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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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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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Ben20303330 »

Ben20303330 寫:
SIMON 寫: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31917
廖正井籲馬放寬假釋門檻 解決監獄擠爆問題

其實民進黨一直要求假釋不能隨便放寬(廢死的人也要求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尤美女的提案是「赦免法」第6條的修正案。第6條的原條文 :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尤委員修法加入第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是補足提出赦免的條件、總統收到赦免後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開會的程序(調卷、聽證)。
簡而言之,原來的法律,只要總統下令,就可以特赦、大赦、減刑。
但如果完成修法,總統就不能隨興而為;必須辦理聽證會等程序,聽取社會意見,包括邀請被害者家屬出席參與討論。
"
你是看過尤美女提案的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完整原始草案之後才同意段宜康的看法?
抑或你沒過尤美女的完整草案,只看了段宜康的說法就同意段宜康?

另外,你把廖正井的提案也放到一起,是不是在你的認知裡面,這兩者是等價的?
另外,你看過廖正井所提的原始草案嗎?
這是表示之前沒看過尤美女的提案,就直接認同段宜康說法的意思嗎?
沒提廖正井,是表示沒看過廖的提案,然後直接認為跟尤的提案等價的意思嗎?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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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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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DR.HSU »

image 寫:
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這叫就斯德哥爾摩 " 對獨裁者跟他一手控制的爛司法,對有影響力卻噤聲的"黨內人士"無一語責備 戒嚴時期這樣的人占多數(不得不然) 但是解嚴幾十年後還有的 真是難得...
人本來就會死,關起來會死,不關也會死啊!要被關是因為犯了罪,那不叫殘酷,那叫罪有應得,知道嗎?此之謂婦人之仁。
殘不殘酷當然是相對 請問在獄中表現良好 20年後可以假釋的無期徒刑 跟你說的"一輩子別想出獄 努力勞動賠償"+每天面對"表現不佳 暫緩執行的死刑會被執行"的壓力

哪個殘酷許多?湯不該面對後者(前者已經過重了 我相信如果在歐美 不要說死刑 關到死都不會有) 叫婦人之仁? (爽)

你異想天開的"緩死刑"什麼時候是個"議題"了? 臉書看那麼多 從來沒聽人提起這"議題"ㄟ (別跟死刑執行延誤搞混或硬ㄠ...)
我看不只是閱讀能力有問題,連理解力也出狀況了,超嚴重的。 (失魂)

我說的是當時的報導,與我何干?慣常胡亂幫他人扣帽子,這樣的討論完全沒有意義。口舌之辯能有什麼格局?

刑罰依其罪行而定,可為有期,無期徒刑,緩死刑,死刑。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罪證明確的罪犯那當然是死刑,且宜速審速決以昭正義。

緩死刑用於其罪可誅但其情可憫的案例,有朝一日一旦出現足以翻案的新證據,就可以避免冤死獄冤的無可挽回的不幸。

湯就是屬於其罪可誅其情可憫的案例,殺了三條人命包括一個無辜幼兒,其罪當誅,但是考量前因後果是屬其情可憫,所以應槍下留人,留他一條性命。也有教化的意義。湯殺人事件之後政府社會開始反思,照顧原住民求學就業的各種條例逐一一被提出而落實。

緩死刑沒其他人提出不代表它就不可行。是不是異想天開有那麼要緊嗎?一百年前如果說人們可以隔空交談甚至可以看到影像,不只會被說異想天開,還可能還會被抓進精神病院終身監禁呢?人因夢想而偉大,有空多想想可以解決問的方法吧!唇舌之辯是無益於世的。可以省省了。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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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image »

DR.HSU 寫:
image 寫:
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這叫就斯德哥爾摩 " 對獨裁者跟他一手控制的爛司法,對有影響力卻噤聲的"黨內人士"無一語責備 戒嚴時期這樣的人占多數(不得不然) 但是解嚴幾十年後還有的 真是難得...
人本來就會死,關起來會死,不關也會死啊!要被關是因為犯了罪,那不叫殘酷,那叫罪有應得,知道嗎?此之謂婦人之仁。
殘不殘酷當然是相對 請問在獄中表現良好 20年後可以假釋的無期徒刑 跟你說的"一輩子別想出獄 努力勞動賠償"+每天面對"表現不佳 暫緩執行的死刑會被執行"的壓力

哪個殘酷許多?湯不該面對後者(前者已經過重了 我相信如果在歐美 不要說死刑 關到死都不會有) 叫婦人之仁? (爽)

你異想天開的"緩死刑"什麼時候是個"議題"了? 臉書看那麼多 從來沒聽人提起這"議題"ㄟ (別跟死刑執行延誤搞混或硬ㄠ...)
我看不只是閱讀能力有問題,連理解力也出狀況了,超嚴重的。 (失魂)

我說的是當時的報導,與我何干?慣常胡亂幫他人扣帽子,這樣的討論完全沒有意義。口舌之辯能有什麼格局?

刑罰依其罪行而定,可為有期,無期徒刑,緩死刑,死刑。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罪證明確的罪犯那當然是死刑,且宜速審速決以昭正義。

緩死刑用於其罪可誅但其情可憫的案例,有朝一日一旦出現足以翻案的新證據,就可以避免冤死獄冤的無可挽回的不幸。

湯就是屬於其罪可誅其情可憫的案例,殺了三條人命包括一個無辜幼兒,其罪當誅,但是考量前因後果是屬其情可憫,所以應槍下留人,留他一條性命。也有教化的意義。湯殺人事件之後政府社會開始反思,照顧原住民求學就業的各種條例逐一一被提出而落實。

緩死刑沒其他人提出不代表它就不可行。是不是異想天開有那麼要緊嗎?一百年前如果說人們可以隔空交談甚至可以看到影像,不只會被說異想天開,還可能還會被抓進精神病院終身監禁呢?人因夢想而偉大,有空多想想可以解決問的方法吧!唇舌之辯是無益於世的。可以省省了。
貼文章表示認同 何況貼這種斯德哥爾摩文來回答別人

20世紀的科技新發明跟典章制度可以扯到一起 是在寫科幻小說嗎? .... 乾脆說月球都可以登錄了 什麼違反法律精神的條文都有可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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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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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SIMON »

謝謝指證,我承認之前沒先看過,
之前po 尤美女的,

底下我po 廖正井的,兩個版本各是民進黨和國民黨提出的,
兩者的差別是減刑,特別是死刑的條件的差異,
還有特赦是一次性的還是長久性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
 2013.12.04 委員提案第 15713 號

 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呂學樟、謝國樑、王惠美、王進士、李慶華、楊瓊瓔、徐耀昌等 52 人,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公布施行,迄今即將屆滿 4 年,近年來相關涉及人權法規配合修正者眾,為配合兩公約施行,落實人權保障,並彰顯我國對於落實人權保障的決心,以激勵全國一心致力國家建設,特提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當否?敬請公決。

 (中略)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謝國樑 王惠美 王進士 李慶華 楊瓊瓔 徐耀昌
 連署人:
 顏寬恒 林國正 楊應雄 鄭天財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昇 張慶忠 黃昭順 王廷升
 羅淑蕾 曾巨威 黃志雄 詹凱臣 張嘉郡
 林明溱 孔文吉 蘇清泉 林郁方 李鴻鈞
 陳超明 盧嘉辰 陳根德 馬文君 羅明才
 孫大千 吳育仁 盧秀燕 丁守中 簡東明
 江惠貞 蔣乃辛 呂玉玲 陳學聖 廖國棟
 李桐豪 潘維剛 林滄敏 鄭汝芬 王育敏
 陳怡潔 江啟臣 徐少萍 陳碧涵
Ben20303330 寫:
Ben20303330 寫:
SIMON 寫: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31917
廖正井籲馬放寬假釋門檻 解決監獄擠爆問題

其實民進黨一直要求假釋不能隨便放寬(廢死的人也要求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 ... 0142509284
"尤美女的提案是「赦免法」第6條的修正案。第6條的原條文 :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尤委員修法加入第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是補足提出赦免的條件、總統收到赦免後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開會的程序(調卷、聽證)。
簡而言之,原來的法律,只要總統下令,就可以特赦、大赦、減刑。
但如果完成修法,總統就不能隨興而為;必須辦理聽證會等程序,聽取社會意見,包括邀請被害者家屬出席參與討論。
"
你是看過尤美女提案的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完整原始草案之後才同意段宜康的看法?
抑或你沒過尤美女的完整草案,只看了段宜康的說法就同意段宜康?

另外,你把廖正井的提案也放到一起,是不是在你的認知裡面,這兩者是等價的?
另外,你看過廖正井所提的原始草案嗎?
這是表示之前沒看過尤美女的提案,就直接認同段宜康說法的意思嗎?
沒提廖正井,是表示沒看過廖的提案,然後直接認為跟尤的提案等價的意思嗎?
(咦)
年年是好年,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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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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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hjh »

SIMON 寫:建立制度廢死聯盟的人不是沒說
但台灣只要提到廢死,就無法理性討論,聽不下別人在說什麼,
廢死聯盟單單要搶救可能誤判的冤獄都來不及了
廢死聯盟如果有說(建立制度).......可分享網址否?

廢死聯盟單單搶救可能誤判的冤獄...是很辛苦...但這是治標
是不是應該要相反---行有餘力才去治標
應先致力於向有疑慮的民眾說清楚希望建立怎麼樣的制度
這才是治本
不能假設民眾都沒辦法理性討論
那永遠沒有往前走的可能

新制度舉例一:廢死,廢無期徒刑,所有判刑皆有期,但無上限,比如兩百年,且需工作以支付食/衣/住/行/健保等等費用,不工作就餓死。
新制度舉例二:廢死,改用鞭刑。
等等等
總之要有替代制度提出來,不要模糊其詞,無配套的廢死能說服多少人?

廢死的理論裡面,有一部份根本和廢死無關。
比如說冤獄好了,應該是直接去減少冤枉的判決,
而不是用廢死來代償冤枉所造成的傷害。
也就是說如果能夠減少冤枉的判決,那也不必廢死啦,
廢死豈不成了假議題?

SIMON 寫:說真的,支持死刑的人很少人提出相關的研究、理論
動不動就罵人 人渣、偽善。
真心要做事的人,就不要管這些有的沒的了,管他罵什麼。

即便死刑有其缺點,但最爛也就是像現在這樣
如何確定把死刑廢掉不會變更爛?
所以與其說「支持死刑的人」,不如說「支持現制的人」,
因為現況是相對明確的,廢死之後的情況是不明確的
所以舉證或提出研究理論的責任應該是在支持廢死的人身上
不是「支持現制的人」

不理性的民眾就先跳過不說,
即便是理性的民眾,其中不少人認為廢死聯盟太注重加害者的人權
這樣的做法實在很難說服大多數人
廢死聯盟如果真的希望自己的主張有朝一日能實現
請要學會妥協
並將配套做法明確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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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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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寫:真心要做事的人,就不要管這些有的沒的了,管他罵什麼。

即便死刑有其缺點,但最爛也就是像現在這樣
如何確定把死刑廢掉不會變更爛?
這點........其實 廢死聯盟都有用數據(大部分是國外 台灣只有故意不執行死刑的那幾年數據)證明把死刑廢掉不會變更爛

倒是反廢死從不用數據證明死刑廢掉會變更爛...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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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Felix »

image 寫:
Felix 寫:
image 寫:
DR.HSU 寫:對於10惡不赦的人,1槍斃命反倒便宜了他。
可免其一死,看管下從事勞動,所得償還被害者家屬遺族。終身不得假釋。
要是他不勞動呢?
SIMON 寫:
514 寫:偶認為死刑(法律正義)的存在是為了避免私刑。
如果偶的親人受害,而國家沒有法律正義,那偶會像電影裡面那位教授一樣,
親手把兇手殺了。
司法的介入本來就是要防止私刑,
個人的權益受損,如果都是照自己的想法執行,
那本就不需要建立司法體系。
就回到以前的社會法則。
我覺得死刑最大的問題 應該是嚇阻了一部分人 但其他的亡命之徒可能更兇殘...反正殺一個是死 殺十個也是死 (失魂)
不勞動就抓回去關禁閉
除了做粗工(eg.工地搬鋼筋)就是關禁閉(極度狹小空間擠2人,沒空調,吃喝拉撒全在裡面,沒澡洗)
永不得假釋特赦
關幾個月就死了 沒看到洪仲秋...

小心獄卒或獄政官員被判謀殺罪還被國際人權團體扁...把犯人關狗籠
修法:凡須永久與社會隔離者:公權要不要褫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終身褫奪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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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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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x 寫:
image 寫:
Felix 寫:
image 寫:[quo
SIMON 寫:司法的介入本來就是要防止私刑,
個人的權益受損,如果都是照自己的想法執行,
那本就不需要建立司法體系。
就回到以前的社會法則。
我覺得死刑最大的問題 應該是嚇阻了一部分人 但其他的亡命之徒可能更兇殘...反正殺一個是死 殺十個也是死 (失魂)
不勞動就抓回去關禁閉
除了做粗工(eg.工地搬鋼筋)就是關禁閉(極度狹小空間擠2人,沒空調,吃喝拉撒全在裡面,沒澡洗)
永不得假釋特赦
關幾個月就死了 沒看到洪仲秋...

小心獄卒或獄政官員被判謀殺罪還被國際人權團體扁...把犯人關狗籠
修法:凡須永久與社會隔離者:公權要不要褫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終身褫奪人權
褫奪人權?....那就用狗鍊套一下一根柱子拴三隻 就好了.... (賊)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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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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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鏈栓起來,對社會有何好處? (咦)

是要它做粗工,來回報社會
法律既然已經褫奪人權
人權團體就沒立場在那吠東吠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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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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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x 寫:狗鏈栓起來,對社會有何好處? (咦)

是要它做粗工,來回報社會
法律既然已經褫奪人權
人權團體就沒立場在那吠東吠西的
省監獄費用 一坪栓十個不是很好...如果有人缺腎臟 就順手摘一個貢獻社會......
Ben203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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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Ben20303330 »

SIMON 寫:謝謝指證,我承認之前沒先看過,
之前po 尤美女的,

底下我po 廖正井的,兩個版本各是民進黨和國民黨提出的,
兩者的差別是減刑,特別是死刑的條件的差異,
還有特赦是一次性的還是長久性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
 2013.12.04 委員提案第 15713 號

 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呂學樟、謝國樑、王惠美、王進士、李慶華、楊瓊瓔、徐耀昌等 52 人,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公布施行,迄今即將屆滿 4 年,近年來相關涉及人權法規配合修正者眾,為配合兩公約施行,落實人權保障,並彰顯我國對於落實人權保障的決心,以激勵全國一心致力國家建設,特提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當否?敬請公決。

 (中略)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另外,你對於廖正井提案減刑的看法,將它與尤委員的提案相提並論,明顯也是受到民進黨政治人物不誠實的政治語言的影響
這兩者完全不同性質。一個是廢死,另一個只是減刑
你似乎只看了第二條,被其中的"「死刑減為無期徒刑」"誤導,所以認為跟廢死等價
關鍵在於第三條,其中列了一堆不適用減刑的條件
比如刑法的部分
其中185-1 185-2飛安劫機,226-1性侵殺害,271殺人,272殺直系親屬,328 332強盜殺人 強盜性侵等,333 334海盜罪殺人,347 348擄人勒贖撕票等等,這些死刑都被排除而不得減刑
只有101 104 105 107 內亂外患,120 261公務員的瀆職與賣鴉片,這些可以減為無期徒刑,而這些罪名的死刑犯,目前恐怕沒有,所以減刑條例的第二條"「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其實可以說是虛的

廖正井的提案,幾乎只是96年民進黨政府減刑條例的複製
民進黨如陳其邁等人說的話,只是政治抹黑術語
最後由 Ben20303330 於 週六 6月 06, 2015 9:51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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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Felix »

image 寫:
Felix 寫:狗鏈栓起來,對社會有何好處? (咦)

是要它做粗工,來回報社會
法律既然已經褫奪人權
人權團體就沒立場在那吠東吠西的
省監獄費用 一坪栓十個不是很好...如果有人缺腎臟 就順手摘一個貢獻社會......
褫奪公權:係指從事公職,選舉權等等.....(人為規範)
同樣的,褫奪人權:也可人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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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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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514 »

今天槍斃了6個,是否大快人心,偶不知道。
至少大快偶心。

最近幾乎天天有人被殺,殺人好像殺出風氣,死刑目前絕不能廢。
政府應像第四台跑馬燈ㄧ直播放死刑犯槍斃新聞。
人民失去生命,政府失去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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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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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vsdog »

514 寫:今天槍斃了6個,是否大快人心,偶不知道。
至少大快偶心。

最近幾乎天天有人被殺,殺人好像殺出風氣,死刑目前絕不能廢。
政府應像第四台跑馬燈ㄧ直播放死刑犯槍斃新聞。
(GOODJOB)
廢死聯盟對受刑人做了甚麼實質的事嗎
至少我支援過監獄門診!
但是我一樣認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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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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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咖大 »

廢死聯盟一定台獨的
只會在台灣叫
不敢回祖國叫

職業活成生活是享受
職業變成志業是遭罪
職業變成入罪是自作孽
職業變成點值是豬狗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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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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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好大 »

514 寫:今天槍斃了6個,是否大快人心,偶不知道。
至少大快偶心。

最近幾乎天天有人被殺,殺人好像殺出風氣,死刑目前絕不能廢。
政府應像第四台跑馬燈ㄧ直播放死刑犯槍斃新聞。
我甚至支持全台聯播,現場直播,不上麻藥,斬首,曝屍,京觀等等古代殘酷的手段
我認為這樣古老的手段
才真正有嚇阻的作用

廢死說死刑無嚇阻作用
那是因為沒有看到可怕的那一步!
圖檔0011242-08 by hrliaw
玉衡乾癬醫療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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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咖大 »

文明一點做法
讓這些鄭捷們知道
從此不能上網和玩遊戲
這可能比關了十幾二十年後才槍弊還令他們覺得難過

職業活成生活是享受
職業變成志業是遭罪
職業變成入罪是自作孽
職業變成點值是豬狗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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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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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newshine »

不用廢死

不過執行死刑可不可以人道一點

用槍斃的真的是落後國家
尤其是一槍沒斃命還要補槍的時候

真的是太殘忍了

對執行命令者
也是不好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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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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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Felix »

重點是
不要馬上讓它死
要讓它一心求死解脫,卻死不了(嚇阻效果,遠高於偷偷摸摸一槍斃命)
又能對社會國家做出貢獻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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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x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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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x 寫:狗鏈栓起來,對社會有何好處? (咦)

是要它做粗工,來回報社會
法律既然已經褫奪人權
人權團體就沒立場在那吠東吠西的
省監獄費用 一坪栓十個不是很好...如果有人缺腎臟 就順手摘一個貢獻社會......
褫奪公權:係指從事公職,選舉權等等.....(人為規範)
同樣的,褫奪人權:也可人為規範
不是全部?監獄已經失去自由權(台灣監獄的還像豬圈) 那還要褫奪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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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寫:不用廢死

不過執行死刑可不可以人道一點

用槍斃的真的是落後國家
尤其是一槍沒斃命還要補槍的時候

真的是太殘忍了

對執行命令者
也是不好
可不可以一次槍斃掉 死刑定讞 目前也沒有救濟管道 那就該就讓他死 怎麼找六個不相干的死刑犯陪小妹妹上路..

難道要期待再兩三個無差別殺人者來清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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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是尤美女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草案?為什麼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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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Ben20303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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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是尤美女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草案?為什麼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咦)
是的,就是該提案,請問您看過了嗎?
所謂"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指的是一直無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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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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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是尤美女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草案?為什麼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咦)
是的,就是該提案,請問您看過了嗎?
所謂"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指的是一直無法執行死刑
可以貼上來讓大家看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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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Ben20303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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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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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是尤美女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草案?為什麼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咦)
是的,就是該提案,請問您看過了嗎?
所謂"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指的是一直無法執行死刑
可以貼上來讓大家看看嗎?
(眼汪汪)
在"廢死有什麼好處?"這個討論串裡,我已經貼過了
viewtopic.php?f=24&t=105252

SIMON大在這個討論串裡(前一頁)也貼過了 (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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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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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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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是尤美女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草案?為什麼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咦)
是的,就是該提案,請問您看過了嗎?
所謂"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指的是一直無法執行死刑
可以貼上來讓大家看看嗎?
(眼汪汪)
在"廢死有什麼好處?"這個討論串裡,我已經貼過了
viewtopic.php?f=24&t=105252

SIMON大在這個討論串裡(前一頁)也貼過了 (眼汪汪)
跟我自己找的一樣 (眼汪汪)

把總統現在的赦免權明確化 死刑犯除了非常上訴....之外 有一次申請總統特赦的機會

怎麼會被你說成"等於廢死"?昨天這六個姦殺擄掠的死刑犯 就算給一次申請特赦的機會 哪個有可能被特赦?(其實這些死刑犯處決 羅一定向馬報告過...)

說實在 總統真的要特赦 也不用這個法條 直接特赦就好了 問題在不想特赦(可能沒有馬的親信家人被判重刑 所以不會有...)
最後由 image 於 週六 6月 06, 2015 10:5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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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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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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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是尤美女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草案?為什麼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咦)
這有什麼問題嗎?
段宜康他們本就主張廢死,重點是要把死刑特赦的權利從總統權利拿掉,由更多人包括受害者家屬開會決定而已


是的,就是該提案,請問您看過了嗎?
所謂"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指的是一直無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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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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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寫:
Ben20303330 寫:
image 寫:
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是尤美女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草案?為什麼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咦)
這有什麼問題嗎?
段宜康他們本就主張廢死,重點是要把死刑特赦的權利從總統權利拿掉,由更多人包括受害者家屬開會決定而已


是的,就是該提案,請問您看過了嗎?
所謂"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指的是一直無法執行死刑
這兩句怎麼來的? (咦)

有說讓這些人投票決定要不要特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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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1.第六條之一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以書面向總統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並得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執行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關於赦免請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者,於總統以書面拒絕其請求前,執行機關不得執行。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說 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得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之人,以及請求應以書面請求總統提出,並得委任律師代理。
三、為保障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請求赦免之權利,特規定執行機關告知赦免之程序事項,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要求。
四、有鑑於死刑為無可回復之刑罰,故在總統尚未作出駁回決定前,暫停死刑之執行。
五、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
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2.第六條之二 總統府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至少九人,就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減刑及復權之請求,並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前項代表聘期二年,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二,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之建議內容及代表名單,應主動公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現行規定,於受判決人請求總統赦免時,總統並無公正、客觀之專業意見可供諮詢,並考量總統是否行使赦免權,關乎個案罪刑外,亦與該時之社會脈絡、政治情勢,以及案件關係人、國民法感情等息息相關,為使總統為赦免與否決定時,可
獲得妥適充分之資訊,爰總統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就赦免與否,向
總統提出建議,該建議並應公開。
三、為提供充分、多元之觀點,其組成由總統自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聘任之。為提高公信力,學者、專家、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政府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平等,2006 年行政院要求中央各級委員會的組成,須符合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爰增訂該組織之性別比例。
五、有關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另定之。

3.第六條之三 前條代表經決議認有必要者,得
為下列行為:
一、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二、向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卷證資料。
三、訪視關係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請被害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場陳述意見。
五、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該組織得請主管機關、相關人士等到場說明及陳述意見,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以確保其建議之品質及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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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文章 SIMON »

我不曉得實質廢死是什麼?
1.他沒提刑法上廢除死刑(但中華民國有50條可判死刑的法律,這些不需要討論嗎?這不是跟健保局法令一樣,平時不處理,需要時就可以拿出來處罰你)

2.立法委員依政府所簽的《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第 4 款規定: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據法務部公布,截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日為止,待決的死刑犯有 52 位之多,死刑犯如根據前開公約規定請求特赦、減刑,政府如何因應,實有待赦免制度之檢討修正。

所以增訂第六條之一是為罪犯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爭取的權力
第六條之一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得以書面向總統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並得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執行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關於赦免請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者,於總統以書面拒絕其請求前,執行機關不得執行。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3.但赦免怎麼進行?
過去
四、依我國憲法第 40 條規定,赦免乃係憲法賦予總統之權力,近年卻出現職司刑罰執行之法務部
,僅以電話向總統府第一局詢問總統有無意願行使赦免之情事。攸關人民生命權之國家大事
,竟有此欠缺法治、罔顧憲法之情形存在,實有待修法以使相關行政程序更臻法治,並符憲
法之權力分立。
所以提出的修正案是
第六條之二 總統府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至少九人,就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減刑及復權之請求,並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前項代表聘期二年,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建議內容及代表名單,應主動
公開。
3.第六條之三 前條代表經決議認有必要者,得
為下列行為:
一、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二、向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卷證資料。
三、訪視關係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請被害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場陳述意見
五、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不是像過去總統決定就可以,
這樣不是兼顧雙方,又比現在好而嚴謹嗎?
要特赦時至少是要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共同決定,也邀請受害者家屬到長陳述意見。

所以這個版有比國民黨的差嗎?

另外一些胡亂判死的死刑法令難道不該修改嗎?
六、考量國內有關死刑存廢爭議迭生,於死刑存續之情形,有關死刑犯依法請求赦免後,總統應如何妥適行使赦免權,已屬我國批准兩公約及通過施行法後之重大課題。赦免之決斷,與受判決人所犯之罪刑有關,亦與該時之政治情勢、社會脈絡、案件情節、請求人之生理、心理狀態等情事息息相關,例如「確為無辜或疑為冤獄者」、「就其犯罪行為有悛悔實據者」、「
案件曾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曾經法院准許再審或曾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確定終局裁判仍處死刑、無期徒刑者」、「科罪量刑顯失公平或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者」、「犯罪動機基於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會改革或個人良知者」、「少數族裔、少數性向、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貧病、未受教育者」、「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內亂罪或外患罪,因停戰、終止敵對狀態或政治環境變遷,刑罰失其意義者」、「犯罪後對被害人家屬補償而經其寬宥同意赦免者」、「有其他顯可憫恕之情事者」等
,均係決定赦免與否所需考量之事由。為使總統行
使赦免權有充分完備之資訊供其審慎判斷,並增總統行使赦免決定之正當基礎,爰明定總統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以供總統行使赦免之依據。(草案第六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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