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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納入勞基法」,衛生署、醫院代表與醫師全聯會是否支持?
單 位 意 見
衛生署 衛生署
1、對衛生署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健康,因此希望能給予醫事人員良好的工作環境,但這是二難的。
2、目前人力供給有問題、納入勞基法有困難,國內民眾也尚無法接受外籍醫師,這是目前的處境。
3、建議主治醫師部分暫不考量,至於較弱勢的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則可以先處理。目前被立法院要求在3個月內清查住院醫師的工作情況,未來將會有分科別且更新的資料。
4、有關權益保障部分,目前想到可由醫院評鑑來處理,現行評鑑標準可持續進行、持續檢討。這個議題很重要,但需謹慎,冒然納入勞基法,其反彈恐非衛生署所能承受。
醫師
公會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1、醫師的工作特性與一般勞工不同,具有持續性、緊急性與夜間急救等特性,其工時計算亦非工作結束即可下班。因有適用困難,才會一直溝通中。
2、醫界會考量病人的權益與照顧問題,如果處於醫師休息時間或招募不到醫師的科別關閉時,病人就醫的權利應如何處理?因此目前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仍有困難。
3、希望醫療人員能受到良好的照顧權益,惟因為人力與健保等問題影響,並不容易制定規範,惟如有相關規範,將盡力落實,但某些情況,因為職業性質關係,非一般所想容易執行。
4、希望能定一些規範照顧受僱醫師,但目前仍不適宜適用勞基法。
5、國內每年約栽培出1千3百位醫師,故無法短時間內大量栽培出人力因應。建議可由醫院評鑑制度,規範醫師之工時限制,較為有保障。
醫院
協會 台灣醫院協會代表
1、公會也相當關心醫師權益。惟病人會反應無病床,為滿足病人需求故擴張病床數,否則醫院也不希望持續擴張。
2、有關退休保障部分醫院也有提供,只是有無符合醫師期待的問題。
3、有關工時保障或每人服務床數部分,衛生主管機關如果能透過評鑑制度規範,是較為可行的作法,不一定要納入勞基法才能享有這些保障。
4、實習醫師可考量參考勞基法建教生制度,納入勞基法,惟可能會造成實習醫師有超時工作情形,希望能集思廣益來研究。
5、醫師與醫院究為僱傭還是委任關係應先釐清,大部分醫師不認為自己是受僱,因其醫療核心業務,雇主完全無法插手。如果醫院管理監督的比例如此低,如何稱為「受僱」。個人不反對醫師適用勞基法,但配套措施一定要有。
6、醫師過勞死部分,勞委會擬以法律課雇主責任,目前過勞死之定義係以工時,定義方向是否正確仍有討論空間。而且醫師過勞死,往往是為符合醫療法上醫師對於病人照顧的責任,雇主並未要求長時間工作,此部份請一併考量。
7、健保給付制度要求醫師假日或例假日要到院診察,才有診察費。因此雖然醫師適用勞基法後可用84條之1規定,仍不易遵守勞基法。
地區醫
院協會 台灣地區醫院協會代表
1、主治醫師較有自主性,可自行開業;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因訓練未結束,較受醫院限制,故較容易有權益受損之情形,也是現在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部分。
2、受僱主治醫師之業務性質因有持續性、緊急性與不可預期性等特性,加上工作時間亦不固定,例如進行手術,故適用勞基法仍有困難。
3、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部分,的確應該受到保護。以往的訓練模式,並非現今就要持續維持,惟應注意,並非所有科別的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的訓練情形皆一致,只有部分科別工作較為繁重,如急診等。即便有所改變,仍無法吸引醫師投入此一科別,因涉及未來發展、健保等多層面問題。
4、醫師之職業災害並不容易認定,與一般勞工不同,不易確定因果關係,且醫師應有能力自行避免。
5、國內檢討健保費率時,從未將醫護人為薪資調整做為健保給付調整的協商因素之一。
6、如果限制主治醫師的看診人數,其他病人應如何處理?醫師人力供應是否充足?社會是否做好準備?
7、如果訂定政策後醫院做不到,醫院將會倒閉,而當地就醫的便利性亦將受影響。
8、地區醫院常因地處偏遠,故各科人力時常不足,故常處於 on call 情況,納入工時計算恐有困難。另評鑑要求必需有討論會,無論醫師人數多寡,故常利用中午休息時間開會,實不易確定正常工作時間。
9、工時計算如只計入醫療服務時間,個人認為對醫師不公平;如將所有工作計入工時計算,則不知該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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