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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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中央社 - 2011年08月30日 (二) 下午 1:05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中國 國民黨 籍立委楊麗環今天說,健保卡加註愛滋病患資料,可保障醫療人員安全,有其必要性; 民主進步黨 籍立委陳節如說,應登錄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供醫院查詢即可。
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患器官,造成5名器官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風險,引發愛滋病患健保卡是否應註記的討論,以保護民眾及醫護人員免於感染。
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贊成愛滋病患資料註記在健保卡上,這樣才可以保障醫療人員;至於是否影響愛滋病患的隱私?她認為,醫療人員本來就應該對病人隱私保密,但病患就診時相關資訊一定要讓醫療人員知道,才能夠提醒醫療人員注意。
楊麗環說,目前愛滋相關資訊有提供資料給捐血單位,就醫、器官移植等的危險程度更高,愛滋病患資料註記在健保卡上,應考慮的不只是保障愛滋病患者人權,更應該考慮有沒有保障到非愛滋病患的人權。她認為,愛滋病患資料註記在健保卡上有其必要。
陳節如認為,直接在健保卡上加註「愛滋病」3個字並不是好辦法,畢竟愛滋病患也會到小診所看病,這涉及隱私權的問題。
她說,愛滋病患的資料應該登錄在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一有狀況,醫院可以馬上詢問疾管局。1000830
中央社 - 2011年08月30日 (二) 下午 1:05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中國 國民黨 籍立委楊麗環今天說,健保卡加註愛滋病患資料,可保障醫療人員安全,有其必要性; 民主進步黨 籍立委陳節如說,應登錄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供醫院查詢即可。
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患器官,造成5名器官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風險,引發愛滋病患健保卡是否應註記的討論,以保護民眾及醫護人員免於感染。
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贊成愛滋病患資料註記在健保卡上,這樣才可以保障醫療人員;至於是否影響愛滋病患的隱私?她認為,醫療人員本來就應該對病人隱私保密,但病患就診時相關資訊一定要讓醫療人員知道,才能夠提醒醫療人員注意。
楊麗環說,目前愛滋相關資訊有提供資料給捐血單位,就醫、器官移植等的危險程度更高,愛滋病患資料註記在健保卡上,應考慮的不只是保障愛滋病患者人權,更應該考慮有沒有保障到非愛滋病患的人權。她認為,愛滋病患資料註記在健保卡上有其必要。
陳節如認為,直接在健保卡上加註「愛滋病」3個字並不是好辦法,畢竟愛滋病患也會到小診所看病,這涉及隱私權的問題。
她說,愛滋病患的資料應該登錄在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一有狀況,醫院可以馬上詢問疾管局。1000830
Re: 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陳節如認為,直接在健保卡上加註「愛滋病」3個字並不是好辦法,畢竟愛滋病患也會到小診所看病,這涉及隱私權的問題。
小診所醫師看病會侵犯隱私?
這是什麼歪理
現在法律規定愛滋病就醫時必須告知醫護人員
刻意隱瞞才是違法
立委連自己立什麼法都不看 會不會太好混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小診所醫師看病會侵犯隱私?
這是什麼歪理
現在法律規定愛滋病就醫時必須告知醫護人員
刻意隱瞞才是違法
立委連自己立什麼法都不看 會不會太好混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Re: 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其它沒有告知義務的疾病都可以登錄在IC卡上mowball 寫:陳節如認為,直接在健保卡上加註「愛滋病」3個字並不是好辦法,畢竟愛滋病患也會到小診所看病,這涉及隱私權的問題。
小診所醫師看病會侵犯隱私?
這是什麼歪理
現在法律規定愛滋病就醫時必須告知醫護人員
刻意隱瞞才是違法
立委連自己立什麼法都不看 會不會太好混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反而是法律規定有告知義務的不能登錄
如果看病被認為是醫師會侵犯病人隱私
那最好不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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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公告:auricle 寫:請立委排在愛滋病患後面作個胃鏡.
本醫學中心不確定今日是否曾為愛滋病患做過胃鏡及大腸鏡檢查,
器械及內視鏡皆為重複消毒使用, 故不需擔心感染問題
請各位貴賓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享受本院健檢中心為您提供的內視鏡檢查服務!
謝謝光臨!
Re: 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下午閒閒沒事做的人Barricade 寫: 民主進步黨 籍立委陳節如說,應登錄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供醫院查詢即可。
可打電話去民進黨中央黨部關切一下是民進黨的想法還是她個人想法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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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至少還可查詢啊 現在根本不准查brian1968 寫:下午閒閒沒事做的人Barricade 寫: 民主進步黨 籍立委陳節如說,應登錄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供醫院查詢即可。
可打電話去民進黨中央黨部關切一下是民進黨的想法還是她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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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卡加註愛滋 立委看法不一
感謝楊麗環委員幫忙出聲 您這樣憂國憂民的政績 人所共鑑!!
其他以各種詭異理由反對全民公益的帶頭大哥們 在看到楊委員義正嚴詞擲地有聲的高明見解以後 不知道作何感想?
反對註記的各種詭異理由 今略陳如下:
洩密: 不管病情為何 醫師均有保密義務 何來洩密之說? 依我之見 如欲杜絕洩密之慮 不妨加重醫師洩密罪至吊銷執照公訴刑責以生嚇阻作用 而非以此濫放厥詞大作文章 置民眾於危難之中而不顧!!
拒診: 醫師依法不得拒診 除非設備不足 才可以轉診!! 何來拒診之說? 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時 如能自述亦須依法明言使醫師知曉病情 如此立法豈非故意讓病患洩密而令醫師可據以拒診哉!! 不通啊不通 本來即無拒診之可能 盍有人信手拈來言之鑿鑿乎!!
註記乃為保證無法開口之人於緊急危難狀況亦可藉以自述其症!! 凡自知罹患傳染重症者 又豈肯將痛苦輕易傳給別人? 唯緊急狀況不能開口無法言語者 縱有心自述亦無力可施心急如焚 如無預先註記明確事理 將何以得償所願自助助人!! 由此觀之 反對註記者不知如何思考是何居心 竟爾大言炎炎引喻失義 正所謂黃鐘毀棄 瓦釜雷鳴 可惱!! 可嘆!!
其他以各種詭異理由反對全民公益的帶頭大哥們 在看到楊委員義正嚴詞擲地有聲的高明見解以後 不知道作何感想?
反對註記的各種詭異理由 今略陳如下:
洩密: 不管病情為何 醫師均有保密義務 何來洩密之說? 依我之見 如欲杜絕洩密之慮 不妨加重醫師洩密罪至吊銷執照公訴刑責以生嚇阻作用 而非以此濫放厥詞大作文章 置民眾於危難之中而不顧!!
拒診: 醫師依法不得拒診 除非設備不足 才可以轉診!! 何來拒診之說? 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時 如能自述亦須依法明言使醫師知曉病情 如此立法豈非故意讓病患洩密而令醫師可據以拒診哉!! 不通啊不通 本來即無拒診之可能 盍有人信手拈來言之鑿鑿乎!!
註記乃為保證無法開口之人於緊急危難狀況亦可藉以自述其症!! 凡自知罹患傳染重症者 又豈肯將痛苦輕易傳給別人? 唯緊急狀況不能開口無法言語者 縱有心自述亦無力可施心急如焚 如無預先註記明確事理 將何以得償所願自助助人!! 由此觀之 反對註記者不知如何思考是何居心 竟爾大言炎炎引喻失義 正所謂黃鐘毀棄 瓦釜雷鳴 可惱!! 可嘆!!
偶素小蝸 請多指教 (跪拜禮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