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波蘭醫學生事件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0, 2009 4:13 pm
敬愛的G大:
如果符合111無效時,那麼以下違法得撤銷就沒有討論的必要,顯然政府不認為是無效才有下述問題.
如你所知行政處分是公權力單方面決定或措施,與波生無關,所依循的是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顯然政府認為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否則不會有狀況3.因為如果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依職權撤銷即可.也就沒有後來的行政契約,即使是行政契約政府仍應依法行政.
真正的爭執是,是否有119構成要件,如果有的話,政府3.的處分顯然違法,就回到117.
是否有119證據當然不會來自波生主動提供換句話說舉證責任在誰是非常清楚.
如果有119事證而政府違法,相信論壇有志之士與柳同學會當仁不讓,就行政檢舉就司法告發,真相即可大白.
但是事實呢?有人依事證行政檢舉或司法告發嗎?
如果不能證明119事證時,政府要如何否定人民信賴保護的救濟?
重大明顯之瑕疵如111 之列舉(1-6)與概括(7).為任何人一望即知之外觀屬重大明顯之瑕疵.1.如波生確無實習,卻依實習期滿使其取得考試資格,屬不屬重大明顯之瑕疵??
如果符合111無效時,那麼以下違法得撤銷就沒有討論的必要,顯然政府不認為是無效才有下述問題.
對於政府處分行為在不同時點包括1.有應考資格.2.無應考資格.3.有應考資格+但書.從這些處分與二次裁決的矛盾.其處分違法與得撤銷是事實.就這點不爭執.至於那一次為違法不在所問,即使是3.之處分為違法將來亦可以117依職權撤銷,所以問題不在波生而是政府機關如何認定再依職權決定.引言回覆:
退一步言:
2.違法行政處分已得撤銷為原則,不得撤銷為例外,只要證明無117二種不得撤銷原因,就可撤銷.
不得撤銷原因有二:117條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所以之前違法行政處分,無119情形,但是沒有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仍屬可撤銷的行政處分
整理如下:
119情形-->必然可撤銷,不能補償
無119情形+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不能撤銷
無119情形+信賴利益未達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得撤銷,民眾可求償
波生情形屬於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嗎??答案如為非-->可撤銷
3.波生主張信賴保護,但是其信賴基礎,信賴作為,基礎與作為之因果關係,與利益值得信賴保護為何?
如你所知行政處分是公權力單方面決定或措施,與波生無關,所依循的是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顯然政府認為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否則不會有狀況3.因為如果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依職權撤銷即可.也就沒有後來的行政契約,即使是行政契約政府仍應依法行政.
真正的爭執是,是否有119構成要件,如果有的話,政府3.的處分顯然違法,就回到117.
是否有119證據當然不會來自波生主動提供換句話說舉證責任在誰是非常清楚.
如果有119事證而政府違法,相信論壇有志之士與柳同學會當仁不讓,就行政檢舉就司法告發,真相即可大白.
但是事實呢?有人依事證行政檢舉或司法告發嗎?
如果不能證明119事證時,政府要如何否定人民信賴保護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