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為因應愛滋病患器官捐贈引起的重大事件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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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MK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xxd2.html
更新日期:2011/09/01 07:55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陳奕華報導)

愛滋器官移植風暴,引發外界憂心,愛滋病是否註記健保卡上引發討論。贊成一方認為可保護等待器官移植患者與醫護人員,反對則認為涉及人權保障。

民間關懷愛滋團體表示,這個舉動可能惡化愛滋醫療環境,鬆懈醫事專業訓練的要求,31號十多團體發起連署反對。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關鍵不只是遭列管的患者,而是社會上存在更多從未檢驗個人是否感染愛滋的黑數,此外,過去愛滋檢驗結果,也不能作為器官捐贈的判定標準,註記無助於器官移植安全。「你在前一年檢驗結果、陰性結果,絕不代表你今年、現在仍是陰性,也不代表你明年會繼續是陰性,所以任何必須拿來做確定判準,一定要你的捐贈行為當下檢驗結果為準,其次,我們服務經驗與工作經驗都告訴我們,台灣醫療體系對於一個人有沒有感染愛滋,很容易給予不同醫療對待。」

台灣露德協會提出近四年的「愛滋感染者生活現況調查」,指出平均兩成五,也就是四分之一的感染者因為身分揭露,遭拒絕提供醫療服務,以牙科、外科特別嚴重。秘書長徐森杰認為,把防護責任放在已感染者身上的作法,不能解決問題,應該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都必須遵守落實「標準防護措施」。

對於註記與否,衛生署持保留態度,認為所有立法都要考量比例原則,還須進一步討論,取得社會共識。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公共利益跟個人權益間要去做權衡,如果這件事情,我在想說我們一年愛滋病患目前累積是兩萬多人,一年捐贈只有兩百個,為這兩百例然後犧牲兩萬多人的權益,這樣是不是社會可以接受,所以這個我想是大家可以來討論看看。」

疾管局就感控角度來看,恐怕弊多於利,依法不得洩漏感染者資料,但開放後,除了醫師、護士外,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也會看到,增加管控難度,若因業務之悉,洩漏愛滋感染者資料要罰三萬到十五萬,不僅於此,若IC卡有註記醫護才謹慎對待,沒有註記,恐怕因此鬆懈,反而也不是好事,以目前列管一萬八千人感染者,估計有七、八千名潛在感染者還沒有確診與列管,註記可能意義不大。

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延燒,恐加劇愛滋污名化,台北市愛慈基金會執行長張麗淑感嘆,愛滋教育仍有努力空間。「感染愛滋四個不安全性行為、輸血、母子垂直感染、用藥者共用針具,這些似乎被忘記了,有點宣染的感覺,我們呼籲預防教育勝於治療,愛滋教育應該落實每個人生命教育中。」

針對愛滋患者,國內政府提供免費治療,但是愛滋患者自殺比率仍高,陽明大學愛滋防治中心主任、公衛所教授陳宜民觀察,主要來自社會、家庭壓力以及對疾病恐懼,呼籲民眾發揮同理心,預防愛滋而不是歧視愛滋,以減低疾病傳播。

「大家應該有個了解愛滋病已經是慢性病,不是那麼恐懼,當然還是很難治療的疾病,其實有人可治癒,花費醫療非常昂貴,而且一旦得病,終生服藥也是會有很多副作用,所以大家應該要預防這個疾病,但是大家不要歧視他們,會造成他們不願出來篩檢不願接受治療,這個就惡性循環,反而造成這個疾病擴散。」

陳宜民以美國疾病管制局為例,考量空窗期問題,對於哪些患者、高危險群不適合捐贈器官進行討論,甚至活體捐贈,也要求捐器官前的血液檢驗的報告必須是一週內,建議衛生署在器官捐贈條例、院方在相關細節與流程制定上,應可更周延完善,以避免遺憾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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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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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hsu »

有些人很奇怪
一直在講空窗期啦
無法涵蓋所有愛滋患者之類
註記IC卡洩漏隱私等等
這些不成理由的理由

重點是
如果知道有愛滋病
之後的一切事情就不會發生
如果沒有紀錄
並非直接就認定沒問題
還是要檢查
空窗期的問題只好交給上帝

註不註記應該不是重點
要醫護人員有需要時
能有地方查詢才重要吧
他們的隱私重要到連相關醫護人員都不能知道嗎
人事問題PM
歡迎提供資料
僅供通過認證之醫師會員查詢

交通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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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行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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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auricle »

讓醫護知道你是愛滋病患, 用藥與處置能更審慎一點不是很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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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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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MK »

說不定某些重要人士....

別對號入座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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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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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hitachi »

只會亂怪醫師大嘴巴

請問

這次器捐的當事人A君
在醫院追蹤了這麼久,
連他媽媽都不知道
還怪醫師大嘴巴會不會太缺德了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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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施肇榮 »

眾生是平等的

醫護及家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人權
絕對不亞於患者人格、隱私的人權

過度輕視醫護及家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人權
會導致醫護對於愛滋病人的反彈
將引發為保護醫護自身安全疑慮
進而拒絕提供愛滋病人醫療服務權利的聲音發起


MK 寫: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xxd2.html
更新日期:2011/09/01 07:55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陳奕華報導)

愛滋器官移植風暴,引發外界憂心,愛滋病是否註記健保卡上引發討論。贊成一方認為可保護等待器官移植患者與醫護人員,反對則認為涉及人權保障。

民間關懷愛滋團體表示,這個舉動可能惡化愛滋醫療環境,鬆懈醫事專業訓練的要求,31號十多團體發起連署反對。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關鍵不只是遭列管的患者,而是社會上存在更多從未檢驗個人是否感染愛滋的黑數,此外,過去愛滋檢驗結果,也不能作為器官捐贈的判定標準,註記無助於器官移植安全。「你在前一年檢驗結果、陰性結果,絕不代表你今年、現在仍是陰性,也不代表你明年會繼續是陰性,所以任何必須拿來做確定判準,一定要你的捐贈行為當下檢驗結果為準,其次,我們服務經驗與工作經驗都告訴我們,台灣醫療體系對於一個人有沒有感染愛滋,很容易給予不同醫療對待。」

台灣露德協會提出近四年的「愛滋感染者生活現況調查」,指出平均兩成五,也就是四分之一的感染者因為身分揭露,遭拒絕提供醫療服務,以牙科、外科特別嚴重。秘書長徐森杰認為,把防護責任放在已感染者身上的作法,不能解決問題,應該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都必須遵守落實「標準防護措施」。

對於註記與否,衛生署持保留態度,認為所有立法都要考量比例原則,還須進一步討論,取得社會共識。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公共利益跟個人權益間要去做權衡,如果這件事情,我在想說我們一年愛滋病患目前累積是兩萬多人,一年捐贈只有兩百個,為這兩百例然後犧牲兩萬多人的權益,這樣是不是社會可以接受,所以這個我想是大家可以來討論看看。」

疾管局就感控角度來看,恐怕弊多於利,依法不得洩漏感染者資料,但開放後,除了醫師、護士外,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也會看到,增加管控難度,若因業務之悉,洩漏愛滋感染者資料要罰三萬到十五萬,不僅於此,若IC卡有註記醫護才謹慎對待,沒有註記,恐怕因此鬆懈,反而也不是好事,以目前列管一萬八千人感染者,估計有七、八千名潛在感染者還沒有確診與列管,註記可能意義不大。

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延燒,恐加劇愛滋污名化,台北市愛慈基金會執行長張麗淑感嘆,愛滋教育仍有努力空間。「感染愛滋四個不安全性行為、輸血、母子垂直感染、用藥者共用針具,這些似乎被忘記了,有點宣染的感覺,我們呼籲預防教育勝於治療,愛滋教育應該落實每個人生命教育中。」

針對愛滋患者,國內政府提供免費治療,但是愛滋患者自殺比率仍高,陽明大學愛滋防治中心主任、公衛所教授陳宜民觀察,主要來自社會、家庭壓力以及對疾病恐懼,呼籲民眾發揮同理心,預防愛滋而不是歧視愛滋,以減低疾病傳播。

「大家應該有個了解愛滋病已經是慢性病,不是那麼恐懼,當然還是很難治療的疾病,其實有人可治癒,花費醫療非常昂貴,而且一旦得病,終生服藥也是會有很多副作用,所以大家應該要預防這個疾病,但是大家不要歧視他們,會造成他們不願出來篩檢不願接受治療,這個就惡性循環,反而造成這個疾病擴散。」

陳宜民以美國疾病管制局為例,考量空窗期問題,對於哪些患者、高危險群不適合捐贈器官進行討論,甚至活體捐贈,也要求捐器官前的血液檢驗的報告必須是一週內,建議衛生署在器官捐贈條例、院方在相關細節與流程制定上,應可更周延完善,以避免遺憾再度發生。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熱帶魚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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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4
註冊時間: 週三 7月 14, 2010 3:08 am

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熱帶魚 »

註記在健保卡? 那張健保卡不是常常故障? (爽) (爽) 對醫護有何安全? (咦)還有健保卡可以自行加密碼這點倒是可以保護患者隱私。
Andrewn
Intern
Intern
文章: 19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02, 2008 2:13 am

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Andrewn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根據法律, HIV 感染者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但目前的作法是絕對的隱瞞, 完全不讓醫護人員知道, 應屬違反法律規定的

這不僅增加醫事人員感染的風險, 其實也對病人不利,

愛滋病人的好發疾病和一般病人不同, 醫師考慮的診斷方向會不一樣,

對醫師不明白告知病史, 容易延誤正確診斷.

而且愛滋病人對藥物的反應不同, 譬如使用普拿疼, 稍高劑量就可能造成肝毒性.

因此, 在健保卡上註記有 HIV 感染, 對病人本身是有好處的

何況, 要讀健保卡上的註記, 必須有醫事人員卡, 可以追蹤誰曾讀卡片,

若有洩露病人隱失的情形, 可以依法究責: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
漏。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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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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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568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wipten »

要立法規定 愛滋病患必須盡告知義務 告訴每一個人他有愛滋 不然害他人感染就是有疏失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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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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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48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hitachi »

再說一次
註記愛滋不只是為了醫護人員
是為了老百姓

今天如果A君的媽媽知道他有HIV
就救了6個家庭和兩個團體

社會如果想著讓醫護人員去死
報應一定會回到自己身上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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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h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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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5, 2011 10:58 am

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yukihana »

眾生平等,
我們要保護愛滋病患隱私,
所以當醫護人員因照顧病人得到愛滋時,
我們要保護他們的隱私,
而且不能剝奪他們的工作權,
他們會保護好自己,所以病人不要害怕,
如果你不知情讓愛滋醫護照顧到,
你不能抱怨,因為他們已經保護好自己,不會傷害到你,
你不能歧視他們,
因為,這是為了保護愛滋病患隱私,
大家的共業
Bo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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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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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Boogy »

因為有些愛滋病患者,很自私,
就醫時, 並不主動告知,
隱瞞愛滋病史,

為了維護非愛滋病人的權益,
大多數人的身體健康,
所以健保卡必須做適當的註記.

(bingo)
最後由 Boogy 於 週五 9月 02, 2011 12:53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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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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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lupin »

以目前沒有註記的狀況,如果之後有人因此被感染,除了告X師外,還可一併控告一大堆公務人員瀆職並要求國家賠償。其實這次事件的被移植者...[消音].......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CHIANG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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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9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16, 2008 11:40 pm

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CHIANG »

愛滋的人權大過一切,這樣讓人很不安心,
每個患者進來,都要考慮是不是愛滋病患,
這樣也是浪費資源。
好奇其它傳染病有做註記嗎?
別的國家是怎麼做的?
健保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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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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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568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wipten »

lupin 寫:以目前沒有註記的狀況,如果之後有人因此被感染,除了告X師外,還可一併控告一大堆公務人員瀆職並要求國家賠償。其實這次事件的被移植者...[消音].......

賺到了嗎 ? 不小條啊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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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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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

文章 g96510083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感染者有告知義務(根據第12條)

如果感染者守法:
就醫時(不管小病大病內科外科)都應該告訴醫事人員,病人既然已經告知,健保卡註記就沒有侵犯隱私問題

如果感染者不守法
防治感染是衛生署的權責
除了對不守法的感染者處罰以外,更應該矯正其違反行為,根據條例防治立法理由,衛生署應該讓醫事人員能知悉感染事實
如果衛生署不能提供24小時即時查詢系統(而且不會佔線或斷線),健保卡註記當然是最好的方法

如果感染者因病因傷無法親自告知,也是同上

對醫事人員的隱私議題只是假議題:法律既然已經明定告知義務,主張隱私而不告知就是違法,隱私權此時法律不予以保護

第 1 條
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12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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