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一起討論如何將罷免理事長可能性提高的流程
發表於 : 週五 11月 21, 2014 9:59 am
論壇上一片聲浪要求罷免全聯會理事長或要求理事長自動下台。
基本上我認為要理事長自己下台是百分之百不可能的。
有鑑於蘇理事長過往的言行,論壇上很多人都認為他不適任全聯會的代表了。
只是空談罷免,不如討論如何實踐。
全聯會章程
理事會成立的方式: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在全聯會章程有說明,這裡不贅述。
以下魯蛇要討論的,是藉由理事會來罷免理事長
http://www.tma.tw/org/org.asp
各位可以稍微瀏覽一下,你們覺得以這些理事的組成,罷免成功的機率高不高??
不管如何,現在看起來就是必須給自己所在地的地方醫師公會形成壓力,迫使他們「在理事會上提案」,才有可能進一步走到罷免的動作。
現在臉書已經有罷免專頁了,請大家踴躍連署:
最後,還是得提醒各位,應該要順勢提出理事長直選,以免重蹈覆轍
基本上我認為要理事長自己下台是百分之百不可能的。
有鑑於蘇理事長過往的言行,論壇上很多人都認為他不適任全聯會的代表了。
只是空談罷免,不如討論如何實踐。
全聯會章程
目前找的到罷免的方法,就是藉由理事會來罷免理事長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
八、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九、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理事會成立的方式: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四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五人,組織監事會。其產生採分區及醫師公會保障名額方式依.....六個區,由全體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出各區及各縣市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名額及理監事選舉不因行政區域重新劃分而改變。
各區及醫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於召開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六個月前,由理事會依據當時會員人數協商訂定。各區每縣市醫師公會至少應有理事一人,但因行政區域劃分而合併之醫師公會,仍應保障其合併前各公會至少一人之名額。
理事、監事候選人,由各區縣市醫師公會依應選出理監事名額協商推薦參考名單送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選。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另外,藉由會員代表大會,也可以把理事或理事長解職罷免,不過勞師動眾,難度較高,搞不好萬人響應一人到場也說不定。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
四、其所屬之公會未按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繳納常年會費滿一年者。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在全聯會章程有說明,這裡不贅述。
以下魯蛇要討論的,是藉由理事會來罷免理事長
現任理事會成員,可以在全聯會網站找到: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召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第三十六條之一 常務理事會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職務,另行改選。
http://www.tma.tw/org/org.asp
各位可以稍微瀏覽一下,你們覺得以這些理事的組成,罷免成功的機率高不高??
不管如何,現在看起來就是必須給自己所在地的地方醫師公會形成壓力,迫使他們「在理事會上提案」,才有可能進一步走到罷免的動作。
現在臉書已經有罷免專頁了,請大家踴躍連署:
最後,還是得提醒各位,應該要順勢提出理事長直選,以免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