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法陷阱多? 衛福部:歡迎協商
版主: 版主021
Re: 醫糾法陷阱多? 衛福部:歡迎協商
問題在「因果關係不明確」要賠償
醫師失誤 → 因果關係明確 → 不賠,進入訴訟,法院判賠 → 醫師自己賠
確定醫師沒有失誤 → 無因果關係 → 不賠
請問如何判定醫師沒錯,當然要醫師自己舉證
當醫師舉證無法百分百排除醫師錯誤時,就是「醫師無法舉證自己沒錯,也沒有證據顯示醫師有錯」
這個時候賠少一點,還是要賠 → 其中至多有 70% 是從醫療費用出
如果法官也這樣判案 → 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被告也無法自清自己沒罪 → 還是要判刑,但得減輕其刑 → 那會怎樣?
============================================
因為很重要,再說一次
天下有這種事嗎?
可以證明自己沒殺人 → 無罪
有充足證據證明殺人 → 有罪
沒有足夠證明有罪,被告也無法自清沒罪 → 罰輕一點,而且是「所有醫療從業的賤民」都罰,就算你是「沒犯錯的賤民」也要分攤
(這個像不像連坐罰?)
這想不像是一群奴隸服侍主人,只要有些狀況確定是每位造成的,就罰這個人
如果無法確定不是這個奴隸造成的,就整群奴隸通通處罰,只是罰輕一點
(這還沒提到,就算是病人or家屬接受補償,還是可以再提訴訟,告醫師求償更高金額)
============================================
看一下草案的經費來源
第一項 → 由健保費用直接扣 → 等於從醫療從業人員口袋拿錢
第二項 → 政府出 → 最多只能出 30%,如果政府沒錢,可以出20%, 10% 甚至一毛不出也不違法
第三項 → 這個經費很多單位覬覦,能分多少到補償基金?
當搶不到菸品健康捐時 (或只分配到很少的經費),最後可能醫界 (包含所有醫療從業人員喔,醫師、藥師、護理師、醫檢師......因為是從健保的源頭扣錢) 會變成 70% 起跳
因為法律規定政府出的錢要 <=30%,所以就是 70% 起跳了
========================================================
說穿了,以大數法則而言,醫師將部分風險轉嫁到全民健保經費上,由醫療人員分攤 (包含藥師、醫檢師等「直接」向健保申請費用的人)
個人認為,對目前從事高風險科,跑不掉的、或是有熱忱不願意離開的醫師是有利的
但對於目前其他醫師是不利的,對其他直接跟健保申請費用的非醫師人員也是不利的
對於將來進入醫療市場的人員,更是不利 → 埋下長期醫療崩潰之種子,好偉大啊
醫師失誤 → 因果關係明確 → 不賠,進入訴訟,法院判賠 → 醫師自己賠
確定醫師沒有失誤 → 無因果關係 → 不賠
請問如何判定醫師沒錯,當然要醫師自己舉證
當醫師舉證無法百分百排除醫師錯誤時,就是「醫師無法舉證自己沒錯,也沒有證據顯示醫師有錯」
這個時候賠少一點,還是要賠 → 其中至多有 70% 是從醫療費用出
如果法官也這樣判案 → 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被告也無法自清自己沒罪 → 還是要判刑,但得減輕其刑 → 那會怎樣?
============================================
因為很重要,再說一次
天下有這種事嗎?
可以證明自己沒殺人 → 無罪
有充足證據證明殺人 → 有罪
沒有足夠證明有罪,被告也無法自清沒罪 → 罰輕一點,而且是「所有醫療從業的賤民」都罰,就算你是「沒犯錯的賤民」也要分攤
(這個像不像連坐罰?)
這想不像是一群奴隸服侍主人,只要有些狀況確定是每位造成的,就罰這個人
如果無法確定不是這個奴隸造成的,就整群奴隸通通處罰,只是罰輕一點
(這還沒提到,就算是病人or家屬接受補償,還是可以再提訴訟,告醫師求償更高金額)
============================================
看一下草案的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有六,事實上主要是前三項第三十二條
(103.05.29朝野黨團協商依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二、政府預算撥充。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捐贈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一款醫療風險分擔金以醫療機構為繳納對象,醫療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醫療風險分擔金按醫療機構每年醫療費用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繳納,實施第一年定為千分之一;第二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衡酌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於千分之三範圍內,調整其比率。
第一項規定繳納期限,前項醫療費用總額認定方式、分擔比例、加權、繳納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者,其醫療風險分擔金得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於支付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時,逕予扣繳撥入補償基金。
前條第二款政府預算撥充以不超過前條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三十為上限。
第一項 → 由健保費用直接扣 → 等於從醫療從業人員口袋拿錢
第二項 → 政府出 → 最多只能出 30%,如果政府沒錢,可以出20%, 10% 甚至一毛不出也不違法
第三項 → 這個經費很多單位覬覦,能分多少到補償基金?
當搶不到菸品健康捐時 (或只分配到很少的經費),最後可能醫界 (包含所有醫療從業人員喔,醫師、藥師、護理師、醫檢師......因為是從健保的源頭扣錢) 會變成 70% 起跳
因為法律規定政府出的錢要 <=30%,所以就是 70% 起跳了
========================================================
說穿了,以大數法則而言,醫師將部分風險轉嫁到全民健保經費上,由醫療人員分攤 (包含藥師、醫檢師等「直接」向健保申請費用的人)
個人認為,對目前從事高風險科,跑不掉的、或是有熱忱不願意離開的醫師是有利的
但對於目前其他醫師是不利的,對其他直接跟健保申請費用的非醫師人員也是不利的
對於將來進入醫療市場的人員,更是不利 → 埋下長期醫療崩潰之種子,好偉大啊
Re: 醫糾法陷阱多? 衛福部:歡迎協商
從事高風險科非常非常不利喔 (不要啊)空空空 寫:問題在「因果關係不明確」要賠償
說穿了,以大數法則而言,醫師將部分風險轉嫁到全民健保經費上,由醫療人員分攤 (包含藥師、醫檢師等「直接」向健保申請費用的人)
個人認為,對目前從事高風險科,跑不掉的、或是有熱忱不願意離開的醫師是有利的
但對於目前其他醫師是不利的,對其他直接跟健保申請費用的非醫師人員也是不利的
對於將來進入醫療市場的人員,更是不利 → 埋下長期醫療崩潰之種子,好偉大啊
因為有200萬誘因
你每個死亡或重殘的病患或家屬都會申請調解
等於你的高風險科行醫歷程100%被放大檢視
如果
1.你超強,無懈可擊 你不會賠錢, 但是會不停開調解會,疲於奔命,病患則有機會拿到200萬補償金
2.找到一點錯誤,你準備賠錢, 200萬起跳(政府定價),因為你有疏失,所以補償金不賠,
請準備好強大律師跟勝券在握的家屬法院攻防,同時你還會為別的案件不停開調解會,疲於奔命,
不停開調解會,疲於奔命+/-不停上法院
你還覺得有利...................祝福你高風險科行醫愉快 (挖鼻孔)
-
- 註冊會員
- 文章: 50
- 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23, 2009 11:42 am
Re: 醫糾法陷阱多? 衛福部:歡迎協商
轉載
醫糾法的五大奇觀 覺醒公民
http://opendpp.tw/vote/issuecomment_e_chu_law/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
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手,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把保障搞成連坐法
如果班上同學有人掉錢(在醫院喪命),老師在無法判斷該同學是否是自己不小心弄丟(因為本身疾病造成)還是被偷 (醫護人員疏失造成),也沒有證據指出是誰偷的(無法判斷是誰有疏失)情況下,如果要求全班都出一點(醫院要提撥錢到賠償基金)來賠給這個同學,老師會不會被家長罵死?
不要懷疑,這就是《醫糾法》草案的設計,如果醫師有錯,這個基金不賠,不知道醫師有沒有錯,這個基金就賠。這種設計,法界(臺大陳聰富教授,司法院梁哲瑋法官),醫界(醫勞盟),與學界(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都驚呆了,但衛福部還是一意孤行,立法院卻也沒有擋下來。
本來《醫糾法》應該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減少面對不合理的糾紛,卻變成要把不合理的糾紛全部吞下去。
把不責難搞成搓湯圓
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會犯錯,只是醫師的工作比較特別一點,一有疏失可能就會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站在全民的立場上來說,我們如果希望醫師出錯時能說實話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讓醫師能免於被究責(除非是故意或是有重大疏失者),這就是不責難賠償追求真相的精神。但是從第一奇觀大家就看出來了,家屬要獲得基金賠償,非得是責任不明才可獲賠。這就是給你兩百萬,別再來吵要真相了。即使有部分人士希望用這個機制儘快化解糾紛,病人家屬能夠接受嗎?
認為醫療有常規又沒說是什麼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其實常有賭博的意味)。良醫厲害的地方就是他通常猜得比較準,甚至是在沒有人知道可不可行的狀況下就猜對了治療方向。但既然是一種評估,就有可能會輸給疾病的不可預知性。各界專家都有說,要用常規來判斷是否有責任,就應該是要把有常規的地方說清楚常規是什麼。而沒有常規的部分,就不應該用這個觀念來看,而是應該去探討醫師的臨床裁量是否合理。其實如果醫療常規真的無所不在而不是變形蟲,醫界說不定更喜歡這個做法,至少不會莫名其妙被告或是被健保罰錢啊!但是這種全部SOP化的醫療其實就是一個全然防衛性的醫療,很難繼續進步。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
強制醫療人員到場調解
法治時代,人人都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例如院方的代表或是律師,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到場,不到就罰3-15萬,這是哪個時代的法律?這不就是覺得強迫醫療人員到場被家屬罵一罵,有助於調解成立?但醫療人員為什麼有這個義務要去被罵?
醫療人員支出比例無上限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手,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這個法還有些奇怪的設計,例如獲得賠償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告醫師又無罰則,醫療機構不參加還會被罰錢等等,看了半天這種法說是促成《醫糾法》也不為過。這些問題早在2013年立院公聽會就有各界專家指出了,筆者不懂為什麼立法院與衛福部就是不聽。還好現在是公民時代,大家一起到這裡連署支持立院再議吧!
以下分享自中區端木梁醫師,供大家參考:首先還是要把法條全文拿出來
如果去google醫糾法 大概會有好幾個版本的條文
以下這個連結是目前待審理的朝野協商版 也就是最新的版本
醫糾法 全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
主要精神源自於北歐與紐西蘭等國的醫療事件補償制度
其中心思想為"不究責" (the No-fault scheme)
意即讓在醫療相關行為當中受到傷害*(註一)的病人與家屬
在不用去追究醫療人員(醫師/ 護理師/ 藥師/ etc)的個別責任下
把整個醫療傷害的發生 當作整體風險的一部分
就由一筆公基金當中獲得補償 類似意外險的概念
這個制度的好處在於:
1) 較傳統民事侵權訴訟(tort)迅速許多,可以立即給予經濟上的幫助
2) 民事訴訟必須確立侵權之因果關係方能獲得理賠
但補償制度並不一定需要有誰犯了錯才能獲得補償
簡單的說就是更多病患與家屬能夠受惠得到補償
3) 在多數施行補償制度的國家
補償制度包含的不只金錢上的補償 還包括後續復健醫療的資助
4) 不用直接和醫療人員面對面進行訴訟 緩和醫病關係
5) 醫療人員在不追究個別責任的情況下 較無後顧之憂
比較不會有防禦性醫療這種浪費的行為出現
6) 同上 不會被追究個別責任
醫療人員比較能客觀的審視自己的錯誤以及能改善的空間
而非下意識的防禦與解釋自己的行為
相關單位也較能得到開公佈誠的資料來加以分析研究
長期來講對醫療品質的進步會有很大的幫助
大致看來 這是非常雙贏的一個制度
那為什麼現在看起來 是醫界死命的反對?
第一個爭議點 大家應該都猜的到 就是錢
這麼一大筆基金 錢到底要從哪裡來?
我們來看草案的條文是怎麼寫的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二、政府預算撥充。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捐贈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二款政府預算撥充以不超過前條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看到了嗎 政府最多只打算出到30%
那第一款的醫療人員要出多少?
我們看看衛福部官網懶人包怎麼說: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9151
『以上是目前的草案版本,而衛福部的立場則是希望:除政府預算的30%有明訂入法外,[醫界分擔金]、[菸捐/捐贈/孳息及其他]亦應明訂為30%、40%。』
也就是醫療人員(簡稱醫界)要出到30%
乍看之下好像不無道理 就大家各自分擔嘛
但是 讓我再提一次 整個補償機制的中心思想
就是不追究醫療人員的個別責任 意即把整個醫療傷害的發生
當作風險的一部分 然後讓基金去補償個人所受的傷害
如果是以此思想出發 那怎麼還會讓個別醫療人員出錢?
不是應該全民一起負擔這個風險嗎?
況且 會有補償制度的出現 就是因為醫療的不確定性與難以歸因性
沒有辦法歸到我頭上的事 阿你叫我要出錢來賠 這根本不合邏輯
讓我們看看其他有醫療賠償制度的國家是怎麼算錢的:
紐西蘭:全數由全國稅收支付*(註二)
瑞典:90%由公醫制度之主管機關負責(稅金),10%由私人醫療保險服務公司支付*(註三)
芬蘭:全數由醫療院所支付
丹麥:全數由政府支付
挪威:由醫院與醫療主管機關分攤
看到了嗎?這些醫療補償的先行者國家
沒有一個是要醫療人員個別繳納金額來負擔基金的
衛福部這個草案 講明了就是地痞流氓要來向我們要保護費
好 要保護費我就認了
如果真的有辦法保護我們 甚麼30%
50%我也摸摸鼻子認了 錢少賺點
換一個不用每天擔心受怕要被告 我相信很多人會覺得值得
但這個法案真的能保護我們嗎?
真的能達到止訟的目的嗎?
我們再回頭來看看法條 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條
(沒辦法複製貼上我懶的手打全部了)
看到了嗎 第三十九條的確有寫
補償過了 要告的話就要還錢
但真正的魔鬼是第四十條
如果你補償過了又要告 而且又告贏了
你是可以不用還錢 然後再多拿民/形式的賠償的啊!
然後政府還可以再就補償金 向被告的醫事人員追討....
(當然 衛福部懶人包只提了39條 40條就當作沒看到)
簡單的說 有醫療事故 我就可以先申請補償
但如果我如果還是不爽 我還是可以告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
反正大不了我的補償金被追回 我也沒損失
但告贏了我可以拿更多 如果你是病患/家屬 你告不告?
根本穩賺不賠 當然繼續告下去
那我們再回頭看看 其他國家的制度怎麼樣
紐西蘭:除非可以證明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是惡意傷害,否則無法再提出告訴
瑞典:可以提告,但一但提告確立,就必須跳脫補償機制,進入漫長的民/刑事訴訟流程
芬蘭:可以一邊進行補償一邊提告,但補償主管機關(PIC)會幫被告的醫事人員辯護
丹麥:可以向另一個獨立的醫事委員會申請究責性的鑑定
挪威:可以提告,但需先向另一個獨立的醫事委員會申請究責性的鑑定
和這幾個補償制度的先進國家比起來
我們的草案真的能止訟嗎?我想我們絕對有理由懷疑....
最後 撇開補償制度
這個草案比較可怕的是在第七條
偷渡了"醫療常規"這四個字 要把這四個字白紙黑字寫進法條裡面
(原本的醫療法是沒有這四個字的)
這裡可能會有法律人有不同的想法
但我個人認為 這四個字如果寫進去了 那麼以後醫療就等於是被法律掐住脖子了
我知道 我知道 衛福部懶人包有寫
法律上對醫療常規有其見解和共識
但恕我直言一句 那是你們這不懂醫療的人的見解
在急重症的領域 是沒有所謂醫療常規的
在實務上 我們常看到判決書上寫了
根據OOOO年的XX臨床指引 所以blah blah blah....(以下千字略)
當然 個個醫學會有都制定了很多的guideline
但只要是臨床醫師都知道 所有guideline都是參考用
guideline很有用 但盡信書不如無書
很多時候醫師的臨床判斷才是關鍵 尤其在急重症領域
只要回頭審視醫師當時的判斷與處置有符合邏輯
那麼任何的教科書 任何的臨床指引 都沒有權利說他做錯了
講一個在外傷領域 我們幾乎每天都在違反guideline的例子好了
外傷病人幾乎都需要X光 電腦斷層種種的檢查
才能做出正確的診斷 然後正確的治療病人
但幾乎每一本教科書 每一個guideline都告訴我們
外傷病人在生命徵象不穩定的時候
是不能離開急診現場的急救室 出去外面做檢查的
因為如果血壓不穩 還要出去做檢查
病人一但病情惡化 你無法像在急救室依樣迅速地處理
這樣的情形 很可能對病人是有害的
所以每本書都告訴我們 要在急救室裡
先輸血 灌水 升壓劑 把病人血壓弄好之後才能去做檢查
但在我的醫院 我們幾乎每天都在違反這個原則
為什麼?因為我們的急救室和電腦斷層只有一牆之隔
我們的CT機器做起來又快 全身掃描只要5分鐘
在這樣的情況下 只要我們有把握的病人 或者真的很需要確立診斷的病人
為何要放在急救室浪費時間?
每多浪費一秒 就是在拖延病人獲得確切治療的時間
況且 這樣的病人 很多都不是你在急救室裡輸血輸一輸就救得回來的
趕快確立診斷 該開刀的去開刀 該血管栓塞的去栓塞 才能真正幫助病人
在急重症領域 我們做得比guideline還多還好的例子實在太多了
但如果醫療常規這四個字入法
按照目前的法律實務 按照所謂"臨床指引"
那我們豈不是每天都在犯法?即便我們所做的事的確是在幫助病人?
再說 如果我們凡事都照著現有的guideline做
那怎麼會有新的醫學研究出現?怎麼會有新的治療出現?
所以說 跟我講有醫療常規的人
我只有一句話 你根本甚麼狗屁都不懂
我們需要的 是"臨床裁量權"的入法
在法律上明文規定這幾個字 並賦予明確定義
這樣才能讓臨床醫師放手去做他該做的事
總之朝野協商版的醫糾法
就是個要來強收保護費 又拿錢不辦事 然後還要扯你後腿的一個草案
有辦法寫這麼爛也算你厲害
*註1:
在實施補償制度的先進國家當中
所謂傷害泛指與醫療行為相關的傷害(Treatment-related injury)
並不一定是某個人員過失所導致的
例如 在北歐等國的認定
就是以最優化治療 (optimal care) 比上可接受治療 (acceptable care)
也就是說今天病患已經接受可接受的治療(醫療人員沒有犯錯)
而有不良的後果 但是如果在完美的治療情況下
(救護車沒塞車 刀房有空檔可以立刻接刀 等等天時地利人和都滿足)
這個不良後果可以避免 那就可以納入補償制度裡面
*註2:
紐西蘭的制度較為複雜
他們是把所有意外傷害都統合在一起
由國家的"意外補償公司"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
來統一做補償 等於是一個公辦的意外險 醫療事故僅是其中一塊
而整個ACC分為幾個基金,分別是:
1. 工作事故基金- 由全國所有受雇員負擔,給付工作意外
2. 有所得基金- 由所有有收入的人負擔,給付有所得的人在非工作時所受到的意外傷害
3. 無所得基金- 由全國稅收負擔,給付無所得的人的意外傷害
4. 交通事故基金- 由牌照/燃料稅負擔,給付所有交通事故
5. 醫療事故基金- 由有所得與無所得兩個基金共同負擔,給付醫療事故
*註3:
瑞典主要為公醫制度 但還是有少數私人診所
所以政府負擔絕大多數的補償金 私人醫療院所負擔少部分
參考資料:
1. 醫糾法草案 朝野協商版
2. 衛福部醫糾法懶人包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9151
3. No-Fault Compensation Schemes for Medical Injury: A Review. Anne-Maree et al, Scottish Government Social Research 2010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 id=2221836
4. How we're funded: The five ACC accounts
http://www.acc.co.nz/about-acc/overview ... m#P13_2455
醫糾法的五大奇觀 覺醒公民
http://opendpp.tw/vote/issuecomment_e_chu_law/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
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手,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把保障搞成連坐法
如果班上同學有人掉錢(在醫院喪命),老師在無法判斷該同學是否是自己不小心弄丟(因為本身疾病造成)還是被偷 (醫護人員疏失造成),也沒有證據指出是誰偷的(無法判斷是誰有疏失)情況下,如果要求全班都出一點(醫院要提撥錢到賠償基金)來賠給這個同學,老師會不會被家長罵死?
不要懷疑,這就是《醫糾法》草案的設計,如果醫師有錯,這個基金不賠,不知道醫師有沒有錯,這個基金就賠。這種設計,法界(臺大陳聰富教授,司法院梁哲瑋法官),醫界(醫勞盟),與學界(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都驚呆了,但衛福部還是一意孤行,立法院卻也沒有擋下來。
本來《醫糾法》應該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減少面對不合理的糾紛,卻變成要把不合理的糾紛全部吞下去。
把不責難搞成搓湯圓
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會犯錯,只是醫師的工作比較特別一點,一有疏失可能就會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站在全民的立場上來說,我們如果希望醫師出錯時能說實話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讓醫師能免於被究責(除非是故意或是有重大疏失者),這就是不責難賠償追求真相的精神。但是從第一奇觀大家就看出來了,家屬要獲得基金賠償,非得是責任不明才可獲賠。這就是給你兩百萬,別再來吵要真相了。即使有部分人士希望用這個機制儘快化解糾紛,病人家屬能夠接受嗎?
認為醫療有常規又沒說是什麼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其實常有賭博的意味)。良醫厲害的地方就是他通常猜得比較準,甚至是在沒有人知道可不可行的狀況下就猜對了治療方向。但既然是一種評估,就有可能會輸給疾病的不可預知性。各界專家都有說,要用常規來判斷是否有責任,就應該是要把有常規的地方說清楚常規是什麼。而沒有常規的部分,就不應該用這個觀念來看,而是應該去探討醫師的臨床裁量是否合理。其實如果醫療常規真的無所不在而不是變形蟲,醫界說不定更喜歡這個做法,至少不會莫名其妙被告或是被健保罰錢啊!但是這種全部SOP化的醫療其實就是一個全然防衛性的醫療,很難繼續進步。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
強制醫療人員到場調解
法治時代,人人都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例如院方的代表或是律師,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到場,不到就罰3-15萬,這是哪個時代的法律?這不就是覺得強迫醫療人員到場被家屬罵一罵,有助於調解成立?但醫療人員為什麼有這個義務要去被罵?
醫療人員支出比例無上限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手,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這個法還有些奇怪的設計,例如獲得賠償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告醫師又無罰則,醫療機構不參加還會被罰錢等等,看了半天這種法說是促成《醫糾法》也不為過。這些問題早在2013年立院公聽會就有各界專家指出了,筆者不懂為什麼立法院與衛福部就是不聽。還好現在是公民時代,大家一起到這裡連署支持立院再議吧!
以下分享自中區端木梁醫師,供大家參考:首先還是要把法條全文拿出來
如果去google醫糾法 大概會有好幾個版本的條文
以下這個連結是目前待審理的朝野協商版 也就是最新的版本
醫糾法 全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
主要精神源自於北歐與紐西蘭等國的醫療事件補償制度
其中心思想為"不究責" (the No-fault scheme)
意即讓在醫療相關行為當中受到傷害*(註一)的病人與家屬
在不用去追究醫療人員(醫師/ 護理師/ 藥師/ etc)的個別責任下
把整個醫療傷害的發生 當作整體風險的一部分
就由一筆公基金當中獲得補償 類似意外險的概念
這個制度的好處在於:
1) 較傳統民事侵權訴訟(tort)迅速許多,可以立即給予經濟上的幫助
2) 民事訴訟必須確立侵權之因果關係方能獲得理賠
但補償制度並不一定需要有誰犯了錯才能獲得補償
簡單的說就是更多病患與家屬能夠受惠得到補償
3) 在多數施行補償制度的國家
補償制度包含的不只金錢上的補償 還包括後續復健醫療的資助
4) 不用直接和醫療人員面對面進行訴訟 緩和醫病關係
5) 醫療人員在不追究個別責任的情況下 較無後顧之憂
比較不會有防禦性醫療這種浪費的行為出現
6) 同上 不會被追究個別責任
醫療人員比較能客觀的審視自己的錯誤以及能改善的空間
而非下意識的防禦與解釋自己的行為
相關單位也較能得到開公佈誠的資料來加以分析研究
長期來講對醫療品質的進步會有很大的幫助
大致看來 這是非常雙贏的一個制度
那為什麼現在看起來 是醫界死命的反對?
第一個爭議點 大家應該都猜的到 就是錢
這麼一大筆基金 錢到底要從哪裡來?
我們來看草案的條文是怎麼寫的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二、政府預算撥充。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捐贈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二款政府預算撥充以不超過前條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看到了嗎 政府最多只打算出到30%
那第一款的醫療人員要出多少?
我們看看衛福部官網懶人包怎麼說: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9151
『以上是目前的草案版本,而衛福部的立場則是希望:除政府預算的30%有明訂入法外,[醫界分擔金]、[菸捐/捐贈/孳息及其他]亦應明訂為30%、40%。』
也就是醫療人員(簡稱醫界)要出到30%
乍看之下好像不無道理 就大家各自分擔嘛
但是 讓我再提一次 整個補償機制的中心思想
就是不追究醫療人員的個別責任 意即把整個醫療傷害的發生
當作風險的一部分 然後讓基金去補償個人所受的傷害
如果是以此思想出發 那怎麼還會讓個別醫療人員出錢?
不是應該全民一起負擔這個風險嗎?
況且 會有補償制度的出現 就是因為醫療的不確定性與難以歸因性
沒有辦法歸到我頭上的事 阿你叫我要出錢來賠 這根本不合邏輯
讓我們看看其他有醫療賠償制度的國家是怎麼算錢的:
紐西蘭:全數由全國稅收支付*(註二)
瑞典:90%由公醫制度之主管機關負責(稅金),10%由私人醫療保險服務公司支付*(註三)
芬蘭:全數由醫療院所支付
丹麥:全數由政府支付
挪威:由醫院與醫療主管機關分攤
看到了嗎?這些醫療補償的先行者國家
沒有一個是要醫療人員個別繳納金額來負擔基金的
衛福部這個草案 講明了就是地痞流氓要來向我們要保護費
好 要保護費我就認了
如果真的有辦法保護我們 甚麼30%
50%我也摸摸鼻子認了 錢少賺點
換一個不用每天擔心受怕要被告 我相信很多人會覺得值得
但這個法案真的能保護我們嗎?
真的能達到止訟的目的嗎?
我們再回頭來看看法條 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條
(沒辦法複製貼上我懶的手打全部了)
看到了嗎 第三十九條的確有寫
補償過了 要告的話就要還錢
但真正的魔鬼是第四十條
如果你補償過了又要告 而且又告贏了
你是可以不用還錢 然後再多拿民/形式的賠償的啊!
然後政府還可以再就補償金 向被告的醫事人員追討....
(當然 衛福部懶人包只提了39條 40條就當作沒看到)
簡單的說 有醫療事故 我就可以先申請補償
但如果我如果還是不爽 我還是可以告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
反正大不了我的補償金被追回 我也沒損失
但告贏了我可以拿更多 如果你是病患/家屬 你告不告?
根本穩賺不賠 當然繼續告下去
那我們再回頭看看 其他國家的制度怎麼樣
紐西蘭:除非可以證明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是惡意傷害,否則無法再提出告訴
瑞典:可以提告,但一但提告確立,就必須跳脫補償機制,進入漫長的民/刑事訴訟流程
芬蘭:可以一邊進行補償一邊提告,但補償主管機關(PIC)會幫被告的醫事人員辯護
丹麥:可以向另一個獨立的醫事委員會申請究責性的鑑定
挪威:可以提告,但需先向另一個獨立的醫事委員會申請究責性的鑑定
和這幾個補償制度的先進國家比起來
我們的草案真的能止訟嗎?我想我們絕對有理由懷疑....
最後 撇開補償制度
這個草案比較可怕的是在第七條
偷渡了"醫療常規"這四個字 要把這四個字白紙黑字寫進法條裡面
(原本的醫療法是沒有這四個字的)
這裡可能會有法律人有不同的想法
但我個人認為 這四個字如果寫進去了 那麼以後醫療就等於是被法律掐住脖子了
我知道 我知道 衛福部懶人包有寫
法律上對醫療常規有其見解和共識
但恕我直言一句 那是你們這不懂醫療的人的見解
在急重症的領域 是沒有所謂醫療常規的
在實務上 我們常看到判決書上寫了
根據OOOO年的XX臨床指引 所以blah blah blah....(以下千字略)
當然 個個醫學會有都制定了很多的guideline
但只要是臨床醫師都知道 所有guideline都是參考用
guideline很有用 但盡信書不如無書
很多時候醫師的臨床判斷才是關鍵 尤其在急重症領域
只要回頭審視醫師當時的判斷與處置有符合邏輯
那麼任何的教科書 任何的臨床指引 都沒有權利說他做錯了
講一個在外傷領域 我們幾乎每天都在違反guideline的例子好了
外傷病人幾乎都需要X光 電腦斷層種種的檢查
才能做出正確的診斷 然後正確的治療病人
但幾乎每一本教科書 每一個guideline都告訴我們
外傷病人在生命徵象不穩定的時候
是不能離開急診現場的急救室 出去外面做檢查的
因為如果血壓不穩 還要出去做檢查
病人一但病情惡化 你無法像在急救室依樣迅速地處理
這樣的情形 很可能對病人是有害的
所以每本書都告訴我們 要在急救室裡
先輸血 灌水 升壓劑 把病人血壓弄好之後才能去做檢查
但在我的醫院 我們幾乎每天都在違反這個原則
為什麼?因為我們的急救室和電腦斷層只有一牆之隔
我們的CT機器做起來又快 全身掃描只要5分鐘
在這樣的情況下 只要我們有把握的病人 或者真的很需要確立診斷的病人
為何要放在急救室浪費時間?
每多浪費一秒 就是在拖延病人獲得確切治療的時間
況且 這樣的病人 很多都不是你在急救室裡輸血輸一輸就救得回來的
趕快確立診斷 該開刀的去開刀 該血管栓塞的去栓塞 才能真正幫助病人
在急重症領域 我們做得比guideline還多還好的例子實在太多了
但如果醫療常規這四個字入法
按照目前的法律實務 按照所謂"臨床指引"
那我們豈不是每天都在犯法?即便我們所做的事的確是在幫助病人?
再說 如果我們凡事都照著現有的guideline做
那怎麼會有新的醫學研究出現?怎麼會有新的治療出現?
所以說 跟我講有醫療常規的人
我只有一句話 你根本甚麼狗屁都不懂
我們需要的 是"臨床裁量權"的入法
在法律上明文規定這幾個字 並賦予明確定義
這樣才能讓臨床醫師放手去做他該做的事
總之朝野協商版的醫糾法
就是個要來強收保護費 又拿錢不辦事 然後還要扯你後腿的一個草案
有辦法寫這麼爛也算你厲害
*註1:
在實施補償制度的先進國家當中
所謂傷害泛指與醫療行為相關的傷害(Treatment-related injury)
並不一定是某個人員過失所導致的
例如 在北歐等國的認定
就是以最優化治療 (optimal care) 比上可接受治療 (acceptable care)
也就是說今天病患已經接受可接受的治療(醫療人員沒有犯錯)
而有不良的後果 但是如果在完美的治療情況下
(救護車沒塞車 刀房有空檔可以立刻接刀 等等天時地利人和都滿足)
這個不良後果可以避免 那就可以納入補償制度裡面
*註2:
紐西蘭的制度較為複雜
他們是把所有意外傷害都統合在一起
由國家的"意外補償公司"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
來統一做補償 等於是一個公辦的意外險 醫療事故僅是其中一塊
而整個ACC分為幾個基金,分別是:
1. 工作事故基金- 由全國所有受雇員負擔,給付工作意外
2. 有所得基金- 由所有有收入的人負擔,給付有所得的人在非工作時所受到的意外傷害
3. 無所得基金- 由全國稅收負擔,給付無所得的人的意外傷害
4. 交通事故基金- 由牌照/燃料稅負擔,給付所有交通事故
5. 醫療事故基金- 由有所得與無所得兩個基金共同負擔,給付醫療事故
*註3:
瑞典主要為公醫制度 但還是有少數私人診所
所以政府負擔絕大多數的補償金 私人醫療院所負擔少部分
參考資料:
1. 醫糾法草案 朝野協商版
2. 衛福部醫糾法懶人包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9151
3. No-Fault Compensation Schemes for Medical Injury: A Review. Anne-Maree et al, Scottish Government Social Research 2010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 id=2221836
4. How we're funded: The five ACC accounts
http://www.acc.co.nz/about-acc/overview ... m#P13_2455
-
- Intern
- 文章: 11
-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1, 2015 8:15 pm
Re: 醫糾法陷阱多? 衛福部:歡迎協商
哀....換了位置....換了腦袋....標準的政治演化過程
我不懂....曾經是大醫師,為何只要一到政府為官就成為打手
幫忙政府壓迫我們這些善良小醫師....
政治大染缸的威力真不可小看
我不懂....曾經是大醫師,為何只要一到政府為官就成為打手
幫忙政府壓迫我們這些善良小醫師....
政治大染缸的威力真不可小看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59129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醫糾法陷阱多? 衛福部:歡迎協商
一定會過
連公視都動員上了
有這種把反對一方完全排除在外的談話性節目嗎?
公視有話好說
0512(二)有話好說預告:醫糾法能否減少醫療糾紛?能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一名電視台製作人因心肌梗塞,到診所就醫 不過因診所設備不足,醫師建議病患搭計程車到大醫院轉診,但病患卻猝死在計程車上。法院昨天判決診所必須賠家屬307萬!台灣各種醫療糾紛層出不窮,衛福部打算制定醫療糾紛補償法,
但遭到許多醫師強烈反彈!當醫師風險越來越高導致醫界五大皆空,當病患可能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處境,如何透過制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來賓: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蔡明忠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謝炎堯
律師 謝天仁(消基會董事長)
醫改會副執行長 朱顯光
資深媒體人 全嘉莉
連公視都動員上了
有這種把反對一方完全排除在外的談話性節目嗎?
公視有話好說
0512(二)有話好說預告:醫糾法能否減少醫療糾紛?能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一名電視台製作人因心肌梗塞,到診所就醫 不過因診所設備不足,醫師建議病患搭計程車到大醫院轉診,但病患卻猝死在計程車上。法院昨天判決診所必須賠家屬307萬!台灣各種醫療糾紛層出不窮,衛福部打算制定醫療糾紛補償法,
但遭到許多醫師強烈反彈!當醫師風險越來越高導致醫界五大皆空,當病患可能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處境,如何透過制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來賓: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蔡明忠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謝炎堯
律師 謝天仁(消基會董事長)
醫改會副執行長 朱顯光
資深媒體人 全嘉莉
-
- 註冊會員
- 文章: 974
- 註冊時間: 週二 4月 22, 2014 3:55 pm
Re: 醫糾法陷阱多? 衛福部:歡迎協商
擋「醫糾法」 醫界找綠委
2015-05-12 02:44:46 聯合報 記者鄭宏斌/台北報導
衛福部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引起醫界強烈反彈,醫療團體透過民進黨「開放中常會提案平台」提案,呼籲民進黨立院黨團阻止醫糾法草案,連署已逾萬人,民進黨中常會將立案討論。
民進黨二月推出「OPEN DPP開放中常會提案平台」,只要連署超過一萬人,就可向民進黨中常會提案。醫療團體呼籲民進黨團阻止醫糾法,五月九日晚間突破連署門檻,成為第一個提案,依規定將送中常會討論。
醫療團體提案說明指出,現行衛福部草案有多項明顯問題,包括醫療人員沒犯錯,也要負擔三成、甚至更高比例的補償金;病人或家屬獲賠後,還可繼續向醫師提告,雖然衛福部聲稱病友須先返還賠償金才能告,但法律沒規定返還細節。
民進黨籍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醫糾法草案在二○一三年就通過初審,但各界對於部分條文仍有異議,因此法案處於朝野協商階段,已經沉寂兩年,本會期原本應該不會處理,但既然各界有意討論,就透過民主機制好好討論。 http://udn.com/news/story/7321/896643-% ... 0%E5%A7%94
2015-05-12 02:44:46 聯合報 記者鄭宏斌/台北報導
衛福部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引起醫界強烈反彈,醫療團體透過民進黨「開放中常會提案平台」提案,呼籲民進黨立院黨團阻止醫糾法草案,連署已逾萬人,民進黨中常會將立案討論。
民進黨二月推出「OPEN DPP開放中常會提案平台」,只要連署超過一萬人,就可向民進黨中常會提案。醫療團體呼籲民進黨團阻止醫糾法,五月九日晚間突破連署門檻,成為第一個提案,依規定將送中常會討論。
醫療團體提案說明指出,現行衛福部草案有多項明顯問題,包括醫療人員沒犯錯,也要負擔三成、甚至更高比例的補償金;病人或家屬獲賠後,還可繼續向醫師提告,雖然衛福部聲稱病友須先返還賠償金才能告,但法律沒規定返還細節。
民進黨籍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醫糾法草案在二○一三年就通過初審,但各界對於部分條文仍有異議,因此法案處於朝野協商階段,已經沉寂兩年,本會期原本應該不會處理,但既然各界有意討論,就透過民主機制好好討論。 http://udn.com/news/story/7321/896643-% ... 0%E5%A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