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疑似過勞死新聞近年來層出不窮,然而醫師超時工作的問題仍遲遲未獲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具體有效、全盤性的解決方案。台灣醫學生聯合會於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參與立法院「醫師過勞和病人安全」公聽會,本會具體要求儘速將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訂定合理醫師工時和合理值班制度,改善醫院勞動環境,保障民眾就醫品質與健康。
過去三年多來,媒體共揭露了至少9名醫師疑似因為過勞而猝死或突然昏倒送醫,醫師過勞的問題,十分嚴重。其中今年四月,一名在成大附設醫院實習的醫學生,在值班隔日被發現倒臥在宿舍浴室血泊之中,經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此一不幸的消息,讓首當其衝的醫學生感到震驚不已,社會各界對實習醫學生的定位不明、沒有職災給付、工作超時的種種問題才開始重視。
實習醫學生,是指醫學生在修業的最後1-2年,至醫院各科別進行訓練,透過實作累積臨床經驗;按照現行規定,實習醫學生的身份是「學生」,不具有醫師資格,實習期間以學習為主,被指派的工作也是以「學習」為目的,且必須在充分地監督下才可以執行醫療行為。
相較於外國的學制,我國在實習階段仍然有學籍,實習醫學生得以在醫師監督下進行醫療業務,獲得足夠的臨床經驗才可畢業;實習醫學生處在過渡階段,法律定位不明確,長期以來導致實習醫學生、實習單位和病人之間充滿許多問題,例如:病人對實習醫學生的不信任,實習醫學生的待遇、工作的範圍,遇到醫療糾紛的責任歸屬…等,不僅影響實習醫學生的權益,對於病患的就醫安全也是一大隱憂。未來醫學系預計在一○二學年改為六年制,醫學生畢業後再進入醫院實習時,屆時將不會有實習醫學生的定位問題,但在這之前入學的醫學生,實習定位不明的情況更需要相關單位重視。
訂定合理實習醫學生與醫師工時,改善醫院勞動環境
按照教學醫院的評鑑規範,實習醫學生照顧病床數不能超過十床,值班至多三天一班。但根據本會和今周刊合作的問卷調查中顯示,大部分的實習醫學生每週的工作時數大於八十小時,連續工作時數三十三小時以上者也非少數,超長的工作時數,致使實習醫學生常處於睡眠不足的情況,專注力下降、身心不堪負荷,影響到實習醫學生的學習品質甚鉅;在下班後身心俱疲,休息之外很少有精力和時間進行研究、學習或事發展其他興趣,對於正常社交關係造成影響,甚至和家人相處的時間都沒有。
住院醫師的工作環境,又較實習醫學生更為險峻。衛生署於日前公布教學醫院住院醫師工時調查,住院醫師每周工時平均為七十四.六小時,與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副教授楊銘欽等做的調查,教學醫院的住院醫師每周平均工作時數高達一一二小時有所落差。然目前衛生署依照「教學醫院評鑑標準」,規定住院醫師的照護床數應於15床以下,且值班至多3天1班,工時上限則未有任何規範。反觀美國畢業後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ACGME)規範「住院醫師每周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最長不能連續值班超過30小時」、歐盟工時指令限制每週工時為48小時,而且最多只能連續工作13小時。
醫師過勞、工時過長的問題,也使醫師承受超乎常人所能負擔的身心壓力,醫師無法好好地進行問診和檢查,根據研究指出,24小時不眠不休工作的醫師,其反應能力,其實就和酒醉沒什麼兩樣;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的住院醫師,發生嚴重診斷錯誤的機率是一般住院醫師的5倍,無疑是將病人安全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然而各大教學醫院對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的工時定義不一,以致無法評比並規範之處,建議重新定義工時,如:臨床會務(晨會、病例討論會、文獻討論會等)的準備時間、各部安排之教學活動(課程、小組討論)、值班(夜間、週末)、研究、行政工作,都需討論是否納入工時之計算,並進行工時調查方法的修正,委由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確認工時認定上的差異,並讓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親自填表直接進行統計,而非由各部主管裁決最後核定之班表工時,才能獲得最真實的工時資料。
本會建議將住院醫師和實習醫學生一併考量,降低每週工時至八十小時,在值班制度上作出調整,例如改為「24小時+6小時」,意即當日值班後,隔日早上僅處理病房常務,委由未值班的醫師接新入病人,中午過後即可休息,避免住院醫師或實習醫學生極端勞累的狀態。除限制工時之外,更需要有良好的配套措施,如減少工作量,聘請其他醫事人員分擔住院醫師部分的工作、完善的交班制度,減少因為交班的資訊遺漏或錯誤所造成的傷害、主管機關更必須嚴格地監督醫院是否有落實工時規範,並採取不預期的訪查避免虛報資料,而且要保護檢舉者。
儘速將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衛生署指出因醫師之業務性質具有持續性、緊急性與不可預期性,加上工作時間亦不固定,工時不易認定,故難以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於工時認定及相關之限制。醫師是否應是用勞基法仍有爭議之處,但現行84條之1雖排除法定工時之適用,在第二項但書規定「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難道可以將責任制無限上綱沒有任何約定工時限制嗎?超時工作難道不會損害醫師的健康嗎?
實習醫學生,更應率先納入勞基法的保障。實際上,依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二第一款「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實習醫學生不屬於未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範圍,有工資特徵的經常性給與、勞工特徵的從屬性,也未在勞基法排除的範圍內,基於法律應對實行對於當事人有利之認定,實習醫學生應可適用勞基法,具備「勞工」身分的認定。而且實習醫學生制度類似建教合作,可推論符合勞基法第六十四條的技術生之定義,實習醫師或醫學院校和醫院簽署的同意書、訓練計畫等內容亦接近勞基法第六十五條簽訂之訓練契約。勞保局更於「勞工退休金業務問答集」中明確指出「尚未取得醫師職業執照之實習醫生,則仍適用勞基法」。因此台灣醫學生醫聯會認為,實習醫學生應該比照其他科系的建教生納入勞基法,享有災害補償和其他保障規定之准用,才能讓長久以來遭受漠視的實習醫學生權益確實改善,解決目前實習醫學生僅有小額的學生平安保險,無法理賠過勞意外、職業傷害的問題。
在風險高、負擔重、工時長的醫師生涯中,勞動基準法可提供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針對醫師的職業特殊性,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也針對特殊職業的工時彈性規範,但這不代表不用制定規範去保障醫師工時,否則醫師每日超時工作,降低醫療品質,也影響民眾就醫的品質。針對實習醫學生定位不明的情況,本會則認為其實際狀況符合勞基法規範,實習醫學生應納入勞基法技術生之保障範圍內,享有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限定實習醫學生執行業務的範圍和數量,保障其學習品質。
我們的主要訴求:
1. 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享有工時規範、災害補償,並受到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之保障。
2. 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之工時調查委由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並明確定義工時。
3. 訂定合理醫師工時和合理值班制度,並將住院醫師和實習醫學生一併考量,降低每週工時,規範連續工時,並在值班制度上作出調整。
4. 嚴格地監督醫院是否有落實工時規範,加強實地查核。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 謹上
2011.11.11
11/11「醫師過勞和病人安全」公聽會新聞稿
版主: 版主002
- hitachi
- 註冊會員
- 文章: 2848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11/11「醫師過勞和病人安全」公聽會新聞稿
共襄盛舉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