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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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送愛到小外,支持院方堅決抵抗無理的醫療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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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create ... 9184561530
20110902媒體揭露家屬抗議高醫:『開刀動手術一開就是9小時…隔天,第二次動刀』,引人側目。系爭手術,先天性總膽管囊腫腹腔鏡手術,這應該也是外科系醫師難免會面臨的高風險『大刀』,病患最終成功存活!家屬沒有感謝,反而罷佔病房、霸凌醫師、勒索醫院?公理正義到底在那邊?
電視新聞裡,小女童意識清醒、無留置導管、活動正常;另一方面,家屬佔據大廳,拉白布條,與維持秩序的警察發生肢體拉扯,嚴重影響醫院安寧!
醫務祕書的回應,不卑不亢,據理力爭:『女童第一次手術後可能因緊張,適應力不好,才會腹痛,因為X光及電腦斷層都沒有異狀,才會二次手術探查。可理解家屬對小孩疼痛不捨,但不代表醫院有疏失!』
有利的支持證據是:X光及電腦斷層無異常。二次腹腔鏡手術探查,無證據顯示膽管滲漏。
醫療糾紛對醫病都是一場悲劇,有時更像一齣鬧劇!然而,還是要爭點整理三段論一下,趨吉避兇,善加攻防,甚至反守為攻,聲張正義,免得醫護弱勢老是挨打!
在爭點整理與醫療行為分析上,家屬究竟要控訴什麼?醫生有何過失?醫師到底違反了什麼醫療注意義務?二次開刀是否實屬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
病患究竟有何損害?死亡?重傷?輕傷?心傷?還是家屬心裡就是不爽自我感覺不好很受傷?可歸責於醫護?
還是病患根本沒有損害?相反地,其實是因醫師開了大刀,病患而得到巨大的健康利益?醫生救了病患一命,家屬沒有感謝,還要反咬一口?這件事如果吞得下去,學弟妹還有誰會選急重外科?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這種事很少發生在日本,因為人民素質不同,醫護受尊重;這件事如果發生在中國,公安會很強悍;這件事如果發生在美國,數百萬的醫藥費,先繳了再說,要告請便,律師研判不會贏也不一定會接案;在台灣卻是屢見不鮮,罷佔病房、霸凌醫師、勒索醫院,這件事如果得逞,很多奧洲來的客人會有樣學樣,醫療友善環境惡化,四大皆空,學弟妹還有誰會選急重外科?
醫病關係若以醫療契約來論之,醫師應善盡醫療十大義務,然而,相對地,病患難道沒有相關義務?配合治療之相對協力義務?霸佔單人頭等病房2個月的病房費醫藥費用?
醫學倫理有四大原則,要求醫護,要專業行善、不傷害、尊重自主、公平正義原則;病患難道沒有相對的醫療倫理四原則?要尊重與信賴醫師專業判斷決策(Autonomy)、配合診療之相對協力義務(Beneficience)、有害身心行為之不作為義務(nonmaleficence),最後是公平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不要濫用醫療資源,尊重醫護也有人權,還有吃果子要拜樹頭、人不可恩將仇報、不可罷佔病房、不可霸凌醫師、不可勒索醫院等等基本做人的道理!
綜上所述,在法律爭點整理與醫療行為分析上,目前實在看不出,系爭案件有何具體醫療過失,張醫師應該不要氣餒,接下來的衛生局調解,甚至訴訟,就順其自然吧,公理正義到底在那邊?調解委員或法官,應該會好好機會教育一下:不可罷佔病房、不可霸凌醫師、不可勒索醫院等等基本道理!學弟張醫師是好醫師,是秀才,遇到兵,這是台灣醫護的共同夢魘,大家應該給他加油打氣,紅色愛心貼紙很好,志工義工家屬護衛隊也行,『情義公義道相挺!不信公理喚不回!』
附:『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醫療事故爭點整理三段論:
(一) A. 個案醫療行為之行為分析:
1. 醫療十大流程:(7).手術治療(開腹、腹腔鏡、插管引流、傷口處置)。
2. 醫療十大義務:(5).手術處置之必要性與安全性、(10).告知說明義務。
3. 醫療爭議個案分析八大工具:診療經過一覽表、醫療事件時間序列線、醫療行為分析圖、醫療行為分析表、事實因果分析圖、事實上爭點整理表、法律上爭點整理圖、法律上爭點整理表。
B. 個案病患家屬違反醫院安寧之行為分析:
1. 合理合法之救濟途徑?陳情申訴?醫院調解?衛生局調解?刑民告訴?
2. 自力救濟之合法性?聚眾抗議佔據大廳?言語是否涉及公然侮辱?毀謗罪?動作是否構成毀損? 醫院安寧是否受到危害?
** 診療經過一覽表、
20110612:6歲女同童因腹痛至高醫急診,住院。(腹痛、黃疸及發燒?)
0623:因診斷為先天性總膽管囊腫,接受腹腔鏡手術,手術9小時。
0624~:術後腹痛,X光及電腦斷層無異常。
0627:接受二次腹腔鏡手術探查,清除血水,無證據顯示膽管滲漏。
0719:拔除引流管、恢復正常進食。
0815:停止藥物及點滴治療,院方通知出院,家屬拒。
0822:質疑醫院疏失,要求醫院賠償,家屬向衛生局申請調處。
0902:家屬召集媒體在大廳拉布條抗議,與維持秩序的警衛(察?)發生肢體拉扯。
0915:高市衛生局調解。
*高醫表示,家屬要求住單人頭等病房,從6月底到8月底,都沒支付費用,院方也沒催討,由於女童恢復良好,可以出院,才安排他們出院。
(二) 事實與證據上之爭點整理:
Q1. 超長手術之適應症、必要性、醫療準則、EBM文獻證據、告知說明內容、同意書簽署?
Q2. 系爭手術之併發症、預見可能性、避免可能性、不可避免的風險?
Q3. 病歷、同意書、電視新聞(小女童意識清醒、無留置導管、活動正常;家屬佔據大廳,引響醫院安寧!公然侮辱?)
(三) 法律上爭點整理:
Q1. 病患損害(民法第193條):死?重傷?輕傷?心傷?勞動能力減損?増加生活上之需要?可歸責於醫護?
Q2. 醫生故意或過失(民法第184條I項)?故意(-),二次開刀實屬不可避免的風險!過失與否端視有無違反醫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併發症之預見可能性)?有無違反醫療準則&EBM?
Q3. 病患舉證責任:損害有多大?醫生有何過失?
Q3. 醫生舉證:醫療行為無過失、合乎醫學準則,EBM文獻,病歷,同意書…
Q4. 醫院舉證:病患家屬佔據大廳,引響醫院安寧!
參考法條:
1.醫療法第 24 條: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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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裡,小女童意識清醒、無留置導管、活動正常;另一方面,家屬佔據大廳,拉白布條,與維持秩序的警察發生肢體拉扯,嚴重影響醫院安寧!
醫務祕書的回應,不卑不亢,據理力爭:『女童第一次手術後可能因緊張,適應力不好,才會腹痛,因為X光及電腦斷層都沒有異狀,才會二次手術探查。可理解家屬對小孩疼痛不捨,但不代表醫院有疏失!』
有利的支持證據是:X光及電腦斷層無異常。二次腹腔鏡手術探查,無證據顯示膽管滲漏。
醫療糾紛對醫病都是一場悲劇,有時更像一齣鬧劇!然而,還是要爭點整理三段論一下,趨吉避兇,善加攻防,甚至反守為攻,聲張正義,免得醫護弱勢老是挨打!
在爭點整理與醫療行為分析上,家屬究竟要控訴什麼?醫生有何過失?醫師到底違反了什麼醫療注意義務?二次開刀是否實屬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
病患究竟有何損害?死亡?重傷?輕傷?心傷?還是家屬心裡就是不爽自我感覺不好很受傷?可歸責於醫護?
還是病患根本沒有損害?相反地,其實是因醫師開了大刀,病患而得到巨大的健康利益?醫生救了病患一命,家屬沒有感謝,還要反咬一口?這件事如果吞得下去,學弟妹還有誰會選急重外科?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這種事很少發生在日本,因為人民素質不同,醫護受尊重;這件事如果發生在中國,公安會很強悍;這件事如果發生在美國,數百萬的醫藥費,先繳了再說,要告請便,律師研判不會贏也不一定會接案;在台灣卻是屢見不鮮,罷佔病房、霸凌醫師、勒索醫院,這件事如果得逞,很多奧洲來的客人會有樣學樣,醫療友善環境惡化,四大皆空,學弟妹還有誰會選急重外科?
醫病關係若以醫療契約來論之,醫師應善盡醫療十大義務,然而,相對地,病患難道沒有相關義務?配合治療之相對協力義務?霸佔單人頭等病房2個月的病房費醫藥費用?
醫學倫理有四大原則,要求醫護,要專業行善、不傷害、尊重自主、公平正義原則;病患難道沒有相對的醫療倫理四原則?要尊重與信賴醫師專業判斷決策(Autonomy)、配合診療之相對協力義務(Beneficience)、有害身心行為之不作為義務(nonmaleficence),最後是公平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不要濫用醫療資源,尊重醫護也有人權,還有吃果子要拜樹頭、人不可恩將仇報、不可罷佔病房、不可霸凌醫師、不可勒索醫院等等基本做人的道理!
綜上所述,在法律爭點整理與醫療行為分析上,目前實在看不出,系爭案件有何具體醫療過失,張醫師應該不要氣餒,接下來的衛生局調解,甚至訴訟,就順其自然吧,公理正義到底在那邊?調解委員或法官,應該會好好機會教育一下:不可罷佔病房、不可霸凌醫師、不可勒索醫院等等基本道理!學弟張醫師是好醫師,是秀才,遇到兵,這是台灣醫護的共同夢魘,大家應該給他加油打氣,紅色愛心貼紙很好,志工義工家屬護衛隊也行,『情義公義道相挺!不信公理喚不回!』
附:『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醫療事故爭點整理三段論:
(一) A. 個案醫療行為之行為分析:
1. 醫療十大流程:(7).手術治療(開腹、腹腔鏡、插管引流、傷口處置)。
2. 醫療十大義務:(5).手術處置之必要性與安全性、(10).告知說明義務。
3. 醫療爭議個案分析八大工具:診療經過一覽表、醫療事件時間序列線、醫療行為分析圖、醫療行為分析表、事實因果分析圖、事實上爭點整理表、法律上爭點整理圖、法律上爭點整理表。
B. 個案病患家屬違反醫院安寧之行為分析:
1. 合理合法之救濟途徑?陳情申訴?醫院調解?衛生局調解?刑民告訴?
2. 自力救濟之合法性?聚眾抗議佔據大廳?言語是否涉及公然侮辱?毀謗罪?動作是否構成毀損? 醫院安寧是否受到危害?
** 診療經過一覽表、
20110612:6歲女同童因腹痛至高醫急診,住院。(腹痛、黃疸及發燒?)
0623:因診斷為先天性總膽管囊腫,接受腹腔鏡手術,手術9小時。
0624~:術後腹痛,X光及電腦斷層無異常。
0627:接受二次腹腔鏡手術探查,清除血水,無證據顯示膽管滲漏。
0719:拔除引流管、恢復正常進食。
0815:停止藥物及點滴治療,院方通知出院,家屬拒。
0822:質疑醫院疏失,要求醫院賠償,家屬向衛生局申請調處。
0902:家屬召集媒體在大廳拉布條抗議,與維持秩序的警衛(察?)發生肢體拉扯。
0915:高市衛生局調解。
*高醫表示,家屬要求住單人頭等病房,從6月底到8月底,都沒支付費用,院方也沒催討,由於女童恢復良好,可以出院,才安排他們出院。
(二) 事實與證據上之爭點整理:
Q1. 超長手術之適應症、必要性、醫療準則、EBM文獻證據、告知說明內容、同意書簽署?
Q2. 系爭手術之併發症、預見可能性、避免可能性、不可避免的風險?
Q3. 病歷、同意書、電視新聞(小女童意識清醒、無留置導管、活動正常;家屬佔據大廳,引響醫院安寧!公然侮辱?)
(三) 法律上爭點整理:
Q1. 病患損害(民法第193條):死?重傷?輕傷?心傷?勞動能力減損?増加生活上之需要?可歸責於醫護?
Q2. 醫生故意或過失(民法第184條I項)?故意(-),二次開刀實屬不可避免的風險!過失與否端視有無違反醫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併發症之預見可能性)?有無違反醫療準則&EBM?
Q3. 病患舉證責任:損害有多大?醫生有何過失?
Q3. 醫生舉證:醫療行為無過失、合乎醫學準則,EBM文獻,病歷,同意書…
Q4. 醫院舉證:病患家屬佔據大廳,引響醫院安寧!
參考法條:
1.醫療法第 24 條: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Re: 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加油!
台灣動不動就要誠意的行為不能姑息
衛生局應該先開罰霸佔病房的病家才是
有法條罰則卻不執行
台灣動不動就要誠意的行為不能姑息
衛生局應該先開罰霸佔病房的病家才是
有法條罰則卻不執行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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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1718
-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0, 2006 5:19 pm
- 來自: 歡婆鄉
-
- V2
- 文章: 2297
-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04, 2006 5:55 pm
- 來自: Crazy 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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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4
- 文章: 405
-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1: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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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級
- 文章: 28839
-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 來自: 黑心島國
-
- V1
- 文章: 1603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我不知道中風登錄的Study對台灣的醫療有多少幫助....
惡性病患登錄對大家比較有幫助吧~~~~
論壇可以開一個版專門登錄的嘛....
這些人....去大陸看病吧~~~~
惡性病患登錄對大家比較有幫助吧~~~~
論壇可以開一個版專門登錄的嘛....
這些人....去大陸看病吧~~~~
- 老烏鴉
- 指導教授
- 文章: 8938
-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04, 2006 10:20 am
- 來自: 台灣尾
Re: 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院方的態度應該是保護自己的員工與權利
但是往往醫院的主事者卻多是息事寧人的忍者龜
讓醫護人員直接面對衝突
院方只會講一些543的場面話
但是往往醫院的主事者卻多是息事寧人的忍者龜
讓醫護人員直接面對衝突
院方只會講一些543的場面話
老伴, 老本, 老友, 老狗俱全. 足矣!
-
- CR
- 文章: 987
-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11, 2006 1:28 am
- 來自: 海南島 杏花村11號
- rich
- V2
- 文章: 2894
-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30, 2006 11:24 am
- 來自: Tainan
-
- R1
- 文章: 129
-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16, 2008 11:40 pm
-
- R2
- 文章: 219
- 註冊時間: 週一 4月 07, 2008 1:01 pm
-
- 指導教授
- 文章: 9419
-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 來自: 桃園
Re: 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像馬路上汽車追撞, 不論雙方誰對誰錯, 不把車子移開, 就在馬路中央開罵妨礙交通, 交通警察來了. 不也是先不論是非,先開張妨礙交通的罰單嗎?
對醫鬧的民眾,也該如此!
對醫鬧的民眾,也該如此!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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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 文章: 1316
-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01, 2010 7:26 pm
- 來自: 屏東深山
Re: 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老烏鴉 寫:院方的態度應該是保護自己的員工與權利
但是往往醫院的主事者卻多是息事寧人的忍者龜
讓醫護人員直接面對衝突
院方只會講一些543的場面話
一直以來 醫院都是這樣龜縮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要自己的員工把苦給吞了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什麼都是假的,有時間陪家人才是真的
-
- V1
- 文章: 1603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 dr_mark89
- R2
- 文章: 260
-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3, 2009 8:41 pm
Re: 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高醫只敢欺負自己員工gary 寫:高醫不敢追究家屬的責任
罰錢都罰到醫護人員身上
面對不合理的事情只會吞下去
爛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Re: 情義公義道相挺—『高醫小外抗議事件』之法律與倫理分析
唉,哪一個醫院不是這樣?dr_mark89 寫:高醫只敢欺負自己員工gary 寫:高醫不敢追究家屬的責任
罰錢都罰到醫護人員身上
面對不合理的事情只會吞下去
爛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醫院/管理階層 跟 醫師,不是一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