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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於網路發言務必注意的事項

發表於 : 週一 12月 24, 2007 2:27 pm
董事007
今年論壇發生兩次大規模黑函事件. 非常感謝黑函受害人不予追究散發黑函者的法律責任. 在此代表本論壇對兩位受害人致最深的歉意與感謝.


沒有人願意自己的名字被人家在論壇上公開,所以刻意公布他人姓名,不論動機為何,都是不應該允許的。

私人的恩怨不可能在論壇上得到釐清,理應私下解決。論壇沒有能力裁判,所以本論壇對私人恩怨的文章一律砍文。


會員於網路發言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壹. 書寫或散發黑函者應負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一、以假名或冒他人之名書寫黑函者,其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二、挾怨(嫌)誣陷、惡意攻訐者,如有特定受害人,其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如無特定受害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三、誣控濫告如對被害當事人名譽構成損害時,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若造成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 誹謗罪(刑法第三百十條)。公然侮辱罪是指以文字、語言或行動將對他人之輕視向外表達出來,讓不特定之多數人知曉。誹謗罪則是以語言、文字或圖畫,對不特定之多數人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資訊。

五、即使沒有捏造而僅散佈不實事實,因散佈行為同樣給受害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這種侵害不一定小於捏造的行為。所以,亦構成誹謗罪。例如,收到別人所寄出之信件,未經查證而轉寄出去。這是網路使用者最常疏忽的問題。

貳.即使文中未指名道姓,只要前、後文可以連貫看出特定對象,就有妨害名譽之虞

還有故意書寫諧音、別字以為可以逃避刑責,例如「趕羚羊」、「草枝擺」,雖諧音,但若對方感受不佳,且又可連貫出針對特定對象而來,同樣有妨害名譽之虞。

參. 網路發言必定留下 I P , 不論動態 IP或 固定 IP ,

只要檢察官出具公文或搜索令,就能要求 ISP 提供記錄,查出附掛電話,查出電話後透過同樣的途徑要求中華電信提供用戶資料,最後必定能找到發言人。


肆.引用他人文章.請注意保留出處.避免侵犯著作權

http://web.nchu.edu.tw/~hftsai/download ... is/3-2.pdf

祝大家新年快樂. 論壇玩的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