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無醫療常規狀態 每個機關都可以自己一套 不如統一一下白紙黑字寫下來醫師人手一冊mowball 寫:健保局沒有同意頭部外傷一定要CT 是法官見解image 寫:(咦) 不認為臨床裁量權可以抵得過法官裁量權Boogy 寫: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 ... RQQGZ1A%3D
轉自鄭逸哲教授臉書
這麼多年來,利用各種場合,一再提醒醫界,務必堅持以「臨床裁量權」取代虛構的「醫療常規」,否則難以抵擋醫療司法實務邁向「病歷中文化→醫療常規入法→舉證責任倒置」的「中國化」三部曲。應該有不少人以前就看過以下的PPT吧!
但受到以衛福部官方為首的勢力聯手污蔑與打壓。
現在,最高法院不僅就醫療案件宣示採「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甚至將原本就是虛構的「醫療常規」一舉下修為「最低標準」,如此,在實質上等於醫事人員必須負起幾近「無過失責任」。
對此,那些到處罵我是邪說、鬼扯、見解詭異的人,要不要出來表態一下?要怎麼面對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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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法院106年台上第227號民事判決
「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你有臨床裁量權?我有法官裁量權 到時來句:過失明顯 顯非臨床裁量權範圍 不就好了
沒用的
健保局同意的醫療常規白紙黑字寫出來 醫師反而比較可以遵循 健保局也不能亂刪 ...
不能一個國家有兩套醫療常規 健保局一套 法院一套 還南轅北轍 醫療人員會無所適從
常規跟錢有關連 如果健保有一兩兆 頭部撞到車門少幾根頭髮就要照電腦斷層 醫師也不反對 只要有人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