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頁 (共 3 頁)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8:47 pm
Felix
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一、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然而,無論是轉檢或代檢之檢驗報告,皆是由出具檢驗報告者就其檢驗結果負完全責任,是以,基於權責相衡原則,應由實際提供檢驗(查)之機構申報檢驗(查)費用。

事實真相:
台大愛滋不曉得是檢驗師或協調師口誤聽錯,最後是醫師負全責!!不是什麼檢驗師!!請立法"以後如果驗錯血產生的醫糾,一概跟醫師無涉,只與檢驗師有關"真愛開玩笑~~~哪一次檢驗師驗錯血,因而衍生醫糾,醫師不用負責的??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9:13 pm
hitachi
Felix 寫: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一、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然而,無論是轉檢或代檢之檢驗報告,皆是由出具檢驗報告者就其檢驗結果負完全責任,是以,基於權責相衡原則,應由實際提供檢驗(查)之機構申報檢驗(查)費用。

事實真相:
台大愛滋不曉得是檢驗師或協調師口誤聽錯,最後是醫師負全責!!不是什麼檢驗師!!請立法"以後如果驗錯血產生的醫糾,一概跟醫師無涉,只與檢驗師有關"真愛開玩笑~~~哪一次檢驗師驗錯血,因而衍生醫糾,醫師不用負責的??
(GOODJOB)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9:19 pm
Felix
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二、 依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為符合醫療專業分工,參諸現已實施多年之醫藥分業,基於規範及申報一致性。

事實真相:
1.現在,本來就是醫檢分工啊!!(除了少數例外,如2所言)醫師有在執行檢驗嘛??
2.糖尿病回診拿慢簽,想馬上知道血糖,以利調整降血糖劑量;
月經遲遲沒來的女性,想要馬上知道到底有沒懷孕;
新流感做快篩以給克流感.....等等....
如果真的醫檢分工,等個3~5天才知道結果,已經失去檢驗的意義了!!
3.當初醫藥分業的藉口,是基於民眾用藥安全,醫師忙於看診沒有時間好好調劑藥品跟說明注意事項.....
可是醫檢分工?現在的檢體都是檢驗師在實驗室操作呀!!你們到底想怎樣呢?叫民眾去有實驗室的地方抽血嘛?醬子對民眾的檢驗安全比較有保障嘛?還是勞民而已?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11:04 pm
施肇榮
Felix 寫: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一、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然而,無論是轉檢或代檢之檢驗報告,皆是由出具檢驗報告者就其檢驗結果負完全責任,是以,基於權責相衡原則,應由實際提供檢驗(查)之機構申報檢驗(查)費用。

事實真相:
台大愛滋不曉得是檢驗師或協調師口誤聽錯,最後是醫師負全責!!不是什麼檢驗師!!請立法"以後如果驗錯血產生的醫糾,一概跟醫師無涉,只與檢驗師有關"真愛開玩笑~~~哪一次檢驗師驗錯血,因而衍生醫糾,醫師不用負責的??
醫事檢驗師公會真的是頭殼壞掉
如果以上的理由成立
以後診所送給醫事檢驗單位做的代檢自費檢驗
請醫事檢驗師事後自己向病人申請費用
診所不負責檢驗收費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11:09 pm
施肇榮
Felix 寫: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二、 依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為符合醫療專業分工,參諸現已實施多年之醫藥分業,基於規範及申報一致性。

事實真相:
1.現在,本來就是醫檢分工啊!!(除了少數例外,如2所言)醫師有在執行檢驗嘛??
2.糖尿病回診拿慢簽,想馬上知道血糖,以利調整降血糖劑量;
月經遲遲沒來的女性,想要馬上知道到底有沒懷孕;
新流感做快篩以給克流感.....等等....
如果真的醫檢分工,等個3~5天才知道結果,已經失去檢驗的意義了!!
3.當初醫藥分業的藉口,是基於民眾用藥安全,醫師忙於看診沒有時間好好調劑藥品跟說明注意事項.....
可是醫檢分工?現在的檢體都是檢驗師在實驗室操作呀!!你們到底想怎樣呢?叫民眾去有實驗室的地方抽血嘛?醬子對民眾的檢驗安全比較有保障嘛?還是勞民而已?

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的立法精神:|
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是一種服務的提供,並非固有權利,所涉及的只有「能力」及「責任」兩個層面,而調劑是藥師的責任與義務,在某些情況下也是醫師的義務,而病人享有的是絕對的自由選擇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處所及請求的權利。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第1項訂有明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這裡所謂的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指的是聘有藥師的原處方醫院、診所,以及特約健保藥局。除此之外,依據藥事法第102條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病人亦得請醫師交付處方或親自為之調劑。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11:20 pm
施肇榮
Felix 寫: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二、 依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為符合醫療專業分工,參諸現已實施多年之醫藥分業,基於規範及申報一致性。
~~~~
醫事檢驗師公會質疑診所不是符合規定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所以不能申報費用,真的是胡說八道

依法診所雖無設備,卻可委託代為檢驗
醫療機構間的委託事項屬於民事的私法契約
與健保的公法契約無涉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
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民國 99 年 1 月 6 日 修正】
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業務,應備有相關檢驗設備,
且其醫事檢驗作業需符合醫事檢驗相關規定;未具檢驗設備者,
應委託其他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代為檢驗。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11:27 pm
dangetsai
施肇榮 寫:
Felix 寫: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二、 依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為符合醫療專業分工,參諸現已實施多年之醫藥分業,基於規範及申報一致性。
~~~~
醫事檢驗師公會質疑診所不是符合規定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所以不能申報費用,真的是胡說八道

依法診所雖無設備,卻可委託代為檢驗
醫療機構間的委託事項屬於民事的私法契約
與健保的公法契約無涉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
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民國 99 年 1 月 6 日 修正】
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業務,應備有相關檢驗設備,
且其醫事檢驗作業需符合醫事檢驗相關規定;未具檢驗設備者,
應委託其他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代為檢驗。
目前現行体制 :
醫師開單,醫師申報,檢驗所代驗,醫師解釋檢驗結果,醫師承擔核刪後果!!!! 這樣不是很好嗎 !! 權責相符 !!
難道檢驗所愿意承擔核刪的責任嗎 ?!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11:30 pm
施肇榮
醫事檢驗機構與健保局間的權利、義務明訂於契約
契約內有的才有權利

現在是診所交付給檢驗所的代檢事項
又不是病人自行持處方箋(檢驗單)到檢驗所
檢驗所也沒有核對IC卡及病人身分
憑甚麼向健保局申請費用
醫檢師公會明顯胡搞
健保局當天也說只能依法行政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適用)【民國 92 年 2 月 12 日 公(發)布】

1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甲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特約(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類別為。
雙方約定事項如左:
壹 前言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依照健保法、健保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其他法令及本合
約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醫事檢驗業務。
    甲乙雙方依法得主張實體與程序之權利,不因前項規定而受
影響。
    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依法令授權甲方訂定之命令,其新訂
或修正,而與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有關者,甲方應與乙方公推
之相關團體代表就相關之事項進行協商,以謀雙方權利義務
之平衡。
貳 主要辦理事項
第二條 保險對象持甲方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檢驗單至乙方檢驗時,乙方應依醫事檢驗專業知識及專長悉心提供檢驗服務,妥善交付檢驗報告。
第三條 保險對象持甲方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檢驗單至乙方檢驗
時,乙方因限於檢驗設備、專長無法提供完整檢驗時,應即告知保險對象並宜轉介至適當之特約醫事檢驗機構。
第四條 保險對象持甲方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檢驗單至乙方檢驗,
乙方均應予以記錄,檢驗單及檢驗報告之保存年限應依醫事檢驗師法之規定,以備甲方查核。
第五條 乙方應核對其檢驗單與保險憑證暨查核檢驗單效期、醫師簽
章等資料無誤後,始予檢驗

第六條 保險對象持甲方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檢驗單至乙方檢驗,
未及攜帶保險憑證者,乙方應先予檢驗,收取檢驗費用,並摯給收據。保險對象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驗保險憑證,乙方應退還所收之費用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保險對象所提示甲方特約醫院、
診所交付之檢驗單檢驗;惟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檢驗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檢驗,並應按檢驗單上之檢驗項目檢驗,不得擅自更改檢驗項目。
第八條 乙方因醫事檢驗人員異動,以致不符醫事檢驗所開業規定時,乙方應即停止檢驗業務。

第九條 乙方設置醫事放射部門,應符合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其醫
事放射作業悉依本保險特約醫事放射機構作業規定辦理,其醫療費用由乙方併行申報。
第一○條 乙方辦理本保險醫療給付事宜,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定之醫療費用支付制度、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等規定辦
理。對於已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之部門,甲乙雙方應遵守主
管機關核定之本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協定及分配。
參 費用之申報及付款
第一一條 甲乙雙方關於本保險醫療費用之申請期限、申報應檢具書
表、暫付成數、暫付日期、核付、停止暫付、停止核付、
申請案件之資料補件及申復等作業,應依「全民健康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乙方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之複審申請,
以一次為限,逾期以自願放棄論。
     甲方對乙方第一項醫療費用補報申請案件,應不予暫付。
     乙方依前項規定如期申報之保險醫療費用,手續齊全,而
甲方未能於所定六十日期限內完成暫付或核付手續時,應
依民法規定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但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
事由,致未於期限內完成暫付或核付手續時,甲方不負延
遲責任。
     乙方屬實施總額部門,其依規定如期申報之醫療費用,且
無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
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未能
於所定六十日期限內完成核定者,應依當月申請金額逕予
核付。
     第十二條乙方醫療服務費用申報應採行電子申報。
     乙方以連線申報醫療費用者,以全國醫療資訊網或甲方網
際網路收到乙方傳送申請表之日期為受理日期,該日期與
甲方實際收到書面總表日期超過五日者,以實際收到日為
受理日期。
第一三條 甲方撥付醫療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在甲方委
託收付業務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
變更時亦同。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8, 2011 11:36 pm
施肇榮
dangetsai 寫:
施肇榮 寫:
Felix 寫:~~~~
目前現行体制 :
醫師開單,醫師申報,檢驗所代驗,醫師解釋檢驗結果,醫師承擔核刪後果!!!! 這樣不是很好嗎 !! 權責相符 !!
難道檢驗所愿意承擔核刪的責任嗎 ?!
打蛇打七寸
方法錯誤永遠達不成目的

醫師申報,檢驗所代驗,醫師解釋檢驗結果
醫師承擔核刪後果
是因為健保局聘任的專業審查醫師認為無須檢驗

有沒有必要用或檢驗
這事關醫師的專業判斷
如要無醫師專業的醫檢師來負責
等於是承認醫檢師有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0, 2011 9:29 am
gary
如果醫檢師公會想要破壞目前的默契
那麼醫界自有反制之道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0, 2011 12:09 pm
施肇榮
gary 寫:如果醫檢師公會想要破壞目前的默契
那麼醫界自有反制之道
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為符合醫療專業分工,參諸現已實施多年之醫藥分業,基於規範及申報一致性。....

這不只是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也將會是其他paramedics混水摸魚的藉口
因為在二代健保修法時,他們就遊說立法院將 行政院版的" " 改成 " ",
很自私的想說這樣一來,處方就應該釋出給他們,民眾就會任由他們擺布

幸虧英明的立委諸公,有考慮到民眾的自主權
特別在立法理由內註明是 "將處方交給民眾,讓民眾自由選擇 "
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以避免民眾的權益受損

所以,醫師應站在保護病人的權益立場
清楚的、明白的告知病人的權益
以符合法律規定、醫學倫理的要求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0, 2011 2:50 pm
poki
檢驗師公會不如去協調會員不要去惡性競爭, 維持合理利潤, 比較容易些,

有時看起來一張檢驗單可以申請1000元, 實際敢申請的少很多, 也有被砍的, 不要眼紅,

若檢驗所想整碗捧走-> 醫生開檢驗會節制, 一張只50的會常出現-> 利潤?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0, 2011 3:05 pm
施肇榮
poki 寫:檢驗師公會不如去協調會員不要去惡性競爭, 維持合理利潤, 比較容易些,
有時看起來一張檢驗單可以申請1000元, 實際敢申請的少很多, 也有被砍的, 不要眼紅,
若檢驗所想整碗捧走-> 醫生開檢驗會節制, 一張只50的會常出現-> 利潤?
醫業分業後,各paramedics爭先效法學習逐鹿爭食醫療大餅

早已不把醫師公會放在眼裡

要不然怎會跳過醫師公會

直接找健保局出面協商

若說背後沒有找立委出面施壓

我不相信

但是他們忘記了現在的醫師公會團隊

無論是在法理上或論述上

已非是昔日任人宰割之吳下阿蒙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0, 2011 4:44 pm
mowball
施肇榮 寫:
poki 寫:檢驗師公會不如去協調會員不要去惡性競爭, 維持合理利潤, 比較容易些,
有時看起來一張檢驗單可以申請1000元, 實際敢申請的少很多, 也有被砍的, 不要眼紅,
若檢驗所想整碗捧走-> 醫生開檢驗會節制, 一張只50的會常出現-> 利潤?
醫業分業後,各paramedics爭先效法學習逐鹿爭食醫療大餅

早已不把醫師公會放在眼裡

要不然怎會跳過醫師公會

直接找健保局出面協商

若說背後沒有找立委出面施壓

我不相信

但是他們忘記了現在的醫師公會團隊

無論是在法理上或論述上

已非是昔日任人宰割之吳下阿蒙
(GOODJOB) (cheer)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0, 2011 9:12 pm
Felix
kcfc 寫:
歌仔戲 寫:
kcfc 寫:照這情勢

大家要改成自己報(代檢) 才好
(要有代檢醫院 或診所)
請教一下
""自己報, 代檢"" 為什麼要有代檢醫院, 不是有檢驗所就好了嗎?
謝謝
自己報
配合的是診所或醫院以代檢處理(成健申報資料時的檢驗單位是診所或醫院)
若不是成健而是一般診療項目或追蹤 則沒差

轉檢時(申報資料的檢驗單位是檢驗所)費用是檢驗所報

因此有檢驗所的
配合作代檢申報用的診所
姑且稱為 所前診所
謝謝大大的釋疑 (GOODJOB)
可是....我不想成健與一般診療分開來(醬子會抽很多血)...我要如何知道有哪些所前診所呢?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0, 2011 9:41 pm
Felix
當然....也可以成健讓檢驗所申報;一般診療項目則由檢驗所代檢(自己申報)...醬子,成健與一般診療項目就同一家檢驗所囉!!可是健保局肯嘛??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二 10月 11, 2011 11:50 am
kcfc
Felix 寫:當然....也可以成健讓檢驗所申報;一般診療項目則由檢驗所代檢(自己申報)...醬子,成健與一般診療項目就同一家檢驗所囉!!可是健保局肯嘛??
由檢驗所代檢(自己申報)...
其實這時檢驗所是用診所名義代檢而非檢驗所名義 問問檢驗所便知!!
檢驗所只有接受轉檢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二 10月 11, 2011 3:47 pm
壞人卡
kcfc 寫:
Felix 寫:當然....也可以成健讓檢驗所申報;一般診療項目則由檢驗所代檢(自己申報)...醬子,成健與一般診療項目就同一家檢驗所囉!!可是健保局肯嘛??
由檢驗所代檢(自己申報)...
其實這時檢驗所是用診所名義代檢而非檢驗所名義 問問檢驗所便知!!
檢驗所只有接受轉檢
(GOODJOB) (完美計劃)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7, 2011 8:58 am
施肇榮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代檢作業,有關醫療費用申報之疑點(全聯會公文)

(一)
Q:醫療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間之委託代檢法律關係為何?
A:1.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醫療費用支付與否存在於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特約關係。爰此,醫事檢驗機構一旦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以下稱健保合約),醫事檢驗機構可經由健保審查作業與支付標準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以轉檢作業為例,目前實務上醫療院所因診斷之需可開立轉檢單,由病患持轉檢單至受檢之醫院、診所或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檢(查),以醫事檢驗機構而言,凡辦理轉檢作業者,醫事檢驗機構可依支付程序申報醫療費用,自無疑義。
2.至於代檢作業,簡言之,特約診所基於診斷之需,採取檢體併同醫師開立之代檢單委託其他特約診所、醫事檢驗機構,執行檢體檢驗。代檢作業之進行前提為特約醫療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簽立委託契約,雙方再依據該契約進行送檢與檢驗作業。
3.醫事檢驗機構與健保局簽訂健保合約,依照大法官第533號解釋,健保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
4.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間簽立之委託代檢檢體契約,依據私法自治原則,既然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間得依雙方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該契約應為「民事契約」,惟須以行政契約為前提;換言之,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簽立委託代檢合約須架構於醫事檢驗機構與健保局之特約關係下。再者,茲該份民事契約僅約束與限制委託代檢之醫療院所與辦理代檢作業之醫事檢驗機構,雙方法律關係變動與責任義務範疇之劃分是否與健保費用支付自有待釐清之必要。

(二)
Q:醫事檢驗機構接受代檢作業,是否可申報醫療費用?
A:1.目前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斷或治療保險對象之需要,由醫院、診所委託醫事檢驗機構,執行檢體檢驗
2.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辦理醫事檢驗業務須知」規定,有關醫事檢驗機構醫療服務費用之申報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規定辦理。
3.次依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前段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4.再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第17條第3款規定,乙方受理保險憑證時,未依本合約第5條規定確實核對保險對象身分證明之文件者,乙方申請之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經甲方查核發現已核付者,應予追扣。
5.末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明定「檢查」之費用,亦明定該費用包括人員、試藥、內服藥劑、檢驗器材、一般材料、管理費及採取檢體之費用在內。質言之,不論醫事檢驗機構從事轉檢抑或代檢作業,轉檢、代檢費用均含括於「檢查」費用內。
6.爰此,依新健保法第69條規定,保險對象至診所就醫,由診所依法查核健保卡,因診療所需,診所採取檢體交由代檢之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既未進行讀卡作業亦未確認保險對象身分,自不得申報醫療費用。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7, 2011 10:06 am
kcfc
施肇榮 寫: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代檢作業,有關醫療費用申報之疑點(全聯會公文)

(一)
Q:醫療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間之委託代檢法律關係為何?
A:1.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醫療費用支付與否存在於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特約關係。爰此,醫事檢驗機構一旦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以下稱健保合約),醫事檢驗機構可經由健保審查作業與支付標準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以轉檢作業為例,目前實務上醫療院所因診斷之需可開立轉檢單,由病患持轉檢單至受檢之醫院、診所或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檢(查),以醫事檢驗機構而言,凡辦理轉檢作業者,醫事檢驗機構可依支付程序申報醫療費用,自無疑義。 2.至於代檢作業,簡言之,特約診所基於診斷之需,採取檢體併同醫師開立之代檢單委託其他特約診所、醫事檢驗機構,執行檢體檢驗。代檢作業之進行前提為特約醫療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簽立委託契約,雙方再依據該契約進行送檢與檢驗作業。
3.醫事檢驗機構與健保局簽訂健保合約,依照大法官第533號解釋,健保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
4.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間簽立之委託代檢檢體契約,依據私法自治原則,既然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間得依雙方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該契約應為「民事契約」,惟須以行政契約為前提;換言之,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簽立委託代檢合約須架構於醫事檢驗機構與健保局之特約關係下。再者,茲該份民事契約僅約束與限制委託代檢之醫療院所與辦理代檢作業之醫事檢驗機構,雙方法律關係變動與責任義務範疇之劃分是否與健保費用支付自有待釐清之必要。

(二)
Q:醫事檢驗機構接受代檢作業,是否可申報醫療費用?
A:1.目前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斷或治療保險對象之需要,由醫院、診所委託醫事檢驗機構,執行檢體檢驗
2.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辦理醫事檢驗業務須知」規定,有關醫事檢驗機構醫療服務費用之申報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規定辦理。
3.次依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前段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4.再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第17條第3款規定,乙方受理保險憑證時,未依本合約第5條規定確實核對保險對象身分證明之文件者,乙方申請之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經甲方查核發現已核付者,應予追扣。
5.末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明定「檢查」之費用,亦明定該費用包括人員、試藥、內服藥劑、檢驗器材、一般材料、管理費及採取檢體之費用在內。質言之,不論醫事檢驗機構從事轉檢抑或代檢作業,轉檢、代檢費用均含括於「檢查」費用內。
6.爰此,依新健保法第69條規定,保險對象至診所就醫,由診所依法查核健保卡,因診療所需,診所採取檢體交由代檢之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既未進行讀卡作業亦未確認保險對象身分,自不得申報醫療費用
請教施大:

由此觀之
只有真正的轉診才由檢驗所報費用(極少數)
其他的應是代檢(代檢單位可以是檢驗所或有檢驗設備之診所醫院) 由原診所報

那檢驗所成立 所前診所 所謂何來(他們說檢驗所不能接代檢只能接轉檢) 是否有誤解??
感恩!!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7, 2011 10:24 am
施肇榮
kcfc 寫:
施肇榮 寫: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代檢作業,有關醫療費用申報之疑點(全聯會公文)

(一)
Q:醫療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間之委託代檢法律關係為何?
A:1.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醫療費用支付與否存在於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特約關係。爰此,醫事檢驗機構一旦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以下稱健保合約),醫事檢驗機構可經由健保審查作業與支付標準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以轉檢作業為例,目前實務上醫療院所因診斷之需可開立轉檢單,由病患持轉檢單至受檢之醫院、診所或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檢(查),以醫事檢驗機構而言,凡辦理轉檢作業者,醫事檢驗機構可依支付程序申報醫療費用,自無疑義。 2.至於代檢作業,簡言之,特約診所基於診斷之需,採取檢體併同醫師開立之代檢單委託其他特約診所、醫事檢驗機構,執行檢體檢驗。代檢作業之進行前提為特約醫療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簽立委託契約,雙方再依據該契約進行送檢與檢驗作業。
3.醫事檢驗機構與健保局簽訂健保合約,依照大法官第533號解釋,健保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
4.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間簽立之委託代檢檢體契約,依據私法自治原則,既然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間得依雙方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該契約應為「民事契約」,惟須以行政契約為前提;換言之,醫事檢驗機構與醫療院所簽立委託代檢合約須架構於醫事檢驗機構與健保局之特約關係下。再者,茲該份民事契約僅約束與限制委託代檢之醫療院所與辦理代檢作業之醫事檢驗機構,雙方法律關係變動與責任義務範疇之劃分是否與健保費用支付自有待釐清之必要。

(二)
Q:醫事檢驗機構接受代檢作業,是否可申報醫療費用?
A:1.目前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斷或治療保險對象之需要,由醫院、診所委託醫事檢驗機構,執行檢體檢驗
2.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辦理醫事檢驗業務須知」規定,有關醫事檢驗機構醫療服務費用之申報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規定辦理。
3.次依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前段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4.再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第17條第3款規定,乙方受理保險憑證時,未依本合約第5條規定確實核對保險對象身分證明之文件者,乙方申請之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經甲方查核發現已核付者,應予追扣。
5.末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明定「檢查」之費用,亦明定該費用包括人員、試藥、內服藥劑、檢驗器材、一般材料、管理費及採取檢體之費用在內。質言之,不論醫事檢驗機構從事轉檢抑或代檢作業,轉檢、代檢費用均含括於「檢查」費用內。
6.爰此,依新健保法第69條規定,保險對象至診所就醫,由診所依法查核健保卡,因診療所需,診所採取檢體交由代檢之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既未進行讀卡作業亦未確認保險對象身分,自不得申報醫療費用
請教施大:

由此觀之
只有真正的轉診才由檢驗所報費用(極少數)
其他的應是代檢(代檢單位可以是檢驗所或有檢驗設備之診所醫院) 由原診所報

那檢驗所成立 所前診所 所謂何來(他們說檢驗所不能接代檢只能接轉檢) 是否有誤解??
感恩!!
事實上
健保的規則一團亂
很多是協調的結果(未必合法)

轉檢、代檢本無事
只是醫檢師公會找健保局說醫師公會於法不合
醫師公會只好依法分析事實
起因好像是那檢驗所成立 "所前診所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
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業務,應備有相關檢驗設備,
且其醫事檢驗作業需符合醫事檢驗相關規定;未具檢驗設備者,
應委託其他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代為檢驗。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24, 2011 10:57 pm
kevinhmtsai
newshine 寫:到時候檢驗被核刪
甚至放大回推的時候
又是開單醫師的責任
根本就是權責不清

不然就把核刪費用
由檢驗所收入核刪好啦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打從心底由衷的贊同!由其放大回推很可怕,想想一個檢查200被放大100倍變成20000時,就像辛苦賺了一輩子的薪水也不夠賠償一件天價的醫療糾紛賠償。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日 11月 06, 2011 12:36 pm
jcclinc
以後要開處方簽請病人去檢驗所抽血囉!!!???? (cheer)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四 1月 05, 2012 4:21 pm
cyfan
hitachi 寫:
Felix 寫:醫事檢驗師公會的藉口:
一、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然而,無論是轉檢或代檢之檢驗報告,皆是由出具檢驗報告者就其檢驗結果負完全責任,是以,基於權責相衡原則,應由實際提供檢驗(查)之機構申報檢驗(查)費用。

事實真相:
台大愛滋不曉得是檢驗師或協調師口誤聽錯,最後是醫師負全責!!不是什麼檢驗師!!請立法"以後如果驗錯血產生的醫糾,一概跟醫師無涉,只與檢驗師有關"真愛開玩笑~~~哪一次檢驗師驗錯血,因而衍生醫糾,醫師不用負責的??
(GOODJOB)

就跟吃藥過敏不找藥廠 找醫師負責一樣 (打小人)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三 4月 04, 2012 1:27 am
JimW
DR.HSU 寫:在健保的框架下.醫療相關人員都會想要來分一杯羹的.有藥師成功例子在先.群起效尤是可以預見的.
大家都要把醫師當提款機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三 4月 04, 2012 1:48 am
surgeon
大部分檢驗所均有設立所前診所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9, 2012 10:56 pm
andy5824
絕對不可以被侵權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日 5月 06, 2012 12:31 pm
OGG
(打小人)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五 5月 18, 2012 4:53 pm
Whowardwang
每個公會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

Re: 醫檢師公會不論轉檢或診所的代檢都要全碗捧去

發表於 : 週六 5月 19, 2012 11:55 am
macmay
鳴人 寫:
desktop 寫:
鳴人 寫:請全聯會要堅持立場,
不排除基層全體拒作成健擴大抗議!
診所拒做檢查,病人跑到醫院去做

醫院生意好會很快樂,因 全聯會=醫院代言人,全聯會幹嘛堅持立場?

全聯會若不是醫院代言人,幹嘛反對醫師加入勞基法* (咦)

*是誰不讓醫師納入勞基法? http://www.drkao.com/DRM/03/015.htm
施大是全聯會裡基層代表的中流砥柱.
大家請多多給施大加油,讓他有力量堅持下去!
(cheer) (cheer) (cheer) 學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