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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8:12 am
canonchun
很有電影海報的味道,如果底下加上幾排小小的黃字就更像.......但這不是電影,而是活生生的事實。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8:30 am
ross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8:33 am
chohen
OYAYA168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omg)
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8:49 am
ulian
太讚了
(GOODJOB)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8:53 am
auricle
多如牛毛的法規法令讓醫師承受著許多義務. 遇到法律衝突時卻無相對應有的權利.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8:57 am
forester
chohen 寫:
OYAYA168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omg)
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
或是一堆兄弟拿著棍棒
在角落聊天
畫面中央推床上
躺著一個還在滴血
無人聞問的醫生

標題是
醫生救病人
誰來教醫生
為了您的家人
急診醫師請依法逃命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9:19 am
gary
醫改會的長官如果認為急診室暴力, 只需要溝通就可以化解的話,
請他們在區域醫院等級的醫院派駐代表,
一有急診暴力立刻衝上前去溝通溝通!!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9:23 am
chope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辛苦了, 加油!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9:26 am
judy
chope 寫: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辛苦了, 加油! (GOODJOB)
+1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9:53 am
superdog
關起門來的討論,可以高規格、依法依情依理。
寫論文才要寫 the cons and pros, 對照組/實驗組。實證反證。

貼出去的海報、口號,應該比照水果日報標題:聳動就好!
這也是不得已之苦。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9:56 am
rich
林醫師加油 ! 讚 ! (cheer)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0:19 am
項介
auricle 寫:多如牛毛的法規法令讓醫師承受著許多義務. 遇到法律衝突時卻無相對應有的權利.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我覺得不是這樣
我覺得醫師當場不跑,大部分還是道德感和使命感
上次不是有位醫師被打,還是堅持先把病患縫合完畢,自己才去縫合

現在要鼓吹的就是
別把道德和使命感放在畜牲身上
雖說台灣已經變成人命不如狗的亂世
但是我們自己還是應該把自己看得比狗高才是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1:04 am
施肇榮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

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1:11 am
hitachi
施肇榮 寫: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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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用啦!!用啦!!
覺得作的好的也請浮上來給個讚,鼓勵一下 (害羞扭扭)

條件是要附上論壇網址……施大,你的word檔有附上吧!!

另外恭賀論壇註冊會員破萬 (蔥寶恭喜樣)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1:18 am
施肇榮
hitachi 寫:
施肇榮 寫: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

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用啦!!用啦!!
覺得作的好的也請浮上來給個讚,鼓勵一下 (害羞扭扭)

條件是要附上論壇網址……施大,你的word檔有附上吧!!

另外恭賀論壇註冊會員破萬 (蔥寶恭喜樣)
應當補充附上

再重寄一次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1:51 am
yapi
日立大讚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1:54 am
dreastcoast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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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去年開始, 當了 ER 的逃兵...

您辛苦了, 不管之後做什麼決定
都為您祝福 & 加油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1:55 am
yapi
judy 寫:
chope 寫: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辛苦了, 加油! (GOODJOB)
+1 (GOODJOB)
+2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2:20 pm
施肇榮
轉貼全聯會醫事法律智庫委員意見回函
(急診外傷科醫師,法律碩士)

============================

一直有點迷惑:「醫師為什麼不能拒絕病人?」

哪一條法律規定醫師「對所有病人接不得拒絕救治?」不是只有「危急病人」嗎?
每天,醫院的門診有沒有限量?一個診次如果是30人,你不是拒絕了第31個?
(雖然實際上是醫院措施所拒絕的)

胰臟炎會診肝膽腸胃科,你說:「他還有酒精戒斷的問題,要不要請精神科收,
再會診我們co-care?」不也是拒絕病患?

邱小妹事件,神經外科不幫她開刀,不管基於什麼理由,也是拒絕病患。
我們在鄉下醫院值急診,抱進來八個月大的小嬰兒,你說孩子太小,
請他們去另一家有小兒科醫師值班的醫院,你不是又拒絕了一個病患?

每天,各式各樣「拒絕病患」的實例在醫師與醫院之間上演,
怎麼從來也沒有法律上問題?更別說健保局還用「合理門診診量」
或是「高診次病患輔導」,政策性要求你拒絕某些病患。

先不要說法律怎樣講,要有好的醫療結果,醫病間總要有點良好關係吧?
病患如果打了你,或是打過你,難道還相信你會好好醫他?

所以其實他也不要給你看,他要的是醫院繼續提供醫療資源或是給予財務補償。
而法律也只要求「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而你若正遭受攻擊,即使是危急病人,
依緊急避難原則不繼續進行醫療行為,也並非「無故」,無法律上緣故。

釋憲,有可能釋到「危急病人」本人只因與你有怨,你就可以不管他嗎?
而若不是危急病人,又沒說非你看不可,要大法官說什麼呢?

所以想要拒絕病患,或是該想想如何繼續或是完成醫療過程的,
應該是醫院,不是嗎?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2:49 pm
Liberty
Great ! You touch my heart.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58 pm
jeffery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go go go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1:59 pm
jeffery
hitachi 寫:
施肇榮 寫: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

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用啦!!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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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恭賀論壇註冊會員破萬 (蔥寶恭喜樣)
(cheer)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7:18 pm
施肇榮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7:42 pm
newshine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好耶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9:40 pm
BenjaminTang
(GOODJOB)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四 6月 30, 2011 2:16 am
壞人卡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林醫師大大 (GOODJOB)
加油 (GOODJOB)
要常上論壇哦 (親一個)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四 6月 30, 2011 9:12 am
jfliu
(GOODJOB)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四 6月 30, 2011 11:34 am
jojoba998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贊成! 醫院警衛應予配槍, 必要時將暴力份子當場格斃.
每位醫師於診間及護理站應配置電擊棒, 醫護人員應參與講習防身術與使用電急棒.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四 6月 30, 2011 11:41 am
Lionet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其實各位可以回去看看醫院有沒有設置『駐衛警察隊』,沒有的就申請吧,被打槍的就上報吧。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 ... tyleType=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四 6月 30, 2011 2:02 pm
behavioralscience
警察都沒甚麼用了
保全公司構成的"警衛"有用嗎?
那些發生暴力事件的醫療院所 要不要去問一下當時警衛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