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發表於 : 週二 3月 17, 2015 7:30 pm
醫療者基本人權血淚辛酸實況,論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工作權
台北市醫師公會雜誌 104.April. 常務理事 張孟源 醫師
台北市醫師公會雜誌 104.April. 常務理事 張孟源 醫師
請論壇各位先進、老師、前輩,多多指導,為了醫界,大家加油,平安。各位醫學前輩先進大家平安、醫業順利。北市醫師公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除了致力於以提升基層醫師專業能力及醫師每人門診服務的業績;身為召集人更關心所有基層開業醫師的安全與尊嚴。弟念茲在茲在,近日為了基層醫師在執業時血淚辛酸的現況,個人必須在此呼籲各位先進、前輩、師長,大家共同來關心、共同捍衛醫療者基本人權,因為這更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所以本文將從 『健康權』、『平等權』、『言論權』、及『工作權』談起。
走筆至此感慨良深,然而為捍衛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台北市醫師公會責無旁貸必然聲請釋憲以保障會員之權益。在此敬祈行政機關『體察民意,行寬簡之仁政,樹愛民之政策』方能國泰民安政自清明,也請各位先進多多指導,感恩。
壹、『健康權』暨『平等權』
醫師及診所負責人及其家屬,聘僱人員看診次數受限制,與一般民眾可就診次數不同,大家難以置信這是真的嗎?公平嗎?然而,這卻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如此政策已完全違反基本人權,不但侵害『健康權』,更違反『平等權』。事實上,『西醫基層總額異常申報篩檢平台』,已列入醫師為『自己、或其家屬、員工看診次數』等數項指標之中,需要加強審查管理。如此打壓醫師及家屬、基層診所員工的就醫權利,如此暨不合理,更不合憲。
經查健保署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建立西醫醫院、西醫基層、總額異常申報篩檢平台(ODS),設計「醫師自我看診」等數項指標 。這完全是對醫師之不尊重,視醫師為賊與次等國民,這種閉門造車的政策,或許是幕僚擬案即草率實施,但如此不尊重專業的事件,健保開辦後一直層出不窮,醫界也窮於應付於各種行政及核刪事務,無法專心看診,絕非民眾之福。
其次,針對醫師自己、或其家屬、員工看診次數』所訂立之抽審指標,不但侵害醫師的健康權,如此差別待遇,明顯違反平等權。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且司法院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二號、第六九四號解釋,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爰此,健保署所訂立抽審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相符。
末次,退萬步言尤有甚之,健保署未公開該篩檢平台,使院所遭抽審核刪之案件增加。不但要醫師犧牲自我,配合國家健保政策,更將影響全國醫師看診行為,有損健保署形象。其後續申復、爭議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量必定加速成長;資訊不對稱情形下,將使健保署落入遭院所求償的泥淖中。
綜上,身體健康權,係屬憲法22條所保障非列舉之基本權,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又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為了避免官僚體系運作時,的各種窒礙難行的面相都會陸續出現。全聯會健保署協商抽審指標議案時,應可提出醫師公會與健保署之公務機關,應該要有一溝通與制衡的機制與窗口,健保署與醫療院所關係應建立在互知、互信、互助的合作基礎上。
參考資料:全聯會104年3月12日會議,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事項二:基層診所異常申報篩檢平台(ODS)管理指標內容及篩檢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