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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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貼上舊聞
台北縣消防隊員疑似救護過程卻感染愛滋病毒 ,也引發第一線救護人員安全問題。台北縣消防局長黃德清表示,由於愛滋病屬法定傳染病,疾管局常因病患隱私權需受保障理由,使得救護人員無法得知細節,讓自己暴露在危險之中,希望相關單位能讓資訊透明化,進而保障救護人員生命安全。(黃進恭報導)
台北縣消防隊員救護過程疑似感染愛滋,這應是全國第一起案例,由於愛滋常被污名化,加上一般民眾對它有錯誤認知,因此基於保護人權及病患隱私權各種理由,疾管局等相關單位,都無法讓愛滋病患曝光。台北縣消防局長黃德清表示一般消防隊員救護過程都有嚴格的標準措施,但百密仍會一疏,若遇到對方反抗甚至扭打,再多的防護也會失去效果。
(衛生署基於保護,無法讓愛滋病患曝光,經常造成我們執行上困擾,我們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否罹患愛滋,若知道可以加強防護,)
其實身處第一線救護人員有著滿腹辛酸,既要救人又要避免危險,實在兩難。局長黃德清希望政府能拿出相關配套措施,讓救護人員有管道可以獲知對方是否感染愛滋,多一層資訊透明,更能保障救護人員生命安全。
對照上面舊聞
台大事件是必然會發生只是遲早問題
台北縣消防隊員疑似救護過程卻感染愛滋病毒 ,也引發第一線救護人員安全問題。台北縣消防局長黃德清表示,由於愛滋病屬法定傳染病,疾管局常因病患隱私權需受保障理由,使得救護人員無法得知細節,讓自己暴露在危險之中,希望相關單位能讓資訊透明化,進而保障救護人員生命安全。(黃進恭報導)
台北縣消防隊員救護過程疑似感染愛滋,這應是全國第一起案例,由於愛滋常被污名化,加上一般民眾對它有錯誤認知,因此基於保護人權及病患隱私權各種理由,疾管局等相關單位,都無法讓愛滋病患曝光。台北縣消防局長黃德清表示一般消防隊員救護過程都有嚴格的標準措施,但百密仍會一疏,若遇到對方反抗甚至扭打,再多的防護也會失去效果。
(衛生署基於保護,無法讓愛滋病患曝光,經常造成我們執行上困擾,我們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否罹患愛滋,若知道可以加強防護,)
其實身處第一線救護人員有著滿腹辛酸,既要救人又要避免危險,實在兩難。局長黃德清希望政府能拿出相關配套措施,讓救護人員有管道可以獲知對方是否感染愛滋,多一層資訊透明,更能保障救護人員生命安全。
對照上面舊聞
台大事件是必然會發生只是遲早問題
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Calcium 寫:這根本是系統性的錯誤,
台大跟衛生署是否只想懲處相關人員了事?
石大處長 好歹您也是醫師出身 好歹您也是台大出身 好歹,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指出,全案的責任歸屬,將於調查完畢後,衛生署視情節給予台大醫院適切的行政處分。
醫事處表示,台大醫院醫療業務管理如有明顯疏失,致使器官移植病患傷亡,台大醫院將面臨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診療科別門診、住院等服務項目,可被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如為醫事人員的過失,將依醫事人員法規懲處。
您在台大醫院時 我還聽過您做的 關於根本原因分析的演講(root cause analysis)
http://en.wikipedia.org/wiki/Root_cause_analysis
這種事情發生 至少有好幾個大面向可以討論Root cause analysis (RCA) is a class of problem solving methods aimed at identifying the root causes of problems or events.
剛好
最近 我們大邱署長 又在大放自以為是醫學倫理的獗詞
這個事件剛好是一個可以拿來討論醫學倫理的教材
我們對AIDS病患的隱私保護 這是一個principle
http://zh.wikipedia.org/wiki/HIV%E6%AA%A2%E6%B8%AC
當然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及世界衛生組織對於HIV篩選的政策聲明為,對於進行HIV檢測的人,必須立足於一個人權的原則下以尊重醫學倫理。[3]根據這些原則,進行HIV檢測的人必須要:
保密
伴隨著諮詢(對於那些試驗陽性的個案)
經過知情同意才進行測試
站在公衛和防治的角度來看
如果 潛在受感染者 或確定受感染者
有任何隱私可能不保的疑慮
他們可能就不會主動求醫
可能轉而藉由捐血檢測等來測試自己是否已受感染
但AIDS 畢竟是一個可能傳染給其他人的疾病
當我們已經確知一個人被感染時
對於其他可能因此被感染的人
我們也有保護其不被感染的義務(這個義務未必存在 或未必只存在醫療提供者身上)
病人的配偶/伴侶
為病人提供任何可能因此遭受傳染服務的人
任何接受病人提供血液 組織 器官 可能因此遭受傳染服務的人
這也是一個principle
當這兩個principle相衝突時
我們應該如何取捨
那些常高喊重建台灣醫學倫理的人
給個意見來聽聽吧!?
這才是 醫學倫理的精神
思考不同的道德判斷原則衝突時
我們到底該如何取捨
推論思考的過程 甚至 比 答案更重要
因為 我們也真的不知道 哪一個價值比哪一個價值更值得保護
但在思考過程中 我們對於這些倫理原則會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倫理原則與道德價值
必須要溝通討論
取得社會群體中的最大公約數
針對重要的倫理價值與道德取捨
我們再考慮以法律保護
而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人再予以處罰
我們這個社會 對於上述兩個principle衝突的取捨
是否有所傾頹 不是一個完全不需討論的議題
當然
如果我們法律規範背後真有倫理層次的思考
(我很懷疑 但不敢蓋棺論定說沒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顯然採的就是完全以保護AIDS病患的隱私為更優越的原則
否則
我們很難理解
這條規定在適用上為何沒有把已經確定是HIV感染病患
要輸血
要捐贈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前(特別是已經陷入無意識 無法替自己做決定時 )
為何法律沒有以但書例外規範
可以直接向疾管局詢問
(不要告訴我 公家機關沒有所有已確認感染病患的名冊
這是法定傳染病 醫療單位有通報義務 這個條例和傳染病防治法都有規定)
當然
再從同條12條規定來看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顯然
立法者似乎也不是把對患者隱私的保護無限上綱
否則 第一個要面臨的便是 沒有人願意替這些病患提供照顧或服務
如果
患者接受醫療人員服務前都有主動告知的義務
那麼
提供身體血液 組織 器官前
當然更應該有告知義務
這不是再明白也不過的道理嗎
所以第14條規定
很明顯疏忽了
立法者沒有想到這樣的情形
當一個已經陷入無意識狀態的病人
無法履行自己告知他人可能因而遭受感染的告知義務時
可以由別人代為履行
否則
第 11 條規定 在已經確知為HIV病患身上不是顯得相當荒謬嗎
特別是在器官移植這種分秒必爭的時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我們只能選用快速的檢測方式
這樣的檢測方式本身準確度並非百分之百是一個疑慮
在透過檢測 在傳遞資訊的過程當中
(再把時間急迫 24小時on call的疲憊與負擔考慮進去)
出錯的風險當然 就會比
直接查詢是否為已確知感染者
高得多得多
Calcium大 指的系統性錯誤大抵內涵是如此
我們的媒體
我們的主管機關
沒有能力
沒有意願深入分析探討
第一個反應就是離譜
第一個反應就是懲處
沒有人在乎 捐贈者家屬 受贈者 移植過程中所有參與的醫護人員
他們的感受 他們的壓力與負擔
沒有人先想要如何將所有人的傷害降到最低
沒有人先想到的是安慰和關懷
特別是 媒體 永遠只想著怎樣以最惡毒 最聳動的方式來呈現
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
羞辱熱心助人/救人的醫療工作者
這件事情的後續發展
有幾件事 我是確定的
一 國內的新聞媒體會以一天24小時 連播一星期
以惡毒的字眼 以聳動的方式報導這則新聞
檢察官會開始迫於媒體"框架"出新聞的壓力
開始要主動偵辦(業務過失重大傷害)
衛生主管機關會落井下石
..........................................................
這個吃力不討好
讓人疲憊 讓人心力交瘁的工作崗位上
將又少了幾個因此心灰意冷的夥伴
也不會有人去探討以後該怎麼避免再發生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日頭赤炎炎...kathy 寫:這個吃力不討好
讓人疲憊 讓人心力交瘁的工作崗位上
將又少了幾個因此心灰意冷的夥伴
也不會有人去探討以後該怎麼避免再發生
政府機關訂定跟醫療相關的法律時...
真的有把醫界的聲音聽進去嗎?!
現在只是醫療崩潰的開始而已...
之前在日本發生的事情,台灣現在正在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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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kathy 寫: 當這兩個principle相衝突時
我們應該如何取捨
那些常高喊重建台灣醫學倫理的人
給個意見來聽聽吧!?
這才是 醫學倫理的精神
思考不同的道德判斷原則衝突時
我們到底該如何取捨
很可惜的
醫學倫理在台灣,只是上面的人用來壓榨下面的工具而已
那些自認為道德者,只會批判別人,對這類問題根本沒有思考的能力
kathy 寫: 我們的媒體
我們的主管機關
沒有能力
沒有意願深入分析探討
第一個反應就是離譜
第一個反應就是懲處
沒有人在乎 捐贈者家屬 受贈者 移植過程中所有參與的醫護人員
他們的感受 他們的壓力與負擔
沒有人先想要如何將所有人的傷害降到最低
沒有人先想到的是安慰和關懷
特別是 媒體 永遠只想著怎樣以最惡毒 最聳動的方式來呈現
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
羞辱熱心助人/救人的醫療工作者
台灣的傳統,似乎很少在檢討制度性的錯誤
多半等到出錯了之後,再找個人當出氣筒給大家發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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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兩位大大:wipten 寫:forester 寫:知道自己是感染者
還簽器官移植
其心可議 ....
這應該是有所誤會, 據媒體報導: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828
事實是邱母不知其子罹患愛滋, 故將其器官捐出此事源於一名38歲、家住新竹的邱姓男子,本月24日墜樓腦死,台大醫院新竹分院接到邱母電話,得知她想捐兒子器官,即派醫療團隊去摘除邱男的心臟、肝臟、兩顆腎臟與肺臟,並做愛滋等病毒檢驗,心臟則交給成大醫院移植團隊。
至於邱先生本身有沒有要捐贈器官的意願, 則無從得知
汝等廣植德本。勿犯道禁。忍辱精進。慈心專一。齋戒清淨。一日一夜。勝在無量壽國為善百歲。所以者何。彼佛國土。皆積德眾善。無毫髮之惡。於此修善。十日十夜。勝於他方諸佛國中。為善千歲。所以者何。他方佛國。福德自然。無造惡之地。唯此世間。善少惡多。飲苦食毒。未嘗寧息。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如貧得寶第三十七)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如貧得寶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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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通報台大醫檢師講的是「reactive」(陽性),接話的器捐移植小組協調師誤聽為「non-reactive」(陰性)外"
"偶們training 過程中真的很少聽到用" reactive "來回答"
我看C肝抗體檢驗科也是以reactive來表示(但字體顏色會變紅色)
不過打字歸打字, 對話時就說"有問題是陽性"就很明白了
而且很多醫院檢驗科碰到驗痰AFB stain , HIV Ab出現陽性, 或是一些其他危急的檢驗報告,
也都以簡訊通知開單醫師, 也是保障自己免於爭執糾紛
"偶們training 過程中真的很少聽到用" reactive "來回答"
我看C肝抗體檢驗科也是以reactive來表示(但字體顏色會變紅色)
不過打字歸打字, 對話時就說"有問題是陽性"就很明白了
而且很多醫院檢驗科碰到驗痰AFB stain , HIV Ab出現陽性, 或是一些其他危急的檢驗報告,
也都以簡訊通知開單醫師, 也是保障自己免於爭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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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10000pedi 寫:
台灣的傳統,似乎很少在檢討制度性的錯誤
多半等到出錯了之後,再找個人當出氣筒給大家發洩....
這是制度性的問題
台灣有個財團法人器官登錄XX
但是沒有具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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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整個邏輯是很荒謬的,
不用接觸病人、坐在辦公室的政府衛生行政人員,
手中可以握有完整的愛滋病人名單,
相反的,最需要受到保護、曝露在感染風險的醫護,
反而要瞎子摸象。
如果要列管愛滋病人,是為了避免感染擴散,
那麼應該握有名單的人,應該相反才對。
不用接觸病人、坐在辦公室的政府衛生行政人員,
手中可以握有完整的愛滋病人名單,
相反的,最需要受到保護、曝露在感染風險的醫護,
反而要瞎子摸象。
如果要列管愛滋病人,是為了避免感染擴散,
那麼應該握有名單的人,應該相反才對。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卡繆說的: 這是個荒繆的世界......gucci37 寫:整個邏輯是很荒謬的,
不用接觸病人、坐在辦公室的政府衛生行政人員,
手中可以握有完整的愛滋病人名單,
相反的,最需要受到保護、曝露在感染風險的醫護,
反而要瞎子摸象。
如果要列管愛滋病人,是為了避免感染擴散,
那麼應該握有名單的人,應該相反才對。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瞻仰一下大老的原形....施肇榮 寫:醫護大老都悶不出聲azurezeiss 寫:台灣愛滋人權大過天,但至少健保卡裡自動跳出HIV(+)的功能可以加進去吧!!
醫護人員、受捐者的人權難道不是人權?
只要他們敢喊沒有安全就拒絕照護
很快就會修法的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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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一、該名器捐者,已於今年七月接獲主管機關通知需接受治療,主管機關卻未禁止其器官捐贈。
二、事情發生後,可見主管機關急於卸責,稱台大未主動詢問,可是條例上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
對於台大的說法,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以未接獲台大院方說法為由,不願回應。對於器官捐贈者是否為愛滋病患列管個案,施文儀也不回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
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
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
第五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
查。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
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二、事情發生後,可見主管機關急於卸責,稱台大未主動詢問,可是條例上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
對於台大的說法,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以未接獲台大院方說法為由,不願回應。對於器官捐贈者是否為愛滋病患列管個案,施文儀也不回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
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
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
第五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
查。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
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這幾條條文好像是通知被感染者或高危險群,不是通知醫療院所。Deanyuanchen 寫:一、該名器捐者,已於今年七月接獲主管機關通知需接受治療,主管機關卻未禁止其器官捐贈。
二、事情發生後,可見主管機關急於卸責,稱台大未主動詢問,可是條例上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
對於台大的說法,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以未接獲台大院方說法為由,不願回應。對於器官捐贈者是否為愛滋病患列管個案,施文儀也不回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
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
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
第五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
查。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
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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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抱歉,感謝指正,可見整部條例主管機關有權無責,事情發生後,仍不檢討第一線醫護所面臨的問題(
台大醫院感染科主治醫師洪健清說,按現行法規,除了檢驗一途外,根本無法從第二管道取得愛滋感染者相關資料,移植前無任何跡象顯示捐贈者為愛滋感染者,也無法稽核。)
台大醫院感染科主治醫師洪健清說,按現行法規,除了檢驗一途外,根本無法從第二管道取得愛滋感染者相關資料,移植前無任何跡象顯示捐贈者為愛滋感染者,也無法稽核。)
lupin 寫:這幾條條文好像是通知被感染者或高危險群,不是通知醫療院所。Deanyuanchen 寫:一、該名器捐者,已於今年七月接獲主管機關通知需接受治療,主管機關卻未禁止其器官捐贈。
二、事情發生後,可見主管機關急於卸責,稱台大未主動詢問,可是條例上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
對於台大的說法,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以未接獲台大院方說法為由,不願回應。對於器官捐贈者是否為愛滋病患列管個案,施文儀也不回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
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
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
第五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
查。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
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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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公會是不是應該出面推動修法?
面臨類似器官移植等搶時間的緊急醫療處置,應該授權給移植小組leader能以保密的方式,聯繫疾管局來雙重確認病人的感染問題。
因為所有法定傳染性疾病都由疾管局列管,而基於保密原則以及現有的許多罰則,對於像AIDS這種敏感的疾病,醫師不太可能也不敢洩漏病人隱私。
假設如果這某AIDS病人是在意外之後直送台大,過去也是台大的病人,台大移植小組第一時間就會知道病人得過AIDS,自不可能同意家屬器捐的意願。這樣的過程也是沒有經過病人直接的同意,卻是不違法的,豈不矛盾?
面臨類似器官移植等搶時間的緊急醫療處置,應該授權給移植小組leader能以保密的方式,聯繫疾管局來雙重確認病人的感染問題。
因為所有法定傳染性疾病都由疾管局列管,而基於保密原則以及現有的許多罰則,對於像AIDS這種敏感的疾病,醫師不太可能也不敢洩漏病人隱私。
假設如果這某AIDS病人是在意外之後直送台大,過去也是台大的病人,台大移植小組第一時間就會知道病人得過AIDS,自不可能同意家屬器捐的意願。這樣的過程也是沒有經過病人直接的同意,卻是不違法的,豈不矛盾?
最後由 Calcium 於 週日 8月 28, 2011 12:5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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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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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對不起 偌大個疾管局 (幾十個員工總有吧?) 請問他們有排個人 一個就好 24小時值班嘛?Calcium 寫:公會是不是應該出面推動修法?
面臨類似器官移植等搶時間的緊急醫療處置,應該授權給移植小組leader能以保密的方式,聯繫疾管局已雙重確認病人的感染問題。
因為所有法定傳染性疾病都由疾管局列管,而基於保密原則以及現有的許多罰則,對於像AIDS這種敏感的疾病,醫師不太可能也不敢洩漏病人隱私。
假設如果這某AIDS病人是在意外之後直送台大,過去也是台大的病人,台大移植小組第一時間就會知道病人得過AIDS,自不可能同意家屬器捐的意願。這樣的過程也是沒有經過病人直接的同意,卻是不違法的,豈不矛盾?
還是 以後器官移植小組跟隨公務員的腳步 下班時間 週六週日不接受器捐 有熱心要捐的家屬 請自費插管維持到週一上班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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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沒辦法,上次新光副院長就栽在疾管局檢驗室假日休息不驗瘧疾.......image 寫:對不起 偌大個疾管局 (幾十個員工總有吧?) 請問他們有排個人 一個就好 24小時值班嘛?Calcium 寫:公會是不是應該出面推動修法?
面臨類似器官移植等搶時間的緊急醫療處置,應該授權給移植小組leader能以保密的方式,聯繫疾管局已雙重確認病人的感染問題。
因為所有法定傳染性疾病都由疾管局列管,而基於保密原則以及現有的許多罰則,對於像AIDS這種敏感的疾病,醫師不太可能也不敢洩漏病人隱私。
假設如果這某AIDS病人是在意外之後直送台大,過去也是台大的病人,台大移植小組第一時間就會知道病人得過AIDS,自不可能同意家屬器捐的意願。這樣的過程也是沒有經過病人直接的同意,卻是不違法的,豈不矛盾?
還是 以後器官移植小組跟隨公務員的腳步 下班時間 週六週日不接受器捐 有熱心要捐的家屬 請自費插管維持到週一上班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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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猜的 因為檢驗很多項 可能檢驗師一樣樣唸下來 一堆non-reactive(或是更糟的negative!kcl2780 寫:"通報台大醫檢師講的是「reactive」(陽性),接話的器捐移植小組協調師誤聽為「non-reactive」(陰性)外"
"偶們training 過程中真的很少聽到用" reactive "來回答"
我看C肝抗體檢驗科也是以reactive來表示(但字體顏色會變紅色)
不過打字歸打字, 對話時就說"有問題是陽性"就很明白了
而且很多醫院檢驗科碰到驗痰AFB stain , HIV Ab出現陽性, 或是一些其他危急的檢驗報告,
也都以簡訊通知開單醫師, 也是保障自己免於爭執糾紛
(阿飄) ) 中間夾個reactive 如果沒有特別加重語氣或複述(檢驗師有可能以為這只是普通的病人檢驗) 有可能沒注意到(協調師有可能一直在打電話確認很多大小雜事 畢竟一次有四個刀.... (眼汪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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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所以 聯繫了也沒用啊 (眼汪汪)Calcium 寫:沒辦法,上次新光副院長就栽在疾管局檢驗室假日休息不驗瘧疾.......image 寫:對不起 偌大個疾管局 (幾十個員工總有吧?) 請問他們有排個人 一個就好 24小時值班嘛?Calcium 寫:公會是不是應該出面推動修法?
面臨類似器官移植等搶時間的緊急醫療處置,應該授權給移植小組leader能以保密的方式,聯繫疾管局已雙重確認病人的感染問題。
因為所有法定傳染性疾病都由疾管局列管,而基於保密原則以及現有的許多罰則,對於像AIDS這種敏感的疾病,醫師不太可能也不敢洩漏病人隱私。
假設如果這某AIDS病人是在意外之後直送台大,過去也是台大的病人,台大移植小組第一時間就會知道病人得過AIDS,自不可能同意家屬器捐的意願。這樣的過程也是沒有經過病人直接的同意,卻是不違法的,豈不矛盾?
還是 以後器官移植小組跟隨公務員的腳步 下班時間 週六週日不接受器捐 有熱心要捐的家屬 請自費插管維持到週一上班再說?
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透過網路系統認証方式...image 寫:所以 聯繫了也沒用啊 (眼汪汪)Calcium 寫:沒辦法,上次新光副院長就栽在疾管局檢驗室假日休息不驗瘧疾.......image 寫:對不起 偌大個疾管局 (幾十個員工總有吧?) 請問他們有排個人 一個就好 24小時值班嘛?Calcium 寫:公會是不是應該出面推動修法?
面臨類似器官移植等搶時間的緊急醫療處置,應該授權給移植小組leader能以保密的方式,聯繫疾管局已雙重確認病人的感染問題。
因為所有法定傳染性疾病都由疾管局列管,而基於保密原則以及現有的許多罰則,對於像AIDS這種敏感的疾病,醫師不太可能也不敢洩漏病人隱私。
假設如果這某AIDS病人是在意外之後直送台大,過去也是台大的病人,台大移植小組第一時間就會知道病人得過AIDS,自不可能同意家屬器捐的意願。這樣的過程也是沒有經過病人直接的同意,卻是不違法的,豈不矛盾?
還是 以後器官移植小組跟隨公務員的腳步 下班時間 週六週日不接受器捐 有熱心要捐的家屬 請自費插管維持到週一上班再說?
直接連到疾管局的列管資料中查詢...
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這件事情跟器官登錄是兩回事唷...Nicholas 寫:+10000pedi 寫:
台灣的傳統,似乎很少在檢討制度性的錯誤
多半等到出錯了之後,再找個人當出氣筒給大家發洩....
這是制度性的問題
台灣有個財團法人器官登錄XX
但是沒有具體功能
該名患者早就是政府列管的HIV患者了...
為何政府機關的列管患者還會被誤用?!
IC卡裡面or線上即時查詢系統都沒有相關資料?!
疾管局的功能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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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聖人們應該不會不出聲, 它們才不會放棄這個機會再跳出來羞辱自己人.
本週內就會有黃聖人,謝聖人,還有自認為聖人之流的一些大老小老又開始講一些有的沒的東西出來!
本週內就會有黃聖人,謝聖人,還有自認為聖人之流的一些大老小老又開始講一些有的沒的東西出來!
施肇榮 寫:醫護大老都悶不出聲azurezeiss 寫:台灣愛滋人權大過天,但至少健保卡裡自動跳出HIV(+)的功能可以加進去吧!!
醫護人員、受捐者的人權難道不是人權?
只要他們敢喊沒有安全就拒絕照護
很快就會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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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這個病患因嚴重受傷於23日至新竹南門醫院, 一直到24日晚上台大接手進行移植應該有24小時的時間, 但這段時間所有接觸他治療他的醫護人員甚至EMT沒有人知道他是帶原者, 而沒有病患或家屬的同意也無法檢驗HIV, 這對所有在這段時間救治他的醫護人員是多麼的不公平及危險,而若不是因為器官捐贈也不會對他檢驗愛滋病, 所以可想而知在我們每天危險的醫療環境中接觸的病患中有許多是愛滋病帶原而我們卻無法得知. 就像這位病患一樣知道的只有病人自己,可惜他已無法說話,再來是所謂的史上最強事後諸葛的衛生局及疾管局,可惜他們不會主動告訴醫護人員. 所以如果制度不改進, 類似的事或更嚴重的事還會再發生. 希望這次事件能給醫界高層及疾管局好好上一堂醫學倫理, 根據維基百科,所謂倫理是 “對人類道德生活進行系統思考和研究的學科。它試圖從理論層面建構一種指導行為的法則體系,即「我們應該怎樣處理此類處境」,「我們為什麼又依據什麼這樣處理」。” 發生了這麼嚴重的事,第一線的醫師不知幾日幾夜無法成眠, 但拋頭顱灑熱血冒著感染愛滋的風險後還是得接受嚴重的處分, 而躲在辦公室吹冷氣上網路的長官們, 週休二日在家辛苦看電視後請重修醫學倫理, 改善一下這害死人的制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