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為因應愛滋病患器官捐贈引起的重大事件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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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MK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6558782.shtml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1.08.30 02:57 pm

台大醫院爆發器官移植重大烏龍案,台北地檢署認為,醫事人員作業疏漏涉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有醫護明顯觸法,上午主動分案偵辦,追究醫護人員刑事責任,涉案者最重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檢察官已著手向衛生署調卷,查證表訂的人體器官移植標準作業流程為何,並考慮向台大醫院查閱移植作業的相關書證,如果在台大醫院蒐證遭遇阻礙,檢察官不排除採取強烈的辦案手段來保全證據。

烏龍案上周六爆發,台北地檢署研究涉案醫護人員適用法條,上午指派檢察官呂俊儒分他字案調查。呂在當檢察官之前,是台北醫學院醫事技術科學生,人體器官移植牽涉高度專業素養,抽絲剝繭釐清法律責任並非易事,台北地檢署選擇擁有醫學背景的檢察官執法。

台北地檢署是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分案。該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檢驗者,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重傷害罪論處;此外,同法第11條規定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如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檢方指出,違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檢方主動出擊的是非告訴乃論罪部分,尚不包含被器官移植家屬事後可能提出的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告訴。

由於器官移植感染有空窗期,空窗期時而數年不等,檢察官認為,法律處罰的是結果犯,但蒐證不能等待,因此立即分案偵查。

檢察官啟動辦案的理由與刑法15條「不作為」犯有關,不作為犯規定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視同因積極行為發生犯罪結果,目前,檢方亟需釐清的是器官捐贈移植過程中的摘除者、通報者、確認者及執刀者是誰,並自醫療法律中確認他們應各負擔何種刑責。

【2011/08/3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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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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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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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寫: 檢方指出,違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檢方主動出擊的是非告訴乃論罪部分,尚不包含被器官移植家屬事後可能提出的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告訴。
嘖嘖嘖...

這只是單一法條的處罰而已...

如果真的再查到一些東西...

偶看不只這些...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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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施肇榮 »

MK 寫:
MK 寫: 檢方指出,違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檢方主動出擊的是非告訴乃論罪部分,尚不包含被器官移植家屬事後可能提出的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告訴。
嘖嘖嘖...
這只是單一法條的處罰而已...
如果真的再查到一些東西...
偶看不只這些...
現在可以了解 " 依法看病 " 的重要性了吧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lotu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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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lotusea »

落井下石一大推...
無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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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無名氏 »

這種時候不落井下石,好像顯不出自己的英明.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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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guest »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是指有人更改報告嗎??

像HIV(-)---> HIV(+)嗎 ?? (咦)

還是怎麼樣?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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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施肇榮 »

guest 寫: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是指有人更改報告嗎??
像HIV(-)---> HIV(+)嗎 ?? (咦)
還是怎麼樣?
是指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保護人民的行政刑法部分
目前並沒有發現更改報告的問題

就好像林X芸是違反藥事法的行政刑法一樣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billwi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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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billwin.tw »

蘋果的消息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 ... D/20110830

北檢辦愛滋器捐案 有人感染就觸法

2011年08月30日15:22 蘋果即時

台大醫院誤移植愛滋病感染者器官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分案偵辦,由台北醫學大學醫事技術學系畢業的檢察官呂俊儒偵辦,他表示,目前全案為他字案,無明確被告。

北檢表示,該案屬結果論,致人感染是重大關鍵,若有人感染就觸法,若無人因此感染,由行政處罰;礙於該病發作前會有空窗期,檢方認為,目前先分案偵辦,發函衛生署調閱資料,後續將約談相關人員釐清案情。

北檢指出,該案是否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重傷害,屬告訴乃論,應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提起告訴。
汝等廣植德本。勿犯道禁。忍辱精進。慈心專一。齋戒清淨。一日一夜。勝在無量壽國為善百歲。所以者何。彼佛國土。皆積德眾善。無毫髮之惡。於此修善。十日十夜。勝於他方諸佛國中。為善千歲。所以者何。他方佛國。福德自然。無造惡之地。唯此世間。善少惡多。飲苦食毒。未嘗寧息。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如貧得寶第三十七)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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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施肇榮 »

billwin.tw 寫:蘋果的消息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 ... D/20110830

北檢辦愛滋器捐案 有人感染就觸法

2011年08月30日15:22 蘋果即時

台大醫院誤移植愛滋病感染者器官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分案偵辦,由台北醫學大學醫事技術學系畢業的檢察官呂俊儒偵辦,他表示,目前全案為他字案,無明確被告。

北檢表示,該案屬結果論,致人感染是重大關鍵,若有人感染就觸法,若無人因此感染,由行政處罰;礙於該病發作前會有空窗期,檢方認為,目前先分案偵辦,發函衛生署調閱資料,後續將約談相關人員釐清案情。

北檢指出,該案是否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重傷害,屬告訴乃論,應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提起告訴。
以上所說的都是刑法部分(包括行政刑法)

有致人感染愛滋的結果發生時
就構成刑法的觸犯

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重傷害都也是刑法的部分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daisy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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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24, 2009 8:21 am

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daisyli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6558782.shtml

檢方指出,違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檢方主動出擊的是非告訴乃論罪部分,尚不包含被器官移植家屬事後可能提出的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告訴。

由於器官移植感染有空窗期,空窗期時而數年不等,檢察官認為,法律處罰的是結果犯,但蒐證不能等待,因此立即分案偵查。
gate, gate, pāragate, pārasaṁgate, Bodhi, svāh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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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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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hitachi »

這裡再提醒大家,
就算台大和家屬高額和解
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哦
法官還是可以判醫師去坐牢哦

沒有去刑化的醫療保險,都是肉包子打狗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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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g96510083 »

刑法行政法傻傻分不清楚?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段是行政罰
後段是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二條: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哪一個字提到過失?

刑法故意殺人/過失殺人,普通傷害/過失傷害,那一個不是故意犯過失犯法條不同,法定刑不同.

如果過失犯用這條起訴,可以反訴濫行起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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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gary »

檢察官要主持正義了
Easyplayer
V1
V1
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Easyplayer »

gary 寫:檢察官要主持正義了
請以刑責逼迫寶山工程師透露重大內幕吧~~~~
怕你查不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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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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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48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檢主動偵辦:有醫護明顯觸法

文章 hitachi »

Easyplayer 寫:
gary 寫:檢察官要主持正義了
請以刑責逼迫寶山工程師透露重大內幕吧~~~~
怕你查不下去吧~~~~
或許是想用「偵察不公開」逼所有寶山工程師閉嘴
以免影響「衛生署抓交替」的計畫 (挖鼻孔)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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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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