個員工不用開勞資會議,所以兩個人談好後做成記錄,也稱為勞資會議,並將員工一人報主管機關備查。如醫師老婆不領薪水的話,為無酬家屬工作者,不能稱為勞工。
陳夢熊常務理事:
根據法規要二人至十五人才稱為勞資會議,主管機關不能擴權解釋,使實務面無所適從。
Q12: 勞動檢查權下放地方,對口應為何單位?小診所輪班,一週可能上
20-30小時,一定要有一天例假嗎?另檢查三個月前的出勤紀錄,實務上有發生藥師已經離職,檢查者要求醫師將藥師找回,查核實際上班情形,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可否有通融之處?
A12:對口單位為地方的勞工處或勞工局。在檢查員會報時,已經告訴檢查員,除了申訴外,盡量不要查非在職的員工。縱使是兼職員工,七天也要有一天例假。
李建成理事:
宜蘭縣醫師公會已與勞工處處長、副處長溝通達成共識,寫成勞動契約,將勞動契約作為勞動檢查的指標。謹將診所三種勞動契約的模式提供大家參考。劉副處長也希望署長能幫忙確認契約是否OK?藥師、檢驗師、X光師應屬委任契約,應跟勞動檢查無關。三份契約是依勞基法30-1條、施行細則第7條訂定的,口頭契約較無保障,最好以書面形式訂定,也希望能以勞動契約作為勞動檢查的指標。
Q13:醫界也很想配合勞動部的政策,想要模仿標竿企業做為學習的標準,
結果查詢後發現台北市勞動檢查,銀行有32家不及格,包括公股的彰化銀行,裁罰9百萬元,銀行是要繼續被罰,還是要改善?銀行可以改善,則診所也可以改善?
A13: 銀行超時加班無給付加班費,常以要等待家人下班為由留在公司,但事後要求補提資料時,10個有9個說簽切決書都拿掉了,所以我們都不太採證。銀行已經實行責任制多年,在一次兩次檢查下來,銀行已經逐步改善。
蘇清泉理事長:
1. 銀行在對帳的時後,能力越不好的人越會留下來加班,加班費領得越多,這樣不公平。署長說可以考核來解決,這樣的說法令人無法認同,完全站在勞工的立場。勞基法為帝王條款,對勞方百分之百保護,加以地方的勞工團體等,對勞工的輔導都是免費的,勞資爭議告到法院的,資方贏的不到百分之一(署長補充:百分之二十)。
2. 把現在遇到的問題彙整,要求勞動部回答之後,要求專案小組訂定標準作業,如勞資會議格式、如何報備,甚至打卡鐘也可以統一招標,使大家可以有所依循。勞動契約要訂的,如剛才李建成理事說的,也可以做參考。加班費建議給1.34倍(或1.67倍),把產生的費用極大化後,當作總額談判的籌碼。勞資會議會議記錄、上下班記錄都非常重要,如發生職災時,該準備的東西要準備好,以免處於弱勢的情況。
3. 要求勞動部注意各縣市的勞動檢查標準不要差太多。
吳梅壽理事:
政府機關應該要有公平正義原則,各部會不能各行其事,要求加班費要給付一又三分之一(或一又三分之二),但醫界的點值一點不到一塊錢,勞動部實施勞動基準法的時候,是否有跟衛福部協商再執行,否則對醫界是莫大的傷害。
Q14: 員工一個人時要如何召開勞資會議,請勞動部一定要解釋清楚。兼
職的員工一天上兩個小時,七天內要給一天八個小時的假?或兩個小時的假?兼職者是否為勞資會議的代表之一?
A14:
1. 員工兩人以下,就以兩人或一人為勞資會議的代表,是可以符合現行法規定。
2. 兼職者七天還是要有一天例假,例假部分不用再給錢。因為自民國96年起,例假的工資已經折合至每小時工資裡。
3. 兼職者為勞資會議選舉人數之成員。
Q15:護理人員可能因病人的拖延或季節性流行感冒而超時,超過約定時間
皆算加班,是否有緩衝期,超過半小時內不算加班?超過正常工時之加班起算點為何?如遇國定假日、例假日等,甚麼時候加班費用以1.67倍給付?
A15: 四週彈性工性,有160小時可運用,可能一天排8小時,一天排10
小時,以當天排8小時的班為例,超過的第1小時、第2小時加班費需給付1.34倍,第3小時、第4小時需給付1.67倍;以一天排10小時的班為例,上限是再加班兩小時,超過的第1小時、第2小時需給付1.34倍。當然如果有非常臨時的狀況,為了救人命延遲,可以突破一天12小時的限制,但是超過的部分要給予2倍薪資。
Q16:早上8-12點看診,中午休息,下午4-6點看診,實際看診只有6小
時,勞動檢查員卻說已經上了10個小時,認定上有很多的問題?
A16:如果中午休息四小時,對於勞工沒有拘束性,中間休息時間不算入工
作時間。但如果早班有延後,晚班有提早的實際工作部分,仍算加班時間,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加班費依法定加成給予。
張煥禎常務理事:
建議1.以全聯會專案小組之名義詢問,取得勞動主管機關書面之正式回答。2.今天討論的意見、投訴都由小組處理,全聯會處理後要經由網站公告。3.小組要持續下去,跟主管機關溝通。
八仙樂園的例外,醫界不應該接受,平常在救病人還是照罰,難道只有八仙樂園在救人嗎?同情醫界功勞變他們的,不應該接受!
主席結語:蘇清泉理事長
醫界一直以來都是很特殊的行業,醫師也是最後一批納入勞基法。明年1月1日後,除了醫師沒有勞基法的限制外,其他所有醫療人員都納入勞基法。勞基法是帝王條款,專案小組(法規、醫政、醫輔),把所有的Q&A都丟出來,跟勞動部做對口。勞工只要加班就是給錢,每天上班不要超過12個小時,員工懷孕不能上超過晚上10點的班。全聯會及各縣市的領導人皆有責任,將這件事情圓滿解決。總額變成0.8、0.9,勞動部也認為不合理,我們在爭取的時候請勞動部替我們發聲。昨天在全國醫師盃桌球錦標賽有講,三個總統候選人看誰敢承諾,一點一塊錢,所有醫療費用占GDP的7.5%,勞動單位也樂觀其成,因為收入高,才能增加薪資,改善勞動條件。
4、 結束時間:下午3時30分
不打針 (微笑) 就是不打針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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