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 (鄭浩民)
2011年 09月07日 愛滋器捐事件後,大眾對於如何改善移植流程已有諸多建議。這裡討論的是另一重要議題,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希望經理性討論,跳脫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對立與互相猜忌的氛圍。
愛滋保護團體發起連署「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強調不應把責任轉嫁至感染者!短期內已有超過60個團體及4千人連署。活動主張加強愛滋教育,任何人接觸大量體液時,應「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做好標準防護措施。這些長期關懷弱勢的社運團體是值得欽佩的!在他們努力下通過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有效保障愛滋病患的隱私權。
事件中另個引人注目的焦點是一位成大的外科醫師,他摘心過程中被瞬間噴湧的血水浸滿下半身,且未沖洗即匆忙趕回醫院。必須坦言,這位主治醫師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步驟,若身上有傷口,是可能因此感染HIV的。根據芝加哥大學20年的調查,一共57位因職業接觸導致HIV感染的醫療專業人員,86%曾接觸帶原者的血液,而其中88%身上帶有傷口。這些職業接觸者內心衝擊,非當事人是難以想像的。
宜給醫護醫療警示
近年來保障病人安全的理論,強調犯錯是人的天性,應透過層層的預防避免人為疏失!同樣的觀念其實也應該應用在保障醫護安全。「應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是非常理想化的觀念,但人不是機器,當警戒值下降,疏忽易發生在最重要的時候,而後揮之不去的陰影即瞬間籠罩!所以醫護安全也不應僅依賴「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的原則,否則仍會因人犯錯天性而失靈。若能掌握此觀念,就應同意給予適當「醫療警示提醒」,使其保持應有警戒心,並有機會採取適當防護步驟。
HIV是第3類法定傳染病,醫療機構在診斷法定報告傳染病後,按規定須及時通報,否則將被究責。《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它也明文規定「……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醫護人員於診療過程接觸HIV病患時,如實行侵入性手術,當然也是被感染可能族群,也是《傳染病防治法》應著力以杜絕感染的對象!換言之,法定傳染病需要列管是為預防感染擴散,而執行侵入性手術的醫護人員正是被感染的危險族群!如何保護醫護安全,當然也應是主管機關重要的課題!然而據報載,衛生屬石處長表示現階段疾管局列管愛滋病患是為了服務感染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藥物自費者也無須登錄。這反映了公權力失靈,未能達成當初立法的功能與目的。一旦發生職業接觸者因未做適當防護或提高警覺而感染HIV,所接觸的病患又已是依法令通報的列管個案,這對於傳染病防治豈不是極大的荒謬與諷刺嗎?
為保障隱私「反對註記愛滋」當然無可厚非。但以目前科技,可以設定權限的方式達到保障隱私。故在進一步討論前,不需要也不應該設此底線。或者為了有效感染防治,並保障醫護安全,也可僅在執行侵入性程序的情況下,給予醫護人員應有的醫療警示,同時提醒不得洩漏病患隱私。
成大醫師在事件後,說出「在病人面前,我們沒理由說出自己是受害者」,其實反映出許多醫護人員的仁心,也是在醫界四大皆空的年代,仍然有人願意繼續犧牲奉獻的原因。醫病雙方實在不應該是對立或互相猜忌的兩方,深盼過去因法令排擠而未受到關心的「醫護安全」,未來可獲得主管機關應有的重視。
作者為台北榮總教學研究部及內科部心臟科主治醫師、陽明大學內科學科助理教授
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 (鄭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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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 (鄭浩民)
那自費病人 anti-HIV(+)可以不用通報囉施肇榮 寫: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 (鄭浩民)
2011年 09月07日 愛滋器捐事件後,大眾對於如何改善移植流程已有諸多建議。這裡討論的是另一重要議題,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希望經理性討論,跳脫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對立與互相猜忌的氛圍。
愛滋保護團體發起連署「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強調不應把責任轉嫁至感染者!短期內已有超過60個團體及4千人連署。活動主張加強愛滋教育,任何人接觸大量體液時,應「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做好標準防護措施。這些長期關懷弱勢的社運團體是值得欽佩的!在他們努力下通過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有效保障愛滋病患的隱私權。
事件中另個引人注目的焦點是一位成大的外科醫師,他摘心過程中被瞬間噴湧的血水浸滿下半身,且未沖洗即匆忙趕回醫院。必須坦言,這位主治醫師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步驟,若身上有傷口,是可能因此感染HIV的。根據芝加哥大學20年的調查,一共57位因職業接觸導致HIV感染的醫療專業人員,86%曾接觸帶原者的血液,而其中88%身上帶有傷口。這些職業接觸者內心衝擊,非當事人是難以想像的。
宜給醫護醫療警示
近年來保障病人安全的理論,強調犯錯是人的天性,應透過層層的預防避免人為疏失!同樣的觀念其實也應該應用在保障醫護安全。「應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是非常理想化的觀念,但人不是機器,當警戒值下降,疏忽易發生在最重要的時候,而後揮之不去的陰影即瞬間籠罩!所以醫護安全也不應僅依賴「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的原則,否則仍會因人犯錯天性而失靈。若能掌握此觀念,就應同意給予適當「醫療警示提醒」,使其保持應有警戒心,並有機會採取適當防護步驟。
HIV是第3類法定傳染病,醫療機構在診斷法定報告傳染病後,按規定須及時通報,否則將被究責。《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它也明文規定「……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醫護人員於診療過程接觸HIV病患時,如實行侵入性手術,當然也是被感染可能族群,也是《傳染病防治法》應著力以杜絕感染的對象!換言之,法定傳染病需要列管是為預防感染擴散,而執行侵入性手術的醫護人員正是被感染的危險族群!如何保護醫護安全,當然也應是主管機關重要的課題!然而據報載,衛生屬石處長表示現階段疾管局列管愛滋病患是為了服務感染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藥物自費者也無須登錄。這反映了公權力失靈,未能達成當初立法的功能與目的。一旦發生職業接觸者因未做適當防護或提高警覺而感染HIV,所接觸的病患又已是依法令通報的列管個案,這對於傳染病防治豈不是極大的荒謬與諷刺嗎?
為保障隱私「反對註記愛滋」當然無可厚非。但以目前科技,可以設定權限的方式達到保障隱私。故在進一步討論前,不需要也不應該設此底線。或者為了有效感染防治,並保障醫護安全,也可僅在執行侵入性程序的情況下,給予醫護人員應有的醫療警示,同時提醒不得洩漏病患隱私。
成大醫師在事件後,說出「在病人面前,我們沒理由說出自己是受害者」,其實反映出許多醫護人員的仁心,也是在醫界四大皆空的年代,仍然有人願意繼續犧牲奉獻的原因。醫病雙方實在不應該是對立或互相猜忌的兩方,深盼過去因法令排擠而未受到關心的「醫護安全」,未來可獲得主管機關應有的重視。
作者為台北榮總教學研究部及內科部心臟科主治醫師、陽明大學內科學科助理教授
Re: 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 (鄭浩民)
如果他真有講這種話
呵呵..................
呵呵..................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3 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最後由 hsu 於 週三 9月 07, 2011 7:1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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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 (鄭浩民)
◎ 行政院衛生署
有關7日有平面媒體刊載醫師投稿「隱私權保護與醫護安全」一文,其中提及:「…疾管局列管愛滋病患是為了服務感染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藥物自費者也無需登錄。…」的內容,疾病管制局做出澄清。
疾管局指出,管理愛滋感染者,並非為了提供免費藥物治療,其目的是希望透過地方衛生機關及愛滋病指定醫院的個案管理師對感染者進行追蹤輔導,提供其疾病諮詢、衛教、協助就醫及連結社會資源等服務,同時進行接觸者追蹤,以能早期發現個案,早期治療。
雖然疾管局僅對於通報的愛滋感染者提供免費醫療,但並不代表自費藥物者可不需通報,一旦民眾經檢驗符合愛滋病毒感染通報定義,醫事人員應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3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違反者則依同條例第23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講錯話,應該出來澄清的人,為啥不出來! (賊)
有關7日有平面媒體刊載醫師投稿「隱私權保護與醫護安全」一文,其中提及:「…疾管局列管愛滋病患是為了服務感染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藥物自費者也無需登錄。…」的內容,疾病管制局做出澄清。
疾管局指出,管理愛滋感染者,並非為了提供免費藥物治療,其目的是希望透過地方衛生機關及愛滋病指定醫院的個案管理師對感染者進行追蹤輔導,提供其疾病諮詢、衛教、協助就醫及連結社會資源等服務,同時進行接觸者追蹤,以能早期發現個案,早期治療。
雖然疾管局僅對於通報的愛滋感染者提供免費醫療,但並不代表自費藥物者可不需通報,一旦民眾經檢驗符合愛滋病毒感染通報定義,醫事人員應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3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違反者則依同條例第23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講錯話,應該出來澄清的人,為啥不出來! (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