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公移山修法計畫-民法與保險相關具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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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移山修法計畫-民法與保險相關具體訴求
從施救者的角度,善行去刑化之後,固然會提高施救的意願
但從被救者的角度來看,要如何得到保障
就是要靠民事責任了
問題在民事責任該界定在什麼範圍呢??
舉例子來看
今天如果郭台銘和陳樹菊一起落水
旁邊有個救生圈
請問你應該救那一個??
如果「善行沒有去刑化」,那你都不該救!
應該打119、110等「專業人士」來救
不然你能「保證丟救生圈的過程沒有一點過失」嗎??
如果「善行去刑化」,你就不用擔心沒救成會坐牢
這下要考慮「如果有過失的民事賠償」問題!!
就法院的判例看起來
「當然要救陳樹菊」,
因為救郭台銘的過程中如果被找到一點小過失
法院會衡量對方「因為你善意救人的過失」
造成對方的損失,而判你天價的賠償
同樣的道理,如果有40歲和80歲的一起落水
聰明的你一定知道……
對!要救80歲的,因為萬一沒救起來,賠的比較少
這就是台灣司法教我們的
如果不是專家就別管閒事,
管了閒事別人最好沒事,
別人有事你也會有事
而且你也知道,要嘛救的好好的,要嘛沒救成死了也好
如果救一半,變成植物人,那賠償才嚇死人
問題是,沒盡力怎麼知道會不會救成??
但法官都以結果好不好來認定你有沒有盡力
救好的就有盡力,沒救好就沒盡力
所以「不救就沒有盡不盡力的問題」
也就是救人不如救狗,救命不如救美
如果不知道你要救的這個人「值多少賠償」
最好的做法,就是「當每個人都是郭台銘」
如果沒救起來,被找到一點過失
就只能「對不起自己的家人」
於是各種專業人員在天災人禍中救難
第一考慮不是如何作最好,而是如何作才不會被告
所以我們應該修法
在善意救助行為不負刑責的前提下
「對於善意施救者的民事責任」應有上限
例如200萬,這樣的好處有二
一來行善者可以保險,如果我要行善,我知道我的風險和責任
我不會「不小心救到一個千萬身價的人,害我自己傾家蕩產」
如果我要從事「救人的行為」或「救人的業務」
我知道我的風險,保險公司也可以精算出費率
我可以投保,
如果以現在法官自由心證,重則3000萬,輕也要100萬
想行善的人,只好把風險都當成3000萬
一個「以救人為業務的專家」能賠的了3000萬嗎??
又能夠賠多少個100萬
不如改行
不如在救人前,先想想「怎麼做才不會被告」!
不如想辦法把責任推給別人
二來身價高的人會去保險,因為他知道,他不能把自己未來財務責任
都依賴「告施救者拿誠意」
沒錯,要投保,在出遊、出門工作前,要考量自己的責任
而投保應有的壽險
如果賠償沒上限,那出事還可以賺一筆
自殺找對地方還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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