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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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 ... 00329.html
2011-10-02 中國時報 【吳景欽】
衛生署雖然已經公布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器官事件的調查報告,並提出相關的懲處與建議改善之處,但因此事件之故,醫界一直期盼的醫療過失除罪化的立法,也因此而止,醫療人員也將繼續暴露在動輒觸犯刑法的風險,惟醫療過失真可除罪化嗎?
醫療糾紛之所以都會扯上刑事案件,說是因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罪,未將醫療過失除罪化,似乎也不為過。因醫療行為雖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所謂服務行為,惟司法實務基於醫療的高度專業性及讓醫療人員可以無後顧之憂的為病人治療,所以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適用。因此,在醫療糾紛的場合,若病人或家屬僅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仍得對醫療過失及行為與死傷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但在醫療具有高度專業,且所有證據資料皆難為原告所掌握下,欲在法庭證明醫療人員是否有過失且有因果關係,恐有相當的難度,而陷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困境。因此,若一併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一方面即可藉由公權力為其調查證據,也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以來減輕訴訟花費與長期訴訟之累。
但此種訴訟方式,卻帶來刑事司法的困擾,尤其是檢察官,往往必須面臨兩難抉擇,因若其為不起訴,必遭病人及家屬指為偏袒,但在絕大部分的此類案件,僅是單純民事糾紛,而無涉刑法下,若勉為起訴,不僅帶來訴訟之累,更是一種濫權訴追。無論何種情況,醫療人員都須受此過程之折磨,病人及其家屬也未必能如所願,最終還是得走回民事和解的老路,但檢察官卻可能因此變成一位民事仲裁者,為已經繁重的訴追工作附加額外的負擔,也消耗珍貴的刑事司法資源。也因此,此種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實解決不了問題,所以將醫療過失除罪化,似乎是爐底抽薪之計。
惟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總統也好、升斗小民也罷,只要犯罪,都必須受到刑法的處罰,則醫療人員何德何能,而可免除於刑法的誡命規範之外?尤其是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排除於外,即是將某個群體排除於刑法適用,不僅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更有違平等。
退一步言,即便承認此種除罪化有其正當性,但卻可能面臨如何除罪的難題。首先,是其除罪的對象與範圍,到底該如何劃定?是僅包括醫生,還是包括護士,還是所有醫療人員,甚至救護車的急救人員,也應包括?這實難界定。其次,若要除罪化,也必須有一些要件的限制,但面對醫療行為的多元與複雜化,又該如何為界定?凡此要件,若界定的不清不處,反可能造成解釋的歧異性,而於適用上產生困擾,這恐非一句除罪化,即可為輕鬆解決。
事實上,無庸立法的除罪化,在現行,於司法上即可藉由個案的審理,來達於實質除罪化的目的,因醫療行為乃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也是社會所容許的,因此,只要醫療人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為一定的侵害人體的行為前,向病人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結果,也可因此阻卻違法。因此,犯罪的成立,是必須經過嚴格的刑法要件檢驗與證據支持,司法不可能故意找醫療人員麻煩,更不可能動輒入罪,醫療機構自也不可能成為高犯罪率之處。
當然,強化一般民眾的法治觀念,尤其是對不同救濟管道功能的清楚瞭解,不要動輒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途徑,也是當務之急,而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更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2011-10-02 中國時報 【吳景欽】
衛生署雖然已經公布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器官事件的調查報告,並提出相關的懲處與建議改善之處,但因此事件之故,醫界一直期盼的醫療過失除罪化的立法,也因此而止,醫療人員也將繼續暴露在動輒觸犯刑法的風險,惟醫療過失真可除罪化嗎?
醫療糾紛之所以都會扯上刑事案件,說是因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罪,未將醫療過失除罪化,似乎也不為過。因醫療行為雖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所謂服務行為,惟司法實務基於醫療的高度專業性及讓醫療人員可以無後顧之憂的為病人治療,所以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適用。因此,在醫療糾紛的場合,若病人或家屬僅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仍得對醫療過失及行為與死傷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但在醫療具有高度專業,且所有證據資料皆難為原告所掌握下,欲在法庭證明醫療人員是否有過失且有因果關係,恐有相當的難度,而陷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困境。因此,若一併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一方面即可藉由公權力為其調查證據,也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以來減輕訴訟花費與長期訴訟之累。
但此種訴訟方式,卻帶來刑事司法的困擾,尤其是檢察官,往往必須面臨兩難抉擇,因若其為不起訴,必遭病人及家屬指為偏袒,但在絕大部分的此類案件,僅是單純民事糾紛,而無涉刑法下,若勉為起訴,不僅帶來訴訟之累,更是一種濫權訴追。無論何種情況,醫療人員都須受此過程之折磨,病人及其家屬也未必能如所願,最終還是得走回民事和解的老路,但檢察官卻可能因此變成一位民事仲裁者,為已經繁重的訴追工作附加額外的負擔,也消耗珍貴的刑事司法資源。也因此,此種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實解決不了問題,所以將醫療過失除罪化,似乎是爐底抽薪之計。
惟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總統也好、升斗小民也罷,只要犯罪,都必須受到刑法的處罰,則醫療人員何德何能,而可免除於刑法的誡命規範之外?尤其是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排除於外,即是將某個群體排除於刑法適用,不僅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更有違平等。
退一步言,即便承認此種除罪化有其正當性,但卻可能面臨如何除罪的難題。首先,是其除罪的對象與範圍,到底該如何劃定?是僅包括醫生,還是包括護士,還是所有醫療人員,甚至救護車的急救人員,也應包括?這實難界定。其次,若要除罪化,也必須有一些要件的限制,但面對醫療行為的多元與複雜化,又該如何為界定?凡此要件,若界定的不清不處,反可能造成解釋的歧異性,而於適用上產生困擾,這恐非一句除罪化,即可為輕鬆解決。
事實上,無庸立法的除罪化,在現行,於司法上即可藉由個案的審理,來達於實質除罪化的目的,因醫療行為乃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也是社會所容許的,因此,只要醫療人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為一定的侵害人體的行為前,向病人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結果,也可因此阻卻違法。因此,犯罪的成立,是必須經過嚴格的刑法要件檢驗與證據支持,司法不可能故意找醫療人員麻煩,更不可能動輒入罪,醫療機構自也不可能成為高犯罪率之處。
當然,強化一般民眾的法治觀念,尤其是對不同救濟管道功能的清楚瞭解,不要動輒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途徑,也是當務之急,而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更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不使醫師免於恐懼,問題更大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防禦性醫療總有一天會讓醫師安全的護送你們提早上西天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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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26, 2009 4:40 pm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官誤判致人枉死
為何非業務過失致死?
"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
有些人是無法溝通的
有些事發突然怎麼溝通也無用
很多家屬住院期間是不會來的
總之非醫療人員看醫療過失除罪
就是霧裡看花
我們也沒預期會除罪
因為
這是鬼島
法官誤判致人枉死
為何非業務過失致死?
"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
有些人是無法溝通的
有些事發突然怎麼溝通也無用
很多家屬住院期間是不會來的
總之非醫療人員看醫療過失除罪
就是霧裡看花
我們也沒預期會除罪
因為
這是鬼島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司法不可能故意找醫療人員麻煩,更不可能動輒入罪,醫療機構自也不可能成為高犯罪率之處。
=====================================
(咦) (咦) (咦) (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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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咦) (咦) (咦) (咦)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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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 常常碰到 ! 因為這是鬼島 !!vsdog 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官誤判致人枉死
為何非業務過失致死?
"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
有些人是無法溝通的有些事發突然怎麼溝通也無用
很多家屬住院期間是不會來的
總之非醫療人員看醫療過失除罪
就是霧裡看花
我們也沒預期會除罪
因為
這是鬼島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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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2848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醫生再怎麼除罪,也是醫療行為除罪
還是只除刑事罪,民事還是有責的
至於非醫療行為,例如
醫生在路上撞到人,酒駕還是要被起訴的
那像法官,不但業務胡亂執法沒事
業務以外也沒事
甚至不是本人,連兒子肇事逃逸也沒事
「台灣法官早就全家除罪化了」 (挖鼻孔)
這些學法的不先照鏡子看看自己,
只會一支手指一直指別人
荒唐 關說法官將復職 護兒肇逃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24&t=62442
過失洩密案 法官無罪定讞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 ... E%E5%A4%B1
還是只除刑事罪,民事還是有責的
至於非醫療行為,例如
醫生在路上撞到人,酒駕還是要被起訴的
那像法官,不但業務胡亂執法沒事
業務以外也沒事
甚至不是本人,連兒子肇事逃逸也沒事
「台灣法官早就全家除罪化了」 (挖鼻孔)
這些學法的不先照鏡子看看自己,
只會一支手指一直指別人
荒唐 關說法官將復職 護兒肇逃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24&t=62442
過失洩密案 法官無罪定讞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 ... E%E5%A4%B1
最後由 hitachi 於 週日 10月 02, 2011 3:2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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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8, 2007 4:41 am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很多人一直搞不清楚
醫療過失除罪指的是不適用刑法,並沒有不適用民法
也就是說如果是過失還是適用民法的賠償責任
而且如果醫療過失是明顯惡性或故意者,仍然適用刑法
並不是說醫療有問題一律都無罪的意思
醫療過失除刑是因為,很多醫療過失並不是真正人為的疏失,而是疾病本身引起的
今天開刀下去大血管破裂,下半身癱瘓,這是因為疾病才需要開刀才會引發這些可能的副作用或併發症
而不是醫生故意製造這些問題(如果是的話那當然就是刑法伺候,例如那些偷腎臟去賣錢的)
今天醫療太複雜了,一個小小的主訴可以有幾十種鑑別診斷
醫師不是神,根本不可能完全無錯誤地做出百分之百正確的診斷
也許迷思就在於,很多台灣人都以為,醫生就是要百分之百在第一時間就診斷出是什麼疾病並給予最正確的治療
可是事實上這就是不可能!
至少以目前西醫體制中是絕對不可能
那不可能的情況下醫生要如何自保?
自然就是執行防衛性醫療
防衛性醫療包括了做各種不需要的檢查(包括侵入性檢查)
以及誇大手術併發症以避免高風險的手術
或是最終就是將病人轉去其他醫院(製造所謂的人球)
很多人以為醫療除罪是圖利醫生,事實上全世界各國都是這樣做,用意是在保護病患
讓醫生可以用最適當的醫療處置來治療病患(所謂的最適當的醫療處置通常是運用 EBM,也就是有大規模研究來確定哪種治療會達到最佳的結果)
可是在台灣醫療既然會入罪,自然醫生就絕對不可能按照所謂的最適當的醫療處置來進行
這樣會是病患之福嗎?
醫療過失除罪指的是不適用刑法,並沒有不適用民法
也就是說如果是過失還是適用民法的賠償責任
而且如果醫療過失是明顯惡性或故意者,仍然適用刑法
並不是說醫療有問題一律都無罪的意思
醫療過失除刑是因為,很多醫療過失並不是真正人為的疏失,而是疾病本身引起的
今天開刀下去大血管破裂,下半身癱瘓,這是因為疾病才需要開刀才會引發這些可能的副作用或併發症
而不是醫生故意製造這些問題(如果是的話那當然就是刑法伺候,例如那些偷腎臟去賣錢的)
今天醫療太複雜了,一個小小的主訴可以有幾十種鑑別診斷
醫師不是神,根本不可能完全無錯誤地做出百分之百正確的診斷
也許迷思就在於,很多台灣人都以為,醫生就是要百分之百在第一時間就診斷出是什麼疾病並給予最正確的治療
可是事實上這就是不可能!
至少以目前西醫體制中是絕對不可能
那不可能的情況下醫生要如何自保?
自然就是執行防衛性醫療
防衛性醫療包括了做各種不需要的檢查(包括侵入性檢查)
以及誇大手術併發症以避免高風險的手術
或是最終就是將病人轉去其他醫院(製造所謂的人球)
很多人以為醫療除罪是圖利醫生,事實上全世界各國都是這樣做,用意是在保護病患
讓醫生可以用最適當的醫療處置來治療病患(所謂的最適當的醫療處置通常是運用 EBM,也就是有大規模研究來確定哪種治療會達到最佳的結果)
可是在台灣醫療既然會入罪,自然醫生就絕對不可能按照所謂的最適當的醫療處置來進行
這樣會是病患之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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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Leading doctor attacks Russia’s health system--BMJ342:d3262
Dr.Leonid Roshal是一位78歲的蘇聯急診小兒外科學會(Institute of
Emergency pediatric surgery)主席,在一場蘇聯總理--普丁與衛生部長出席的會議上,強烈抨擊蘇聯健康照護體系(Health System)發生嚴重疏失--專科醫師大多數都是退休年齡醫師,僅7%是年輕醫師“There are regions where more than 50% of the doctors are of pension age and only 7% are young specialists,” he said. That, he said, was because some doctors earned as little as the equivalent of £177 (€200; $285) a month.---",這不就是台灣健保實施後,造成內 外 婦 兒四大科欠缺住院醫師的寫照(即使通過四大科完整住院醫師訓練的人,也多數被迫--血汗醫院(?我不喜歡的名詞),只好離開而開業),
更有意思的是以下文章序述:"Mr Putin appeared to partly endorse the doctor’s views, calling his speech professional but also a little naive. Ms Golikova said that his comments were “incorrect,” and health ministry employees sent a collective Soviet style, anonymous letter匿名信 to Mr Putin asking him to “protect our honour and dignity against such criticism” and to punish Dr Roshal."---台灣健保對反對其作為的醫師,不就是列入黑名單--嚴格審查給付?
我同意柯醫師的意見:醫師不除罪化,真相就永遠無法呈現,;
為甚麼要成立財團法人機構--器官登錄中心?不就是監管器官移植的共享與是否符合移植條件嗎?衛生署發布新聞是署長 副署長 醫政處長一字排開(陣仗嚇人!),卻是台大器官捐贈勸募小組召集人--柯醫師一人負責,這不代表台灣器官並非分享,而是各醫院搞各醫院的事實?
柯醫師也就封口,避談責任問題與問題癥結,是否已受到刑法伺候的暗示--如果不乖
Dr.Leonid Roshal是一位78歲的蘇聯急診小兒外科學會(Institute of
Emergency pediatric surgery)主席,在一場蘇聯總理--普丁與衛生部長出席的會議上,強烈抨擊蘇聯健康照護體系(Health System)發生嚴重疏失--專科醫師大多數都是退休年齡醫師,僅7%是年輕醫師“There are regions where more than 50% of the doctors are of pension age and only 7% are young specialists,” he said. That, he said, was because some doctors earned as little as the equivalent of £177 (€200; $285) a month.---",這不就是台灣健保實施後,造成內 外 婦 兒四大科欠缺住院醫師的寫照(即使通過四大科完整住院醫師訓練的人,也多數被迫--血汗醫院(?我不喜歡的名詞),只好離開而開業),
更有意思的是以下文章序述:"Mr Putin appeared to partly endorse the doctor’s views, calling his speech professional but also a little naive. Ms Golikova said that his comments were “incorrect,” and health ministry employees sent a collective Soviet style, anonymous letter匿名信 to Mr Putin asking him to “protect our honour and dignity against such criticism” and to punish Dr Roshal."---台灣健保對反對其作為的醫師,不就是列入黑名單--嚴格審查給付?
我同意柯醫師的意見:醫師不除罪化,真相就永遠無法呈現,;
為甚麼要成立財團法人機構--器官登錄中心?不就是監管器官移植的共享與是否符合移植條件嗎?衛生署發布新聞是署長 副署長 醫政處長一字排開(陣仗嚇人!),卻是台大器官捐贈勸募小組召集人--柯醫師一人負責,這不代表台灣器官並非分享,而是各醫院搞各醫院的事實?
柯醫師也就封口,避談責任問題與問題癥結,是否已受到刑法伺候的暗示--如果不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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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 文章: 3015
- 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03, 2006 11:46 pm
-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vsdog 寫:「.
"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
有些人是無法溝通的
有些事發突然怎麼溝通也無用
很多家屬住院期間是不會來的
.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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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 文章: 385
- 註冊時間: 週四 1月 01, 2009 11:51 pm
- 來自: 阿猴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很多「家屬」都是事發後突然冒出來的 (怕怕)vsdog 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
有些人是無法溝通的
有些事發突然怎麼溝通也無用
很多家屬住院期間是不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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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級
- 文章: 28839
-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 來自: 黑心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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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
- 文章: 886
-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8, 2007 4:41 am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沒錯auricle 寫:不除罪也無妨 ,那就防禦性醫療當道 .
會被制度整死的絕不是只有醫療人員.
現在我覺得頂多賺少點
如果有大刀要開,就講嚴重點,講到病人不敢開,或要求轉院(在醫學中心工作沒法直接轉)
有些刀真的不開會出問題的,現在也管不了那麼多了
不開出的是你的問題,開了有問題變成是我的問題耶!
看看以後找不找得到醫生願意幫你開刀!
反正開大刀通常都是虧錢,不開搞不好還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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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10178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MK 寫: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 ... 00329.html
2011-10-02 中國時報 【吳景欽】
衛生署雖然已經公布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器官事件的調查報告,並提出相關的懲處與建議改善之處,但因此事件之故,醫界一直期盼的醫療過失除罪化的立法,也因此而止,醫療人員也將繼續暴露在動輒觸犯刑法的風險,惟醫療過失真可除罪化嗎?
全聯會推動的是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
對於醫療上故意、嚴重違反醫療注意以及醫療常規的醫療人員,
才須負起刑事上的責任。
醫療糾紛之所以都會扯上刑事案件,說是因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罪,未將醫療過失除罪化,似乎也不為過。因醫療行為雖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所謂服務行為,惟司法實務基於醫療的高度專業性及讓醫療人員可以無後顧之憂的為病人治療,所以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適用。因此,在醫療糾紛的場合,若病人或家屬僅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仍得對醫療過失及行為與死傷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但在醫療具有高度專業,且所有證據資料皆難為原告所掌握下,欲在法庭證明醫療人員是否有過失且有因果關係,恐有相當的難度,而陷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困境。因此,若一併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一方面即可藉由公權力為其調查證據,也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以來減輕訴訟花費與長期訴訟之累。
刑事偵查,用的是國家資源,
不適應該用在較為重大的刑事案件上
怎麼會用在救人的醫事人員上
為了個人訴訟上求償方便的私利
而浪費公帑
怎麼看都是不對。
但此種訴訟方式,卻帶來刑事司法的困擾,尤其是檢察官,往往必須面臨兩難抉擇,因若其為不起訴,必遭病人及家屬指為偏袒,但在絕大部分的此類案件,僅是單純民事糾紛,而無涉刑法下,若勉為起訴,不僅帶來訴訟之累,更是一種濫權訴追。無論何種情況,醫療人員都須受此過程之折磨,病人及其家屬也未必能如所願,最終還是得走回民事和解的老路,但檢察官卻可能因此變成一位民事仲裁者,為已經繁重的訴追工作附加額外的負擔,也消耗珍貴的刑事司法資源。也因此,此種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實解決不了問題,所以將醫療過失除罪化,似乎是爐底抽薪之計。
惟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總統也好、升斗小民也罷,只要犯罪,都必須受到刑法的處罰,則醫療人員何德何能,而可免除於刑法的誡命規範之外?尤其是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排除於外,即是將某個群體排除於刑法適用,不僅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更有違平等。
退一步言,即便承認此種除罪化有其正當性,但卻可能面臨如何除罪的難題。首先,是其除罪的對象與範圍,到底該如何劃定?是僅包括醫生,還是包括護士,還是所有醫療人員,甚至救護車的急救人員,也應包括?這實難界定。其次,若要除罪化,也必須有一些要件的限制,但面對醫療行為的多元與複雜化,又該如何為界定?凡此要件,若界定的不清不處,反可能造成解釋的歧異性,而於適用上產生困擾,這恐非一句除罪化,即可為輕鬆解決。
事實上,無庸立法的除罪化,在現行,於司法上即可藉由個案的審理,來達於實質除罪化的目的,因醫療行為乃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也是社會所容許的,因此,只要醫療人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為一定的侵害人體的行為前,向病人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結果,也可因此阻卻違法。因此,犯罪的成立,是必須經過嚴格的刑法要件檢驗與證據支持,司法不可能故意找醫療人員麻煩,更不可能動輒入罪,醫療機構自也不可能成為高犯罪率之處。
當然,強化一般民眾的法治觀念,尤其是對不同救濟管道功能的清楚瞭解,不要動輒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途徑,也是當務之急,而醫療人員在平時與病患的充分溝通與相互瞭解,更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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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44
- 註冊時間: 週六 3月 26, 2011 11:16 pm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醫療原本就不可能保證完全無錯誤地做出百分之百正確的診斷
這基本的觀念,民眾與法官不接受,醫療過失除罪,無解
自我保護性檢查,無可避免
老師在課堂上所教的理論,一步一步的檢查,分析,診斷,治療。不適用於臨床實際情形
這基本的觀念,民眾與法官不接受,醫療過失除罪,無解
自我保護性檢查,無可避免
老師在課堂上所教的理論,一步一步的檢查,分析,診斷,治療。不適用於臨床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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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519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12:04 am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作者吳景欽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耶!!?
卻搞不清楚『醫療過失除罪』是對醫療行為除罪,而非對醫師或醫療團體除罪
懂法的人玩法
不懂的人就被XXX
(不要啊)
卻搞不清楚『醫療過失除罪』是對醫療行為除罪,而非對醫師或醫療團體除罪
而且還鼓吹為了個人訴訟上求償方便的私利,使用的國家資源來作刑事偵查。惟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總統也好、升斗小民也罷,只要犯罪,都必須受到刑法的處罰,則醫療人員何德何能,而可免除於刑法的誡命規範之外?
....
退一步言,即便承認此種除罪化有其正當性,但卻可能面臨如何除罪的難題。首先,是其除罪的對象與範圍,到底該如何劃定?是僅包括醫生,還是包括護士,還是所有醫療人員,甚至救護車的急救人員,也應包括?這實難界定。
原來這就是....
因此,若一併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一方面即可藉由公權力為其調查證據,也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以來減輕訴訟花費與長期訴訟之累。
懂法的人玩法
不懂的人就被XXX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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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27051
-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6:50 pm
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前幾天一個家屬帶一個年輕女性來看感冒...
一進門就告訴我...
她媳婦剛懷孕,不到3個月...
這次懷孕是人工受孕的,已經期待好久了...
請偶要好好地用藥,危險的藥不要開...
雖然偶知道啥咪藥可以用...
但是為了避免未來的麻煩...
還是委婉地請他回原來的婦產科醫師那邊處理...
嘿嘿...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一進門就告訴我...
她媳婦剛懷孕,不到3個月...
這次懷孕是人工受孕的,已經期待好久了...
請偶要好好地用藥,危險的藥不要開...
雖然偶知道啥咪藥可以用...
但是為了避免未來的麻煩...
還是委婉地請他回原來的婦產科醫師那邊處理...
嘿嘿...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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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MK 寫:前幾天一個家屬帶一個年輕女性來看感冒...
一進門就告訴我...
她媳婦剛懷孕,不到3個月...
這次懷孕是人工受孕的,已經期待好久了...
請偶要好好地用藥,危險的藥不要開...
雖然偶知道啥咪藥可以用...
但是為了避免未來的麻煩...
還是委婉地請他回原來的婦產科醫師那邊處理...
嘿嘿...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婦產科醫師也是 (沒什麼嘛)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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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過失除罪 問題大
寫的太好了,不能再贊同你更多了…pkjiang 寫:很多人一直搞不清楚
醫療過失除罪指的是不適用刑法,並沒有不適用民法
也就是說如果是過失還是適用民法的賠償責任
而且如果醫療過失是明顯惡性或故意者,仍然適用刑法
並不是說醫療有問題一律都無罪的意思
醫療過失除刑是因為,很多醫療過失並不是真正人為的疏失,而是疾病本身引起的
今天開刀下去大血管破裂,下半身癱瘓,這是因為疾病才需要開刀才會引發這些可能的副作用或併發症
而不是醫生故意製造這些問題(如果是的話那當然就是刑法伺候,例如那些偷腎臟去賣錢的)
今天醫療太複雜了,一個小小的主訴可以有幾十種鑑別診斷
醫師不是神,根本不可能完全無錯誤地做出百分之百正確的診斷
也許迷思就在於,很多台灣人都以為,醫生就是要百分之百在第一時間就診斷出是什麼疾病並給予最正確的治療
可是事實上這就是不可能!
至少以目前西醫體制中是絕對不可能
那不可能的情況下醫生要如何自保?
自然就是執行防衛性醫療
防衛性醫療包括了做各種不需要的檢查(包括侵入性檢查)
以及誇大手術併發症以避免高風險的手術
或是最終就是將病人轉去其他醫院(製造所謂的人球)
很多人以為醫療除罪是圖利醫生,事實上全世界各國都是這樣做,用意是在保護病患
讓醫生可以用最適當的醫療處置來治療病患(所謂的最適當的醫療處置通常是運用 EBM,也就是有大規模研究來確定哪種治療會達到最佳的結果)
可是在台灣醫療既然會入罪,自然醫生就絕對不可能按照所謂的最適當的醫療處置來進行
這樣會是病患之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