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逃命
版主: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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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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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OYAYA168 寫: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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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多如牛毛的法規法令讓醫師承受著許多義務. 遇到法律衝突時卻無相對應有的權利.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Re: 新圖,依法逃命
或是一堆兄弟拿著棍棒chohen 寫:可以畫一張 急診室空盪盪 只剩下 地上躺了一堆被揍翻的醫師OYAYA168 寫: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在角落聊天
畫面中央推床上
躺著一個還在滴血
無人聞問的醫生
標題是
醫生救病人
誰來教醫生
為了您的家人
急診醫師請依法逃命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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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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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辛苦了, 加油!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 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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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1chope 寫:辛苦了, 加油!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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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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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關起門來的討論,可以高規格、依法依情依理。
寫論文才要寫 the cons and pros, 對照組/實驗組。實證反證。
貼出去的海報、口號,應該比照水果日報標題:聳動就好!
這也是不得已之苦。
寫論文才要寫 the cons and pros, 對照組/實驗組。實證反證。
貼出去的海報、口號,應該比照水果日報標題:聳動就好!
這也是不得已之苦。
- 項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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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我覺得不是這樣auricle 寫:多如牛毛的法規法令讓醫師承受著許多義務. 遇到法律衝突時卻無相對應有的權利.
連逃命這種天經地義的事都得找到法源依據依法行事 , 很可笑也可可悲, 這是全世界所獨有的吧 ! (不要啊)
我覺得醫師當場不跑,大部分還是道德感和使命感
上次不是有位醫師被打,還是堅持先把病患縫合完畢,自己才去縫合
現在要鼓吹的就是
別把道德和使命感放在畜牲身上
雖說台灣已經變成人命不如狗的亂世
但是我們自己還是應該把自己看得比狗高才是
秦時明月漢時關
假假真真紅塵間
仙蹤飄渺何所似
臨風玉樹賽潘安
劣者 秦玉安 是也
生前何須多睡
死後自當長眠
放開肚皮吃飯
打起精神賺__ (嗶---此字被和諧無法顯示,請使用合乎醫德規範之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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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要謝謝他准許大家使用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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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用啦!!用啦!!施肇榮 寫: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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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應當補充附上hitachi 寫:用啦!!用啦!!施肇榮 寫: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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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重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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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去年開始, 當了 ER 的逃兵...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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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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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謝謝各位
您辛苦了, 不管之後做什麼決定
都為您祝福 &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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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2judy 寫:+1chope 寫:辛苦了, 加油!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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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轉貼全聯會醫事法律智庫委員意見回函
(急診外傷科醫師,法律碩士)
============================
一直有點迷惑:「醫師為什麼不能拒絕病人?」
哪一條法律規定醫師「對所有病人接不得拒絕救治?」不是只有「危急病人」嗎?
每天,醫院的門診有沒有限量?一個診次如果是30人,你不是拒絕了第31個?
(雖然實際上是醫院措施所拒絕的)
胰臟炎會診肝膽腸胃科,你說:「他還有酒精戒斷的問題,要不要請精神科收,
再會診我們co-care?」不也是拒絕病患?
邱小妹事件,神經外科不幫她開刀,不管基於什麼理由,也是拒絕病患。
我們在鄉下醫院值急診,抱進來八個月大的小嬰兒,你說孩子太小,
請他們去另一家有小兒科醫師值班的醫院,你不是又拒絕了一個病患?
每天,各式各樣「拒絕病患」的實例在醫師與醫院之間上演,
怎麼從來也沒有法律上問題?更別說健保局還用「合理門診診量」
或是「高診次病患輔導」,政策性要求你拒絕某些病患。
先不要說法律怎樣講,要有好的醫療結果,醫病間總要有點良好關係吧?
病患如果打了你,或是打過你,難道還相信你會好好醫他?
所以其實他也不要給你看,他要的是醫院繼續提供醫療資源或是給予財務補償。
而法律也只要求「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而你若正遭受攻擊,即使是危急病人,
依緊急避難原則不繼續進行醫療行為,也並非「無故」,無法律上緣故。
釋憲,有可能釋到「危急病人」本人只因與你有怨,你就可以不管他嗎?
而若不是危急病人,又沒說非你看不可,要大法官說什麼呢?
所以想要拒絕病患,或是該想想如何繼續或是完成醫療過程的,
應該是醫院,不是嗎?
(急診外傷科醫師,法律碩士)
============================
一直有點迷惑:「醫師為什麼不能拒絕病人?」
哪一條法律規定醫師「對所有病人接不得拒絕救治?」不是只有「危急病人」嗎?
每天,醫院的門診有沒有限量?一個診次如果是30人,你不是拒絕了第31個?
(雖然實際上是醫院措施所拒絕的)
胰臟炎會診肝膽腸胃科,你說:「他還有酒精戒斷的問題,要不要請精神科收,
再會診我們co-care?」不也是拒絕病患?
邱小妹事件,神經外科不幫她開刀,不管基於什麼理由,也是拒絕病患。
我們在鄉下醫院值急診,抱進來八個月大的小嬰兒,你說孩子太小,
請他們去另一家有小兒科醫師值班的醫院,你不是又拒絕了一個病患?
每天,各式各樣「拒絕病患」的實例在醫師與醫院之間上演,
怎麼從來也沒有法律上問題?更別說健保局還用「合理門診診量」
或是「高診次病患輔導」,政策性要求你拒絕某些病患。
先不要說法律怎樣講,要有好的醫療結果,醫病間總要有點良好關係吧?
病患如果打了你,或是打過你,難道還相信你會好好醫他?
所以其實他也不要給你看,他要的是醫院繼續提供醫療資源或是給予財務補償。
而法律也只要求「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而你若正遭受攻擊,即使是危急病人,
依緊急避難原則不繼續進行醫療行為,也並非「無故」,無法律上緣故。
釋憲,有可能釋到「危急病人」本人只因與你有怨,你就可以不管他嗎?
而若不是危急病人,又沒說非你看不可,要大法官說什麼呢?
所以想要拒絕病患,或是該想想如何繼續或是完成醫療過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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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go go go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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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hitachi 寫:用啦!!用啦!!施肇榮 寫:圖片著作權人是 HITACHIlijen 寫: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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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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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新圖,依法逃命
keinmal 寫: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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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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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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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謝謝各位
林醫師大大
加油
要常上論壇哦 (親一個)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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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贊成! 醫院警衛應予配槍, 必要時將暴力份子當場格斃.
每位醫師於診間及護理站應配置電擊棒, 醫護人員應參與講習防身術與使用電急棒.
【我要捐款給醫勞盟】
ATM 轉帳給醫勞盟
台北富邦銀行 新生簡易分行
銀行代號:012
帳號:462102810760
戶名: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
郵局劃撥給醫勞盟:
帳號:50248595
戶名: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
[註] 捐款給醫勞盟可以抵稅。請於劃撥後,將您的姓名和地址通知我們:[email protected],方便我們核對匯款金額以及回寄收據給您抵稅〔如果您使用ATM轉帳,請將您的姓名、地址和金融卡帳號的末五碼通知我們〕。
ATM 轉帳給醫勞盟
台北富邦銀行 新生簡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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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462102810760
戶名: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
郵局劃撥給醫勞盟:
帳號:50248595
戶名: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
[註] 捐款給醫勞盟可以抵稅。請於劃撥後,將您的姓名和地址通知我們:[email protected],方便我們核對匯款金額以及回寄收據給您抵稅〔如果您使用ATM轉帳,請將您的姓名、地址和金融卡帳號的末五碼通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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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其實各位可以回去看看醫院有沒有設置『駐衛警察隊』,沒有的就申請吧,被打槍的就上報吧。施肇榮 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回覆意見:
贊同透過立法手段,加強制止醫院內暴力行為,我認為亦要擴大院內暴力行為之態樣與範圍,包括大聲吵鬧、酒醉吆喝...等妨礙醫護人員救護工作之一切行為。
除了增訂靜態的刑法條文外,最好再加上一種法律,將醫院場所賦予一特殊地位,猶如船長在海上具警察權及緊急處分權一般(海商法85條),賦予醫院院長警察權及值班警衛緊急處分權,方不致事態發生、危急病人安全時,還要醫院報案、央求、等候警察來處理...,喪失第一時間遏止之機能。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 ... tyleType=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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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22, 2011 11:00 pm