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1005
因台大移植愛滋病器官一事,使得醫療過失除罪化的問題,再次浮出檯面,卻也因此事件,使得原本要推動的除罪化立法戛然而止,而讓許多醫界人士感到扼腕。惟今天造成醫療過失刑罰化的結果,恐不在於《刑法》是否處罰,而在於刑事訴訟遭誤用所致。
在醫療糾紛的場合,若病人或家屬單以民事賠償為訴訟提起,雖然醫療行為亦被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所謂服務行為,惟司法實務基於醫療的專業性及讓醫療人員可無後顧之憂之考量,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適用範疇,而在2004年,立法院亦順應此趨勢修正《醫療法》第82條第2項,明文醫療人員僅有在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下,才負有賠償責任。所以就病人或家屬而言,若僅提起民事訴訟,必面臨醫療過失及行為與死傷間的因果關係,該如何舉證的難題。所以在我國《刑法》的業務過失,並未排除醫療疏失的情況下,勢必會使醫療糾紛走向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一方面可藉由公權力為其調查證據,也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以減輕訴訟花費與長期訴訟之累。
但此種原應屬於例外的訴訟模式,在醫療糾紛的場合竟成為常態,也是醫療處所被指為高犯罪率的原因所在,更為刑事司法帶來諸多困擾。因此類案件,有很高的機率根本不符合刑事處罰的要件,檢察官理應速戰速決以為不起訴處分,但若真為如此,卻易遭病人及家屬指為偏袒與不公;反之,若硬為起訴,不僅帶來訴訟之累,更是一種濫權訴追。無論何種情況,醫療人員都須受此過程之折磨,病人及其家屬也未必能藉由如此的過程達其所願,卻又使檢察官介入私法紛爭,而使繁重的訴追工作附加額外負擔。也因此,此種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最終的結果,必是一種三輸的局面。
既然如此,將醫療過失全面除罪化,似乎是一個可以真正解決此困境的好方法,惟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排除於外,即是將某個群體或行業排除於《刑法》之外,不僅違反個案立法之禁止,更有違平等原則。退一步言,即便認為除罪化有其正當性,卻又得面臨如何除罪化的難題。
法治觀念有待加強
以目前立院所提的《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的修正草案來看,即「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負刑事責任」,其並非全面除罪化,而是有一定的要件限制。惟其中的所謂醫事人員,該如何確定?是僅包括醫生,還是包括護士,還是所有醫療人員,甚至也包括救護車的急救人員?又所謂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又該如何判嚴重與否?而在醫療行為的高度專業與複雜化下,所謂醫療常規,又該何處尋?如此短短的一條文,其用語竟是如此的模糊,已嚴重違反明確性原則,若真立法,反可能因法條的模糊性,而帶來解釋上的差異,致造成類似案件的差別對待。而也因非全面除罪化之故,自也難使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消失。
事實上,將醫療過失藉由立法除罪化的國家,實屬少見,普遍皆是以司法於個案解釋的方式,來達成實質除罪化的目的,尤其是醫療行為乃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也是社會所容許的,因此,只要醫療人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為一定的侵害人體的行為前,向病人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結果,也可因此阻卻違法。
因此,為了解決醫療糾紛的困境,由司法者藉由具體個案的審理逐漸累積與畫出醫療過失涉及《刑法》的界限,以防止刑事訴訟遭濫用弊端,恐才是當務之急。當然,如何強化一般民眾的法治觀念,而能清楚理解不同救濟管道的功能,致不會動輒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途徑,更是解決此困境的關鍵。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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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是嗎?一個法律系教授 怎麼會把惡法放著 然後叫大家盡量斟酌著用 少用呢?那是人治 不是法治gary 寫:這次的文章較為公允
值得參考
問題當然在除罪化 除過度嚴苛的惡法啊!!
又在混淆視聽 又沒有說要除罪化 是調整成ㄍ大部分文明國家一樣標準的罪 「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負刑事責任」事實上,將醫療過失藉由立法除罪化的國家,實屬少見,普遍皆是以司法於個案解釋的方式,來達成實質除罪化的目的,尤其是醫療行為乃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也是社會所容許的,
拜託這位副教授 看看人家林萍章教授的文章吧!!
其他一堆問題 扯三扯四(但外行人會信以為真) 莫名其妙....
比如....醫事人員如何認定 醫療行為如何認定~~當然是衛生署認定啊!
至於嚴重與否? 當然是法官判定....法官不是一天到晚在判定嚴重與否來量刑嗎?
法官不懂醫療常規? 法官當然不懂 但各大醫院有免費的醫審會啊.....不然 請問現在法官一年幾百件醫療糾紛是怎麼判的? (好可怕 難道現在的都是沒看醫療常規亂判的....? (怕怕) )
感覺這篇是作者被林萍章教授狠狠駁倒後 軟弱無力的自語..... (爽)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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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當然是全部醫療人員,及EMT啊熊哥 寫: 法治觀念有待加強
以目前立院所提的《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的修正草案來看,即「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負刑事責任」,其並非全面除罪化,而是有一定的要件限制。惟其中的所謂醫事人員,該如何確定?是僅包括醫生,還是包括護士,還是所有醫療人員,甚至也包括救護車的急救人員?
不然我們通通都不要做重症急救好了
留刑法就比較能判斷嚴重與否?熊哥 寫: 又所謂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又該如何判嚴重與否?而在醫療行為的高度專業與複雜化下,所謂醫療常規,又該何處尋?
還是應該從"動機"開始說起?
有任何醫療人員的動機一開始就是要殺人的嗎?
不然將來手術同意書就加寫 "基金投資有賺有賠,唯過去之績效不代表將來之績效,投資人應審慎評估投資風險 "好了熊哥 寫: 只要醫療人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為一定的侵害人體的行為前,向病人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結果,也可因此阻卻違法。
這樣就能阻卻違法嗎?
反正醫師就是該死,誰叫你要當醫師,誰叫你的工作內容牽涉到人命
投顧金融人員操作一次賺賠數千萬,
金融海嘯有人跳樓
反正數千萬不是命,
法官亂判也不是命,
只有醫師管的是命,所以要拿命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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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完全沒錯....説的太好了~~~~ (爽) (爽)image 寫:是嗎?一個法律系教授 怎麼會把惡法放著 然後叫大家盡量斟酌著用 少用呢?那是人治 不是法治gary 寫:這次的文章較為公允
值得參考
問題當然在除罪化 除過度嚴苛的惡法啊!!
事實上,將醫療過失藉由立法除罪化的國家,實屬少見,普遍皆是以司法於個案解釋的方式,來達成實質除罪化的目的,尤其是醫療行為乃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也是社會所容許的,
拜託這位副教授 看看人家林萍章教授的文章吧!!
感覺這篇是作者被林萍章教授狠狠駁倒後 軟弱無力的自語..... (爽)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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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絕對是刑法處罰....因台大移植愛滋病器官一事,使得醫療過失除罪化的問題,再次浮出檯面,卻也因此事件,使得原本要推動的除罪化立法戛然而止,而讓許多醫界人士感到扼腕。惟今天造成醫療過失刑罰化的結果,恐不在於《刑法》是否處罰,而在於刑事訴訟遭誤用所致。
如果有過失毀損罪....
我不相信不會天下大亂~~~~
今天手機故障送修....
修不好....我可以告他過失毀損....
不用一年....沒有修理這個行業....
要還有的話....看看收費收多少....
這樣的論述....在醫療糾紛的場合,若病人或家屬單以民事賠償為訴訟提起,雖然醫療行為亦被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所謂服務行為,惟司法實務基於醫療的專業性及讓醫療人員可無後顧之憂之考量,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適用範疇,而在2004年,立法院亦順應此趨勢修正《醫療法》第82條第2項,明文醫療人員僅有在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下,才負有賠償責任。
顯然作者完全不了解無過失責任的緣由
以及為什麼醫療排除在過失責任外
也顯然作者不了解醫療的內涵~~~~
醫療的本質是迴避風險....既然如此,將醫療過失全面除罪化,似乎是一個可以真正解決此困境的好方法,惟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排除於外,即是將某個群體或行業排除於《刑法》之外,不僅違反個案立法之禁止,更有違平等原則。退一步言,即便認為除罪化有其正當性,卻又得面臨如何除罪化的難題。
並非製造風險....
所以除罪化並非獨厚醫療....
而是其他迴避風險的行業....
沒有一個受到刑法類似的規範~~~~
醫療行為受刑法拘束....
才是獨厚醫療行業....
哈哈....這最好笑....法治觀念有待加強
公民道德四書五經讀了有用....
還需要這些讀法律的~~~~
對不起....只要醫療人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為一定的侵害人體的行為前,向病人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結果,也可因此阻卻違法
是法界....
實務採具體病人說....
請告訴我....Stroke treatment guideline厚厚幾十頁....
一天30個病人要看....
要我怎麼個具體法....
要我怎麼樣阻卻違法....
醫療糾紛只有告知同意而已....??
因此,為了解決醫療糾紛的困境,由司法者藉由具體個案的審理逐漸累積與畫出醫療過失涉及《刑法》的界限,以防止刑事訴訟遭濫用弊端,恐才是當務之急。當然,如何強化一般民眾的法治觀念,而能清楚理解不同救濟管道的功能,致不會動輒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途徑,更是解決此困境的關鍵。
法官這麼優秀....??
很少....
這樣的判例判決還看不太到....
等二十年五十年....??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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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easyplayer大回的好,全篇引用大長了,
就在這裡小推一下
醫學生最該知道的是
對台灣的法界來說,
所有醫療行為都是預設違法
只有當醫師「完全符合特定要件」才阻卻違法
而這些要件的符合與否,取決法官的「自由心證」
客觀上,台灣醫師是沒有保障的
所以醫師要依「法」看病
還要「依法」留下證據
沒有十成把握的病人,請「依法」轉診
就在這裡小推一下
醫學生最該知道的是
對台灣的法界來說,
所有醫療行為都是預設違法
只有當醫師「完全符合特定要件」才阻卻違法
而這些要件的符合與否,取決法官的「自由心證」
客觀上,台灣醫師是沒有保障的
所以醫師要依「法」看病
還要「依法」留下證據
沒有十成把握的病人,請「依法」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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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沒有十成把握的腿,就「依法」截肢.....hitachi 寫:easyplayer大回的好,全篇引用大長了,
就在這裡小推一下
醫學生最該知道的是
對台灣的法界來說,
所有醫療行為都是預設違法
只有當醫師「完全符合特定要件」才阻卻違法
而這些要件的符合與否,取決法官的「自由心證」
客觀上,台灣醫師是沒有保障的
所以醫師要依「法」看病
還要「依法」留下證據
沒有十成把握的病人,請「依法」轉診
唉 搞成醬 到底是誰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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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姑且說是病人得利吧image 寫:沒有十成把握的腿,就「依法」截肢.....hitachi 寫:easyplayer大回的好,全篇引用大長了,
就在這裡小推一下
醫學生最該知道的是
對台灣的法界來說,
所有醫療行為都是預設違法
只有當醫師「完全符合特定要件」才阻卻違法
而這些要件的符合與否,取決法官的「自由心證」
客觀上,台灣醫師是沒有保障的
所以醫師要依「法」看病
還要「依法」留下證據
沒有十成把握的病人,請「依法」轉診
唉 搞成醬 到底是誰得利?
至少法院是這麼認為
最高法院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認為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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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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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不在除罪化(吳景欽)
[/quote]Easyplayer 寫: ~~~~ 只要醫療人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為一定的侵害人體的行為前,向病人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結果,也可因此阻卻違法
對不起....
是法界....
實務採具體病人說....
請告訴我....Stroke treatment guideline厚厚幾十頁....
一天30個病人要看....
要我怎麼個具體法....
要我怎麼樣阻卻違法....
醫療糾紛只有告知同意而已....??
~~~~
[/quote]
別忘了還有過失理論(有認識的過失)
心中有疑慮
卻想說不應該那麼衰會發生
而結果竟然發生
然後被以醫學中心標準的CPC鑑定
批判為沒有盡力防止結果發生
認為有疏失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