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逃命

一張好的圖或海報勝過千言萬語

版主: hitachi

cano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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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5
註冊時間: 週日 10月 18, 2009 2:37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canonchun »

很有電影海報的味道,如果底下加上幾排小小的黃字就更像.......但這不是電影,而是活生生的事實。
ross
副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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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294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24, 2006 9:04 pm
來自: 山水之地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ross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非吾小天下 才高而已
非吾縱古今 時賦而已
非吾睨天下 宏觀而已
三非焉罪 無夢至勝
頭像
cho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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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4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12, 2009 6:26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chohen »

OYAYA168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omg)
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
u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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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18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12, 2009 1:35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ulian »

太讚了
(GOODJOB) (GOODJOB)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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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839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auricle »

多如牛毛的法規法令讓醫師承受著許多義務. 遇到法律衝突時卻無相對應有的權利.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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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er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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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276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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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forester »

chohen 寫:
OYAYA168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omg)
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
或是一堆兄弟拿著棍棒
在角落聊天
畫面中央推床上
躺著一個還在滴血
無人聞問的醫生

標題是
醫生救病人
誰來教醫生
為了您的家人
急診醫師請依法逃命
圖檔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gar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728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gary »

醫改會的長官如果認為急診室暴力, 只需要溝通就可以化解的話,
請他們在區域醫院等級的醫院派駐代表,
一有急診暴力立刻衝上前去溝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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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pe
V1
V1
文章: 1165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18, 2006 9:21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chope »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辛苦了, 加油! (GOODJOB)
頭像
jud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3644
註冊時間: 週三 10月 25, 2006 10:47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judy »

chope 寫: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辛苦了, 加油! (GOODJOB)
+1 (GOODJOB)
superdog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401
註冊時間: 週三 7月 26, 2006 6:55 pm
表達感謝: 7 次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superdog »

關起門來的討論,可以高規格、依法依情依理。
寫論文才要寫 the cons and pros, 對照組/實驗組。實證反證。

貼出去的海報、口號,應該比照水果日報標題:聳動就好!
這也是不得已之苦。
頭像
rich
V2
V2
文章: 2894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30, 2006 11:24 am
來自: Tainan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rich »

林醫師加油 ! 讚 ! (cheer)
健康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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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介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文章: 5790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8, 2008 10:28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項介 »

auricle 寫:多如牛毛的法規法令讓醫師承受著許多義務. 遇到法律衝突時卻無相對應有的權利.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我覺得不是這樣
我覺得醫師當場不跑,大部分還是道德感和使命感
上次不是有位醫師被打,還是堅持先把病患縫合完畢,自己才去縫合

現在要鼓吹的就是
別把道德和使命感放在畜牲身上
雖說台灣已經變成人命不如狗的亂世
但是我們自己還是應該把自己看得比狗高才是

秦時明月漢時關
假假真真紅塵間
仙蹤飄渺何所似
臨風玉樹賽潘安

劣者 秦玉安 是也



生前何須多睡
死後自當長眠
放開肚皮吃飯
打起精神賺__ (嗶---此字被和諧無法顯示,請使用合乎醫德規範之詞語!)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

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hitachi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2848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hitachi »

施肇榮 寫: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

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用啦!!用啦!!
覺得作的好的也請浮上來給個讚,鼓勵一下 (害羞扭扭)

條件是要附上論壇網址……施大,你的word檔有附上吧!!

另外恭賀論壇註冊會員破萬 (蔥寶恭喜樣)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hitachi 寫:
施肇榮 寫: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

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用啦!!用啦!!
覺得作的好的也請浮上來給個讚,鼓勵一下 (害羞扭扭)

條件是要附上論壇網址……施大,你的word檔有附上吧!!

另外恭賀論壇註冊會員破萬 (蔥寶恭喜樣)
應當補充附上

再重寄一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yapi
V2
V2
文章: 2322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9, 2006 5:31 pm
來自: TPE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yapi »

日立大讚 (GOODJOB)
dreastcoast
Intern
Intern
文章: 28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6, 2007 10:09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dreastcoast »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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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去年開始, 當了 ER 的逃兵...

您辛苦了, 不管之後做什麼決定
都為您祝福 & 加油
yapi
V2
V2
文章: 2322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9, 2006 5:31 pm
來自: TPE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yapi »

judy 寫:
chope 寫: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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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辛苦了, 加油! (GOODJOB)
+1 (GOODJOB)
+2 (GOODJOB)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轉貼全聯會醫事法律智庫委員意見回函
(急診外傷科醫師,法律碩士)

============================

一直有點迷惑:「醫師為什麼不能拒絕病人?」

哪一條法律規定醫師「對所有病人接不得拒絕救治?」不是只有「危急病人」嗎?
每天,醫院的門診有沒有限量?一個診次如果是30人,你不是拒絕了第31個?
(雖然實際上是醫院措施所拒絕的)

胰臟炎會診肝膽腸胃科,你說:「他還有酒精戒斷的問題,要不要請精神科收,
再會診我們co-care?」不也是拒絕病患?

邱小妹事件,神經外科不幫她開刀,不管基於什麼理由,也是拒絕病患。
我們在鄉下醫院值急診,抱進來八個月大的小嬰兒,你說孩子太小,
請他們去另一家有小兒科醫師值班的醫院,你不是又拒絕了一個病患?

每天,各式各樣「拒絕病患」的實例在醫師與醫院之間上演,
怎麼從來也沒有法律上問題?更別說健保局還用「合理門診診量」
或是「高診次病患輔導」,政策性要求你拒絕某些病患。

先不要說法律怎樣講,要有好的醫療結果,醫病間總要有點良好關係吧?
病患如果打了你,或是打過你,難道還相信你會好好醫他?

所以其實他也不要給你看,他要的是醫院繼續提供醫療資源或是給予財務補償。
而法律也只要求「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而你若正遭受攻擊,即使是危急病人,
依緊急避難原則不繼續進行醫療行為,也並非「無故」,無法律上緣故。

釋憲,有可能釋到「危急病人」本人只因與你有怨,你就可以不管他嗎?
而若不是危急病人,又沒說非你看不可,要大法官說什麼呢?

所以想要拒絕病患,或是該想想如何繼續或是完成醫療過程的,
應該是醫院,不是嗎?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Liberty
CR
CR
文章: 65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18, 2011 5:38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Liberty »

Great ! You touch my heart.
jeffer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633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10, 2006 12:59 pm
來自: tainan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jeffery »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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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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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go go go (GOODJOB)
jeffer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633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10, 2006 12:59 pm
來自: tainan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jeffery »

hitachi 寫:
施肇榮 寫:
lijen 寫: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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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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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r)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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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91521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擁有感謝: 11 次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newshine »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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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Tang
CR
CR
文章: 695
註冊時間: 週六 1月 10, 2009 12:52 am
來自: Taichung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BenjaminTang »

(GOODJOB) (GOODJOB)
Benjamin Tang
壞人卡
V3
V3
文章: 3015
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03, 2006 11:46 pm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壞人卡 »

keinmal 寫: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林醫師大大 (GOODJOB)
加油 (GOODJOB)
要常上論壇哦 (親一個)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jfliu
Intern
Intern
文章: 32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04, 2007 12:34 pm
來自: 桃園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jfliu »

(GOODJOB)
jojoba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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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
文章: 68
註冊時間: 週日 4月 06, 2008 9:48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jojoba998 »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贊成! 醫院警衛應予配槍, 必要時將暴力份子當場格斃.
每位醫師於診間及護理站應配置電擊棒, 醫護人員應參與講習防身術與使用電急棒.
【我要捐款給醫勞盟】

ATM 轉帳給醫勞盟
台北富邦銀行 新生簡易分行
銀行代號:012
帳號:462102810760
戶名: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

郵局劃撥給醫勞盟:
帳號:50248595
戶名: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

[註] 捐款給醫勞盟可以抵稅。請於劃撥後,將您的姓名和地址通知我們:[email protected],方便我們核對匯款金額以及回寄收據給您抵稅〔如果您使用ATM轉帳,請將您的姓名、地址和金融卡帳號的末五碼通知我們〕。
Lionet
R2
R2
文章: 259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26, 2010 11:08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Lionet »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其實各位可以回去看看醫院有沒有設置『駐衛警察隊』,沒有的就申請吧,被打槍的就上報吧。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 ... tyleType=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behavioralscience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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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22, 2011 11:00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behavioralscience »

警察都沒甚麼用了
保全公司構成的"警衛"有用嗎?
那些發生暴力事件的醫療院所 要不要去問一下當時警衛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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