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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發表於 : 週二 3月 17, 2015 7:30 pm
張孟源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台北市醫師公會雜誌 104.April. 常務理事 張孟源 醫師
各位醫學前輩先進大家平安、醫業順利。北市醫師公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除了致力於以提升基層醫師專業能力及醫師每人門診服務的業績;身為召集人更關心所有基層開業醫師的安全與尊嚴。弟念茲在茲在,近日為了基層醫師在執業時血淚辛酸的現況,個人必須在此呼籲各位先進、前輩、師長,大家共同來關心、共同捍衛醫療者基本人權,因為這更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所以本文將從 『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及『工作權』談起。
走筆至此感慨良深,然而為捍衛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台北市醫師公會責無旁貸必然聲請釋憲以保障會員之權益。在此敬祈行政機關『體察民意,行寬簡之仁政,樹愛民之政策』方能國泰民安政自清明,也請各位先進多多指導,感恩。

壹、『健康權』暨『平等權』

醫師及診所負責人及其家屬,聘僱人員看診次數受限制,與一般民眾可就診次數不同,大家難以置信這是真的嗎?公平嗎?然而,這卻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如此政策已完全違反基本人權,不但侵害『健康權』,更違反『平等權』。事實上,『西醫基層總額異常申報篩檢平台』,已列入醫師為『自己、或其家屬、員工看診次數』等數項指標之中,需要加強審查管理。如此打壓醫師及家屬、基層診所員工的就醫權利,如此暨不合理,更不合憲。

經查健保署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建立西醫醫院、西醫基層、總額異常申報篩檢平台(ODS),設計「醫師自我看診」等數項指標 。這完全是對醫師之不尊重,視醫師為賊與次等國民,這種閉門造車的政策,或許是幕僚擬案即草率實施,但如此不尊重專業的事件,健保開辦後一直層出不窮,醫界也窮於應付於各種行政及核刪事務,無法專心看診,絕非民眾之福。

其次,針對醫師自己、或其家屬、員工看診次數』所訂立之抽審指標,不但侵害醫師的健康權,如此差別待遇,明顯違反平等權。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且司法院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二號、第六九四號解釋,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爰此,健保署所訂立抽審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相符。

末次,退萬步言尤有甚之,健保署未公開該篩檢平台,使院所遭抽審核刪之案件增加。不但要醫師犧牲自我,配合國家健保政策,更將影響全國醫師看診行為,有損健保署形象。其後續申復、爭議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量必定加速成長;資訊不對稱情形下,將使健保署落入遭院所求償的泥淖中。

綜上,身體健康權,係屬憲法22條所保障非列舉之基本權,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又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為了避免官僚體系運作時,的各種窒礙難行的面相都會陸續出現。全聯會健保署協商抽審指標議案時,應可提出醫師公會與健保署之公務機關,應該要有一溝通與制衡的機制與窗口,健保署與醫療院所關係應建立在互知、互信、互助的合作基礎上。

參考資料:全聯會104年3月12日會議,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事項二:基層診所異常申報篩檢平台(ODS)管理指標內容及篩檢邏輯。
請論壇各位先進、老師、前輩,多多指導,為了醫界,大家加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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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發表於 : 週二 3月 17, 2015 7:34 pm
lupin
(打小人)

Re: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發表於 : 週二 3月 17, 2015 8:00 pm
張孟源
貳、言論權
貳、言論權
如果說,爾後醫療機構使用Line,E-mail,Facebook,Twiter,WeChat,Linkin等,即可能因使用網路而遭致行政懲處,這是真的嗎?合理嗎?大家難以置信。然而,這卻是千真萬確的事實 。按衛福部的法規命令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之規定,該管理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此項規定形同禁止網路通訊的自由。


事實上網路的管理,應著重『廣告的內容』而不是『限制人民使用網路的自由』,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回歸醫療法第85條之規範目的之授權。此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不但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更針對人民的『廣電自由』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明顯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侵犯憲法第11條人民言論表現自由之疑慮。

經查,醫療法第85條第3項規:「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資訊管理辦法,係按醫療法第85條第3項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惟,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增加醫療法所沒有的限制,直接限制人民使用網路的自由使用,針對憲法第11條規範之表見自由之『廣電自由』加以不法之侵害。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欲對任何基本人權為限制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是為侵益性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又之,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乃「法治」主義的一環,為現代立憲國家普遍採用的原則。其目的係為防止行政濫權,保障人民權利,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質言之,關係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作用必須有法律授權之依據,才能加以限制。

綜上,台北市醫師公會必定會保障所有會員言論自由權,並建議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規範目的之授權。本會邱泰源常務理事、張孟源常務理事已於台北市醫師公會第17屆第2次理事會,正式提案建議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應予以重新修正。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函102年1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2671號函。
本會邱泰源常務理事,於全聯會醫政法制委員會提案,修法建議,請各位前輩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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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發表於 : 週二 3月 17, 2015 8:19 pm
張孟源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台北市醫師公會雜誌 104.April. 常務理事 張孟源 醫師
参、工作權

健康照護屬於基本人權,參考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的健康政策方向,在於增進人民『醫療保健體系』的健全發展。『美容醫學』不屬於國家醫療社會福利之範疇。因此,衛福部暫時不可能,也並無「美容醫學科」的專科考試,目前教學醫院中更無「美容醫學科」的住院醫師訓練。然而,衛福部卻將美容醫學列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列管頊目。將來,衛福部也可能要限制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或手術』,只能由『特定專科』來執行,如此顯然違反科技與專業發展趨勢之更迭,遑論「教考用」三者間的配合,更是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的侵害。

因此基於醫療保健體系的公平性及社會性,可預見的未來,國家也不會去培養「美容醫學科」的住院醫師訓練,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美容醫學的需要卻方興未艾。如果衛福部受限於政府的國家保健政策及資源有限性,美容醫學相關的訓練是否應鼓勵民間參與或由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美容醫學也就是醫師養成教育後,凡具醫師資格,經由一定教育訓練,及完整合理美容醫學相關教育訓練及考核程序,醫師自由參與學習的技職訓練。

事實上,目前亦無任何一專科,通過專科考試就有足夠經驗能力以成熟執行美容手術或美容皮下植入物注射治療。任一專科醫師,皆需再經由美容醫學的臨床訓練方能勝任。美容醫學會已舉辦過十餘次美容手術示範教學工作坊,根據學員問卷回饋統計,對於講師的教學滿意度,與其醫學訓練之科系背景無關。這正彰顯出美容醫學是一個獨立於傳統依照疾病分類的各專科體系之外,它是一個獨立領域,美日韓泰等國皆無限制美容醫學執業科別。

衛福部 104年1月16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33次會議記錄及101年8月29日醫學美容專案工作小組決議,應屬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重要事項。按醫師法第11條至24條觀之,亦未限制(專)科別之業務,目前我國醫療法並無限制醫師科別之執業範圍。故具醫師資格即可診斷、開藥,小兒專科醫師亦可診治成年人;精神專科醫師亦可進行急救。另前揭會議記錄及工作小組決議是否具母法授權辦理,如此實為公法上重要依據,行政機關係為依憲法體制,自不同於立法機關。有關法律的適用標準,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該法第6條明白表示: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爰此,前揭函釋若禁止特定科別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之法律依據,容有疑義。

綜上,前開衛福部規範執業限制之事項,係憲法保障工作權之範疇,更為人民之權利、義務攸關之重要之事項。懇請 衛福部尊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法規命令能回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範行政,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對此,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理事長詹富盛醫師已正式行文,且台北市醫師公會已於中華民國104年 3月2日(104) 北市醫會字第027號函,正式函請全國聯合會轉知衛福部基層醫師會員的心聲。

請論壇各位先進、老師、前輩,多多指導,為了醫界,大家加油,平安。

台北市基層委員會是一個團隊,
我們『尚實務,劍及履及』是大家的原則,
『言出必行,凡有主張,必定行文』,請各位前輩卓參。
在此謝謝各位前輩的支持與鼓勵。平安。


後記:本文特別感謝醫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市醫師公會邱泰源常務理事,台北市醫師公會基層委員會副召委詹前俊醫師、林應然醫師、張朝凱醫師、廖俊凱醫師、黃鼎鈞醫師,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理事長詹富盛醫師,再次感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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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發表於 : 週二 3月 17, 2015 9:30 pm
chouhj543
加油 加油

Re: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發表於 : 週二 3月 24, 2015 10:24 am
Thanatos
請問前輩們
這個抽審指標未來會不會修正
真的很有限制不方便
擔心受怕

謝謝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