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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六 7月 25, 2009 10:40 pm
X-MAN
阿拉伯人認為布希是恐怖份子.
美國人認為賓拉登是恐怖份子.

誰是真正的恐怖份子?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六 7月 25, 2009 11:00 pm
sheepin
X-MAN 寫:阿拉伯人認為布希是恐怖份子.
美國人認為賓拉登是恐怖份子.

誰是真正的恐怖份子?
於是,世界上分成四種人

一種是美國人
一種是阿拉伯人
一種是又是美國人又是阿拉伯人
一種是不是美國人也不是阿拉伯人

沒有人可以自外於這四種身分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六 7月 25, 2009 11:14 pm
麥香堡
kathy 寫:假設訓練內容完全不變
一個醫學生六年畢業 考上醫師執照
姑且不去爭執稱謂
就以"第'一年住院醫師"稱之
他的能力經驗和本來第七年的實習醫師差別在哪裡呢?

單就病人 安全的角度來看
真正能保護病人的絕非那一紙醫師證書
而是我們 教育 訓練 和評估的方式

難道 他六年畢業 考上醫師執照
未經適當教育 訓練 評估
單獨執行醫療業務就能保障病患安全?

只將焦點完全放在 學制和執照
到底解決了什麼問題?
法律訂定的目的
原本就是在保護利益
醫師法 醫療法著眼的重要利益當然是全民健康
在文字陳義鑽牛角尖 很不不顧此失彼

當然 我並非在力陳必須固守七年制
我們的實習制度也有許多值得檢討的地方
問題是 若眾人討論的觀點都只放在形式和制度的改革
對我們的醫師養成和全民健康
究竟有什麼實質助益
這是我的憂慮

至於
狂放厥詞的人
誰相信他們背後真有什麼改善醫學教育體制
促進大眾健康的理念?

我只看到宛如身上背著自殺炸彈的狂熱份子
殺紅了眼 不擇手段只想同歸於盡
問題是 那些願意犧牲性命發動自殺攻擊的人
或許還是為了他們民族
千百年來信奉的理念或神靈

我認為
所有不同的意見
即便再離經叛道
只要以和平的言論發表
我們的社會都要有容許它存在的空間

但是
原本的主張多有道理
都支撐不了讓理念爭執狂暴成
以傷害為目的的報復行動

而現在這些號稱已經花費半年
秘密蒐集"醫學生犯罪證據"的人士
你們真的清楚你們在做什麼嗎?

這等腥風血雨幫你們子女掙到的染血飯碗
血羶撲鼻
他們難道不會食不下嚥?
凱大
應該不用太悲觀
凡是幾乎百分之百的人都會犯到法的法律
唯一可預見的是這個法律後來會修正
三多大可能只是在做這樣的工作
而且這個過程中紛紛擾擾最後的代價
都必將由私心自用的人自己扛起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六 7月 25, 2009 11:26 pm
dasein79
>敬愛的dasein79大大:
>雖然你在別的PO文提到你具法律訴訟實戰經驗,但是你的法律見解也與眾不同.

>對於犯罪事實或嫌疑,人民有告訴告發自訴權利,但是沒有作為義務,因此知悉犯罪事實或嫌疑時,
>人民選擇不告訴不告發,不自訴,有罪嗎? 對我而言未曾聽聞.

你不能斷句在這個位置。共同正犯是接在違反醫師法下面,不是指毀謗罪。既然Santo如此了解整個犯罪歷程,而且具備大量證據,顯見有犯意之聯絡的可能,不然,是誰在進行大規模存證的?鬼嗎?這些人顯然以某種身分參與其所謂的違法行為,而且長期配合違法行為,才有可能先從目睹,而後開始攝影存證。不然您告訴我:如果不是參與犯罪行為,如何長期與犯罪集團人員共處?線民可是透過阻卻違法的喔!

如果Santo所言並非事實,只是意圖恐嚇,由於移送法辦不能夠成恐嚇要件,但他就得面對製造謠言的問題了,接下去才是這段。

>就是您公然散佈不實謠言,以文字方式,在公開版面向不特定人士傳述,意圖詆毀台灣醫學生。醫聯會為台灣醫學生之代表機關,自然有權且有責向您提起妨害名譽罪,此為兩年有期徒刑之罪

謝謝指教,但煩請正確斷句。

>同時當事人適格指的是民法私權爭執時,權利人是否有實體法上權利,至於刑事問題雖非當事人亦可告發.不涉及適格與否.

告訴乃論的罪,就交給你去告發吧!

當真神人也。我好崇拜!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六 7月 25, 2009 11:53 pm
fireda
kathy 寫:假設訓練內容完全不變
一個醫學生六年畢業 考上醫師執照
姑且不去爭執稱謂
就以"第'一年住院醫師"稱之
他的能力經驗和本來第七年的實習醫師差別在哪裡呢?

單就病人 安全的角度來看
真正能保護病人的絕非那一紙醫師證書
而是我們 教育 訓練 和評估的方式

難道 他六年畢業 考上醫師執照
未經適當教育 訓練 評估
單獨執行醫療業務就能保障病患安全?

只將焦點完全放在 學制和執照
到底解決了什麼問題?
法律訂定的目的
原本就是在保護利益
醫師法 醫療法著眼的重要利益當然是全民健康
在文字陳義鑽牛角尖 很不不顧此失彼

當然 我並非在力陳必須固守七年制
我們的實習制度也有許多值得檢討的地方
問題是 若眾人討論的觀點都只放在形式和制度的改革
對我們的醫師養成和全民健康
究竟有什麼實質助益
這是我的憂慮

至於
狂放厥詞的人
誰相信他們背後真有什麼改善醫學教育體制
促進大眾健康的理念?

我只看到宛如身上背著自殺炸彈的狂熱份子
殺紅了眼 不擇手段只想同歸於盡
問題是 那些願意犧牲性命發動自殺攻擊的人
或許還是為了他們民族
千百年來信奉的理念或神靈

我認為
所有不同的意見
即便再離經叛道
只要以和平的言論發表
我們的社會都要有容許它存在的空間

但是
原本的主張多有道理
都支撐不了讓理念爭執狂暴成
以傷害為目的的報復行動

而現在這些號稱已經花費半年
秘密蒐集"醫學生犯罪證據"的人士
你們真的清楚你們在做什麼嗎?

這等腥風血雨幫你們子女掙到的染血飯碗
血羶撲鼻
他們難道不會食不下嚥?
===================================
但是法律規定
實習醫師不可單獨執行醫療業務啊

所以 下列的事要嚴格禁止
每個intern都有權力去拒絕 否則就是違法 是要捉去關的

這是我朋友的親身經歷:
他現在在中部某醫學中心實習~~~(就那個頗多波波又愛澄清的醫院)
以下是他的親身經歷:
人物:
某波波R-月領十幾萬高薪
小intern(大七)
小小intern(大六)
場景:
某team住院病人病床數:8床
->經過某波波R分配結果-->大七:4床
大六:2床
波波R:1床
另外,只要有新病人住院,波波就會CALL INTERN接.來一個CALL 一個,來兩個CALL一雙.波波R的藥單永遠只有生理食鹽水再加一些Vitamine order.
病人有問題,大七帶著小大六想辦法.而波波R則是不知道消失到哪裡去了.如果問他還會被罵一頓! 如果有技術操作,波波R根本沒實習過,完全不會,更別講要教INTERN了!
你能想像生病住院的病人竟然是由INTERN當主要照護者!而波波R則在旁邊納涼就算了,有時候甚至要INTERN去COVER!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12:33 am
sheepin
fireda 寫: 某team住院病人病床數:8床
->經過某波波R分配結果-->大七:4床
大六:2床
波波R:1床
另外,只要有新病人住院,波波就會CALL INTERN接.來一個CALL 一個,來兩個CALL一雙.波波R的藥單永遠只有生理食鹽水再加一些Vitamine order.
病人有問題,大七帶著小大六想辦法.而波波R則是不知道消失到哪裡去了.如果問他還會被罵一頓! 如果有技術操作,波波R根本沒實習過,完全不會,更別講要教INTERN了!
你能想像生病住院的病人竟然是由INTERN當主要照護者!而波波R則在旁邊納涼就算了,有時候甚至要INTERN去COVER!

然後這樣intern犯法,波波R沒事 (阿飄)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3:45 am
bestbsn
sheepin 寫:
fireda 寫: 某team住院病人病床數:8床
->經過某波波R分配結果-->大七:4床
大六:2床
波波R:1床
另外,只要有新病人住院,波波就會CALL INTERN接.來一個CALL 一個,來兩個CALL一雙.波波R的藥單永遠只有生理食鹽水再加一些Vitamine order.
病人有問題,大七帶著小大六想辦法.而波波R則是不知道消失到哪裡去了.如果問他還會被罵一頓! 如果有技術操作,波波R根本沒實習過,完全不會,更別講要教INTERN了!
你能想像生病住院的病人竟然是由INTERN當主要照護者!而波波R則在旁邊納涼就算了,有時候甚至要INTERN去COVER!

然後這樣intern犯法,波波R沒事 (阿飄)
如果真的被告,主治醫師也跟著倒楣,波波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因為如果是同一個醫療團隊,波波R是指導intern與clerk的supervisor,intern造成了醫療傷害,波波R與主治醫師要負罪責,而且醫院包括院長都會變成被告。

因為醫界的共識是衛生署信任上級醫師對實習醫學生的指導,將臨床技能一點一滴教給實習醫學生以期能夠獨當一面的預備能力,在有限的授權下交給實習醫學生去執行其能力可及之醫療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上級醫師必須複核並確認實習醫學生的執行成果。換言之,衛生署的解釋條文中的「指導」並非上級醫師全天候在一旁監督實習醫學生執行其能力可及之醫療行為。因為這是責任制。

實習醫師獨自替病人換藥到底算不算密醫行為,事實上,若不是醫療之必須與上級醫師治療醫囑中有(Wound wet-dressing) ,實習醫學生才不會雞婆擅自決定。此必須是上級醫師的order並授權予他的醫療行為,確認實習醫學生何時去換藥也是住院醫師常常會向實習醫學生作驗收的動作。即只要上級醫師能夠掌握實習醫學生在醫院所有舉動,又何必像背後靈一樣跟在實習醫學生後面監視他在做什麼。

但如果波波R推說:intern自己擅自亂來,與我無關。那又該如何? (主治醫師:肝!無論如何我都還會中槍!)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9:58 am
gotowin
一連串的看下來
覺得好無力
實習醫生我覺得是很重要的時期
我的心電圖判讀,急救流程都是在那時學精的
每一個有危險性的動作當然有前輩醫師在旁指導監督
可是像換藥,抽血,打針
別人教會你之後
難道真的有必要像背後靈一樣從頭跟到尾嗎?
全世界都沒有人會這樣搞吧

波蘭考生在違法補抓後
牛鬼蛇神的招數一直使出
某些不死心的
像壞掉的唱針一樣
一遍遍說著巳被指出錯誤的資料
看起來真叫人厭煩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12:32 pm
kathy
法律沒有規定 實習醫師不可單獨執行醫療業務
法律的規定是

實習生必須在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執行 由合格醫師囑咐的醫療業務

我的看法是
只要實習人員 經一定教育 訓練 評估
被認為單獨執行業務病人安全亦無虞
即便由其單獨執行 合格醫師囑咐的醫療業務
也可認定是法律所規定的 指導

每個實習生的責任感和能力都不同
臨床醫療業務又極為繁雜
法律可能逐一條列規範嗎

當然 不可能

即便要逐一規範
也只會製造出一本長篇累牘 窒礙難行 又限人於不義的規章
到頭來什麼都保護不了 反而製造一堆 刑事被告

不要錯估法律的功能
醫師法規範再嚴格
也無法確保一個考過醫師執照的人就具有照顧病人的能力

firda大舉的例子 恰巧說明了法律的極限
考過執照的住院醫師 能力和責任感均遠不及 實習生和見習生
如果這家醫院只有這三個醫師
請問 由誰來照顧病人 對病人安全較有保障
藥單永遠只有生理食鹽水再加一些Vitamin
不知道消失到哪裡去了.如果問他還會被罵一頓
有技術操作,根本沒實習過,完全不會,更別講要教INTERN
會發生這種事
問題根本不在醫師法怎麼規範

而在於
為什麼這家醫院會雇用這樣空領薪水
卻無能 也不用照顧病人的住院醫師

而且
醫院系統沒有及時發現這樣的問題
另外指派住院醫師來指導實習和見習生


這就是我一直強調的
醫院應有的教育 訓練 評核系統若不完備
法律 學制怎麼改 都是空談

因為對於真正的病人安全一點用也沒有

我們如果把這個案例改幾個字 難道就不讓人倒吸一口涼氣
難道就不那麼怵目驚心了嗎?
大六畢業 完全沒有實務經驗
剛考上醫師執照
在xx的oo醫院當第一年住院醫師時,月薪zzz元.
半夜值班時 on Foley, on NG, on Endo, on IV,抽Blood gas,導尿全部自己來.
在急診室還替一個ankle sprain 的女病人打 Cast,全都是獨立作業
就像我之前說過的
某個身分的有無是一清二楚 可以清楚切割的
臨床技能和經驗則是需要靠時間累積的
在臨床上 我們要確保的是
一位醫師在臨床技能經驗尚未純熟至可以獨立作業之前
能得到充分的指導監督
以利確保病人安全和經驗傳承
這個人的身分是實習生或者第一年住院醫師或這者叫PGY
就只是個名稱罷了

法律的設計確實是為了要保護某些利益
但這個利益保護要能落實
卻得仰賴執行臨床業務的機構
訂定嚴格的教育 訓練和評核的機制

任意壓榨勞力
強迫過早單獨上線
是件危險的事
不管這個被壓榨逼迫的人是不是已經考取醫師執照都一樣

這絕非在學制和醫師法的文字上作文章就能解決
真正讓人悲哀的是
訂定那些壓榨和逼迫環境的機構
以及放縱那些機構任意訂定壓榨和逼迫環境的主管機關
可從來不是我們的社會批評檢討的對象
更不是被壓榨逼迫的人單憑一己之力 就能拒絕或對抗的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1:54 pm
bestbsn
沒辦法,只好再把學校修的醫事法律做到爛的題目拿出來。當時的授課教師是一名主任檢察官。

所謂「密醫罪」,即違反醫師法廿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各項之一,不罰:

1.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2.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3. 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 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4. 臨時施行急救

首先,何謂醫療業務,與醫療行為有何不同?

醫療行為: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1年9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10062996號解釋: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之。

故是否為醫療行為,其界定上亦有其模糊之處,應依當時之醫療水準、國民生活方式之推移及衛生思想等因素綜合判斷。

醫療業務:
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輔助主要業務不可或缺之附隨行為),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實施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鄰居受傷,某甲拿醫藥箱去替該受傷者擦拭優碘與包紮,是否觸犯密醫罪?在實務上這是可允許之習慣,雖然可視為醫療行為,但不是以該行為為職業,故不算醫療業務。故某甲替鄰居處理傷口之行為不違反醫師法第廿八條「非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故某甲此舉不構成密醫罪。

醫師法廿八條之第一款但書,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文中所指之「指導」,可為指示與引導,其意義並非只有「須在一旁」之指導。

指示:於醫療實務之所必須,醫師開立醫囑與說明令實習醫學生或護理人員、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進行輔助醫療行為者。主官指示下屬去執行某項任務,未必全程在一旁監督,但該任務必須為其能力之所及,爾後下指示之主官亦須承受任務之成敗之責任。

引導:如同教師教導所屬班級之學生,教導其基本知識與技能,因初始之際學生知識技能未竟純熟,故必須在一旁循循善導與示範,待學生學會所教導之知識與技能,便可指派練習題目任其練習,此時未必全程在一旁監視其練習情況。

題目:實習醫學生單獨執行醫療行為是否觸犯密醫罪?
題目所指之單獨行為,不同義於擅自行為。亦即,只要證明實習醫學生對病人之醫療行為是獲得醫師指導下所進行之醫療必須之行為,即合於醫師法廿八條第一款但書。上述所指之指導之解釋,並非單指「在一旁監督指導」之意。

於醫療實務,仍有指導醫師必須在現場親自指導之情況,如開立主要醫囑、處方,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等。但於換藥、抽血等醫療行為,指導醫師信任實習醫學生已學會之技能,未必每次均現場指導。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3:04 pm
wei
Santo 所持的論點
正是一般望文生義的法律人(或非法律人)的想法
有一些法律學了一點皮毛的(或是有照卻不再用功的)法律人也是這樣想

對醫事法律稍微有一點點了解的人
就知道Santo 所持的論點是經不起考驗的
有很深的法律沙文主義色彩

萬一檢察官真的起訴實習醫師
不過是試圖引起爭議
造成程序上不利益的手段
不可能全部都定罪

況且第一個直接受傷害的就是財團醫學中心

醫界財團的力量很強的
最可能的作用就是馬上修法
讓實習醫師可以獨當一面

到時候
只要醫院把各階層醫師該做的執掌白紙黑字寫下
實習醫師與住院醫師 主治醫師的責任相當
各階層不會做份內的工作
恐怕叫天不應 叫地不靈
這是最直接淘汰不適任醫師的手段

Santo 大大 想必很硬 (或是很會躲)
惹的起大財團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3:27 pm
santo
wei 寫:Santo 所持的論點
正是一般望文生義的法律人(或非法律人)的想法
有一些法律學了一點皮毛的(或是有照卻不再用功的)法律人也是這樣想

對醫事法律稍微有一點點了解的人
就知道Santo 所持的論點是經不起考驗的
有很深的法律沙文主義色彩

萬一檢察官真的起訴實習醫師
不過是試圖引起爭議
造成程序上不利益的手段
不可能全部都定罪

況且第一個直接受傷害的就是財團醫學中心

醫界財團的力量很強的
最可能的作用就是馬上修法
讓實習醫師可以獨當一面

到時候
只要醫院把各階層醫師該做的執掌白紙黑字寫下
實習醫師與住院醫師 主治醫師的責任相當
各階層不會做份內的工作
恐怕叫天不應 叫地不靈
這是最直接淘汰不適任醫師的手段

Santo 大大 想必很硬 (或是很會躲)
惹的起大財團
大財團那麼偉大阿
偉大到可以無視法律嗎?
我不認為
您呢?

不過在中華民國境內
只要是不違反法律
那不管是大財團或人民,都能過的輕鬆自在阿.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5:44 pm
bestbsn
santo 寫:
大財團那麼偉大阿
偉大到可以無視法律嗎?
我不認為
您呢?

不過在中華民國境內
只要是不違反法律
那不管是大財團或人民,都能過的輕鬆自在阿.
大財團有錢可使立法院推磨,這就是道理。

辦幾個倒楣的醫學生,會產生後果嚴重到難以估計的寒蟬效應。這樣一來所有的實習醫學生紛紛拒絕臨床實作,又變回clerk,這哪裡能獨當一面?以現行的法律,畢業後取得醫師執照,別人視為你已經具備獨當一面的能力。可是之前若在實習期間的寒蟬效應使得臨床技術不純熟,將會增加醫療傷害的風險,又會間接拖累同一科內的同事,使其為了要cover這位R1而產生額外的工作負擔,造成整體醫療水準與品質下降。數千名R1也是如此的程度的話,看看台灣的醫療照護體系會不會崩潰。同時國家每年會損失數千萬的人力培訓資源,這些將會轉嫁到社會成本由全民負擔醫療水準下降的風險。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5:52 pm
chichang
bestbsn 寫: 大財團有錢可使立法院推磨,這就是道理。

辦幾個倒楣的醫學生,會產生後果嚴重到難以估計的寒蟬效應。這樣一來所有的實習醫學生紛紛拒絕臨床實作,又變回clerk,這哪裡能獨當一面?以現行的法律,畢業後取得醫師執照,別人視為你已經具備獨當一面的能力。可是之前若在實習期間的寒蟬效應使得臨床技術不純熟,將會增加醫療傷害的風險,又會間接拖累同一科內的同事,使其為了要cover這位R1而產生額外的工作負擔,造成整體醫療水準與品質下降。數千名R1也是如此的程度的話,看看台灣的醫療照護體系會不會崩潰。
正是如此,所以這件事一定要讓大型教學醫院知道嚴重性,因為波波正是要主導這件事的發生。不要置身度外。
改革是漸進式的,如果波波立意如此惡搞,台灣的醫療照護體系肯定會比波蘭差。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6:13 pm
WINDOW
santo 寫: 大財團那麼偉大阿
偉大到可以無視法律嗎?
我不認為
您呢?

不過在中華民國境內
只要是不違反法律
那不管是大財團或人民,都能過的輕鬆自在阿.
趕快去檢舉吧!不要只是在這嘴砲!這是沒用的!
到時我們就可知道財團醫院是不是吃素的了?還有財團醫院和波霸哪一個比較偉大?
快去檢舉!快去檢舉!快去檢舉!快去檢舉!快去檢舉!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6:48 pm
image
gotowin 寫:波蘭考生在違法補抓後
牛鬼蛇神的招數一直使出
某些不死心的
像壞掉的唱針一樣
一遍遍說著巳被指出錯誤的資料
看起來真叫人厭煩
(GOODJOB) (GOODJOB)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6:51 pm
鳴人
WINDOW 寫:
santo 寫: 大財團那麼偉大阿
偉大到可以無視法律嗎?
我不認為
您呢?

不過在中華民國境內
只要是不違反法律
那不管是大財團或人民,都能過的輕鬆自在阿.
趕快去檢舉吧!不要只是在這嘴砲!這是沒用的!
到時我們就可知道財團醫院是不是吃素的了?還有財團醫院和波霸哪一個比較偉大?
快去檢舉!快去檢舉!快去檢舉!快去檢舉!快去檢舉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8:17 pm
g96510083
又關於實習醫師從事實習醫療業務,依「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應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覆原審法院在卷,有該署書
函及隨函檢附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影本附卷可按(參見原審卷六九、七
十頁)。且有關實習醫師施行非侵入性之治療行為相關疑義,業據行政院衛生署
函覆本院稱:「二、按實習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醫師
指導下實習,對所稱『指導』,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不限於醫師親自在
場指導


爬了一堆判決書後,附上我只能找到的判決書內容,以駁斥santo觀點 (勾拳一記)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11:56 pm
b7901091
santo 寫:
wei 寫:Santo 所持的論點
正是一般望文生義的法律人(或非法律人)的想法
有一些法律學了一點皮毛的(或是有照卻不再用功的)法律人也是這樣想

對醫事法律稍微有一點點了解的人
就知道Santo 所持的論點是經不起考驗的
有很深的法律沙文主義色彩

萬一檢察官真的起訴實習醫師
不過是試圖引起爭議
造成程序上不利益的手段
不可能全部都定罪

況且第一個直接受傷害的就是財團醫學中心

醫界財團的力量很強的
最可能的作用就是馬上修法
讓實習醫師可以獨當一面

到時候
只要醫院把各階層醫師該做的執掌白紙黑字寫下
實習醫師與住院醫師 主治醫師的責任相當
各階層不會做份內的工作
恐怕叫天不應 叫地不靈
這是最直接淘汰不適任醫師的手段

Santo 大大 想必很硬 (或是很會躲)
惹的起大財團
大財團那麼偉大阿
偉大到可以無視法律嗎?
我不認為
您呢?

不過在中華民國境內
只要是不違反法律
那不管是大財團或人民,都能過的輕鬆自在阿.
啊不是叫你快去檢舉嗎
怎麼還在這裡
想說這麼多篇文都不見你出聲
我還以為你已經開始檢舉了耶
快啦快啦
我好想看看會發生什麼事耶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2:20 am
santo
g96510083 寫:又關於實習醫師從事實習醫療業務,依「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應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覆原審法院在卷,有該署書
函及隨函檢附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影本附卷可按(參見原審卷六九、七
十頁)。且有關實習醫師施行非侵入性之治療行為相關疑義,業據行政院衛生署
函覆本院稱:「二、按實習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醫師
指導下實習,對所稱『指導』,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不限於醫師親自在
場指導


爬了一堆判決書後,附上我只能找到的判決書內容,以駁斥santo觀點 (勾拳一記)
您老如果有能耐
去上個法律研究所 寫篇像這一樣的論文吧

實習醫生(學生)與病人及與醫院間法律關係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among and between the Intern and the Patient and the Hospital


作者:蔡中仁
畢業學校:東吳大學
出版單位:東吳大學
核准日期:2009-02-04
http://140.117.74.207/FED-db/cgi-bin/FE ... ndex_word=


台灣實習制度的問題 歡迎參考 蔡中仁醫師的論文
第144頁 第六節 台灣實習醫師制度之弊病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23 am
bestbsn
santo 寫:
g96510083 寫:又關於實習醫師從事實習醫療業務,依「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應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覆原審法院在卷,有該署書
函及隨函檢附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影本附卷可按(參見原審卷六九、七
十頁)。且有關實習醫師施行非侵入性之治療行為相關疑義,業據行政院衛生署
函覆本院稱:「二、按實習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醫師
指導下實習,對所稱『指導』,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不限於醫師親自在
場指導


爬了一堆判決書後,附上我只能找到的判決書內容,以駁斥santo觀點 (勾拳一記)
您老如果有能耐
去上個法律研究所 寫篇像這一樣的論文吧

實習醫生(學生)與病人及與醫院間法律關係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among and between the Intern and the Patient and the Hospital


作者:蔡中仁
畢業學校:東吳大學
出版單位:東吳大學
核准日期:2009-02-04
http://140.117.74.207/FED-db/cgi-bin/FE ... ndex_word=


台灣實習制度的問題 歡迎參考 蔡中仁醫師的論文
第144頁 第六節 台灣實習醫師制度之弊病
這也不是您寫的啊,然後就射後不理?沒有評論?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0:34 am
X-MAN
sheepin 於是,世界上分成四種人

一種是美國人
一種是阿拉伯人
一種是又是美國人又是阿拉伯人
一種是不是美國人也不是阿拉伯人

沒有人可以自外於這四種身分
一種是又是美國人又是中國人
這算是特產.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0:55 am
X-MAN
dasein79
告訴乃論的罪,就交給你去告發吧!

當真神人也。我好崇拜!
告訴乃論的罪,指的是非受害當事人告訴無法起訴,雖無告訴但是檢察官亦可偵查.因此無需神,檢察官即可偵查.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0:55 am
g96510083
santo 寫:
g96510083 寫:又關於實習醫師從事實習醫療業務,依「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應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覆原審法院在卷,有該署書 函及隨函檢附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影本附卷可按(參見原審卷六九、七 十頁)。且有關實習醫師施行非侵入性之治療行為相關疑義,業據行政院衛生署 函覆本院稱:「二、按實習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醫師 指導下實習,對所稱『指導』,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不限於醫師親自在 場指導

爬了一堆判決書後,附上我只能找到的判決書內容,以駁斥santo觀點 (勾拳一記)
您老如果有能耐
去上個法律研究所 寫篇像這一樣的論文吧
很不巧,敝人不巧就有那能耐考上法研 (樂奔) (樂奔)
你的能耐在哪裡 (勾拳一記)
提出判決只是釐清事實與實務看法
santo大等修完刑總刑分再出來說話吧


刑法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自重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1:07 am
死骨醫
看來全世界的醫師都曾經違法過......因為大家都沒有執照就實習了.....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1:08 am
g96510083
X-MAN 寫:
dasein79
告訴乃論的罪,就交給你去告發吧!
告訴乃論的罪,指的是非受害當事人告訴無法起訴,雖無告訴但是檢察官亦可偵查.因此無需神,檢察官即可偵查.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程序不符,到法院內容看都不看直接不受理-駁回 (不要啊) ,偵查只是浪費資源,證據再確鑿都是竹籃打水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1:10 am
死骨醫
g96510083 寫:
santo 寫:
g96510083 寫:又關於實習醫師從事實習醫療業務,依「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應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覆原審法院在卷,有該署書 函及隨函檢附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影本附卷可按(參見原審卷六九、七 十頁)。且有關實習醫師施行非侵入性之治療行為相關疑義,業據行政院衛生署 函覆本院稱:「二、按實習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醫師 指導下實習,對所稱『指導』,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不限於醫師親自在 場指導

爬了一堆判決書後,附上我只能找到的判決書內容,以駁斥santo觀點 (勾拳一記)
您老如果有能耐
去上個法律研究所 寫篇像這一樣的論文吧
很不巧,敝人不巧就有那能耐考上法研 (樂奔) (樂奔)
你的能耐在哪裡 (勾拳一記)
提出判決只是釐清事實與實務看法
santo大等修完刑總刑分再出來說話吧


刑法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自重
那請問g96510083大大, 考選部讓波波考試, 到底有沒有違法呢....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2:33 pm
leilani
g96510083 寫:
santo 寫:
g96510083 寫:又關於實習醫師從事實習醫療業務,依「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應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覆原審法院在卷,有該署書 函及隨函檢附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影本附卷可按(參見原審卷六九、七 十頁)。且有關實習醫師施行非侵入性之治療行為相關疑義,業據行政院衛生署 函覆本院稱:「二、按實習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醫師 指導下實習,對所稱『指導』,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不限於醫師親自在 場指導

爬了一堆判決書後,附上我只能找到的判決書內容,以駁斥santo觀點 (勾拳一記)
您老如果有能耐
去上個法律研究所 寫篇像這一樣的論文吧
很不巧,敝人不巧就有那能耐考上法研 (樂奔) (樂奔)
你的能耐在哪裡 (勾拳一記)
提出判決只是釐清事實與實務看法
santo大等修完刑總刑分再出來說話吧


刑法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自重
S大的絕招有
1。法律見解不同:你再怎麼有理,她只要說:你的見解不等於法官見解,就賴過去了
2。射後不理:說不過你,就說她以天下蒼生為念,所以不回應
3。挾陸生自重:她說這件事再鬧大,陸生就可以來台,藉此讓波波合法
4。拖別人下水:意思是你們這些走正門敢關後門,她就讓這些走正門的也當不成醫生

事實應該是她沒有這種錄影,就算有也沒有辦法證明什麼
因為以她的對象是基層員警和醫學生來看
應該沒做過什麼大的事 (樂奔)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2:48 pm
wei
原來是"七月半的鴨子"..........

無言

Re: 這一定要分出來討論:SANTO提出的違法警告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7, 2009 1:14 pm
santo
g96510083 寫:
santo 寫:
g96510083 寫:又關於實習醫師從事實習醫療業務,依「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應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覆原審法院在卷,有該署書 函及隨函檢附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影本附卷可按(參見原審卷六九、七 十頁)。且有關實習醫師施行非侵入性之治療行為相關疑義,業據行政院衛生署 函覆本院稱:「二、按實習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醫師 指導下實習,對所稱『指導』,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不限於醫師親自在 場指導

爬了一堆判決書後,附上我只能找到的判決書內容,以駁斥santo觀點 (勾拳一記)
您老如果有能耐
去上個法律研究所 寫篇像這一樣的論文吧
很不巧,敝人不巧就有那能耐考上法研 (樂奔) (樂奔)
你的能耐在哪裡 (勾拳一記)
提出判決只是釐清事實與實務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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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自重

因為不能破梗 所以您自己慢慢想像摟
抱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