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寫:施肇榮 寫:image 寫:施肇榮 寫:各位前輩:
「新二代健保」以「個人總所得」取代「舊二代健保」之「家戶總所得」,
但仍不是「社會保險」的精神(請參考解讀系列17中之表1)。
今總統參選人蔡英文主席突然「又拋出」舊二代健保的「家戶總所得」概念,
實在值得「憂心」!
稅制應歸稅制處理、保險應歸保險處理,當政者處理應小心,切勿亂了分寸!
李志宏 20111108
奇怪 健保什麼時候是社會保險了? (咦)
有享同一個公民權益 但是繳稅差二十倍的 可沒聽過同一個保險 保險費差二十倍的
二代健保修法時爭吵兩個月最後確的 !
社會保險是可以保險費差二十倍的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請按法規沿革查閱詳細內容!
第 1 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
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問題在假借社會兩字差到20倍合理嗎?記得前局長說國外頂多差六倍。。
其實不在個人或家戶總所得(應該都是有所得就得繳固定比例吧?那其實沒差。。)
解釋字號: 釋字第473號
解 釋 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八條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
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此項
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
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保險費率係依預期損失率
,經精算予以核計。其衡酌之原則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
用為度,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
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並以類型化方式合理計算投保金額,俾收簡
化之功能,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乃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
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依據。依同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而無
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
報。準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投保金額以分級表最高一級為上限,以勞
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為下限,係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
事職業之性質,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趣,並不違
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