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事件]公務人員瀆職之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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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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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事件]公務人員瀆職之相關法律

文章 lupin »

http://www.tndais.gov.tw/ADM/Security/rule17.htm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準受賄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違法徵收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抑留剋扣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務員圖利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之權利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定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非純粹瀆職罪
http://tw.myblog.yahoo.com/jw!o0RqgtOBA ... le?mid=241
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本條是專門 告法官 告檢察官 告審判長 公設之仲裁者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告檢察官 告刑事警察 告警察 基本上屬法務調查係統(地檢署亦屬法務部管) 法院屬司法院系統管轄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只能告正在執行判刑罰者(處決犯人之公務員)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要件是該公務員是必須先拿到法院判決.尚未判決案子時.決不可用此條來告~白告~好比告檢察官 法官 因為該案沒判決前 不能用此條來當提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好比法官 檢察官),不在此限。

案例:
案號案由:瀆職罪、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原告:XXX
被告:XXX檢察官或法官.XXX該案書記官
告訴聲明:
本案主犯(審判者)所犯之刑法為(124、165、211、213條),幫助犯(書記官)所犯之刑法為134、164、211、213條(幫助正犯犯罪),其二人之關係為刑法第四章之「正犯與共犯」
*124-瀆職罪
*165-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你有舉證但他們故意沒拿來當證據)
*211.213-偽造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判決書判決錯誤 或 故意扭曲內容)

理由說明: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條應視為本案被告共同之責。(XXX檢察官或法官.XXX該案書記官)
2. 本案被告(書記官之部份)雖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1項,得視其於該庭需依法「依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如被告(書記官之部份),未於該案後,無依法、依其公務人員身份、法學之專業,告發該案審判者於其原審案之非法行為,故此條視為幫助犯或共犯應負之責。

「告訴」是由被害者直接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告發」則是由第三者(非被害者本人)向檢警舉發;「公訴」則是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a/a1_005.htm
大家要有一個觀念,就是刑法對於犯罪的案件,有一定的追訴期間,公務人員退休或離職,並不代表刑法對他沒有追訴權,只要他在任內犯罪,刑法可在一定的期限內,隨時追訴到他,這是很值得注意的事。因此,只要「依法行政」,做事光明磊落,勿存私心,絕不會觸犯刑法上之罪名。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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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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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器官移植事件]公務人員瀆職之相關法律

文章 lupin »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這一條很有意思,如果這次衛生署有責任,上級該處罰而未處罰,連衛生署的上級都會有事......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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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器官移植事件]公務人員瀆職之相關法律

文章 g96510083 »

lupin 寫: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這一條很有意思,如果這次衛生署有責任,上級該處罰而未處罰,連衛生署的上級都會有事......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追訴指的是檢察官(雖然我認為司法警察應該包括於追訴團隊內)
處罰指的是法官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器官移植事件]公務人員瀆職之相關法律

文章 施肇榮 »

g96510083 寫:
lupin 寫: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這一條很有意思,如果這次衛生署有責任,上級該處罰而未處罰,連衛生署的上級都會有事......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追訴指的是檢察官(雖然我認為司法警察應該包括於追訴團隊內)
處罰指的是法官
+1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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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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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器官移植事件]公務人員瀆職之相關法律

文章 lupin »

多謝兩位前輩指正!
(GOODJOB)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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