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8:12 am
很有電影海報的味道,如果底下加上幾排小小的黃字就更像.......但這不是電影,而是活生生的事實。
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OYAYA168 寫: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或是一堆兄弟拿著棍棒chohen 寫: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OYAYA168 寫: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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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加油!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1chope 寫:辛苦了, 加油!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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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是這樣auricle 寫:多如牛毛的法規法令讓醫師承受著許多義務. 遇到法律衝突時卻無相對應有的權利.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用啦!!用啦!!施肇榮 寫: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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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應當補充附上hitachi 寫:用啦!!用啦!!施肇榮 寫: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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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作的好的也請浮上來給個讚,鼓勵一下 (害羞扭扭)
條件是要附上論壇網址……施大,你的word檔有附上吧!!
另外恭賀論壇註冊會員破萬 (蔥寶恭喜樣)
去年開始, 當了 ER 的逃兵...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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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udy 寫:+1chope 寫:辛苦了, 加油!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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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go go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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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寫:用啦!!用啦!!施肇榮 寫: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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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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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謝謝各位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其實各位可以回去看看醫院有沒有設置『駐衛警察隊』,沒有的就申請吧,被打槍的就上報吧。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