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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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1109
護理師又成為代罪羔羊(張黎露)
2011年 11月09日 拜讀《蘋果日報》11月3日的新聞,「病患血便致死,護士疏忽吃官司」,看到最後檢方的判決,心裡非常不解,到底是這位檢察官的問題還是醫院或主治醫師的問題,竟然僅起訴照顧他的護理師?難道醫師和醫院完全無責嗎?
據報導,一位林姓病人因為椎間板、椎弓切除手術,於術後4天因為十二指腸潰瘍併大出血死亡,期間病人血便、黑便並導致血壓降低,檢方認為該名護理師沒有將病人的病情告知醫師而導致醫師誤判病情,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她,而醫師因為不知情而不起訴。
據報導,該位醫師開的處方中有2種止痛藥都有消化道出血的副作用,我的疑問是該醫師難道不知所處方的藥有此副作用嗎?
假如這位醫師早已知道開立的藥有消化道出血的副作用,那麼他在開藥前是否有仔細評估病人服用此藥的風險以決定是否用此處方?
術後病人住院時,難道這段期間醫師都沒有去訪視病人和診療病人的情況嗎?
文中提到醫師會診時病人血壓穩定,即推說「護理師都未告知」所以「不知病患有血便情形」,難道醫師只從血壓穩定與否來評估病人的狀況嗎?
醫院中病人的照顧是團隊作業,病人在術後即發生問題一直到第4天清晨發生因併發症而死亡,這過程中其他醫療團隊的角色在哪裡?
醫師應為承擔者
這個事件不禁讓我想起不久前的愛滋器官事件,假如醫療系統(例如醫院)不能承擔起系統失效時的責任,那麼類似的醫療疏失並不會因為起訴這位護理師或是醫師而杜絕或減少。醫療疏失常發生在醫療團隊間的溝通問題,愛滋器官事件和這個事件同樣都是因為醫療團隊溝通不良所造成的,如何從系統面和過程面著手以促進有效的醫療溝通才能防止類似的醫療錯誤再發生。
最後需要重申的是護理人員不應該是醫療糾紛被起訴的對象,他在醫療團隊中負責執行主治醫師的醫令,除非他在病人身上,執意做了未經主治醫師同意的事,否則主治醫師永遠都是病人安危的最後責任承擔者。
作者為台灣腫瘤護理學會理事長
護理師又成為代罪羔羊(張黎露)
2011年 11月09日 拜讀《蘋果日報》11月3日的新聞,「病患血便致死,護士疏忽吃官司」,看到最後檢方的判決,心裡非常不解,到底是這位檢察官的問題還是醫院或主治醫師的問題,竟然僅起訴照顧他的護理師?難道醫師和醫院完全無責嗎?
據報導,一位林姓病人因為椎間板、椎弓切除手術,於術後4天因為十二指腸潰瘍併大出血死亡,期間病人血便、黑便並導致血壓降低,檢方認為該名護理師沒有將病人的病情告知醫師而導致醫師誤判病情,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她,而醫師因為不知情而不起訴。
據報導,該位醫師開的處方中有2種止痛藥都有消化道出血的副作用,我的疑問是該醫師難道不知所處方的藥有此副作用嗎?
假如這位醫師早已知道開立的藥有消化道出血的副作用,那麼他在開藥前是否有仔細評估病人服用此藥的風險以決定是否用此處方?
術後病人住院時,難道這段期間醫師都沒有去訪視病人和診療病人的情況嗎?
文中提到醫師會診時病人血壓穩定,即推說「護理師都未告知」所以「不知病患有血便情形」,難道醫師只從血壓穩定與否來評估病人的狀況嗎?
醫院中病人的照顧是團隊作業,病人在術後即發生問題一直到第4天清晨發生因併發症而死亡,這過程中其他醫療團隊的角色在哪裡?
醫師應為承擔者
這個事件不禁讓我想起不久前的愛滋器官事件,假如醫療系統(例如醫院)不能承擔起系統失效時的責任,那麼類似的醫療疏失並不會因為起訴這位護理師或是醫師而杜絕或減少。醫療疏失常發生在醫療團隊間的溝通問題,愛滋器官事件和這個事件同樣都是因為醫療團隊溝通不良所造成的,如何從系統面和過程面著手以促進有效的醫療溝通才能防止類似的醫療錯誤再發生。
最後需要重申的是護理人員不應該是醫療糾紛被起訴的對象,他在醫療團隊中負責執行主治醫師的醫令,除非他在病人身上,執意做了未經主治醫師同意的事,否則主治醫師永遠都是病人安危的最後責任承擔者。
作者為台灣腫瘤護理學會理事長
- twmama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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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別忘了"作為"與"不作為"皆可能造成過失
怎麼會只有"執意做了未經主治醫師同意的事"才需要負責?
病患告知護理師病情, 護理師將訊息告知醫師, 難道不是她的義務嗎?
護理師自行決定只給靜脈輸液, 難道沒錯嗎?
等到全國護理師以她作典範的時候, 所有的醫師及醫院就要挫咧等
"護理人員不應該是醫療糾紛被起訴的對象"?
雖然沒有起訴醫師這點, 我也覺得很奇怪
但是護理師引發了事端, 就只因為她是護理人員, 所以只有她可以免責嗎?
還是等修法後, 醫護同時免責再說吧, 不要自私只想棄帥保卒...
(怕怕)
怎麼會只有"執意做了未經主治醫師同意的事"才需要負責?
病患告知護理師病情, 護理師將訊息告知醫師, 難道不是她的義務嗎?
護理師自行決定只給靜脈輸液, 難道沒錯嗎?
等到全國護理師以她作典範的時候, 所有的醫師及醫院就要挫咧等
"護理人員不應該是醫療糾紛被起訴的對象"?
雖然沒有起訴醫師這點, 我也覺得很奇怪
但是護理師引發了事端, 就只因為她是護理人員, 所以只有她可以免責嗎?
還是等修法後, 醫護同時免責再說吧, 不要自私只想棄帥保卒...
(怕怕)
Re: 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護理界高層力挺護理人員的決心和精神讓醫界大老們羞愧汗顏 (濕)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jo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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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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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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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可以請這位護理大老不要搞醫界內鬥的事了好嗎?
明明問題出在制度面上,
卻為了急著撇清護理師的青任而隨便又找上醫師來負責,
這種言論實在太不負責任了,
難不成她希望醫師未來只要有醫療糾紛就也來發個新聞稿努力推去護理人員身上嗎??
卻加之罪何患無詞?
但把罪推到別人身上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把焦點放回制度面才是根本之道吧!
明明問題出在制度面上,
卻為了急著撇清護理師的青任而隨便又找上醫師來負責,
這種言論實在太不負責任了,
難不成她希望醫師未來只要有醫療糾紛就也來發個新聞稿努力推去護理人員身上嗎??
卻加之罪何患無詞?
但把罪推到別人身上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把焦點放回制度面才是根本之道吧!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59129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
-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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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新聞報導的內容不能當起訴書看待
這位護理界的高層挺身位護理師發聲當然無可厚非
但是你如果沒看過起訴書的內容就攻擊醫師
徒增醫界內部關係的對立
檢察官不起訴醫師一定有理由
因為這年頭,起訴比較容易得民氣
這位護理界的高層挺身位護理師發聲當然無可厚非
但是你如果沒看過起訴書的內容就攻擊醫師
徒增醫界內部關係的對立
檢察官不起訴醫師一定有理由
因為這年頭,起訴比較容易得民氣
- phjm
-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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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五 9月 22, 2006 10:37 am
Re: 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1jyuan 寫:可以請這位護理大老不要搞醫界內鬥的事了好嗎?
明明問題出在制度面上,
卻為了急著撇清護理師的青任而隨便又找上醫師來負責,
這種言論實在太不負責任了,
難不成她希望醫師未來只要有醫療糾紛就也來發個新聞稿努力推去護理人員身上嗎??
卻加之罪何患無詞?
但把罪推到別人身上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把焦點放回制度面才是根本之道吧!
Re: 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1Calcium 寫:新聞報導的內容不能當起訴書看待
這位護理界的高層挺身位護理師發聲當然無可厚非
但是你如果沒看過起訴書的內容就攻擊醫師
徒增醫界內部關係的對立
檢察官不起訴醫師一定有理由
因為這年頭,起訴比較容易得民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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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
- 文章: 8219
-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1:03 pm
Re: 護理師又成為醫師的代罪羔羊(張黎露)
專科護理師目前的定位到底如何?
法律方面好像只有這兩個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其他大概就是一些衛生署的公文與解釋
http://decode-medicine.blogspot.com/201 ... st_13.html
法律方面好像只有這兩個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其他大概就是一些衛生署的公文與解釋
這邊有整理比較清楚96年2月20日衛署照字0962801033號函
執業範圍
1.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2.紀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3.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4.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5.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http://decode-medicine.blogspot.com/201 ... st_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