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洩密案 周占春無罪定讞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3小時前
.....新頭殼newtalk 2011.07.19 謝莉慧/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被控洩漏毒品案證人身分案,被依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但法院合議庭認定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將毒品案證人列為保護對象,證人身分即非秘密,經一審判決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今(19)日也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在民國98年接獲1名民眾檢舉盧姓男子涉嫌在自宅種植大麻,透過檢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當天值班法官周占春在看完偵查卷證後,未密封檢舉人身分資料,導致被告與律師閱卷時看到檢舉人身分進而加以恐嚇。於是,檢方依違反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周占春、劉麗英。
周占春在高院庭訊時做無罪答辯,主張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應執行保密作業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查緝機關及單位,且偵查機關未向法院聲請要依證人保護法將此案列為保密資料,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沒有違法。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精神,此案辯護人、被告有權要求閱覽相關資料,並非洩密,判決周占春、劉麗英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法官認為,檢方偵辦毒品案並未聲請對證人保護,且一審時檢方也回函指出,檢舉人沒有依證人保護法予以保護的必要,因此認定此毒品案證人即非依法令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法院將包括檢舉人身分卷宗交被告律師閱覽並非洩密。台灣高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且洩密罪屬二審定讞不得上訴至三審,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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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想討論誰對誰錯.
僅就結果來看:
1.祕密證人的個資出現在法庭資料,是合法的.
2.辯護人、被告有權要求閱覽相關資料,合法.
提醒大家不要輕易擔任秘密證人.因為...一點都不秘密.
過失洩密案 周占春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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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過失洩密案 周占春無罪定讞
看清楚一點喔ken87642011 寫:....
不太想討論誰對誰錯.
僅就結果來看:
1.祕密證人的個資出現在法庭資料,是合法的.
2.辯護人、被告有權要求閱覽相關資料,合法.
提醒大家不要輕易擔任秘密證人.因為...一點都不秘密.
錯在偵查機關吧主張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應執行保密作業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查緝機關及單位,且偵查機關未向法院聲請要依證人保護法將此案列為保密資料,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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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過失洩密案 周占春無罪定讞
image 寫:看清楚一點喔ken87642011 寫:....
不太想討論誰對誰錯.
僅就結果來看:
1.祕密證人的個資出現在法庭資料,是合法的.
2.辯護人、被告有權要求閱覽相關資料,合法.
提醒大家不要輕易擔任秘密證人.因為...一點都不秘密.錯在偵查機關吧主張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應執行保密作業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查緝機關及單位,且偵查機關未向法院聲請要依證人保護法將此案列為保密資料,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沒有違法。
偶看得很清楚喔.不管脽對誰錯,反正結果就是秘密證人一點都不秘密啦.
這位大大請看清楚喔,偶開頭就已經說了,不太想討論誰對誰錯.
偶看這則新聞覺得誰與WHO不重要,對跟錯不重要,偶認為重要的是在於:偶麵能從判決中學到麼明哲保身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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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過失洩密案 周占春無罪定讞
可是 您說法庭.......so....... (賊)ken87642011 寫:image 寫:看清楚一點喔ken87642011 寫:....
不太想討論誰對誰錯.
僅就結果來看:
1.祕密證人的個資出現在法庭資料,是合法的.
2.辯護人、被告有權要求閱覽相關資料,合法.
提醒大家不要輕易擔任秘密證人.因為...一點都不秘密.錯在偵查機關吧主張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應執行保密作業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查緝機關及單位,且偵查機關未向法院聲請要依證人保護法將此案列為保密資料,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沒有違法。
偶看得很清楚喔.不管脽對誰錯,反正結果就是秘密證人一點都不秘密啦.
這位大大請看清楚喔,偶開頭就已經說了,不太想討論誰對誰錯.
誰與WHO不重要,對跟錯不重要,偶認為重要的是在於:偶麵能從判決中學到麼明哲保身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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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過失洩密案 周占春無罪定讞
請注意偶也沒有說以上各位大大的見解是錯的喔.事實上...嘿嘿嘿.image 寫:可是 您說法庭.......so....... (賊)
偶只是懶得詳細討論對錯,那得花好幾百字到上千字吧. (阿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