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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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ha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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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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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剛:居家照顧 不一定就是回家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12.09 03:11 am
台中榮總院長李三剛昨表示,台中醫療團隊確實曾提出建議,認為陳水扁目前的狀況「適合居家照顧」,但「居家」不一定就是回家,而是營造家的環境讓扁接受照護。
台中榮總醫療小組表示,醫療小組密切注意扁健康狀況,扁在北監時就有手抖情況,移監後情況沒有繼續惡化;扁偶有一、二句口吃,但不影響溝通。
陳水扁去年七月移監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後,醫療團隊由台中榮總接手,台中榮總副院長許惠恒擔任醫療團隊召集人,成員包括精神科醫師等。
台中榮總醫療小組表示,醫療小組密切注意扁健康狀況,若需要進一步檢查,會立刻安排並尊重扁意願。扁及家屬兩度懷疑健康狀況惡化,已分別在去年八月、今年三月到台中榮總接受尿路系統等檢查。
醫療小組指出,扁曾向獄方自述一天漏尿十多次、尿濕褲子、地面尿水,小組曾徵詢扁是否要進一步接受尿失禁等檢測?但扁不願意,無法了解原因。
醫療小組說,最近一周曾兩度喝水嗆到,是一般嗆水、或有其他因素,正密切注意了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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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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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有什麼不懂的嗎?

這意思就是住到馬家也可以 (淚奔)
metha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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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methadone »

居家治療不准回家
在營休假別想休假
想起在楊梅高山頂當兵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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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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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mowball »

小組曾徵詢扁是否要進一步接受尿失禁等檢測?但扁不願意,無法了解原因。


阿扁想保外就醫
還是應該多配合檢查
以免落人口實 (被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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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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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hjh »

天才
這麼會揣摩上意
能掰出這種說法
huangja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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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huangjauwen »

我比較贊成的是----大家都同一標準

不要因為是陳水扁---所以就放寬

那以後其他受刑人有漏尿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有口吃的問題----所以可以不用坐牢
================================
政治問題就政治解決
別扯來醫療專業的問題!!!
馬英九不願意放人---那簡單呀!!2016如果民進黨當總統---就直接特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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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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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jauwen 寫:我比較贊成的是----大家都同一標準

不要因為是陳水扁---所以就放寬

那以後其他受刑人有漏尿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有口吃的問題----所以可以不用坐牢
================================
政治問題就政治解決
別扯來醫療專業的問題!!!
馬英九不願意放人---那簡單呀!!2016如果民進黨當總統---就直接特赦呀
是說 那樣要一次特赦兩個嗎?!
cch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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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cchic »

image 寫:
huangjauwen 寫:我比較贊成的是----大家都同一標準

不要因為是陳水扁---所以就放寬

那以後其他受刑人有漏尿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有口吃的問題----所以可以不用坐牢
================================
政治問題就政治解決
別扯來醫療專業的問題!!!
馬英九不願意放人---那簡單呀!!2016如果民進黨當總統---就直接特赦呀
是說 那樣要一次特赦兩個嗎?!
只怕到時有人已經遠走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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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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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hjh »

現在都不曉得到底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放寬
還是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從嚴

現在這種情形也不必特赦了
等水母 dementia tremor incontinence
歡迎保外就醫
不過
當然不得不強烈懷疑
水母剛交接總統印信
隨即搭上預約的班機去米國依親了
亡誘增先生需要特赦嗎
剛好讓下屆總統少發一份公文... 降低行政負擔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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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min »

相堵會到的。
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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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sunday »

我都搞不懂
之前斷續看到某些案好像不起訴
請問現在被關是因為哪一件案子 (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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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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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mowball »

sunday 寫:我都搞不懂
之前斷續看到某些案好像不起訴
請問現在被關是因為哪一件案子 (咦) (咦)
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

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元大馬家及國泰蔡家等金控業者,一、二審皆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上訴三審,特偵組也未上訴,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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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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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寫:
sunday 寫:我都搞不懂
之前斷續看到某些案好像不起訴
請問現在被關是因為哪一件案子 (咦) (咦)
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

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元大馬家及國泰蔡家等金控業者,一、二審皆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上訴三審,特偵組也未上訴,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確定。

阿扁到底有沒有罪(一)?陳敏薰行賄案
.
2014年12月4日 7:53



我會把這篇上傳給想想。所以這邊只是備份,等上傳給想想論壇之後我就會刪掉。

(我先討論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留到下一篇。)



我時常在補習班的課堂上講阿扁的案件,但在現實生活上卻很少提及,因為這個案件是台灣司法的痛,更是阿扁支持者的痛。不過既然選舉過了,把這件事拿出來討論,希望透過白話的方式,讓大家對扁案有一些比較透徹的理解。




首先,阿扁當時一堆案件,有些被判無罪,有些被特偵組簽結,有幾個還在審理中,而真正被判有罪的,主要是下列幾個案件:




1. 陳敏薰行賄案

2. 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亦跟隨此案)

3. 元大併復華案




我想我就一個一個案件來談吧。今天來談陳敏薰行賄案。




依照法院的認定,阿扁有罪是因為「陳敏薰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所以給了吳淑珍一千萬元」。使用的罪名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院到底要證明什麼,才能判有罪:




1. 陳敏薰真的給了吳淑珍一千萬

2. 陳敏薰真的要求要當大華證券董市長,而且吳淑珍答應了(俗稱對價關係)

3. 吳淑珍是公務員,且有大華證券董事長的控制權/影響力(俗稱實質影響力)




這樣大家應該知道法院卡在哪裡了吧?陳敏薰有給吳淑珍一千萬是千真萬確的,陳敏薰想要當董事長也算是司馬昭之心,但問題就出在吳淑珍不是該管公務員,一個不是該管公務員的人,怎麼樣都無法定公務員收賄罪(例如各位讀者你們跟陳敏薰拿一千萬,法律根本就懶得理你)。




那麼要判定吳淑珍有罪,唯一的方式就是找一個公務員跟吳淑珍一起成立「共犯」。因此,這時候扁維拉(阿扁)就登場了。如果能夠證明阿扁和吳淑珍是共犯,那麼法律就可以把吳淑珍也當作公務員定罪(法律上叫擬制公務員),如果阿扁有任命大華證券董事長的影響力(這點很有疑問,但我先略過),那吳淑珍也可以一起算進來,一起判刑。




所以,要能夠證明陳水扁和吳淑珍是共犯,就變成認定陳敏薰行賄案最重要的事實了。那麼,特偵組提出什麼證據來說服法官呢?




答案是:沒有證據。當時這個案子在最高院的時候,檢察官直接坦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敏薰案陳水扁的部分」,而且依照陳敏薰的證詞,「吳淑珍也沒有答應任何事」(你沒看錯,其實這邊根本已經缺少一個「答應」的要件)。但是這樣一來就搞笑了:如果無法證明陳水扁是共犯,整個案子根本無法成立公務員收賄罪,而這一千萬最後就只能成為政治獻金(陳敏薰一開始說是政治獻金,不知為何後來翻供)。




那麼各位應該就很好奇了,最後為何阿扁和阿珍都有罪呢(各判8年)?




我們來複習一下刑法的廣義共犯:共犯有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三種。所謂教唆犯,就是吳淑珍去教唆原本沒有犯意的陳水扁去犯罪,如果要這麼判,那就要證明阿扁有收錢的故意,而這一點非常困難,因為從頭到尾阿扁跟這個案子的相關證據,就只有阿扁當時問了財政部長林全「陳敏薰是否可以擔任董事長」,然後林全說:「不可以」,還寫了報告說陳敏薰不適合當董事長(就這樣,沒了)。但是這個證據不能證明阿扁有「收賄的犯意」,簡單來說,沒有證據證明阿扁對1000萬有認知,更無法證明1000萬和去電詢問林全有關係。




那麼幫助犯呢?那更難了,因為幫助犯要是阿扁一開始就有犯意,然後吳淑珍從旁協助而已,這麼一來會面臨上述一樣的困境。因此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我們特偵組和檢察官決定用台灣一個最被無線上綱的共犯型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同謀一起犯罪,共同正犯可以一開始就存在,也可以中途加入。但是兩人之間的角色必須要是「彼此不可或缺」,而且有「犯意聯絡」。也就是說,如果要成立共同正犯,吳淑珍必須先在阿扁不知情之下收了錢(這點確實無誤),答應陳敏薰之後,然後與阿扁兩個人「密謀商討」,而且阿扁非常贊成吳淑珍的行為,並對於1000萬的收受全盤知悉(這點很重要,若不知此無法成立收賄罪的故意)。如果吳淑珍只是跟阿扁說:「ㄟ,陳敏薰不錯喔」,那不叫做收賄的犯意聯絡,那叫做聊天。我以前也常講「徐若瑄很棒喔」。




因此,最後阿扁被判與吳淑珍有犯意聯絡,講白一點,理由就是法院認為「阿扁你應該知道吧?」。很妙的是,證據顯示阿扁「沒有」跟陳敏薰接觸,而這應該是對阿扁有利的證據,但是法院說:阿扁你既然「沒接觸過陳敏薰」,那「一定是按照吳淑珍的意思」,因為吳淑珍認識陳敏薰嘛。那既然阿扁你按照吳淑珍的意思,「那你當然知道有收1000萬啊」(這邊的推論就很讓人難以理解了)。




最後,法院說,「阿扁以總統之姿竟然會問陳敏薰的事」,就表示「阿扁與阿珍是非常強的共犯結構」。這其中的邏輯我原本參詳了很多年,一直沒有瞭解,但是等到看多了最高法院的判決,你就會很清楚,最高法院對共同正犯的態度一直就是「你看起很可疑嘛,好啦,你就當共同正犯好了啦」。




所以,特偵組和檢察官使用共同正犯這一招,其實很對我們法院向來的胃口。我曾經有看過判決,黑道大哥叫黑道小弟A殺人,小弟A拒絕,黑道大哥只好叫小弟B去殺人。最後,黑道大哥和小弟B被判殺人罪並不意外,但是黑道小弟A也被判了殺人的共同正犯(俗稱躺著也中槍),原因是「小弟A,你在旁邊應該都知道吧!」備受爭議的徐自強案也是,徐自強也被法院認為「你應該知道整個計畫吧?」,就直接被認定有犯意聯絡,成立共同正犯(還被判死刑)。




因此,當扁案大家在討論實質影響力時(理論面),其實掩蓋了法院對事實認定的恣意(事實面),判決中對阿扁賄賂的認知與否以及扁珍共犯結構的認定,都大有文章。




行文至此,我都還不用提程序上換法官的事,也還沒提實質影響力的問題(真正要討論實質影響力的是龍潭案),更別說該案奇怪的量刑,以及現在尚未保外就醫的問題。我下一篇再來說明龍潭案實質影響力的認定,以及程序上換法官的問題。各位讀者可以有自己的認定,但這大概就是我認知的陳敏薰案始末。




註:我的立場是,該案並沒有證據證明阿扁的收賄故意,也沒有證據證明共犯結構,因此不是賄賂,而是政治獻金(如果又不是政治獻金,那就只剩詐欺了,不過看起來要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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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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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到底有沒有罪(二)?龍潭購地案
.
2014年12月5日 12:38



相較於陳敏薰案,龍潭購地案牽涉比較廣,也是目前阿扁被判最重的案件(11年),為了能夠在篇幅之內讓大家理解來龍去脈,我會將事實寫短一點,然後把法律的觀點用較長的篇幅去討論。網路上很多似是而非的說法,甚至有律師把法律的要件都搞錯了,希望本文能夠澄清這種疑慮。





龍潭案的主角是辜成允。法院認定的事實倒是蠻簡單的,辜成允要把自己的土地(龍潭)賣掉,卻一直賣不出去。大家都知道,賣房找仲介賣比較快,而龐大土地需要很有人脈的仲介,於是辜成允找到吳淑珍當仲介,並約定報酬。




辜成允這邊提出的方案是,把土地賣給政府主管的科學工業園區,吳淑珍對此計畫表示贊同後,找上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的李界木,表示希望科學工業園區能夠把龍潭買下來(龍潭購地案)。




看到這邊暫停一下,讀者應該會發現,主要行賄者是辜成允,受賄的公務員是李界木。簡單來說,李界木如果承諾收錢辦事,這兩個人已經分別構成行賄與受賄罪,而吳淑珍做為中間的白手套,理應成為某一方的共犯。所以這時候你就要問了,阿扁在哪?




是這樣的,因為李界木推動龍潭購地案受到很多阻撓,有好幾個部會反對龍潭購地案,於是李界木向吳淑珍報告此事。吳淑珍說,好吧,你來見總統,報告一下推動龍潭購地案的困難。於是阿扁聽了李界木報告,其後就指示各部會應該儘速把購地案辦好。最後,李界木從辜成允那拿了3000萬,吳淑珍拿了1億。




好,我們來看一下,如果要阿扁有罪,我們需要證明什麼。




1. 阿扁知悉收錢的事實(有收賄的故意),與吳淑珍是共犯,

2. 阿扁知道收這筆錢要辦什麼事,並予以允諾(對價關係)

3. 阿扁對科學園區有主管監督的權力




其實第三點「阿扁對科學園區有主管監督」是先決條件。試想,如果你今天給阿扁一億元,請阿扁在你的胸部上簽名,阿扁會不會構成公務員收賄罪?當然不會,因為「在胸部簽名」不是阿扁作為公務員所主管監督的事項,你那個一億元充其量是贈與。一個公務員要成立公務員收賄罪,必須針對「職權上所主管的事項」收錢辦事才會構成收賄罪,這一點也就是各位常聽到的「法定職權說」(詳後述)。




但是在討論阿扁對於科學園區到底有沒有主管監督的權力之前,只要讀者要看過上一篇【陳敏薰案】的討論,應該會有一樣的疑問:到底阿扁是不是共犯?如果不是,那這就是李界木、辜成允、吳淑珍三人之間的犯罪罷了(由於李界木是公務員,因此即使摒除阿扁,吳淑珍仍可成立相關犯罪)。




那我們法院是怎麼把阿扁納入這三人的遊戲結構呢?我們先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雖無直接證據被告陳水扁涉案,但綜合各項證據,推理作用,認定陳水扁為共犯」。




那各項證據是什麼呢?




還記得李界木有跟陳水扁報告龍潭購地的困難嗎?我們的檢察官的認定是:「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必然會再詢問更多關於本案內情,被告吳淑珍一定會告知陳水扁行賄之事」。




而在原審的時候,蔡銘哲(另一個白手套)、李界木、吳淑珍,都說阿扁對收賄一事不知情。蔡銘哲二審一度說阿扁是共犯,但後來又在2011年於另一審判承認自己做了偽證(坊間流傳的辜仲諒偽證是另外一案,龍潭案重點是蔡銘哲證詞才對),馬永成對於阿扁是否知情,日前也做了翻供。結果在證據如此薄弱之下,我們來看最後最高法院怎麼把阿扁判成共犯:




「吳淑珍所稱陳水扁先前不知情,係迴護陳水扁之詞。陳水扁辯稱不知吳淑珍收受辜成允給付之金錢,不足採信。 」




簡單來說:法院的意思就是「阿扁你說你不知道有收賄?偶不相信啦!」判決更說:「李界木這個小角色來找阿扁,阿扁竟然完全不訝異,阿扁你應該要知道有錢在裡面吧?」,然後認定陳水扁有收賄故意。ㄟ,刑法裡面,「應該要知道」叫做「過失」,如果阿扁要成罪,那應該是成立「過失收賄罪」才對。刑法有這個犯罪嗎?當然沒有。




那還有別的證據嗎?沒有了,我當時翻遍了卷宗,阿扁是共犯的證據就只有這樣。從頭到尾就是「阿扁你說你不知道,可是我覺得你知道耶」,證據呢?「我的感覺啦,馬永成也這樣感覺啊」(註:馬後來翻供)。




啊,我還沒提實質影響力說這個有問題的學說呢。




好,我們先假設阿扁就是共犯,阿扁就是知情好了。如果用這樣的前提,是否可以判阿扁有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還差一個條件:「龍潭購地是阿扁主管的權責」。




問題是龍潭購地是阿扁的權責嗎?不是。所以依照阿扁的「法定職權」,龍潭購地案不是他主管的東西,而公務員收賄罪,必須要是「收錢辦事」,而且要收錢「辦自己主管的事」(法定職權說)。




我國法院向來採這個法定職權說,美國聯邦法院在2007年也確立了法定職權說,原則上一個非常普遍的法律理論。按照這個理論,就算認定阿扁是共犯,阿扁也無法構成這條犯罪。




這時候大家就會說:「ㄟ,如果這樣,那以後公務員都收錢辦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然後都無罪,這樣可以嗎?」於是就有一個聲音:「不然這樣好了!只要有影響力,通通算公務員職權,全部都判公務員收賄罪!」(這就是實質影響力說)




這種說法,完全忽略了刑法的結構。很多律師、網路部落格都這樣誤導人民,實不可取。公務員收錢辦「不是自己的事」,依照法定職權說,確實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但是會構成「其他犯罪」啊!!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一點,我把三種犯罪態樣,由輕到重列出來: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關於這個分類,判林益世案的地方法院分得更細,請大家自行前往觀賞)




請問,刑法裡面,會把傷害、重傷、殺人當成一樣的事嗎?當然不會,因為他們造成的侵害程度各有不同,所以刑法才會有傷害罪、重傷罪、殺人罪的分別。




而龍潭購地案,講白話一點,就是把傷害的事實硬說成重傷的事實,然後再用一個莫名其妙的理論把重傷的事實判成殺人罪。




法定職權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學說,而且經過這幾百年的修正,早就把「與法定職權附隋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也納進來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講的:「採法定職權說就通通無罪」。刑法的結構很簡單:你有收錢辦事?好,收錢辦的是自己職務的事?這最嚴重,公務員收賄罪伺候。你收錢去辦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責較輕(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說什麼林益世不構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構成C,但照樣構成B。該地方法院交代的超級清楚)。




如果採實質影響力說,整個刑法結構反而崩解。為什麼?因為這樣B跟C就沒有分別啦。有影響力,就通通認定成同樣一種犯罪,這跟「有受傷,全部都判殺人罪」一樣荒謬。適當地認定法定職權為何,然後把剩下用人情辦事的情形用另一個法條規範,是在正常不過的刑法基礎。符合哪一個就用哪一條罪,這叫做罪刑法定原則。若採實質影響力說,加上法官的自由心證,只會造成無限擴張而已。刑法可不是用感情來判斷的。林益世案的法院為了擺脫實質影響說,花了很大的心力去解釋該案跟扁案的不同,大家有機會可以去看看。




所以,這邊我就想考考大家了。為何當時特偵組移送,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幹麻不用B罪移送就好?反正只要硬凹阿扁是共犯,用「B.公務員收錢去辦不是自己管轄的事」不就好了?這樣最高法院也不用改變向來法定職權說的見解,也不會造討論「實質影響力說」的紛爭,不是兩全其美?




這就是問題關鍵啦。台灣一直以來,一直有收錢喬事的文化。而且台灣重人情,公務員常常喬的都是跟自己職務無關的事,如此一來,台灣一直以來都沒有像德國、日本一樣,把收錢辦事(辦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直接立法。後來迫於壓力,才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了一個「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但這個不能完全取代B罪的地位,而且他的要件非常嚴格。




由於本案針對阿扁的證據就已經很薄弱了(也就是我這篇前半段所敘述的),如果當時用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移送,會直接在文義上就無法構成那條犯罪,這樣新聞馬上就會有「阿扁無罪」的斗大標題出現,很難看。所以要能夠入阿扁於罪,要選擇條文簡單明瞭,解釋空間很大的C(公務員收賄罪)才有機會。而我們看到的,就是法院使用了一個「實質影響力說」(還跟國外的實質影響力說不太一樣),先把阿扁喬成共犯,再硬把阿扁歸類於C,然後判了11年有期徒刑。




寫到這,大家應該知道了,真正有問題的,其實不是法官(別再說恐龍法官啦)。真正有問題的,是下指導棋的最高法院,以及為了保護自己的立法委員。下一篇,我就要來討論扁案問題最深的根源:最高法院,然後也會一併討論換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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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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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職權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學說,而且經過這幾百年的修正,早就把「與法定職權附隋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也納進來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講的:「採法定職權說就通通無罪」。刑法的結構很簡單:你有收錢辦事?好,收錢辦的是自己職務的事?這最嚴重,公務員收賄罪伺候。你收錢去辦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責較輕(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說什麼林益世不構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構成C,但照樣構成B。該地方法院交代的超級清楚)。

簡言之 林益世判太輕 阿扁判太重。 通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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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 寫:法定職權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學說,而且經過這幾百年的修正,早就把「與法定職權附隋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也納進來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講的:「採法定職權說就通通無罪」。刑法的結構很簡單:你有收錢辦事?好,收錢辦的是自己職務的事?這最嚴重,公務員收賄罪伺候。你收錢去辦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責較輕(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說什麼林益世不構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構成C,但照樣構成B。該地方法院交代的超級清楚)。

簡言之 林益世判太輕 阿扁判太重。 通通有罪
不是 判輕有罪 故意用錯誤法條判重無罪....除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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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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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榮總院長李三剛昨表示,台中醫療團隊確實曾提出建議,認為陳水扁目前的狀況「適合居家照顧」,但「居家」不一定就是回家,而是營造家的環境讓扁接受照護
所以意思是說
弄個三房兩廳
讓阿扁全家都住到監獄去
(咦)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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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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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立法院諸公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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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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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 寫: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立法院諸公們...
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Ben203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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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 Ben20303330 »

柯P說,深綠的對我也很不滿,因為他們要我說阿扁沒罪,可是我實在是說不出口

柯P還說,他相信良心
政治有那麼困難嗎?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難道分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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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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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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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寫:現在都不曉得到底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放寬
還是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從嚴

現在這種情形也不必特赦了
等水母 dementia tremor incontinence
歡迎保外就醫
不過
當然不得不強烈懷疑
水母剛交接總統印信
隨即搭上預約的班機去米國依親了
亡誘增先生需要特赦嗎
剛好讓下屆總統少發一份公文... 降低行政負擔
假如2016還有總統選舉
我猜馬區長不會辦交接
他會先溜
achi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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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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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寫:
台中榮總院長李三剛昨表示,台中醫療團隊確實曾提出建議,認為陳水扁目前的狀況「適合居家照顧」,但「居家」不一定就是回家,而是營造家的環境讓扁接受照護
所以意思是說
弄個三房兩廳
讓阿扁全家都住到監獄去
(咦) (omg)
林盃如果是阿扁的兒子..我就真的去陪他住~~
看看你馬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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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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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 寫: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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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林益世因此被輕判,難道不應修法? (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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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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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說騜卸任後會馬上逃出國
其實他還有一個方法不用坐牢
他們馬家的志玲已經示範過了
dematia對騜來說很難嗎?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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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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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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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 寫: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立法院諸公們...
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林益世因此被輕判,難道不應修法? (怒火中燒)
適用哪個情形 是法官的問題 不是法的問題

錯了應該要重審 而且 比較急的是冤枉重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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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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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林益世因此被輕判,難道不應修法? (怒火中燒)
依照上面ABC說法
阿扁和014二人都是B
但刑期差這麼多
而且014還沒定讞... 最後仍可能吃豬腳麵線

個人覺得「法官的裁量權太大」是根本問題
而且權責不符
判生判死判千萬
相對負擔責任卻不高
醫師的裁量權和承擔責任與法官相比真是天差地遠
司法很有改革空間
但被權貴把持住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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