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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imos:馬的 理事長到底是怎麼選的阿? 為啥我沒投票過..=.=a 04/01 11:45
全聯會理事長的選舉可說是委任選舉中的委任選舉
醫師法中的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名思義,不是全國醫師"個人"組成的團體,
而是"公會"組成的"聯合會"有點像是幾家公司合資投資另一家公司,
但表決時仍舊要數人頭,所以類似法人董事的會員代表就出現了
會員代表選舉理事(各縣市保障1席),理事會再選舉(常務理事和理事長)
全聯會章程讓各縣市公會推派會員代表(1/200,四捨五入)
再由全體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出理監事
這可不是各縣市代表選出自己縣市理監事名額,而是全部人連記法選出各縣市理監事
也不是說全部計票完畢之後,先記各縣市保障一席後,剩的名額全部按票數決定,
而是讓前ㄧ屆理事會依據當時會員人數協商訂定各縣市名額
至於各縣市公會如何推派會員代表參加全聯會,則由各縣市公會自行決定,
其中台北市由理監事會推派,新北和台南則理事長佔1席,其餘理監事會推派
這部分並無法律明文規定
結果就是多層次委任直選
醫師->地方公會會員代表->地方公會理監事->全聯會會員代表
->全聯會理監事->全聯會理事長
後半段由於醫師法定位明確,不修法變"全國醫師公會"難以改變
前半段有機會選出願意修改地方公會章程的會員代表,
於會員代表大會時修改章程讓全聯會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票選,
(醫師法僅規範各地方公會理監事,未規範派出之法人代表)
這樣或者可以少掉一半的委任...
當然對於全聯會部分還有一種政治性的搞法,
就是各縣市公會舉辦理事長"諮詢性"投票,
所謂諮詢性是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外派代表投票時違背結果,
則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發動罷免外派代表,重新任命新代表,
但這搞法的前提是必須修改全聯會章程讓外派代表投票"記名"
Reference
醫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L0020001
第五章 公會
第 35 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完成
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第 37 條
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
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
三、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各縣(市)、直轄市
醫師公會至少一名理事。
...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
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
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全聯會章程
http://www.tma.tw/about/about_05.asp
第7條
各直轄市及縣(市)醫師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均應於成立後三個月內,
加入本會為會員,逾期不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本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
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期得予停止活動之處分。
第10條
本會會員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以各該公會年繳常年會費
二佰人份款額選派代表一人。繳交會費尾額超過一佰人份款額者,得增派一人。
各直轄市及縣(市)醫師公會至少應有代表二人。
第15條
本會置理事四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五人,組織監事會。
其產生採分區及醫師公會保障名額方式依台北區(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
金門縣、連江縣)、北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中區(臺中市、
臺中市大臺中、彰化縣、南投縣)、南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
高屏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東區(花蓮縣、台東縣)六個區,
由全體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出各區及各縣市理事、監事。
會員代表名額及理監事選舉不因行政區域重新劃分而改變。
各區及醫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於召開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六個月前,由理事會
依據當時會員人數協商訂定。各區每縣市醫師公會至少應有理事一人,但因行政區域
劃分而合併之醫師公會,仍應保障其合併前各公會至少一人之名額。
理事、監事候選人,由各區縣市醫師公會依應選出理監事名額協商推薦參考名單送本會
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選。
第16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17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台北市醫師公會章程
http://www.tma.org.tw/tma20101ash.aspx
第27條 出席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應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新北市醫師公會章程
http://www.ntcma.org.tw/about.asp?id=155
第30條:本公會依照規定人數選派出席上級公會之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
人數由理監事推選之,其任期與上級公會任期相同。
台南市醫師公會章程
http://www.tnmed.org.tw/intr_descriptio ... =25&SEQ=10
第29條 本會依照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定人數選出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除理事長為
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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