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原九大地區(英美加紐澳日) 執業醫師權益 懇請大家幫忙!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03, 2010 10:05 am
政府帶頭嚴重違法 不依法執行 我們英美等醫師群也是沒有辦法的
大家看看 以下幾條法條 相當有意思
reference: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L002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L0020002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者。
當前 對待國外學歷應考者 必須強制再台灣實習一年 (台灣大七重run 基本上)
based on---
第 1-1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
之四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
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
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但是 細則又說
第 13 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
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一方面說 要全程在該地區國家完成 但是 實習又說一定要在台灣指定的教學醫院 並且 接受中央分發
原來台灣的教學醫院有開到國外去?????
就目前的法 根本就是 在九大地區內A國完成醫學學位 並且 同在A國完成internship並且成績及格 (通過考績) (e.g. 在美是PGY1 英國 則是 FY1 皆為考過該國醫師國考身分) 才可以 報考台灣醫師國考
對我英美等 具有該條件醫師 強制在台實習一年 根本邏輯有問題!!
嚴重違背母法
對於 目前管理外國醫學學歷擁有者的 管制方式 也是 嚴重失職 帶頭違法
監察院 有點功能好嗎? (眼汪汪)
大家看看 以下幾條法條 相當有意思
reference: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L002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L0020002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者。
當前 對待國外學歷應考者 必須強制再台灣實習一年 (台灣大七重run 基本上)
based on---
第 1-1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
之四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
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
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但是 細則又說
第 13 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
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一方面說 要全程在該地區國家完成 但是 實習又說一定要在台灣指定的教學醫院 並且 接受中央分發
原來台灣的教學醫院有開到國外去?????
就目前的法 根本就是 在九大地區內A國完成醫學學位 並且 同在A國完成internship並且成績及格 (通過考績) (e.g. 在美是PGY1 英國 則是 FY1 皆為考過該國醫師國考身分) 才可以 報考台灣醫師國考
對我英美等 具有該條件醫師 強制在台實習一年 根本邏輯有問題!!
嚴重違背母法
對於 目前管理外國醫學學歷擁有者的 管制方式 也是 嚴重失職 帶頭違法
監察院 有點功能好嗎? (眼汪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