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頭像
MK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1966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26, 2007 1:47 pm
來自: HPLP部
擁有感謝: 1 次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MK »

頭像
wipten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568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wipten »


死羊爛 為何不敢踢這一塊 ...是沒種 或是共犯 ?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blanka1231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737
註冊時間: 週五 1月 25, 2008 3:22 pm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blanka1231 »

不知道是否可以請論壇管理者

成立 建保局霸王餐專區

讓大家把不當核刪的個案收集起來

以後才有相罵本

(完美計劃)
頭像
lupin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6825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擁有感謝: 1 次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lupin »

blanka1231 寫:不知道是否可以請論壇管理者

成立 建保局霸王餐專區

讓大家把不當核刪的個案收集起來

以後才有相罵本

(完美計劃)

賤鴇霸王硬上弓專區
......... (打小人)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gucci37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6977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gucci37 »

我現在都直接在爭審理由上附上文獻,

再加上警語:請問病人如因此病情惡化自傷傷人時,

沒見過病人的審查醫師是否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爭審如沒過,我就直接把審議書印給病人和家屬,

說清楚,不是我不開,發生什麼問題,

冤有頭,債有主,請他們去告審查醫師。

不用告健保局,反正健保局到時一定兩手一攤,

請審查醫師負全責。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頭像
truelovecoco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0820
註冊時間: 週六 6月 24, 2006 1:03 pm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truelovecoco »

MK虎爺推的活動!一定支持! (GOODJOB)
darkduck
R4
R4
文章: 405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1:04 pm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darkduck »

贊成

一定要參加!!!!!!!!!!!

再推審查具名更好!!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darkduck
R4
R4
文章: 405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1:04 pm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darkduck »

blanka1231 寫:不知道是否可以請論壇管理者

成立 建保局霸王餐專區

讓大家把不當核刪的個案收集起來

以後才有相罵本

(完美計劃)


贊成

往後大家被亂刪就照相存檔

供大眾參考
最後由 darkduck 於 週一 1月 30, 2012 7:3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auricle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839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FB】推動審查醫師核刪需註明文獻出處並負責濫審濫刪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文章 auricle »

健保局有不按學理亂刪的特權.

某恁喜麥暗怎 ? (挖鼻孔)
回覆文章

回到「★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