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n.chii 寫:當然"不保證一定不會倒" 有了日本經驗; 所以台灣的保險法是世界最嚴的!!
保台灣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倒了保險安定基金頂多理賠300萬, 這還是限於理賠事故, 其他更少. 所以別把退休金規劃完全指望保險應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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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95.6.1.第2屆第8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7.18.金管保一字第09500096890號函核准
一、本動用範圍及限額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墊付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五)再保險契約。
三、本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墊付之範圍及限額如下:
(一)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 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二)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解約金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五)未滿期保險費: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六)紅利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本基金動用當時累積之總額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時,得於墊付開始前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降第一項各款之墊付比例及限額。
四、本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動用時,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墊付案件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墊付申請之受理作業。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至六個月。
本基金完成墊付申請之受理作業後,須經審核調查確實符合各項墊付之要件,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本基金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墊付範圍及限額撥款墊付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案件,如係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派員清理或命令解散之程序完結前提出墊付申請者,本基金仍應依前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五、本基金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動用,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案擬定動支計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六、本動用範圍及限額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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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上路 處理問題保險機構 初期資金144億元
更新日期:2008/01/02 14:12 本報訊
金融重建基金(RTC)專責處理問題銀行,而處理問題保險銀行的保險安定基金預計今年上半年上路!金管會表示,保險安定基金初期資金水位約 144億元,為台灣首度有實質專業人員進駐管理的保險安定基金,將專責處理問題保險機構。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保險安定基金主要是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為一個專責機構,安定基金的資金來源將分別來自產險、壽險安定基金。
目前產險部分的基金金額約有17億元,壽險部分基金金額約有127億元,所以初期資金將合計有 144億元,預計明年上半年可正式上路。
雖然產險、壽險兩大安定基金過去也負責處理問題保險機構,但未有專人專責管理,所以為使資金穩健運用,才研議以合併分是由專戶專用管理,若未來產險機構發生 問題需賠付,將由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的專戶支付、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則支付壽險類的問題機構賠付金額;此二大基金合併後,除董事長外,並將設立總經理、 11-13席董事。
張秀蓮表示,除成立初期的 144億元資金,保險安定基金每年將有保費收入挹注,產險安定基金每年保費收入約 1億餘元,壽險安定基金每年保費收入則約10餘億元,將成為保險安定基金的資金來源。
保險安定基金成立後,可望處理未來的問題保險機構,可能潛在名單包括面臨增資最後期限的華山產險,及必須完成第 3階段增資國華人壽、國寶人壽、興農人壽及幸福人壽,若無法如期依規定增資,未來將由保險安定基金處理接管、清理等事宜。
依保險法第 143條規定,授權金管會訂定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金管會日前因此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草案,並依保險法法源依據,修正草案名稱為「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文章轉載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