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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診急症病患致死 醫師判刑
2011-06-29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衛生署嘉義醫院新陳代謝科主任陳順福,四年前輪值急診班時,將急性心肌梗塞的病患誤診為低血鉀症,延誤治療黃金時間導致轉院後死亡;事後家屬提告,陳順福雖辯稱無過失,但醫審會兩度鑑定均認為他的醫療行為不符醫療常規,法官據此判決有罪。
五十四歲的陳順福,任職嘉醫多年,專長雖為糖尿病診療,但也具備高級心臟救命術專業醫師證照。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晚上,蔡姓男子因胸、頭、臉、背部疼痛,及頭暈、肌肉緊繃、四肢麻木等症狀,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嘉醫掛急診,由值班醫師陳順福收診。由於安排生化檢查後,發現蔡某的鉀離子偏離,陳順福研判為低血鉀症,於是以靜脈滴注鉀離子溶液治療。
沒想到,蔡某又持續發生胸痛、背痛且無法躺臥等症狀,加上又有糖尿病與高血脂病史,罹患急性心肌梗塞的風險相對增加,但陳順福仍陸續給予止痛劑肌肉注射、硝化甘油舌下含片、止吐藥等方式治療。
但因蔡某胸痛仍無改善,家屬五日上午轉診至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經該院心臟內科醫師會診後才確診為急性心肌梗塞,同時已有心尖血管瘤及心室中膈破損。家於六日凌晨再度轉診至台北榮總緊急開刀,但仍於十五日不治。
死者家屬訴請嘉義地檢署偵辦,陳順福否認醫療疏失,辯稱胸痛的原因很多,未必都是急性心肌梗塞所引起。
不過,檢方送請衛生署醫審會鑑定認為,病患剛到醫院時的症狀,的確很難判斷是否急性心肌梗塞,但因後來持續胸痛,加上注射補充鉀離子也無效,病人又有糖尿病、高血脂等病史,此時醫師就該懷疑是否急性心肌梗塞。但陳卻沒有再抽血檢測心肌酵素及以心電圖檢查,顯然不符醫療常規。
檢方依業務過失罪起訴,一審也判刑一年,減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但陳順福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再度送請醫審會鑑定後,仍認為他的診療不符醫療常規。
然而,就在台南高分院宣判前,陳順福突然與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二百一十萬元。二審因而認為他經過此次教訓應無再犯之虞,改判徒刑八個月,減為四個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二年。
茲將被告請求查明事項及行政院衛生醫
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說明等情事,詳敘明如下(有關行政院衛
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說明部分,則以引號【】註明):
(1)依蔡長榮於嘉義榮民醫院病歷及96年4月2日晚上9時51分
所為心電圖及抽血檢查之心肌酵素值,以及96年4月3日蔡長
榮於嘉義醫院急診所為抽血檢查之心肌酵素值等資料。請鑑
定陳忠賢醫師在急診當時排除病患蔡長榮有急性心肌梗塞之
病症,是否符合醫療當規?【…依當時病情資料雖難確診病
人有急性心肌梗塞,但病人仍抱怨持續胸痛,故仍應積極使
用系列性臨床數據,以區分其急性心肌梗塞之發生風險,並
及時以介入性醫療挽救缺血之心肌。若據此急診數據斷然排
除急性心肌梗塞,則難與醫療常規相符】。(2)依大署醫事審
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以下再引用時簡稱前鑑定書
)中認定蔡長榮住院期間,病人持續有胸痛情形,然蔡長榮
於嘉義醫院之護理紀錄上記載「胸痛已改善」。從而,如蔡
長榮之胸痛已改善者,陳順福醫師於其值班時間之醫療處置
,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依嘉義醫院之護理紀錄上除兩度記
載「家屬訴胸痛情形稍改善」(4月4日06:30)、「胸痛改
善」(4月4日10:30)。其餘時間自4月4日00:00、02:20、
03:20、04:20、04:15、05:00、19:00、22:00、隔日4月5日
06:00等,皆記載不等程度之胸痛及背痛。而陳順福於其值
班時間之醫療處置,…其處置之內容與現行急性胸痛之處置
流程完全不合。】(3)蔡長榮於96年4月3日23時13分初至嘉義
醫院急診時,係由急診醫師陳忠賢診療,96年4月4日凌晨時
起始由陳順福醫師接手,而陳順福醫師值班至同日下午5時
30分後由陳威璋醫師值班。然前鑑定書中所提及之「陳醫師
」,依全部醫療相關資料所示,係指何位「陳醫師」?【雖
然值班表上該日急診醫師應為陳忠賢醫師,但是急診病歷、
護理紀錄及臨時醫囑單處置紀錄,均為陳順福醫師之簽章,
住院後所有處置及護理紀錄,均未出現陳忠賢、陳威璋兩位
醫師之任何紀錄,請逕調查事實認定。】(4)陳順福醫師於給
予蔡長榮硝化甘油舌下含片後,依護理紀錄記載「胸痛已改
善」。是否為陳順福醫師已排除蔡長榮具有急性心肌梗塞之
病症?是否符合醫療常規?【1.陳順福醫師於96年4月4日04
:00,囑NTG 1#舌下給藥,病人並未立即緩解。護理紀錄記
載「胸痛已改善」,乃為4月4日10:30,其間多次給其他藥
劑,如04:15給予Novamin 1 Amp IM、05:00給予Panadol 1#
口服等,是故陳順福醫師認為已排除病人具有急性心肌梗塞
之病症,根據薄弱且與現行急性冠心症之處置流程亦不符合
。2.依照住院護理紀錄共14次中,記錄12次病人胸痛狀況,
除03:20、06:30及10:30三次記錄胸痛有改善之外,其他(
含19:00,22:00)均記錄病人持續胸痛,持續胸痛欲排除急
性心肌梗塞之可能性,必須做至少兩次心電圖及抽血檢查,
無法逕以症狀判斷之。】(5)蔡長榮在96年4月5日上午10時17
分轉到聖馬爾定醫院後,經過檢查,既已發現蔡長榮有急性
心肌梗塞,若當時安排心導管或經皮冠心動脈介入性治療,
是否可避免併發心室中隔缺損破裂的機率?是否可避免蔡長
榮之死亡結果?【急性心肌梗塞併發心室中隔缺損破裂,與
心肌壞死發生間極有相關。按聖馬爾定醫院病歷顯示:96年
4月5日11:20病人心肌酵素值CK-MB:61.3IU/L、Troponin I:
54.70ug/dl(正常值<0.01ug/dl)及12導程心電圖即顯示心
臟前壁梗塞;若當時立即安排心導管或經皮冠心動脈介入性
治療,依急性心肌梗塞處置指引:「儘早介入打通阻塞心肌
動脈,則可減少心肌壞死體積」之原則,或許可減少發生心
室中隔缺損破裂之結果。】(6)蔡長榮住進聖馬爾定醫院之加
護病房,其理學檢查方面,是否心臟聽診未聽到心雜音?若
未聽到心雜音,是否可判斷「尚未發生心室中隔破裂」?病
患嗣後在該醫院發生「心室中隔破裂」,如當時聖馬爾定醫
院立即實施心臟外科手術或立即轉診,是否能挽救蔡長榮之
性命?【病人離開急診轉至聖馬爾定醫院加護病房時(96年
4月5日約13:00),其急診身體檢查紀載,心臟聽診尚未聽
到心雜音,此一發現可能尚未發生心室中隔破裂。故心室中
隔破裂之發生點,仍有可能於13:00至16:00作心臟超音波檢
查之間,亦即發生地點在聖馬爾定醫院。此時若在「心室中
隔破裂」前及早實施心導管或經皮冠心動脈介入性治療,甚
至心臟外科手術,則較有搶救病人性命之機會。至於轉診至
可進一步施行心臟外科手術之醫學中心,則需考慮搶救之時
效性,避免過長之轉送路程,以免耽誤時效。因當日聖馬爾
定醫院無心臟外科醫師,故客觀上無法及時施行搶救手術。
】(7)蔡長榮所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是否可確定發生在嘉義醫
院住院期間?若是,發生在那一段時間?是否可能在轉送聖
馬爾定醫院途中或到該院後才突然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病
人於嘉義醫院住院期間,雖因無系列性臨床數據可資證實已
發生急性心肌梗塞,但臨床上仍視為不穩定之心絞痛,此期
間隨時可演變為急性心肌梗塞。另外,在聖馬爾定醫院所得
之心肌酵素值CK-MB:61.3IU/LTroponin I:54.70ug/dl(正
常值<0.01ug/dl),亦顯示推估急性心肌梗塞可能發生在前
3-12小時。嘉義醫院醫師忽略此一可能致命之問題,以致耽
誤可以適當治療之時機。至於後續發現急性心肌梗塞,肇因
於嘉義醫院醫師之誤診在先,且無適當醫療介入,故無論是
發生在轉送聖馬爾定醫院途中或到該院後才突然發生,已延
誤黃金搶救時期。】(8)聖馬爾定醫院之醫師允許蔡長榮從嘉
義轉院到台北榮民總醫院,依當時救護車設備,其處置是否
符合醫療常規?是否因轉院路途時間過久,造成蔡長榮病情
加重或延誤診治?【醫院在無能力後續對病人診療時,得在
提供急救措施後,適時將病人平安轉診至銜接醫療院所。在
家屬主張之下,病人從嘉義遠程轉院至台北榮民總醫院。客
觀而論,區域緊急醫療體系在此時並未發揮及時之醫療銜接
。轉院是否恰當,須視該醫院心臟外科能力及設備、救護設
備及家屬意願而定,依4月6日當時病人到達台北榮民總醫院
急診時,心跳及血壓尚稱穩定,於4月15日死亡,轉診過程
是否不當,尚難遽予認定。】
(2)依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2月14日檢送該署醫事審議委員
會鑑定意見書第二點之說明【依嘉義醫院之護理紀錄上
除兩度記載「家屬訴胸痛情形稍改善」(4月4日06:30
)、「胸痛改善」(4月4日10: 30)。其餘時間自4月4
日00:00、02:20、03:20、04:20、04:15、05:00、19:0
0、22:00、隔日4月5日06:00等,皆記載不等程度之胸
痛及背痛。而陳順福於其值班時間之醫療處置,…其處
置之內容與現行急性胸痛之處置流程完全不合。】甚明
(見本院卷第270頁背面)。且證人余雅雯證稱:當日
擔任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值班護士,護理紀錄之記載是
根據病人反應,病人有狀況會隨時紀錄,記載時被害人
胸痛有改善,但因病人沒有特殊狀況,所以只記一次,
至於被害人家屬是否有反應被害人疼痛、不舒服,時間
間隔太久,已經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34-335頁)
,再參酌當時照顧被害人之證人巫雪證稱:被害人一直
表示胸痛很難過,沒有辦法躺,護士量血壓時,有跟護
士說,但是因為我不懂,所以沒有去叫醫生來處理等語
(見原審卷第319、320-322頁),故被告所辯尚與事實
不合。
被告雖以:蔡長榮所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是否可確定發生
在嘉義醫院住院期間?若是,發生在那一段時間?是否可
能在轉送聖馬爾定醫院途中或到該院後才突然發生急性心
肌梗塞?此已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2月14日函檢附該署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第七點說明【病人於嘉義醫院住
院期間,雖因無系列性臨床數據可資證實已發生急性心肌
梗塞,但臨床上仍視為不穩定之心絞痛,此期間隨時可演
變為急性心肌梗塞。另外,在聖馬爾定醫院所得之心肌酵
素值CK-MB:61.3IU/L Troponin I:54.70ug/dl(正常值
<0.01ug/dl),亦顯示推估急性心肌梗塞可能發生在前3-
12小時。嘉義醫院醫師忽略此一可能致命之問題,以致耽
誤可以適當治療之時機。至於後續發現急性心肌梗塞,肇
因於嘉義醫院醫師之誤診在先,且無適當醫療介入,故無
論是發生在轉送聖馬爾定醫院途中或到該院後才突然發生
,已延誤黃金搶救時期。】。被告又以:聖馬爾定醫院之
醫師允許蔡長榮從嘉義轉院到台北榮民總醫院,依當時救
護車設備,其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因轉院路途時
間過久,造成蔡長榮病情加重或延誤診治?此亦經行政院
衛生署於99年12月14日函檢附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
見第八點說明【醫院在無能力後續對病人診療時,得在提
供急救措施後,適時將病人平安轉診至銜接醫療院所。在
家屬主張之下,病人從嘉義遠程轉院至台北榮民總醫院。
客觀而論,區域緊急醫療體系在此時並未發揮及時之醫療
銜接。轉院是否恰當,須視該醫院心臟外科能力及設備、
救護設備及家屬意願而定,依4月6日當時病人到達台北榮
民總醫院急診時,心跳及血壓尚稱穩定,於4月15日死亡
,轉診過程是否不當,尚難遽予認定。】(見本院卷第27
1頁正、背面)。且查本件被害人於嘉義醫院急診及住院
時,依照當時之心電圖與被害人主訴之症狀,業已出現急
性心肌梗塞,另在聖馬爾定醫院治療時,其心肌酵素(CP
KMB)值呈現下降趨勢,此均為急性心肌梗塞發作已逾24
小時之依據,而此除經第一次醫審會鑑定意見書認定明確
外,證人即心臟專科醫師張效煌與翁壽良亦為相同之判斷
,應堪認定,被告辯稱:在聖馬爾定醫院或轉送台北榮總
途中發生心肌梗塞或併發心室中膈缺損,應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