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立法目的,是希望醫療人員免於醫療糾紛的恐懼,但訂出來的法條卻是叫還沒有犯錯的醫療人員先拿錢出來,等著用來賠給會鬧的病人或家屬。
這是怎樣?「投降輸一半」的概念嗎?(典故請看周星馳電影'賭聖')
這種法一旦給它通過,到時候本來不鬧的家屬也來鬧了。鬧了就有錢拿,呆子才不鬧。你說,到時候醫糾是會增加還是減少?這道理很難懂嗎?
所以這個醫糾法不能給它通過是一定的。
但是醫界還是面臨醫糾的困擾,總是要解決啊!
與其靠腦殘衛服部,倒不如醫界自救。
我建議成立一個「醫療糾紛及訴訟現況改善基金」。
基金來源可以從醫師公會、各專科醫學會、醫院協會的會費中募集。
基金的目標:
短期目標:保護醫師無懼於醫療糾紛或訴訟。
1. 聘請熟悉醫療法律的律師團,在醫師面臨訴訟時提供協助,保障醫師的權益,並減輕醫師因不懂法律而產生的心理壓力。「既然不能讓醫師免於被告,至少讓醫師不怕被告。」
2. 醫界的「醫事審議委員會」成員須受訓並經過認證才能從事審議。他們必須了解審議醫事案件時應有的法律概念。「不要再醫醫相害了」
3. 跟黑白兩道打好關係,若有家屬不循正當法律途徑而採取鬧事方式者,以黑白道的力量消弭之。
4. 針對無辜涉訟而事後由法院證明清白者,給予補貼,稍微彌補醫師的精神及時間成本的損失。
中長期的目標:建構合理適當的醫療法律環境,讓醫療人員不會像目前一樣容易被告,或被錯誤的法律評價(冤枉錯判)。
1. 聘請專業的法律人,協助醫師法、醫療法及醫療相關的民、刑法,甚至是健保法的修訂,以達合理、合情,讓醫師有安心行醫的空間。
例如鄭逸哲教授,早就對醫療法的增修提出很好的見解如下。我不曉得衛服部為何不採納?
2. 推動「醫療專業法庭」制度。司法官須接受醫療相關的教育及實習,才能參與醫療案件的審判。避免法官於完全不懂醫療的情況下來審理醫療案件,造成冤、錯案。YCC 寫:『我不反對增修醫療法第82條之1,但反對政院版的醫療法第82條之1草案
不管要搞什麼法,試辦什麼東西,以下三點一定要先入法:
1. 尊重臨床裁量權。
2. 就醫療上必然的風險,醫事人員不負任何民刑事責任。
3. 即使果有醫害,損害亦是病害和醫害的向量和,不得令醫事人員就向量和全部,負起民刑事責任;簡言之,不得「部分責任,全部負責」。
如果這三點原則不先確立,搞東搞西,都只是白搞!』
3. 同時推動「專家證人」的制度,於法庭上提供專業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