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版主: hitachi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個人認為「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訂定最高費用」本身就是違法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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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請問某項治療申請健保後被核刪,是否可解釋為健保不給付,於下一個病人做同樣治療時收取自費?若不行,豈不自相矛盾?boss561215 寫: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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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這是健保局最愛的賤招之一
健保局核刪你該次申請的費用
如屬健保給付範圍,也就是不在健保法第51條射程內
原則上健保局應給付,但必須符合他的支付標準
也就是你被核刪是因不符支付標準表之規範,
但並不代表該種費用以後都一定不給付,更無法以之為理由向病人要求自費
但如遭核刪是因為屬於第51條範圍,本就屬病人自費項目無疑。
所以不符支付標準與不給付並非所指同一件事
健保局核刪你該次申請的費用
如屬健保給付範圍,也就是不在健保法第51條射程內
原則上健保局應給付,但必須符合他的支付標準
也就是你被核刪是因不符支付標準表之規範,
但並不代表該種費用以後都一定不給付,更無法以之為理由向病人要求自費
但如遭核刪是因為屬於第51條範圍,本就屬病人自費項目無疑。
所以不符支付標準與不給付並非所指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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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這時健保局會打出神主牌: 這些都是審查醫師的意思windnet 寫:請問某項治療申請健保後被核刪,是否可解釋為健保不給付,於下一個病人做同樣治療時收取自費?若不行,豈不自相矛盾?boss561215 寫: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這句本人不同意,我想大多數醫師也不會認同也就是你被核刪是因不符支付標準表之規範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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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只要是健保局的話,大概沒人會同意
所以才說是健保局的賤招
跟病人說都沒問題健保會給付
但跟醫師說便是沒問題你都可以申請,但不一定付的兩面手法
所以才說是健保局的賤招
跟病人說都沒問題健保會給付
但跟醫師說便是沒問題你都可以申請,但不一定付的兩面手法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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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法院文言文同上boss561215 寫: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一般白話文同下
「健保有給付項目,就算病人簽了自費同意書,
醫師還得是準備自掏腰包請客,病人還不感謝醫師,而會感謝健保局」!!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健保公務員會同意嗎?vsdog 寫:我還是主張
健保局派員院內出院前預審
住院期間只會來查病歷有沒有蓋醫師章這種無聊事
為何不出院前預審一些高價檢查或處置
比方說今天排CT明天做
預審不過
立刻改自費
這樣不是三贏
健保局,醫院(醫師)不會虧損
病患該做甚麼檢查或治療不會被延誤或換了一家醫院說法又不一樣
感覺不像三贏....某些人恐怕會認為只有醫院贏.......
因為醫院醫師本來會被凹,這樣子就變不好凹了
病人沒凹到〈自費風險〉,公務員沒閒到,雙輸.....
(偽可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